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獎懲激勵規定
為了充分調動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引導機關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廉潔從政,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辦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
(一)獎勵的條件
凡屬本辦機關在職工作人員(含掛職鍛煉和借調半年以上的人員,以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予以獎勵:
1.愛崗敬業,忠于職守,信守承諾制度,成績顯著的;
2.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正,模范作用好的;
3.工作中有發明創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踐檢驗確有顯著戰備、社會和經濟“三個效益”的;
4.工作有開拓精神,求真務實,完成任務突出的;
5.愛護公共財產,維護財經紀律,開源節流,節支增收,在國家資財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6.維護社會穩定,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7.在搶險救災或執行急、難、險、重任務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9.在人防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
10.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二)獎勵的實施
1.獎勵原則上在年終進行,確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進行。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完成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跡、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確定比例,按照實施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正確組織實施。
2.堅持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跡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二、懲戒
(一)誡勉教育或告誡。凡屬本辦在職工作人員違反機關建設各項制度,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誡勉教育,或由辦機關領導班子指定專人對其予以告誡。
(二)待崗。凡屬本辦機關在職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機關建設各項制度,情節嚴重又不能勝任現有工作,調整兩次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按照有關待崗處理辦法執行。
(三)辭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凡屬本辦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規定予以辭退:
1.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4.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適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辭退經辦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手續。
對未明確的獎懲按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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