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責任追究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使公司領導、中層干部、管理人員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追究是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公司發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當事人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領導、中層干部、管理人員。
第四條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追究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員責任:
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于對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一般文件送達后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后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復,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負責人、管理人員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11、一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1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1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1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1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八條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種類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停職、降職、撤職;
4、留用察看;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處罰按公司職工獎懲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組織紀檢處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組織紀檢處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第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審批。
第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條違反責任追究處理制度,公司將按照公司職工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各部門、單位或個人等。山東科技大學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追究責任主體的事故責任,稱為“責任追究主體”。
第三條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后,應根據安全事件造成的影響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處置態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責任主體檢查、誡勉談話等。
(二)通報批評。在事發部門、單位范圍內對責任主體發文通報,責令整改,并由責任主體向學校主管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三)問責追責。將事故納入責任主體的年度考核,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資格,降低或扣除責任主體的年度績效;依照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對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賠償事故損失、降職,直至解聘等。
(四)報警處理。嚴重損壞社會或國家利益的',上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條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有責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和適用
第六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一般安全事件發生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七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較大安全事件發生的,應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八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發生的,應當予以問責追責,情況十分嚴重的應報警處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不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完全落實了相關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導致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十條責任主體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修補管理或技術漏洞,視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程度,予以從輕或減輕責任追究。
第三章責任追究程序和實施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程序包括調查、對調查報告審核、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等。
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初步定性,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調查報告的審核重點:
(一)事故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性質認定是否準確;
(四)責任劃分是否明確。
第十四條對責任主體的追究決定由領導小組作出,相關部門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3
為全面落實安全責任,明確目標、加強管理,確保幼兒園安全目標的實現,推進我園教育事業的穩步發展,特制定安全責任制及安全責任追究的細則。
教職工因工作疏忽而引起的事故均屬責任事故,需追究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責任事故:
1、在崗位上,各人員職責范圍內,按照從上到下的原則進行責任劃分。
2、老師責任的劃定:
(1)教師一人當班時,發生責任事故的教師承擔全部責任;在兩位教師同時上班時,發生責任事故的教師每人承擔50%的責任;以此類推,按照班級教師和保育員的人數進行責任劃分。
(2)按規定,班級所有教師應同時進班,擅自離崗者承擔事故的60%責任(因公離崗不計)
(3)幼兒在戶外活動中的安全工作,由各班教師全權負責;(安全事故責任由班主任承擔第一責任,班主任不在時,責任由配班老師共同承擔)
(4)幼兒午睡時,各班教師各負其責,應將本班幼兒安全的交給值班教師,午睡期間所發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值班教師負責。
(5)學校堅決不允許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如有違反,造成的事故后果由當事人教師負全部責任,學校視情節予以相關處罰。
(6)各班教師應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口杯、毛巾等消毒制,如不遵守造成幼兒被冒領、丟失、中毒等事件的,追究當事人教師的.直接責任。
3、廚房
廚師、采購員、炊事員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因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幼兒及教職工食物中毒的,追究其直接責任,并視情節予以處罰。
4、醫務人員因以下情況引起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1)流行病沒有有效的預防措施、監督,造成疾病蔓延;
(2)消毒的用具沒按時消毒,造成傳染病蔓延;
(3)給幼兒服錯藥,造成幼兒身體不適。
5、幼兒園安全檢查小組應定期檢查等容易存在安全隱患的器械,各班老師、門衛、保育員、后勤人員等相關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安全檢查小組的工作,發現大型玩具或相關器械存有安全隱患時要及時上報。
6、門衛應嚴格執行幼兒園制定的工作制度,堅守崗位,不可擅自離崗,堅決杜絕幼兒自行走出幼兒園大門的事件發生。(如有家長提前進入學校接幼兒,應提前給班級教師打電話,不能私自讓家長進入)
備注:
1、幼兒在學校購買保險的出現問題有保險公司承擔,幼兒在家購買保險的由家長去保險公司報銷后剩下的費用有班級教師責任人補齊、幼兒沒有任何保險的出現問題如果是學校的責任學校負責,如果是班級教師的責任,班級教師負責承擔所有的醫藥費用。(門診上的費用保險公司不給報銷,根據責任制由所有責任人承擔。)
2、出現磕碰現象請老師在第一時間告知家長、報告領導、報告保健醫,切勿個人擅自處理。不按照流程執行的追究全部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4
為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提高辦事效率,按照“求實、務實、抓落實”的要求,制定本工作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誰負責的工作誰落實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二、責任追究的范圍
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責任追究的內容
1、對縣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認識不到位,思想不重視,對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動腦子,不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者。
2、年初簽定的黨建經濟責任狀中目標責任沒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
4、對上級擺不正位置不服從領導,對平級或下級不能聽取不同意見,不愿接受監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學決策,工作隨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觀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實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眾意見大,造成上訪或出現其他嚴重問題的。
四、責任追究的措施
1、責令整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落實工作不到位,由上級分管領導提出整改意見。
2、誡勉談話。凡思想、工作、生活、領導作風均存在一定問題,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群眾反映較大者,由組織上進行誡勉談話。
3、黃牌警告。連續兩次以上不服從上級分管領導的批評指正:工作中對政策把握不準,又不能科學、民主決策,造成較大工作失誤的,要在干部大會上通報批評,給予黃牌警告。
