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承包商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承包商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包商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相關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被施工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4、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商的選擇
4.1.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
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生產部審查,存留復印件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管理機構、業績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1.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生產部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4.2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由生產部審查同意。
4.2.2由生產部協調其他部門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
4.2.3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辦理《外來人員入廠證》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4.2.4施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由被施工部門對其進行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
4.3對承包商的施工監控
4.3.1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4.3.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3.3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
4.4生產部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對承包商與供應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與供應商因出現安全生產事故而影響本公司的聲譽和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
本公司承包商與供應商。
3、職責
1)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協助公司領導對承包商的選擇。負責對承包商開工前的準備的審查,作業過程監督,施工完后對承包商安全生產表現進行評價,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2)購銷部門負責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協助公司領導對供應商的選擇,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和檔案。
3)企業相關負責人負責對承包商和供應商進行選擇。
4、承包商管理制度
4.1資格預審
1)安全生產管理部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發布招標通知書,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對投標承包商進行預審,審查內容包括: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5)以往業績表現;
(6)經營范圍和能力;
(7)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等。
2)對沒有相應資質證書、沒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沒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高、業績不佳、人員持證不齊全的承包商,堅決不錄用。
3)審查完畢后,選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報至公司相關項目負責人。
4.2選擇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協助公司相關項目負責人對承包商的投標書中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部分進行審查,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并對負責人對承包商進行選擇作出建議。
2)選擇好承包商后,應與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應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約定雙方的安全職責范圍。
4.3開工前的準備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中標后的承包商在開工前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1)安全生產計劃是否符合實際要求;
(2)是否對所有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3)是否為員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4)是否對作業相關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檢查;
(5)是否為施工項目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
2)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進行相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為承包商辦理入廠證。
3)若發現承包商沒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沒有遵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立即與承包商進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業。并對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議,監督其改正,承包商整改完成,經安全生產部驗收通過后方可施工。
4)若承包商拒絕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上報公司相關負責人,取消承包商的施工資格。
4.4作業過程監督
1)安全生產管理部應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工程符合本公司相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公司相關安全規章制度時,應及時制止其施工活動,并向承包商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并跟蹤復查,確保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符合本企業的要求。
3)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根據制止其施工作業,并上報至公司相關負責人取消其施工資格。
4.5表現評價與續用
1)項目完工后,項目相關管理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管理部的安全監督考核情況對承包商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
2)安全生產管理部對合格的承包商錄入合格承包商名錄,作為是否續用的依據,并建立承包商檔案,內容應包括:
(1)承包商資質證書復印件;
(2)過去3年的安全生產業績;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5)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6)安全生產評價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3)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對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的存檔、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5、供應商管理制度
5.1資格預審
1)由購銷部門、質量管理、技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聯合編制、發送招標書(包含安全要求)。
2)接受供應商投標書后,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的質量、性能、使用說明、價格、售后服務、安全特點、相關資質證明等進行預審。
3)預審完畢后,選取合格的供應商送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選擇。
5.2選用
1)根據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從質量、性能、使用說明、價格、售后服務、安全特點、相關資質證明等方面進行確認,選擇供應商。
2)必要時需成立一個由采購、質管、技術部門組成的供應商評選小組,對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對質量水平、交貨能力、價格水平、技術能力、服務等進行評選。
3)對所需的產品質量、產量、價格、付款期、售后服務等與供應商進行逐一測試或交流。
4)對供應商的產品進行小批量的生產、交期方面的論證。
5)根據合作情況,簽訂供應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條款),逐步加大采購的力度。
5.3續用
1)購銷部門負責對供應商進行年度評價,對產品質量好、售后服務好的給予續用。
2)購銷部門應將合作良好的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名錄和檔案。
