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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1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2
一、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二、監理期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滿足施工需要。
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情況,持證上崗情況。
四、檢查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堆放情況、通道清理情況,妨礙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督促施工單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檢查施工單位是否事先設置避雷設施。
六、施工過程中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要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發現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安全防護措施和損傷設施(如腳手架、損傷平臺、懸挑平臺等)完成后,應按類別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規定要求逐項加以檢查和驗收,并做好記錄;隨著期工程施工向上進展,應采取分層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項檢查、驗收以及記錄工作。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3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4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發生后的傷害。
2、范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梁、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沖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沖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沖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于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于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后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里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發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盡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發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沖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5.2高處作業的三步法
5.2.1第一步是消除墜落隱患。在設計和工作計劃制定過程中,首先必須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針對每一個可能導致墜落的環節制定消除隱患的措施,包括對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求。
5.2.2第二步是墜落預防。如果在第一步中不能完全消除墜落隱患,需通過改進作業場所的條件來防止墜落。即在作業開始之前,安裝樓梯、平臺、護欄等行進限制保護系統,建立能夠保證安全的工作環境。
5.2.3第三步是使用合適的墜落制止裝置。只有在確認不能消除墜落風險時,才使用墜落制止裝置。如救生索、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網等裝備,以降低墜落發生后人員受傷害的程度。通過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選擇安裝并正確使用最合適的裝備。
5.3禁止在陣風風力達六級(風速10.8m/s)以上及雨、雪天氣情況時進行高處作業。
6、高處作業的準備
6.1高處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廢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酒后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作業人員應熟悉并掌握高處作業的操作技能,并經培訓合格。
6.2前期工作
應在安全專業人員參與下制定詳細的高處作業方案(包括救援、急救方案),并提供適當的高處作業措施和防護裝備的建議;
咨詢高處作業防護裝備制造商和銷售商的建議;
在搭設腳手架、鋼結構的同時應設置樓梯、扶手和救生索;
做好臨邊防護措施,并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焊接;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
查詢公司和國家、行業的高處作業技術規范,采用其中更嚴格的規定;
準備和檢查防墜落裝備、急救設施。
6.3人員培訓
由現場安全人員為所有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提供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
1)高處墜落可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性和事故案例;
2)識別高處墜落危害的方法和防范措施;
3)檢查和使用防護裝備的方法;
4)高處作業方案交底;
5)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6)救援和急救措施。
7、作業安全措施
7.1人員墜落的防護措施:
7.1.1人員墜落防護的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式安全帶、救生索等附件組成,在使用這些裝備之前,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使用者已接受培訓,能夠識別墜落隱患并正確使用個人墜落防護裝備;
2)裝備的所有組件應與制造商的說明書一致;
3)錨固點和連接技術已經檢驗合格;
4)必須在每次使用前對個人墜落防護裝備進行檢查,每季度進行日常檢查。
7.1.2已經消除工作面的不穩定和人員的晃動帶來的墜落隱患。
7.1.3已經考慮在墜落過程中防止撞上低層的表面或物體的措施。
7.1.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
7.1.5安全帶使用時必須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
7.1.6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或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帶。
7.1.7所有的設備,包括安全帶、系索、安全帽、救生索等,不得存在如焊接損壞、化學腐蝕、機械損傷等狀況。
7.2腳手架和梯子要求
7.2.1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搭架人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7.2.2梯子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7.2.3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直梯時人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直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2.4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如果梯子上部沒有固定,下方必須有人護梯。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7.2.5禁止兩人以上在同一架直梯上工作,禁止帶人移動梯子。
7.2.6電工作業必須使用絕緣梯。
7.2.7在梯子上工作應攜帶工具包,防止落物。
7.3彈性救生索的使用
7.3.1每條彈性救生索每次僅限于一個人使用。彈性救生索必須直接和全身式安全帶的背部d環相連,不允許和緩沖裝置串聯使用。