4、調整工作崗位。對各項工作落實不力,在各個業務部門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單位領導要堅決調整其工作崗位。
5、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觀上不努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單位領導,要視情況采取降職、免職或責令辭職的懲罰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項工作的落實都要和年終的考核相掛鉤,落實以上措施,一般應該遵循下列程序。
2、對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依據考核結果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3、聽取被追究對象的申辯
4、需要調整的干部報縣委常委會討論后,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由主管領導和組織、紀檢部門負責與被追究對象進行談話。
6、履行相關的手續。
六、安排與使用:
1、對調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職務和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調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績突出、作風轉變、在新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可以建議縣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5
1、各部門及子公司負責人必須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經常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工作。
2、各部門及子公司必須配備專(兼)職檔案員。
3、把各部門及子公司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情況作為部門和負責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要求做的部門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負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個人。
4、各部門及子公司的檔案應當按要求及時上交歸檔,逾期不上交歸檔的單位,給予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5、擅自銷毀、涂改、偽造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6、按時上交檔案的.部室及子公司年終總結大會給予公司范圍內表彰。
7、各部門及子公司的兼職檔案員,應按規定及時收集本部門產生的文件、材料和聲像資料,并按時將預立卷移交檔案室的,進行年終表揚和獎勵,并作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檔案有關規定做的,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
責任追究制度6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比照《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屬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縣屬其它機關、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縣監察機關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對分管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門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并可責令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部門、鄉鎮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并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或誡勉: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并采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本鄉鎮辦理事項時限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四)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編制并公布機關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的;
(七)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示、上報并妥善處置的;
(八)牽頭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部門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九)本地、本部門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現象的;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的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并可對機構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該機構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并可責令機構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后果的`,對該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并可對機構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縣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縣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追究鄉鎮人民政府xx縣級部門的行政責任,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監察機關實施;追究機關和鄉鎮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任免機關或縣監察機關實施。
追究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實施。
第九條 責任追究調查審結應當在15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調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處理決定作出后5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機關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違反行政效能規定,構成行政過錯的行為,依照《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7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強化管理,消除隱患,保障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開展和順利進行,促進和諧、平安校園的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各處室主任(副主任)要認真履行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落實好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各項安全預防措施,共同配合,確保學校安全。
二、對學校發生的重特大責任事故,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安全管理事故責任認定小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分析,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作出安全責任認定。
三、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并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即可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負有的全面組織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1)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安全辦工作、活動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學校安全責任制不落實。
(3)對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沒有提供資金保證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而導致事故的。
(4)未認真履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崗位安全職責。
四、學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及分管領導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發生事故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并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領導負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
(1)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無計劃、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或對隱患整改未盡到責任而導致事故發生。
(3)學校安全管理網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嚴重存在安全盲點、盲區或漏洞。
(4)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正確行使安全否決權。
(5)未認真履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崗位安全職責。
五、學校安全辦領導,各處室領導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學校發生事故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并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即可追究安全辦領導及處室領導負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責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部門安全工作紀律松弛、制度執行不嚴、未督促隱患整改引發事故。
(2)在本部門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3)組織大型集體活動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無安全保障措施。
(4)對分管安全的領導或安全辦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見和建議,沒有采納而導致事故發生。
(5)使用未經安全技術部門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而發生事故。
(6)未定期檢查安全隱患,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
