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第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商品購進銷售是商業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貫徹經營方針和經營指導思想,統一思想,建立一套嚴密規范、方便可行的進、銷貨管理制度。
一、供貨商或生產企業的商品進入本市場時,首先進行臺賬登記,對“三無”商品、進貨清單不規范商品,拒絕入場。
二、登記進銷貨臺賬,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表格嚴格登記、禁止出現虛登記、錯登記,禁止假冒偽劣商品流入本市場。
三、登記臺賬過程中,對三證不齊全的供貨商或生產企業,責令追繳剩余的證件。
四、登記臺賬時,不僅要檢查有無:“三證”,還要檢查商品本身的質量,對生產日期、保質期、標識不清或沒有標識的拒絕入場。
五、商品出售前將商品標識、商品標準、要求介紹給消費者,必要時,要對商品進行檢測。
六、商品銷售執行標準:
1、不銷售失效、變質商品。
2、不銷售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商品。
4、不銷售過期商品。
5、不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七、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應收取購物憑證,并保存好,以便投訴。
八、商品的銷售數量,根據銷售臺賬進行檢查。
九、進、銷貨臺賬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一、進場經營戶除須具備《營業執照》外,還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對進來的食品必須索證,并記好臺帳。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報、廣播、報紙的宣傳媒介作用,積極廣泛宣傳《食品衛生法》。提高經營戶的經營素質,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四、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產品;銷售的產品標識應具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會含量、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主要配料等八個要素;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六、市場配備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對市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銷售假冒偽劣或不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經營者按市場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惡劣的停業賴頓,并清除出市場。
七、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群眾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八、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偽劣商品,并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監督管理: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檢查過期產品和“三無”產品。
3、突出檢查有質量問題或被新聞媒體暴光的商品。
4、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者,記入市場不良行為臺帳。
十、建立;獎懲機制:
1、執行食品準入制度,列入文明經營戶評比條件之一。
2、對不重視食品準入制,不執行進貨臺帳制的攤位,要采取批評和曝光的方法進行教育。
3、對嚴重違規者,提交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標準,商品質量管理標準,市場衛生管理標準,市場車輛管理標準,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第一局部:市場衛生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局部:商品質量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平安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局部: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標準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效勞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前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效勞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效勞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老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局部:市場車輛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局部: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老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分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xx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農貿市場物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運營規范
2、設施設備管理
3、衛生環境維護
4、商戶管理
5、安全管理
6、服務標準與投訴處理
7、法規遵守與政策執行
內容概述:
1、市場運營規范:設定營業時間、商品質量控制、公平交易規則等,確保市場運營有序。
2、設施設備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市場設施,如攤位、照明、水電等,保證市場正常運行。
3、衛生環境維護:制定清潔計劃,保持市場整潔,防止食品污染,提升購物體驗。
4、商戶管理:商戶入駐、續約、退租流程,以及商戶行為規范,確保商戶合法合規經營。
5、安全管理:防火、防盜、防災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演練,保障市場內人員安全。
6、服務標準與投訴處理:設定服務標準,設立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和商戶的問題。
7、法規遵守與政策執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市場管理政策,確保市場運營合法合規。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提升市場運營效率,確保食品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它通過明確市場各方的權利和責任,規范經營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創造一個穩定、公正、有序的.交易環境。
內容概述: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攤位分配、租賃協議等,確保市場參與者符合法規要求。
2、經營規范:涵蓋商品質量標準、價格公示、計量準確、售后服務等方面,促進誠信經營。
3、環境衛生:規定市場清潔、垃圾處理、衛生防疫等標準,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4、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治安防范、設備安全檢查等措施,預防安全事故。
5、服務與投訴:設立客戶服務窗口,制定投訴處理流程,解決消費者與商戶間的糾紛。
6、監督與考核:設定定期評估機制,對商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鄉鎮農貿市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場運營規則、食品安全管理、環境衛生維護、商戶行為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機制以及市場發展策略等方面。
內容概述:
1.市場運營規則:明確市場開放時間、攤位租賃辦法、經營許可流程等,確保市場有序運行。
2. 食品安全管理:設定食品質量標準,規定進貨查驗、存儲、銷售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措施。
3.環境衛生維護:規定清潔頻次、垃圾處理方式,以及市場設施的定期檢查與維修。
4.商戶行為規范:制定誠信經營準則,禁止欺詐、哄抬物價等不良行為。
5.消費者權益保護:設立投訴渠道,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退換貨權利。
6.糾紛處理機制:建立公平公正的調解機制,解決商戶與消費者間的爭議。
7.市場發展策略:規劃市場升級計劃,如引入電子商務、提升服務質量等。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為加強農村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場經營環境,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上級有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市場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組織,落實責任
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好各項管理組織,明確分工,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管理組織主要分以下二組:市場衛生監督組、市場衛生管理組。鑒于鄉鎮市場的管理人員有限,各組人員可以交叉兼職,但監督與被監督者的崗位不能兼任。各組織的具體責任規定如下:
(一)市場衛生監督組人員主要從中心機關工作人員和各基層所正、副所長中臨時抽調組成。
市場衛生監督組職責是:
1、嚴格規章制度,檢查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2、每月至少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狀況進行一次明察暗訪,并對各個市場衛生狀況予以通報;
3、協助核定各市場保潔經費,控制市場保潔費用支出;
4、赴各基層市場參加全縣統一“清潔日”等活動,幫助各市場抓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認真收集、記錄群眾對于市場衛生環境的投訴和建議。
(二)市場衛生管理組,主要由市場管理員、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等組成。
1、市場管理員職責:
(1)市場環境衛生直接責任人,負責保障所轄市場符合市場衛生標準;
(2)負責與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層層簽訂責任狀 (部分市場保潔員與鄉鎮所在地街委會聘請的保潔員為同一人,也必須與其簽訂“市場清潔衛生”責任狀,明確工作時間、范圍和責任等);
(3)督促市場保潔員按時按質完成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
(4)督促市場經營者做好攤位環境衛生“三包”(經營場所前后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等工作;
(5)負責保潔經費的合理支出;
(6)負責市場整體衛生狀況的檢查和整改工作,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場保潔員職責:
(1)按照市場清潔衛生標準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場整體清掃工作;
(2)負責市場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等工作;
(3)加強對市場清潔衛生的巡查,配合市場管理員督促市場內經營戶遵守門前衛生“三包”(即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4)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運)工具。
(5)配合市場管理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3、市場經營戶職責:
(1)自覺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做到攤檔內外整潔衛生,檔位內外無亂掛、亂搭、亂堆雜物。
(2)經營者經營場所前后環境衛生實行三包(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3)經營者經營場所內必須設有垃圾桶,把雜物、垃圾倒在桶內,由市場保潔員收運,做到不隨地亂丟污穢雜物。
(4)配合市場管理員、保潔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二、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
(一)市場劃行歸市,合理布局,分類設攤,文明經營,秩序良好;
(二)市場內地面、攤位整潔,無亂扔雜物、垃圾;
(三)市場周邊無塑料、玻璃、紙類、金屬、織物、農藥包裝物、廢燈管、廢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磚瓦、石塊、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場周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內清潔,無積存淤泥、污物,無蠅蛆孳生;
(五)市場應配備垃圾桶等衛生設施(每個固定攤位配備1只),垃圾桶內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時處理。
(六)經營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實行垃圾統一收集搬運,市場內無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殺后產生的垃圾要馬上做封閉處理,保持衛生整潔。
(八)市場內經銷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經營者必須有有防蠅、防塵櫥(罩)和專用柜臺,生、熟分開,貨、款分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九)認真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管理人員,市場保潔人員按規定的.時間上崗。
(十)市場衛生經費使用到位,無截留、挪用等情況。
三、市場衛生經費落實
(一)市場衛生經費籌措
根據我中心目前保潔工作實際,各個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經費組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上級財政撥款;二是部分鄉鎮市場管理人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三是部分鄉鎮市場保潔員代收垃圾費。
(二)市場衛生經費使用
1、鄉鎮市場保潔員工資:
(1)根據各鄉鎮市場聘請保潔員協議,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結算的辦法結算。
(2)保潔員工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會同各基層所一起核定。
(3)保潔員工資應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個基層所所長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財會股領取后制表,由各市場保潔員本人簽字領取。
(4)市場管理人員或保潔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的,所收取費用應抵扣市場保潔員工資,具體抵扣金額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與各市場管理員協商決定。
2、市場清潔其他費用
各個市場需要購買、更換掃把、垃圾桶等清掃(運)工具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市場所在基層所向中心市場監督股報告,經核準后,由中心財會股撥付。
3、經費使用監督
各個市場衛生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錯收錯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場監督股、人教股、財會股負責組織專門檢查組,深入基層走訪核對,發現違規使用市場衛生經費的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落實崗位考核責任制
為使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規范化管理目標,明確工作職責,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牽頭,組織各市場衛生監督組每月組織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參照“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本制度第二大點)執行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考核結果在每月進行通報,并作為市場管理員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考核應遵循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心領導班子要
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全力抓好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
(二)認真抓好落實。中心機關各部門股室、各鄉鎮基層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任務、集中力量,扎實開展市場清潔衛生工作,確保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目標要求。
(三)強化督查考核。把市場環境衛生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定期對各市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查。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市場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市場,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要求,確保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范,商品質量管理規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市場車輛管理規范,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市場食品退市制度
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食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食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食品,市場開辦者應
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八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一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五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一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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