3)購銷部門應及時識別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等采購風險,及時反饋給供應商,以便降低采購風險,確保所采購的產品符合要求。
4)購銷部門不能只考慮預測和防范采購風險,更應該站在整個公司的角度上,考慮由此對公司制造、物流、財務、營銷、質量、售后服務等各方面造成的影響。耍注意核算企業總權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購成本;使得整個公司的利潤最大化、成本最低、風險最小。
6、相關的文件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錄與檔案》、《合格供應商名錄與檔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對外協單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證施工安全,特作出如下規定:
1、資質預審
在確定外來施工單位時,由總工辦對該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和試工資質證書;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施工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施工單位必須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凡不具備條件的,不準與其簽訂合同。
2、選擇
根據項目風險評價和選擇規定的有關要求,發布招標通知書,承包商根據招標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的投標書。企業安全生產部門對其安全生產保證措施進行審核,作為選擇承包商的更要依據,選擇信譽高、承擔風險能力強、安全管理規范的施工單位。
3、開工前的準備
3.1簽訂協議。中標后的承包商,應編制項目安全生產計劃,外來施工單位及其他人員到企業施工和工作,在簽訂工程項目協議書的同時,安全與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同時簽訂安全、防火責任協書,明確各自的安全、消防責任。
3.2職業體檢。外來施工單位的所有人員進行施工前職業體檢,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員從事施工及高空作業。
3.3安全教育。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的不準進行施工作業。
4、作業過程中的監督
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項施工項目,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經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施工所在單位也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嚴格持證上崗制度。外來施工單位的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要做到持證上崗。所使用的各種工器具,要齊全完好,安全可靠。
4.3落實安全措施。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必須按規定安全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施工現場要設圍欄、防護網、安全標志等。
4.4確定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必須專人負責施工安全,安全責任人應及時與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溝通,報告施工現場安全情況。
4.5嚴格票證辦理。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關行業施工要求,按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未經許可不準亂動企業的'任何設備、管道、開關、閥門,不準擅自亂接水、電、風、汽等管線。
4.6加強監管。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具體協調與施工安全有關的事項,安全部門協助工程項目部門共同做好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對違章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評價
工程項目完工后,企業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安全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將承包商安全生產表現評價,交施工單位抄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匯入承包商檔案。
6、續用
根據預審、選擇、評價等環節和施工過程評價結果,作為承包商是否續用的依據。不斷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7、檔案
將確定合格的承包商進行造冊,形成承包商名錄。建立承包商檔案,包括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目錄、特殊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8、外協單位在公司內施工,必須持本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交安環處審查備案。
9、經審查合格的單位要將本單位駐公司內人員名單、安全員、負責人等報公司保衛處、安環處備案。
10、將本單位的特殊專業人員名單、特種專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報安環處備案。
11、外協單位在本公司工作,要嚴格遵守我公司各項規定制度,按手續辦理各種工作票證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工作現場。
12、外協人員施工期間,必須按照所辦票證項目要求、地點施工,不準任意挪用。
13、外協單位施工時,一定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嚴禁違章作業,做好文明施工。
14、外協單位負責人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新來人員進公司要進行入廠安全教育,以不斷豐富員工的安全知識和業務技能;提高安全意識,保證施工安全。
15、外協單位安全員要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規定辦理各種票證,并嚴格監護施工人員執行票證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發現異常要及時與監火人或動火單位負責人聯系處理,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16、凡違章作業而造成傷亡事故,要追究外協單位負責人、安全員的責任。
承包商管理制度4
承包商管理制度是一套詳盡的規則和程序,旨在確保承包商在執行項目時遵守公司的標準、政策和法規要求。它涵蓋了從選擇承包商到項目完成的全過程,包括資質審查、合同簽訂、工作監督、質量控制、安全規定、溝通協調以及績效評估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資質審查:確認承包商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經驗和保險保障。
2.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范圍、交付時間、付款條件等。
3.工作監督:設定項目進度監控機制,確保工作符合約定標準。
4.質量控制:設立質量檢查流程,保證工程品質。
5.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規程,確保工地安全無事故。
6.溝通協調: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解決項目執行中的問題。
7.績效評估:定期評價承包商的績效,作為未來合作的參考依據。
承包商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經營范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供應商資料收集;
(2)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供應商接洽;
(4)供應商問卷調查;
(5)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承包商資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問卷調查;
(5)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經營范圍和能力;
(5)法人授權委托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系,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準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并保存。
第九條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 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服從管理。并進行以下方面的 培訓 :
1.操作規程;
2.緊急處置程序;
3.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4.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5.與任務相關風險;
6.法律法規要求;
7.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6
(一)承包商管理制度
企業應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管理的主管部門及職責,對承包商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對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企業應與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二)承包商管控程序
1.資格預審
(1)企業對承包商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應提出明確要求并進行審查。其中,安全資質審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資質類別及等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建筑、危險化學品、爆破業);
