鄉鎮保密工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及盛市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是的保密工作領導機構,在市委保密工作委員會和市保密局的指導下,依照國家保密法規、省市保密規章制度及本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我鎮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保密工作要貫徹黨中央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突出重點,積極防范,確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針,該保密的堅決保住,該公開的堅決公開,發揮保密工作的服務和保障作用,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第四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保密范圍主要包括:
(一)市保密局或上級部門下發的國家秘密載體;
(二)其它經鎮委、鎮政府研究應該保密的事項。
第五條 密級劃分。根據秘密事項的重要程度、接觸范圍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將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一)絕密級。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二)機密級。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三)秘密級。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六條 上級機關及其它各單位的來文按文件所標密級管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圍,又不宜公開的事項,應作為內部事項妥善管理。
第七條 下列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應當作為內部事項管理,不得擴散:
(一)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不宜公開的有關機構設置,內部分工,干部選拔、配備、任免事項的材料;
(二)各種內部規章、制度、管理措施、內部文件、資料及印章;
(三)黨政主要領導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八條 鎮設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領導和指導我鎮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 鎮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指示;
(二)根據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我鎮的保密規章制度;
(三)建立保密崗位責任制;
(四)制定保密工作計劃,做好保密宣傳和教育工作;
(五)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計算機系統,采取保密技術防范措施;
(六)監督和檢查保密工作落實情況,指導并組織追查失、泄密事件;
(七)研究和改進保密工作,努力解決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
(八)向上級保密委員會和市保密局匯報我鎮保密工作情況,完成上級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 鎮配備專(兼)職保密員,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本鎮涉密載體(包括密件、光盤、磁介質、涉密計算機等)的管理;
(二)負責本鎮保密檢查工作;
(三)向鎮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保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全體干部職工應遵守的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事項;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項;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事項;
(八)不在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
(九)不在普通電話、手機、傳真、明碼電報及普通郵件中傳遞或談論秘密事項;
(十)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物品等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保密員應遵守的保密規定:
(一)保密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二)保密員在收發、交接過程中要做好登記、簽收,密件登記、簽收本要妥善保管,以備查詢。密件的收發、保管,必須由保密員負責,及時逐件查對登記;
(三)不得自行復印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時,須經制發機關、市保密局和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復印件須標明復印單位、份數和日期,視同正式文件、資料一樣管理,閱辦后按規定立卷、歸檔或清退;
(四)秘密文件、資料、物品的收發、分送、傳遞、借閱、移交、存檔等環節,都要嚴格履行登記制度;收發文登記簿應保存三年以上,以備查考;
(五)送閱秘密文件應由保密員本人負責,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閱讀范圍;閱讀秘密文件要在辦公室進行;借用秘密文件、資料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并于借用當天退回;
(六)外出遞送秘密文件過程中,不準辦理與遞送文件無關的事;外出工作必須攜帶秘密文件的,須經有關領導或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絕密文件原則上不準攜帶,確需攜帶的,須經市保密局和主管領導批準,且必須兩人同行,共同負責。
(七)秘密文件、資料的傳遞,不準用普通郵件郵寄,不準用沒有加密設施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傳輸秘密文件。
(八)秘密文件必須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內,由保密員保管、登記,并經常檢查保密情況;保密員在工作調動或退休時,必須把自己經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并認真辦理移交手續。
(九)秘密文件、資料應當定期清查、清退。除制發機關規定清退時限的須按時清退外,一般每季度向市保密局清退一次,未辦理完畢的,須于辦理完畢后盡快退回。
第十三條 對外提供資料及涉外工作應遵守的保密規定:
(一)在對外提供資料及涉外活動中,即要熱情友好,以禮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堅持“內外有別”原則,防范各種可能的情報收集活動;
(二)凡對外提供資料及接待外賓參觀或洽談業務,均應嚴格按規定劃清密與非密的界限,并統一洽談的范圍、口徑等,接待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原定的保密范圍和口徑;
(三)同外賓參觀、游覽、參加宴會等,均不得攜帶秘密文件、資源、筆記本等;
(四)因公出國出境工作、考察、學習的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接受出國前的安全保密教育;
(五)出國出境不得私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筆記本、物品等。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經市保密局批準,按照《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到市保密局辦理手續,并嚴加保管;
(六)涉外交往和出國出境期間,應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場合談論國家秘密事項;
(七)對外提供資料,凡屬國家秘密范圍的,應事先向市保密局報告,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八)凡尚未公開或不準公開的國家秘密事項、統計資料等,不準向外泄露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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