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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職責
多年來我國立法上沒有完整的陪審員選任和履行職責的細化規定,實踐中法院不重視陪審工作,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流于形式,人民陪審員基本“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成為審判席上的擺設。不管是公眾、法院還是人民陪審員自己,都沒把陪審員當成真正的裁判者,人民陪審員自身也因缺乏對陪審制度、職責的正確認識和公眾的認可,欠缺履職底氣和自信,無法真正履行職責。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立法層面對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了完善,《決定》實施后人民陪審員制度有了一定的發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審制度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提出了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計劃在2至3年內將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增至20萬人,提高基層群眾比例,擴大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至2014年5月,全國人民陪審員已激增到了12.7萬人。大量增加的人民陪審員來自工人、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退伍軍人、社區居民等各行各業各個階層代表,跨越各年齡段各文化層次。新任陪審員如何履行陪審職責,參與審理案件,是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培訓的重點內容,也是新任陪審員履職的最大心理顧慮。針對新任陪審員的人員結構、任職要求以及履職顧慮,筆者以民事審判工作為例,從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陪審員的職業定位、民事陪審技巧等三方面談談新任人民陪審員如何履行參審陪審職責。
一、增強陪審制度自信——陪審制度是“自由權利的堡壘”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為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的制度,它以普通公民作為案件裁判者的身份參與到法院的審判活動中為特征,體現了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是把一部分司法權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手中,使“他們得以分享司法審判權”,而“不將決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權力全部交給一個法官或一組法官行使”,充分體現了司法民主,因此被譽為“自由權利的堡壘”。其價值之二是陪審員從公民中隨機選擇產生,他們有著不同的民族、性別、年齡、學歷和社會背景,從而使陪審員能夠超越各方面的偏見和限制,摒棄職業法官的精英化思維,讓裁判的結果更貼近社情民意,符合廣大民眾的價值判斷和社會倫理道德標準。其價值之三是通過公民參與審判的方式,將社會監督引入法庭審理中,打破司法的神秘性,有效防止法官的獨斷與專橫,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朽。作為新時期的人民陪審員,必須正確認識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從思想上對陪審制度充滿自信,才能堅守制度、履行職責。
二、增強陪審職業自信——陪審員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當前,造成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判” 的局面很大原因在于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定位不準確,缺乏職業自信和履職底氣。很多陪審員認為 “陪審”就是陪法官審,于是開庭時不敢發問,合議時不敢表態,非常認真地“陪”法官開庭,“陪”法官審案,“陪”的功能被放大,“審”的功能被忽略,無法真正發揮陪審員的裁判作用。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厘清人民陪審員的地位、作用,對陪審員進行準確的職業定位,才能增強陪審員的職業自信,使其理直氣壯地履行陪審員的職責。
1、人民陪審員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陪審員雖不穿法袍,但在陪審案件時,享有法官的權力,這是法律賦予陪審員的職務權力。新修改的《民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具有同等權利義務”。《決定》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據此,陪審員有權參加審判活動;有權審閱所陪審的案件材料;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參與案件調解;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同時,陪審員在陪審中也要履行參與審判的職責,并有依法回避的義務,還要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因此,陪審員與職業法官一樣掌握著“裁判是非”的大權,一樣能發揮 “定紛止爭”的作用,是“不穿法袍”的“編外”法官。
2、陪審員可以作為法官的互補,發揮法官所不能發揮的作用。
(1)陪審員能更好促成調解。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與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輿情社論,是法院與人民群眾聯系的紐帶和橋梁。陪審員作為民眾代表,直接參與案件調解,更容易消除群眾對法官的戒備,拉近群眾距離,容易被群眾接受,促成調解。據統計,自2005年《決定》頒布實施以來,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80%以上做到了調解結案。可見,陪審員參審后對案件調解工作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2)陪審員能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法官對法律知識雖駕輕就熟,但不可能全方位掌握各種知識。在一些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的案件中,如果由具有該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參審,可以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如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醫療事故案件中,由醫生陪審員參審,對醫療專業術語的掌握以及事實的認定、責任的判斷更權威。在假化肥農藥或涉農案件中,由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技術員作為陪審員,能更好地查明案情。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如果有網絡專家參審,法官也不會對這些復雜的網絡術語撓頭。這種例子比比皆是,因此,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法官作出更精準的事實判斷。
(3)陪審員能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當前中國經濟飛速發
展,社會生活日新月異,經濟活動和人際交往密切頻繁,問題矛盾頻發,表現在司法領域是案件逐年增加,法官工作量逐年加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陪審員對司法審判的參與,特別是陪審員人數的倍增,相當于在法官編制之外又增加了大量的“法官”。這些“不在編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法院緩解了法官人手不足的壓力。在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工作中,有些法院開拓性地將一些庭前工作如送達傳票、主持庭前調解、參與執行調解和涉訟信訪等工作交給一些時間保證的陪審員來做,一方面使陪審員提前介入案件,更熟悉和了解案情,另一方也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達到雙贏的效果。