組織架構及現行規章制度;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等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員工培訓情況;安全業績,包括施工經歷、安全事故情況檔案、安全隱患治理檔案等。
(2)根據審查結果,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檔案(包括承包商資質資料、表現評價、合同等資料)。
(3)實行總承包的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商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審查,分包方案應報企業批準,將分包單位及安全管理情況,定期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備,不得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2.選擇
(1)企業在招標(選商)文件中,應明確提出基于工程或項目風險的安全保證措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提出進行風險評估、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要求;
b.安全防護措施費用應單列,并符合《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xx﹞89號)的要求,做到專款專用;
c.明確腳手架工程、大型特殊設備吊裝工程等的管理要求;
d.明確主要施工機具設備的種類、規格、性能要求。
(2)企業在招標(選商)文件中應明確承包商人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現場專業管理人員、安全監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及資質要求;
b.約定開工前承包商對參加項目的所有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并將培訓和考試記錄報送企業;
c.明確參與項目建設的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人員名單;
d.新增加作業人員需報企業同意并經培訓合格。
(3)企業在招標(選商)文件中應明確分包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應明確項目是否允許分包,并對分包業務提出管理要求,承包商在投標(競標)文件中做出合法分包的書面承諾;
b.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3.簽訂安全協議
(1)簽訂工程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將其作為合同附件。
(2)安全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告知;
雙方工作范圍;清晰界定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安全、技術措施及現場考核規定;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終止施工特殊條款等。
4.開工前準備
開工前企業組織承包商對作業人員、施工方案、施工機具等安全條件進行確認。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作業人員應無從事作業所涉及的職業禁忌,行為能力滿足安全作業和應急處理要求,承包商(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員應為自有人員,具有合法的勞動關系。
(2)承包商應編制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企業應對其進行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經企業批準后嚴格按照方案執行。
(3)施工機具應符合施工作業安全要求;
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公示項目存在的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危險部位應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4)開工前需要辦理安全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完結。
5.作業過程監督
企業對承包商作業過程監督,應當遵循“誰發包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誰的屬地誰負責”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
(1)明確現場監督檢查方式、內容、頻次、周期和違章責任、考核標準及獎懲規定等要求。
(2)核查承包商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技術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關鍵工種人員是否與投標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承諾的人員相一致,及其到崗情況。
(3)檢查確認安全條件,安全措施應落實到位,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在作業現場簽發作業票證。
(4)特殊作業期間視頻監控應實現全過程覆蓋,作業過程中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5)對作業現場開展安全檢查,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做到即查即改,所有隱患問題要實現閉環管理。
(6)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停止作業,經安全教育并制定落實防范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作業。
(7)與承包商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通報安全信息,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8)同一作業區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作業活動的,企業應組織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9)將承包商在本企業發生的事故事件,納入企業事故事件進行管理。
6.承包商的評估
(1)企業應定期對承包商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繼續使用的重要條件,淘汰不合格承包商。
(2)企業對承包商的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承包商選擇階段,評估承包商資質、安全業績、安全管理等內容;項目實施階段,評估承包商培訓、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遵章守紀等內容;項目驗收階段,綜合評估承包商全過程的表現。
承包商管理制度7
承包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風險防控:通過嚴格的資質審查和合同約束,降低法律和財務風險。
2. 項目成功:確保承包商的工作質量,推動項目的順利完成。
3. 維護聲譽:通過高標準管理,保持公司良好的市場形象。
4. 資源優化:有效協調和利用內外部資源,提高效率。
5. 持續改進:通過績效評估,促使承包商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承包商管理制度8
1. 風險防控: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預防和減少因承包商問題導致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2. 效率提升:明確的工作流程和責任劃分能提高項目執行效率,確保按時交付。
3. 品質保證:通過質量控制,確保承包工程達到企業標準,提升品牌形象。
4. 成本控制:有效管理可避免無效支出,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
5. 合規運營: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帶來的法律問題。
承包商管理制度9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確認、甲乙雙方合同簽訂、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在xxxxx煉油化工區、油品儲運裝卸區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關單位使用的外來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確認
3.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實行安全、環境和健康(hse)管理體系,編制完成hse管理體系文件及運行程序文件,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3.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主管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驗證如下證件。
3.2.1查驗安全資格審查情況,有無安環處簽發的《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
3.2.2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3.2.3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2.4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經歷。
3.2.5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3.2.6若存在工程分包,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3.3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3.3.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3.3.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3.3.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3.4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生產單位審核。
