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點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點:
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
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本簡介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視民族的問題。隨著中國共產黨的日益成熟,對中國國情認識的不斷深化,逐步明確提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中國民族的問題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陜甘寧邊區綱領》,其中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關于內蒙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確指出:“根據和平建國綱領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治口號。”在這一方針指導下,1947年5月1日,黨領導建立了我國第一個省一級的內蒙古自治區,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后來,民族區域自治又明確載入歷次憲法,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出現原因
1.中國在歷史上長期以來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在長期的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史發展中,中國境內各民族逐步匯合成了中華民族。
2.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適宜于分離的民族關系。
3.我國人口、資源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發展和國家的繁榮、昌盛。
4.自1840年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著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斗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斗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系,形成了互相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并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行政設置
其中,自治區相當于省級行政單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區與自治縣之間的民族區域,自治縣相當于縣級行政單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行政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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