7.3.2當在諸如屋頂、腳手架、塔、罐、設備和檢修人孔等場所操作時,應該考慮使用彈性救生索。
7.3.3在使用彈性救生索時,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確認:
1)使用者經過訓練,能夠正確使用彈性救生索;
2)彈性救生索與正確配置的墜落防護裝置聯合使用。
7.4救生索的安裝
7.4.1救生索必須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或在其監督下進行安裝和使用。
7.4.2救生索必須是直徑至少1.27cm的鋼纜或承受拉力相當的其它繩索,連接點必須采取雙卡扣。
7.4.3垂直救生索只供一人使用,并應當能夠承受至少2268千克的拉力。
7.5安全網
7.5.1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必須安裝在行走或工作面之下盡可能近的地方,安全網不允許超過工作面以下9m的距離(橋梁建筑除外)。
7.5.2安全網應該能夠承受與垂落測試中相等的沖擊力。
垂落測試按如下方式進行:從最高工作面上,丟下一包180千克,直徑76±5厘米的沙袋。垂落距離不能低于安全網上的1.1米。
在以下情況時必須進行垂落測試:
初次安裝使用前;
安全網的任何移位之后;
安全網重大維修之后;
安全網固定在一個地方時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7.5.3安全網必須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其它老化情況。
7.5.4掉入安全網的材料、小部件、設備和工具應在每次換班之前予以清除。
7.5.5使用安全網之前,監管人員和使用者必須確認以下事項:
1)安裝或拆除安全網時是否是高處作業;
2)安全網盡可能接近工作面;
3)保證安全網下方有足夠的凈空;
4)安全網應該有足夠保護工作面的面積;
5)安全網支撐樁柱的設計是否能防止墜落人員落在上面;
6)向制造商和供貨商咨詢關于安全網的`正確選擇及其安裝、測試的幫助和建議。
7.6錨固點
7.6.1錨固點必須獨立于其它任何用來支持或懸掛工作臺的固定點。錨固點每增加一個連接到該點的人,則該點的承受拉力必須增加至少2268千克,或者在經過培訓的人員監督下進行設計、安裝和使用。
7.6.2必須對作為錨固點的管道、梁柱等進行評估。
7.7高處作業需與架空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7.8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的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繩或放入工具套(袋)內。不得上下同時進行垂直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7.9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等臨邊防護措施。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7.10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
7.11在高處作業中涉及其它特種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特種作業許可證。
7.12頻繁性高處作業,如更換路燈、鉆井、井下作業等,在hse文件中進行風險識別和控制,不必辦理作業許可。
8、高處作業許可證(略)
8.1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由施工負責人擬定高處作業方案和施工措施,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由站隊長(車間主任)審批。當高處作業措施不能完全滿足時,批準人應做好偏差記錄,并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報請上一級領導批準許可證。
8.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取消
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現場監督發現作業時不能滿足安全標準要求,有權將高處作業許可證抽走并告知施工單位。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必須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通知批準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
當高處作業的現場條件、作業內容、天氣等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工作,通報生產單位,并重新申辦高處作業許可證。
8.3高處作業許可證期限在會議審核時確定,并在許可證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
8.4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分發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放在作業現場;第二聯放在值班室或現場監督處;第三聯由生產單位留存。
8.5高處作業許可證的關閉
高處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人與許可證批準人須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且現場已恢復至正常狀態后,分別在許可證第一聯簽字關閉。
8.6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存檔
高處作業結束后,由生產單位將已關閉的許可證的第一、三聯存檔一年。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5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6
1、目的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燒結廠各部門。
3、術語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癥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腳扣、安全帶腰繩)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二)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7高處作業時,應用帶繩傳遞物料,不得上下拋擲。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折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4垂直交叉作業要設“防止落物打擊隔層”。
4.15平臺、腳手架不得超負荷使用。
4.16嚴禁翻越平臺、窗臺、門梁、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后,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干凈,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第四條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第五條 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七條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第八條 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 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第十條 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條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第十二條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第十三條 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第十七條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條 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五章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五)生產辦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六)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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