3.3.5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3.3.6存在分包的施工單位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施工單位審查合格后,必須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順序是由安環處計帳填單,施工單位持單到財務處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給安環處,自己保存一份。
承包商管理制度10
1. 風險防控: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有效識別和控制供應鏈風險,防止因供應商問題導致的業務中斷或損失。
2. 質量保證:通過嚴格的'質量管控,確保產品和服務質量,滿足客戶期望,增強市場競爭力。
3. 成本控制:優化采購流程,合理定價,降低采購成本,提高企業盈利能力。
4. 法律合規:確保所有合作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避免法律糾紛,保護企業免受潛在法律風險。
承包商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務承包商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勞務承包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務承包商人員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務承包商,是指來自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以外進入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區域進行生產、操作、運輸、清理等勞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派工部門是指具體負責管理勞務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門。
用工單位是指接受勞務承包商活動的單位,包括各車間、科室。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制度適用于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堅持實行“誰引進誰主管,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實行資質審查、風險金抵押、危險作業審批、過程監控和竣工評價等管控措施。
第五條
勞務承包商所屬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員與本單位職工同樣對待,同樣管理、同樣考核,督促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管理規定。
(一)派工部門、用工單位全面負責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將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必須制訂施工或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明確規定涉及的各項工作內容、各單位的任務、安全技術交底、職責等,未經重新確認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要向勞務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勞務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嚴格控制勞務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要將勞務承包商人員,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教育范圍,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第三章勞務承包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七條
勞務承包商必須具有法人資質。派工部門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前,應當嚴格審查勞務承包商的法人資質、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和單位人員特種作業資質,不符合勞務承包承包條件的,不得允許進入廠區作業,不得與其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第八條
派工部門應與有合法法人資質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門簽訂《相關方安全協議書》,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勞務承包商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標識(如安全臂章)上崗,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勞務承包商應制定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勞務承包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對勞務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為焦化廠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要求勞務承包單位對所有入廠人員進行教育和考試,教育的內容和成績單(蓋章)交安全生產科存檔,辦公室(保衛科)按參加培訓的施工人員名單做好勞務承包商人員登記、發證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共同確認勞務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范圍,進行作業危害辨識與評價。勞務承包商人員只能在用工單位規定的區域內進行作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未經用工單位同意,嚴禁進入其它區域從事與工作范圍無關的作業及其他任何活動。勞務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與勞務作業無關的用工單位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用工單位防護設施及標識;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工藝技術。
第十三條
勞務承包商需臨時用電、用氣、用水等作業,必須按焦化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相應手續,由機動設備科指定管理單位(接電、氣、水單位),在聯系確認管理單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單位具體安排和監護實施,并明確負責人、監護人。
第十四條
勞務承包商及各專業主管單位、部門加強作業現場和人員的安全管理,并確定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和聯系方式,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和協調。在作業過程中勞務承包商必須服從用工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否則責令停工。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加強對人員暫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區域與作業區域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若勞務承包商人員盜竊用工單位生產物資及個人財產的,依廠相關制度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十六條
勞務承包費用結算,必須經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方可進行結算。
第四章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計劃科、機動設備科、業務接洽部門、單位負責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上述人員進入工作或服務場所前,主管責任單位或用工單位要發給其《來客安全須知卡》或進行安全告知,使服務商明確工作或服務場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其預防措施并嚴格遵照執行,工作或服務活動結束時將《來客安全須知卡》交回。
第十八條
服務商進入工作或服務現場,要穿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自覺服從現場人員的管理,活動范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
第五章勞務承包商事故報告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商在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所轄區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用工單位應立即報告分管廠領導、派工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并協助進行應急處理,保護現場,參與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等事宜。
第二十條