(7)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殊作業而導致事故發生。
(8)未認真履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崗位安全職責。
六、學校發生一般性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組織調查核實后,按照《東電中學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執行。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經上級安全部門認定,對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并提請有關部門分別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司法追究。
責任追究制度8
為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托,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堅持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原則。
二、責任追究范圍
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違反學校及上級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1.對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決定持消極態度,抵制或不予落實的;對各項責任制度落實不力,不能按時完成本部門或本人工作任務的;有令不行不作為,有禁不止亂作為的;
2.上下班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擅自脫崗、離崗,課堂擅自脫離崗位的;
3.工作時間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或外出去向與實際位置不符辦私事的;
4.辦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負責任、效率低下,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遇到矛盾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
5.工作不堅持原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對出現的問題隱瞞包庇,影響學校規章制度貫徹執行的;
6.因文件收發、傳閱、上報、下達不及時而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或不按時限要求按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總結材料,影響學校工作、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7.對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安排的工作任務、傳達的通知或精神,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對學校工作造成損失的;
8.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教學資源嚴重浪費,或實驗藥品對師生造成身心傷害的;
9.因責任人對上級部門的各項檢查,材料準備不充分,人為丟分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的;
10.因責任人值班時脫離崗位,或玩忽職守,造成學校設施的損壞及其他不良現象發生,或出現人身傷害事件,給學校聲譽和經濟帶來巨大損失的;
11.不履行安全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
12.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處理,未迅速將事故情況報告學校;各班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未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一天,班主任未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并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德育處、少先處。瞞報、遲報、漏報的;
13.組織集會、做操等管理不到位而發生意外事故的;
14.因車輛管理不善,或借車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造成意外事;
15.因疏于管理,導致在校生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后不及時上報和處理的;
16.因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職責,導致學生在校受到人身傷害的;
17.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
18.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影響學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責任追究方式
1.有上述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直接領導先予教育誡勉,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年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除按相應規定處理外,同時由校長辦公會研究作出處理意見,予以告誡、通報批評或其他的行政、組織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黨紀、政紀的,按相應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工作如由兩個以上部門負責的,首先追究牽頭部門責任,然后根據所承擔工作任務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門責任。
4.對給予誡勉的當事人情況要記錄備查;對給予告誡的當事人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告知本人,并進行存檔備案。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4)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校長辦公會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并上報上級處理。
六、責任追究的監督
有關責任人對所受處罰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訴。
責任追究制度9
一、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
組織機構:
組長:校長
副組長:XX
組員:XX
二、責任追究: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工作,對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要做到相關人員配備到位,設施齊全,指揮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長開展學校食物中毒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對校園商店及學校宿舍負有檢查督導的.責任。
管理員:全面負責學校宿舍管理工作,對在宿舍內發生的師生中毒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保安:全面負責校園師生服務部的衛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對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的不良事件負有主要責任。
衛生員:負責對師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按照學校要求對有關部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做到隨時保證搶救藥品到位,搶救儀器正常使用。
伙夫:學校食堂衛生及安全負責人。
值班教師:做好現場救護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將嚴肅處理,并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責任追究制度10
一、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問責制)是指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能較好地履行職責,導致差錯或過失事故發生,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的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我院的全體工作人員。
三、執行問責制,應遵循依法從嚴治院、追究過錯與責任相對應、行政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誡免談話、告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調離崗位、離崗學習、降職、免職等處分。
1、不佩證、牌上崗,經批評不改的;
2、沒有遵守《首問責任制》向辦事人告知經辦部門、聯系方式的;
3、不認真執行首診負責制,首診科室、首診醫生推諉病人的,不及時接診治療的;不遵守考勤制度,遲到、早退或擅離崗位的';
4、,服務態度差,作風粗暴或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甚至與病人爭執、吵鬧的,對病人提出的問題不做耐心解釋,或群眾投訴經查屬實的;
5、工作責任心差,辦事不認真,多次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6、工作推諉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進,技術較差,對工作馬馬虎虎,對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現差錯的,有人民群眾書面反映的;
7、違反行風建設及反商業賄賂有關規定,以職謀私,索要或暗示要“紅包”、“禮品”等錢物證據確鑿的;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提成證據確鑿的;不堅持因病施治、因病檢查原則,開大方、亂開特殊檢查的。
8、不能正確履行,在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時出現較大偏差,并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9、違反《首問責任制》,對辦事人未實行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的;或故意不告知,導致辦事人多次往返的;
10、辦事拖、壓、卡,或無正當理由超過辦事期限未辦結的;
11、對來信來訪或電話投訴不按規定進行登記、轉交、辦理、辦結的,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12、凡屬違反紀律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及有關黨紀政紀處分規定進行懲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3、不依規章制度辦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亂紀。
五、對工作人員所作出的處分決定,要形成書面材料,整理歸檔,載入個人檔案。
六、責任追究,一把手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8日起執行。
xx年xx月xx日
