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制度15篇(精華)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工傷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準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把握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部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實行有效的措施把握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依據各部門(車間)供應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賜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把握并降低工傷事故率,樂觀協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損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有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支配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消逝工傷當日,做事故損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緣由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留意字跡工整、清楚,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精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依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需在12小時完成全部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依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
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需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擔當。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協作辦公室辦理全部工傷結案
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損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損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緣由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損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
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供應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峻或狀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確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略微損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丟失聽覺、丟失視覺、丟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確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狀況,依據工傷的嚴峻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賜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擔當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t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確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連續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擔當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t7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t30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擔當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擔當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掛念器具,所需費用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應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馬虎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損害由其自行擔當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擔當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損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
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消逝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4、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狀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擔當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擔當,憑發票據實報銷。
工傷管理制度2
工業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疼惜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看法》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急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馬上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與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具體狀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力氣輕度或臨時丟失的損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峻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力氣有重大損失的損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覺事故的人員,應馬上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需馬上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馬上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需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損害程度、初步緣由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方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其次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疼惜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疼惜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需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具體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需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緣由,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狀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狀況后,假如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不能取得全都時,依據(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依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緣由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峻處理不放過;寬敞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需依據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狀況追究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賜予經濟懲處、行政處分。情節嚴峻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準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有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準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工傷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工傷管理制度5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6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狀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用心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帶給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務必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推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務必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狀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務必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務必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管理制度7
1 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
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
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
后,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
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工傷管理制度8
根據《勞動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落實強制性職工工傷保障,分散企業風險損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職工工傷保險、保障制度,完善員工工傷保險管理。
二、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為全員職工繳納足額工傷保險費。
三、企業應確保受傷員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企業應收集下列資料:
1、保險評估、年費及反回資料;
2、索賠事件資料;
3、已發出賠償資料。
五、企業應對下列費用進行調查:
1、保險費用;
2、有保險時的損失費用;
3、無保險時的`損失費用。
六、管理部門及職責
職工工傷保險由企業工會管理,并指定負責人負責工傷保險相關事項的協調同、資料收集和費用調查工作。
工傷管理制度9
目的: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公司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人事部確認是否屬工傷,人事部初審,公司領導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公司領導。在24小時內由人事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洛陽通河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的'50%計算。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
洛陽通河農副產品有限公司
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工傷管理制度10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的各類型保險的管理。
3職責
3.1公司綜合辦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公司員工購買各類型保險,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3.2公司綜合辦負責公司各類型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
3.3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員工保險費用,副董事長負責批準。
4工作內容
4.1社會保險險種分類及購買條件
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醫療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失業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工傷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生育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意外傷害保險: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其他保險: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員購買。
4.2社會保險的辦理和報銷
4.2.1各類員工社會保險由公司綜合辦在確定保險購買對象后統一為員工購買,編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一覽表。
4.3養老保險的辦理規定
4.3.1公司所有員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3.2實行公司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3.3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在轉正后將養老保險轉移單由原單位轉入公司,并將轉移單分別交至公司綜合辦。公司員工離職時,分別由公司綜合辦辦理養老金轉移手續。
4.3.4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繳納。
4.4醫療保險的辦理規定
4.4.1公司應按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相應的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4.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的繳納。
4.4.3員工可按照當地大病統籌的規定,到指定的大病統籌醫院就醫,公司不再報銷醫療費用。
4.5失業保險的辦理規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有關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5.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的繳納。
4.5.3失業保險領取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4.6工傷保險的范圍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非負主要責任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7工傷保險待遇
4.7.1工傷保險待遇
4.7.1.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7.1.2員工因工死亡,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4.7.2員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4.7.3員工因工傷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登記發給證書并享受相應待遇。
4.8生育保險待遇
4.8.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員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不安排女員工從事不利于身體健康的工作。
劃定女員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嚴格遵守。
女員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9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規定
4.9.1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4.9.2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4.10公司綜合辦及時辦理與員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系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撤保、續約等事務。
4.11公司綜合辦應密切關注國家和各地區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并及時做出相應調整。
4.12本辦法與當地政策抵觸時,以當地政府規定為準
工傷管理制度11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工傷管理制度12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重的,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管理制度13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后,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參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后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工傷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機構與職責
4.1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15
工傷事故涉及生產每一個環節,事關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全體員工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理念。為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事后,并明確事故后相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以預防工傷事故的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類
1.1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區域所發生和生產有關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
1.2火災事故: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4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裝備、動力設備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5其他:職業玻
2、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事故后原則上務必逐級上報,特殊狀況下允許越級上報。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1.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
2.2影響較大的(傷害一天以上,設備停機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2.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當日下班前報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應在下班前報告班組長。
2.3.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次日前報告公司。
3、人身傷亡事故性質認定
3.1意外工傷: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3.2職責工傷:由于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如違反公司廠規廠紀、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3工傷: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玻
4、其他
4.1公司對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職責。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
4.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并將《工傷事故報告單》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實。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辦上報上一級部門。
4.3員工意外工傷以及工傷者,其醫療費由企業承擔,但其醫療費中有超國家規定醫療范圍的費用,原則上由員工自己承擔。但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者,公司另視情給予獎勵或重獎。
4.4職責工傷事故者,其職責人的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承擔,但該起事故視情企業經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費用額度快,由企業承擔。
4.5工傷假期憑縣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經企業領導審批同意。其間的工資意外工傷者按底薪的70%發放;為搶救國家、企業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按底薪的100%發放;職責工傷者按底薪的20%發放。意外工傷者及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天數不影響年終獎結算。
4.6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職責部門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職責人,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職責,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職責人,致成損失20xx元(含20xx元)以內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超出20xx元由公司視情,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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