派工單位應當建立、落實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評價制度,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狀況及其安全績效進行評價,建立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并作為其續用、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廠安全薪酬和績效考核。安全部門對用工單位、責任部門的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勞務承包商管理納入廠及用工單位安全督察的范圍。對督察發現的不符合,要責令其限期糾正,并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在督察信息中通報。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勞務承包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對焦化廠生產經營造成較大影響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遞減一級追究用工單位和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條規定,與沒有合法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單位簽定《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的.,追究派工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派工部門未對勞務承包商合法法人資格、《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特種作業資質等進行審查而與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單位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未按要求對勞務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同時又未對其進行監督考核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四)勞務承包商根據工程量及合同款,綜合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施工單位風險評價結果,向安全部門繳納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風險抵壓金。若勞務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強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規定對其風險抵押金進行扣罰:
1.勞務承包商因違反《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條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由勞務承包商自行負責,并由廠扣罰其繳納的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勞務承包合同》有效期間,勞務承包商發生輕傷1人次(含險肇事故),扣罰1000元;發生重傷1人次(含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扣罰5000元;發生工亡1人次扣罰10000元。
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扣罰1000~5000元;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扣罰5000~10000元;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災造成損失的按照火災損失價值的1~5倍賠償。
發生一次環境污染事故,罰款20xx元,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罰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罰款20000----100000萬元。
2.經監督檢查,勞務承包商各類事故隱患和三違現象,每一項或人次罰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復性三違現象加倍扣罰。
3.勞務作業過程不遵守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有關安全作業規定而對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帶來新的風險或危害而不及時消除,發現一次扣罰1000元。
4.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施工管理,發現一項扣罰500元。
5.廠安全部門或派工部門制定的其它扣罰條款。
(五)未按規定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對焦化廠生產經營秩序造成損害的,追究用工單位及相關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外來施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的資質、教育、檢查及職業危害協議的簽訂。
2)本制度適用于山東xxxxxx有限公司工作場內所有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
三、依據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四、術語
1)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五、職責
1)公司安環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2)公司安環部負責承包、承租單位入廠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業人員的查體、職業衛生監護資料(復印件)
3)施工項目所在部門負責承包、承租單位進入作業場所開工前的職業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是職業危害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并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員,佩戴明顯標志。承包商負責建立本施工隊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和其他職業衛生的管理資料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各發包單位負責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職業病危害日常管理責任,公司安環部負責其監管責任。
六、工作程序
6.1資質要求
1)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公司生產區域或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合格有效的特種作業證。
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前應組織本單位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殘、童工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冒名頂替。
6.2培訓教育
1)開工前,公司安環部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教育。
2)開工前,發包單位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等方面知識教育。
3)培訓教育結束要進行考核(包括臨時增補及調換人員),考核結果報公司安環部備案,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操作。
6.3現場管理
1)外來施工人員只能進入指定現場,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生產作業場所,以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2)外來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需要的機械器具及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齊全有效,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職業健康防護方案,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職業健康防護技術交底,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否則嚴禁施工。
4)發包單位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防護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不能及時整改的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罰款或停工處理。
5)發包單位對不服從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外來施工單位有權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嚴禁重新錄用。
6)嚴格控制承包范圍,外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特別是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已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同時追究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責任。
7)發包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建立健全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將檢查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七、簽訂協議
為了明確雙方職業健康危害責任,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健康,根據國家有關雙方簽訂施工職業健康危害管理協議,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項目名稱;
7.2工程項目施工地點;
7.3雙方的職業健康危害管理責任;
7.4違約責任;
7.5協議有效期
7.6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13
1.目的: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本制度適合本企業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安全科和技術設備科負責承包商的預審、教育、施工監督檢查驗收;綜合辦公室負責后勤的保管和供給,車隊的供給;安全生產副廠長統籌管理,協調各科室配合幫助。
4.資格預審
