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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人事制度
為了加邢臺市農業局人事管理工作,形成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人事管理機制,以推進干部隊伍的建設,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一、機構編制
局屬機構的設立,要嚴格按照市編制部門的相關文件設置。編制數額按編辦的核定文件落實。
1、需進行機構設置、更名、職能調整和編制核定等項工作的,各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依據,由局人事科向局黨組提交,經局黨組研究后按程序辦理。
2、各機構人員編制的日常管理由局人事科負責。
3、所屬事業單位法人的登記和管理工作由局人事科組織協調。
二、人員錄用
人員的錄聘工作,關系到我局人才隊伍的建設。要有計劃的引進人才,才能保證我市農業的長遠發展。
1、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用人計劃,由局人事科匯總、報局黨組研究決定后,按有關程序辦理。超編和滿編單位,不得申報增人計劃
2、新錄用人員的考察、休檢、錄用等手續由局人事科
統一安排辦理。
3、新錄用的人員,由人事科按崗位設置及工作需要報經局黨組批準后,分配到相關單位工作。
4、新錄用人員的上崗培訓由人事科組織進行。
5、新錄用人員的試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三、干部和工作人員調配
1、嚴格按照編制定員調配人員。
2、局機關科室原則上不從外單位借調或聘用人員,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或聘用人員的,用人科室提出書面申請送人事科,由人事科提出意見報局黨組研究確定。
3、局機關或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要求調出,要由接收單位來函商調,并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科(室)領導簽署意見、送分管副局長、局長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辦理調動手續。
四、干部任免
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在核定的職數內進行。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1、民主推薦。選拔任用科級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民主推薦之前,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要求。推薦工作由局人事科負責組織實施。
局黨組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2、考察。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擬任職務的要求,人事科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尤其是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察。
考察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由人事科根據考察情況,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后,向局黨組報告。
3、醞釀。在局黨組討論決定或呈報之前,將擬任人選的考察情況在局黨組成員中醞釀。
4、討論決定。干部的選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局黨組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5、公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人事科科安排專人值班,接受群眾信訪,并對反映公示人選的情況進行認真分析、調查核實。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6、干部任免。選拔任用處級干部應呈報省委組織部備案。由局人事科呈報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上級組織部門審批后,局正式發文任免,并將有關材料存入干部個人檔案。
五、職稱評聘
嚴格按照職稱工作的有關規定,為科技人員提供支持。 局屬事業單位有關職稱的考試、申報、轉評以及各單位職稱崗位的設置和聘任工作由局人事科組織協調。
六、工資管理
工資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正常性調資,人事科按規定程序辦理。
政策性調資,人事科負責將調資文件進行傳達公開,以便接受監督。
因職務晉升或降職調資的,在任免文件下達后,人事科負責辦理調資事宜。
七、人員培訓
1、加強對干部的培訓教育工作,旨在全面提高干部隊伍,特別是中青年干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局屬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鼓勵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自學,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學習人員必須正確處理好工學矛盾,不能因學習影響正常工作。
3、加強干部實踐鍛煉,培養和提高干部實際工作能力。要有計劃地安排干部尤其是年青干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進行技能鍛煉。下基層鍛煉干部由人事科在征求分管局長同意后提出人選,報局黨組審定。新選進的應屆畢業生,要下派基層工作鍛煉,累計時間不少于一年。
4、建立學習培訓和下基層鍛煉干部檔案。學習時間和到基層鍛煉超過一個月的,在學習、鍛煉結束后,有關人員應將相關材料送局人事處存檔。
八、獎懲
1、局機關、派出機構每年都必須進行年度考核,并評選出本單位優秀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名額不得超過15%。各單位應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優秀人員名單,報局年度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并對評為優秀等次人員進行公示。凡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都必須填寫《考核登記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2、對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和突出貢獻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3、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規定核查,人事部門負責日常行政懲戒工作。需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處分。處分材料應及時歸檔。凡受到行政處分涉及到職務、工資和工作變動等事宜,統一由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承辦。
九、請銷假
1、工作人員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按審批權限審批。
2、審批權限。3天以下,科以下干部(含工勤人員)由科級單位領導批準,科級干部由分管局長批準;4天(含4天)以上,由科級負責人同意報局領導批準。
科以下干部請年休假、探親假,由局人事科審批,并向分管局長報告。
局機關、所屬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工作情況、工作人員的休假天數和本人意愿,統籌考慮,認真做好工作人員的休假安排。
⒊病假。病假按醫療部門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⒋事假。因事必須親自料理、因民事糾紛致傷需治療休息、利用業余時間或各種假期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致傷需治療休息、直系親屬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需本人去護理(出示醫院證明)等需請假的均按事假處理。
⒌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6、休假者在假期內應自覺遵守法紀、法規,按時返回工作崗位。對擅自超假者,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十、職工退休
㈠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由人事處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到齡后一個月內辦完退休手續。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主動做好所保管文件資料、公物和公款的清繳。
㈡ 干部、工人退休前,由有關領導負責與其談話。對于本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具體困難,要盡力幫助解決,不能解決的應說明情況,及時予以明確答復。
㈢ 人事科、辦公室和老干部科,應經常關心離退休人員的思想、生活情況,聽取意見,改進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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