(4)陪審員能更好監督司法運行,防止司法腐朽。在當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權威不高的社會環境下,由于對司法運行過程不了解,或者說司法公開力度不夠,民眾對司法仍然充滿著神秘,容易對司法運行過程提出質疑或懷疑。通過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使民眾成為司法裁判者,近距離接觸司法,身臨其境感受司法,有助于民眾了解和監督司法的運行程序,打破司法的神秘性,將司法置于陽光之下,能有效防止和消除司法腐朽。
因此,不管是在制度設置上,還是現實生活中,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陪審員都在司法體系和司法運行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審員這支不斷壯大的編外法官隊伍,正在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審判任務,發揮著更多的化解矛盾糾紛作用。據統計,全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僅2013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序案件陪審率已達71.7%。在未來的司法改革中,由于法官員額的減少,大量的案件將采用陪審制審理,陪審員制度將成為我國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將成為法官的重要補充力量。在此意義上,作為新任的人民陪審員,應該為自己能擔當起法官職責,參與司法審判而感到自豪。
三、增強陪審能力自信——提高陪審員的陪審技能
陪審員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司法“平民”化,將普通人的看法和意見融入案件的裁決之中,消除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習以為常的職業偏見,真正體現司法民主。但陪審員的“平民化”并不意味著陪審員不需要學習陪審技能。與美國的陪審團不同,美國的陪審團只需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不需對法律適用作出決定,因此無需對陪審團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和陪審技能培訓。而我國的陪審員不僅要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還和法官一樣對法律適用作出決定,因此,人民陪審員雖然不需要像法官一樣具備全面的法律理論知識,但應了解一般的法律常識特別是程序性的法律規定,掌握一定參審技能。新時期的人民陪審員,要想更好履職,就要學習和提高陪審技能,增強陪審能力自信。以民事審判為例,新任陪審員在履職中應注意以下環節:
1、庭前閱卷,做好閱卷筆記
案卷是訴訟的紙質載體,是當事人糾紛的物化體現,有原告的訴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辯以及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能比較全面反映案件的情況。作為審判者,不管是法官還是陪審員,應養成庭前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的習慣。通過看卷,才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況。只有庭前閱了卷,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在庭審中有針對性的進行調查發問,也才能快速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所以,庭前閱卷是做好陪審工作的第一步。
2、參與庭審,敢于發問
庭審是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主要平臺。在庭審中,陪審員主要參與法庭調查階段的發問,如何發問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是發問時要目視被問方,以示尊重;發問者的情緒要平和、穩重,不急不躁;問話的用語要文明禮貌,用詞要客觀中立,不能帶有明顯的個人感情色彩,避免引起當事人產生法官可能偏袒一方的懷疑。二是根據訴的性質確定發問的主線或者方向。如合同之訴,要圍繞著合同簽訂、履行過程、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等事實問題進行發問;侵權之訴,要圍繞著侵權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后果等事實問題進行發問,一般不宜直接對法律責任問題進行發問。三是根據事件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發問或者按不同的事件分類發問。雙方對事件的發生有爭議或者對某一事件的描述存在矛盾的,要對雙方陳述的矛盾之處進行追問。
3、參與合議,主動發表陪審意見
參與合議是陪審工作的最后一環節,也是具有決定性的一環節。在合議中,應由人民陪審員先發言,法官后發言,避免人民陪審員受法官對案件判斷的干擾或影響,形成先入為主的看法,使合議流于形式,沒有真正反映陪審員對案件的真實判斷和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合議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對證據的確認,歸納和還原案件事實;二是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決定適用法律,并對各方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形成裁判。
(1)依據證據規則認定證據
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社會經驗個人閱歷都很豐富,但分析判斷案情也不能光靠經驗憑感覺,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識和工作技巧。對裁判者來說,對案情的判斷主要來源于證據,在對證據進行確認的基礎上還原出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有差距的,法律事實只能無限接近客觀事實,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觀事實。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就是法律事實能否更接近客觀事實的關鍵環節。對證據認證,首先要審查證據材料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具備三性的材料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即證據是否真實存在,對真實性的判斷主要是看是否是原物或原件,如果是客觀真實存在的原物或原件,即可認定真實性。至于原物或原件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屬于證明內容問題,不影響對證據真實性判斷;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與案件待證事實所存在的關聯程度,主要判斷是否來源于案件本身,或者對案件待證事實有一定程度的證明作用或者存在某些特定的聯系。如借貸糾紛,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一系列材料就是關聯性證據,如借條(收條)、轉款憑證、在場證人證言、借款抵押物憑證等等均與借貸事實有關聯性,但借款人或貸款人的財產情況如房產登記、資金使用情況等一般不是案件的待證事實,這些材料均與借貸案件沒有關聯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合法收集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除了以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形式存在的證據或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外,其他證據均可認定為合法存在或合法取得的證據。通過以上第一步篩選確認后,具備三性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此時將進入第二層面的認證,即對證據材料的證明力有無及大小進行認定,并根據證據之間內在的邏輯聯系,確認案件事實。
(2)選擇適用法律并作出裁決
通過以上對證據材料的甄別、判斷、確認,據此形成了案件
事實,并依據案件事實區分責任,選擇適用的法律并作出裁決。選擇適用法律是復雜的思辨考量過程,主要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選擇適用調整該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
總而言之,人民陪審員的履職自信應來自對這一制度的全面了解、對這份職業的自豪和熱愛以及對履職技能的嫻熟掌握和運用。作為人民陪審員,要勝任陪審工作,只能加強學習,修煉內功,不斷提高參審技巧,才能擺脫“聾子”“啞巴”陪審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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