4.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企業的經營能力和范圍、以往的業績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范圍等內容;
4.2安全科、技術設備科、生產計劃科、綜合辦公室會同其它各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廠長,經廠長批準后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3安全科匯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4.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安全培訓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全科出具“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承包商憑借《承包商一級教育合格證明》及《安全責任協議書》方可進入廠區;
5.作業監督
5.1安全科對承包商的作業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施工作業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用火、用電、登高、吊裝等作業時應到安全科申請,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的辦理須符合企業相關制度;
5.3安全科針對作業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安全檢查表》。
6.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廠區內嚴禁吸煙、嚴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業,嚴禁違章動火、違章作業等規定。不得將火種及香煙帶入廠區內。在施工作業時要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在廠區內不準有穿短褲、裙子、拖鞋和赤腳(背)、無袖背心、追逐打鬧以及將小孩帶入廠區內等現象。
6.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所有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安全科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無端爬越廠區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門衛檢查和登記,按照規定戴好防火帽,在廠區內限速行駛。未經安全科批準,嚴禁將非作業車輛駛入裝置區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內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范圍,在指定的區域內從事施工作業。嚴禁在裝置區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安全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要與相關科室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6.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內未經安全科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6.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對特殊作業和危險作業進行專業監護。
6.8在企業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行以上規定外,由安全生產副廠長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廠區內違反上述有關條款和廠內有關規定者,安全科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企業有關安全管理文件中的處罰條款作出處理,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事故、險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惡劣影響時,視情節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進行賠償損失或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7.表現評價和續用
7.1項目完工后,企業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7.2企業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7.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秀的承包商,企業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先考慮。
8.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承包商管理制度14
承包商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規范企業與承包商之間的合作行為,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和質量保證。它涵蓋了承包商的選擇、合同簽訂、項目執行、質量管理、安全規定、付款流程以及違約處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承包商資質審查:詳細規定承包商應具備的資質條件,如營業執照、專業資格證書、過往業績等。
2.合同條款:明確合同內容,包括工作范圍、期限、價格、付款方式、知識產權歸屬、保密協議等。
3.項目管理:設定項目進度監控、質量標準、變更控制等流程,確保項目按計劃進行。
4.安全與健康:制定工地安全規定,包括承包商員工的安全培訓、防護設備的使用、應急預案等。
5.質量控制:設立質量檢驗標準和驗收程序,確保承包商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符合企業要求。
6.付款與審計:規定付款的時間節點、條件及審計流程,防止財務風險。
7.違約處理:明確違約行為的定義和相應的處罰措施,保障雙方權益。
承包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是指在公司內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在公司內從事各種公務活動和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主要包括:
1、依照與公司訂立的有關合同,在公司內從事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后勤服務、勞務輸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種項目的外來單位或個人。
2、經公司生產安全科或各對口業務單位同意,進入公司內開展各類公務活動的外來單位或個人,如進行商務洽談、參觀訪問、工作檢查的外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和性質定期識別服務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對承包商、供應商開展安全績效監測。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凡公司各類合同項目的承辦單位負責項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單位負責其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相關方的交叉作業實行統一管理。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約定、安全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教育、安全事項告知、違章處罰等。公司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作業安全,各承包商、供應商單位進場作業前,還要根據各自作業區內的實際情況,在工程項目承包協議中,與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對方的分包單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實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監督與協調,通過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確保不發生任何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供應商、租賃方及施工區內非本公司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或簽訂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備案工作,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能源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動火作業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火災、交通等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八條 公司辦公室還應負責勞務用工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勞務公司處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事故。各煤炭業務站負責本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各項目承辦單位(指負責基建、維修、安裝等施工項目及租賃項目的公司下屬各二、三級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負責其相關法律文件的各類證件和資格的預審、簽訂合同,負責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
第十條 銷售部負責各產品配套、物資供應、廢品回收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公司的其余外來人員,由各接待(邀請)單位負責其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項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項目時,各項目承辦單位必須對外來項目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1、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建設、安裝等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關安全資質的單位。