責任追究制度1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師生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秩序,推進各級各類學校文明創建工作,落實負責人等層級管理毒品預防教育工作責任制,做到“禁毒”宣傳及日常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禁毒委、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共青團《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市、縣各級指示精神,制定全縣教育系統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責任追究制度。
一、毒品預防教育工作責任
1、學校主要負責人要以主人翁精神積極參與學校毒品預防教育工作,大力宣傳毒品預防知識,努力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
2、切實認真做好本崗位職責范圍所涉及的學校毒品預防教育工作。
3、認真貫徹并自覺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在自己做到不涉毒、不吸毒、不販毒的同時,要積極利用各種渠道,教育學生不涉毒、不吸毒、不販毒。
4、班主任要根據學校的安排和部署,做好“禁毒”宣傳工作,舉辦一次“禁毒”教育主題班會、積極組織本班學生參加“禁毒”知識征文比賽、舉行一次“禁毒”演講比賽、刊出一期“禁毒”教育為主題的黑板報等四個一活動,提高學生對吸毒、販毒危害性的認識。
5、各任課教師要結合學科特點,在課堂教學中滲透禁毒知識的宣傳教育,教師要在課堂教學中適當滲透各類毒品的.特點及危害知識,毒品曾給中華民族造成的災難,以提高學生對毒品的認識,增強學生“珍惜生命、拒絕毒品”的意識.6、學生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要抱著對學校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參與禁毒教育工作,協助學校做好毒品預防宣傳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向學校報告。值周教師要嚴禁一切不明身份的人員進入校園,并隨時注意進出校門人員的動態,防止毒品從校門進入校園。
7、認真貫徹以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師生涉毒預防和監控,積極主動拓展校內信息流通渠道,有責任及時向學校報告校內的涉毒、吸毒、販毒可疑跡象,以達到把握查處教育時機的目的。
二、責任追究
1、學校與各位教師簽訂禁毒目標責任書,并將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年終考核,作為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2、在職責范圍內若玩忽職守,沒有認真履行毒品預防教育工作責任,疏于管理,思想工作不到位,在職責范圍內出現涉毒、吸毒、販毒現象,造成影響的,則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同時,視其承擔的責任大小,追究相應的責任。
土樓小學
xx年9月6日
責任追究制度12
為了確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防止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鄭州航空港區第十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體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一律取消責任人本學年考核評優、評先和晉升資格,視其情節輕重扣減期末綜合考核分,觸及法律的依法處置。
一、學校各部門責任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校舍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體育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各項安全工作。對于出現的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任課教師和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對未按照《鄭州航空港區第十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師負有對學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的責任,教育的內容要記錄在案,發現學生有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特別是對于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要隨時掌握其動向并記錄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確立安全信息員,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對輟學的學生要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訪工作。班主任對于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任課教師對在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學校德育組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連帶責任。
學校門衛要忠于職守,嚴格入門登記制度,不經過學校領導同意,外來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對于因責任心不強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于老弱病殘和不負責任的門衛學校不得錄用。校總務處要負責檢查全校的門窗、標志牌和其他財產,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遇到災害性天氣,負責作好安全防范工作,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損失,要追究其賠付責任。對于因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須定期檢查校內用電設施,確保學校正常、安全用電。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學校的校長要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監督檢查學校的食堂衛生和食堂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定期檢查食堂的進貨渠道,杜絕“三無”產品,加強對學校食品衛生每一個環節的檢查,從食品的'采購、運輸、儲存、留驗,到食堂是否符合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是否符合衛生要求等每個環節實行完整的過程控制。對于違反規定,造成事故者,要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后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三、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黨支部,工會、團委負責人、安全巡查員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后所應負責僅次于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后校長負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四、班主任責任
班級是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層單位,班主任是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實施者,是學生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班主任因對學生安全教育不力,對學生違反規定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
施的侵害行為時制止不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屬于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后,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五、其他人員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指任課教師、后勤員工等。一般情況下不負主要責任,但由于自己的過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環節或承擔的工作出現疏漏,因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因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要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造成的損失要追究其直接責任。
六、學生家長
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于監護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七、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學生及家長違反學校制定的禁乘報廢、超載、無照和非法運車輛營相關規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條為保證本局精神文明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加大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應根據局精神文明建設相關條規進行。
第三條對責任主體進行責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設建設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責任主體分為各部門和責任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應根據其職務,職權范圍、違紀事實及情節,要實事求是,分清楚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部門內部及個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設責任的',追究部門領導或個人的責任。
第六條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為“一般”“差”的部門或個人,部門第一責任人或個人不能評先進個人;責任考核差的部門負責人對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或提出誡勉。
第九條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分別進入干部個人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檔案.
第十條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責任追究制度14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15
1、凡在個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而不解決,上推下卸,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并在財務處內部給予告誡。
2、對不屬于個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請示、不報告,私自辦理,影響財務處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責成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并在財務處內部給予警告處理。
3、對所辦事項,引起師生員工強烈不滿、有違“公平、公正”原則的,要在財務處內部作出深刻檢查,寫出悔改保證書并與年度工作考核、崗位津貼考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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