第十三條 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后,由項目承辦單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必須體現安全管理的條款,或另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
第十四條 從事基建、維修、安裝等項目的承包方,在開工前必須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 開工前安全保證條件審核。對需要在公司內進行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加工等作業的項目,由承辦單位組織、環境安全保障部及相關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審查合格后,方能開工作業。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安全員”)。
3、環境安全保障部、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一級安全教育,并將教育情況記錄備案。
4、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二級安全教育,對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作業條件,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承包方對項目的全體作業人員(含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三級教育,并作好相關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第十七條 承包方在作業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入廠、動火、用水、用電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其中,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人員進出公司、動火作業、危化品運輸使用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審批,用水、用電等能源使用由環境安全部負責審批,臨時租用公司設備由設備保全處負責審批。
2、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使用的各類機具、材料、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要求。
3、現場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4、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公司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公司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5、承包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公司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6、為加強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使其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公司對承包方收取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若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能嚴格履行合同,無不安全因素,無違章違紀等現象,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公司將收取的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100%返還。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安全因素,違章違紀行為,將按照合同中的有關安全協議條款規定處罰,在其風險抵押保證金中進行扣罰,并責令進行整頓,若整頓無效,公司有權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負責。
第四章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進行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項目的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并向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租賃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生產安全科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辦公室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內容,同時辦理工傷保險。公司辦公室在與勞務公司訂立合同前,應將合同中涉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有關內容征求生產安全科的.意見,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辦公室、生產安全科及各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勞務公司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責令其實施整改。
第二十四條 依據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分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各項目部及班組對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各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供應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部負責各配套企業、供應商、物資回收企業及其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作好培訓記錄。
第二十八條 銷售部與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凡進入公司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公司的管理,自覺遵守公司生產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現場以及環境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
2、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
3、未經公司相關單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公司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設備或私接管線等;
4、凡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車輛需要進入公司的,應嚴格遵守公司《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時,項目部應提前告知公司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其他往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進行臨時作業(如臨時搬運、修理工)、商務接洽、參觀訪問、工作檢查、業務咨詢等公務活動的非公司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按照“誰邀請、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各二、三級單位負責本部門邀請(接待)的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往來人員的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參照配套(供貨)方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單位和責任人,公司將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以及各級安全負責人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年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履行職責與義務情況、安全文明作業情況、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審核。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約定嚴格執行考核。如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的,將取消其續約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和其他外來人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規定執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各級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考核,如不符合繼續錄用條件的,將其解聘。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12-25
承包商管理制度優秀09-29
承包商供應商相關管理制度05-29
承包商合同03-01
承包商借款合同12-28
承包商鼓勵效率演變分析03-01
承包商之間安全協議03-25
承包商員工安全承諾書02-27
承包商借款合同最新模板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