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規章制度激勵管理制度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公司激勵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激勵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激勵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員工積極參加在職再教育,獎勵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激勵員工提高文化素質和業務技能,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人才隊伍,促進公司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辦公室及人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獎勵資格的審核、上報及備案。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在職再教育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再教育是指公司員工在職參加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本科、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下同)學歷、學位教育和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學習方式應以自學、業余、函授等為主,原則上不同意參加全日制(脫產)形式的學習。參加同一層次的學歷教育,只獎勵一次。
第五條在職再教育應當堅持學以致用、服務工作的原則,并與本工作崗位的專業特征和職責要求相適應。
第六條員工參加專科、本科學歷(學位)教育所需的學費、教材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學業結束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并經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審核后,取得專科學歷證書的,由所在單位(部門)一次性發放獎學金1500元;取得本科學歷(學位)證書的,由所在單位(部門)一次性發放獎學金2000元。
第七條在職碩士生參加學習所需學費,由員工本人、公司(所在單位)按40%、60%的比例負擔,教材費、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由本人負擔。學業結束并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由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比例報銷。在職博士生參加學習所需的學費,由員工本人、公司按20%、80%的比例負擔,教材費、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八條取得崗位所必須職業資格證或等級證書的,報銷考試報名費用,根據不同等級獎勵現金1000——5000元,基礎工資上調100—300元;取得全國執業資格證書的,報銷考試報名費用,獎勵現金5000元,基礎工資上調300元;取得國家職業培訓證書的,獎勵現金1500元。
取得非本崗位但公司所需崗位資格證或等級證書的,報銷考試報名費用,根據不同等級給予1000—5000元現金獎勵,并可根據崗位需要進行調崗或聘用。
取得公司需要的項目管理資格證書的,根據不同的等級給予2000—5000元現金獎勵,基礎工資上調200—300元。
第三章優秀評選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部門),可參評年度“優秀部門獎”,獎勵標準為獎金5000元。
(一)部門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全年無安全生產事故和違法違紀現象;
(二)部門工作效率高,工作質量好,完成或超過本年度工作目標。積極反映發現的問題,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部門員工隊伍穩定、互幫互助、凝聚力強。
符合參評條件的部門填寫申報材料,經公司人力管理部門會同財務審計部進行審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員工,可參評年度“優秀員工獎”,獎勵標準為獎金1000元。
(一)工作態度積極,對公司忠誠并具有奉獻精神。
(二)本職工作突出,對公司發展能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全年無警告以上懲處。
(四)用心做事,誠信做人,得到公司同事的認可。
(五)工作滿一年(含)以上。
連續三年被評選為“優秀員工”的,再此項基礎上再獎勵現金1000元。
符合參評條件的,由部門內部推薦并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交,經單位(部門)負責人同意(推薦),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可參評“特別貢獻獎”,獎勵金額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根據貢獻程度確定,標準為500—10000元。
(一)在公司經營和內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工作成果對公司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或對管理有重大價值。
(二)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
(三)創新的項目或建議被公司采納、實施,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或經營效益的提高,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等方面做出貢獻;
(四)對公司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制止或減低損失;
(五)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不懼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
單位(部門)負責人或本人依據貢獻事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為附件一并提交,經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審核,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
第十二條在各類比賽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名次,為公司贏得榮譽的員工,可申領“特別榮譽獎”,獎勵標準為:
(一)在國際性比賽(評選)中榮獲一等獎,獎金 20000元;榮獲二等獎,獎金15000元;榮獲三等獎,獎金10000元;入圍(選)獎金5000元;
在國際性刊物發表文章,獎金5000元。
(二)在國家級比賽(評選)中榮獲一等獎,獎金15000元;榮獲二等獎,獎金10000元;榮獲三等獎,獎金 5000元;入圍(選)獎金1000元;
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獎金 3000元。
(三)在自治區級比賽(評選)中榮獲一等獎,獎金 10000元;榮獲二等獎,獎金8000元,榮獲三等獎,獎金3000元;入圍(選)獎金 1000元;
在省部級刊物發表文章獎金1000元。
(四)在市級比賽(評選)中榮獲一等獎,獎金 5000元;榮獲二等獎,獎金3000元;榮獲三等獎,獎金 1000元;入圍(選)獎金500元;
在市級刊物發表文章獎金 500元。
員工個人依據自己所獲獎項進行申報,填寫申報材料時應附獲獎證書(章)、參賽(評)原稿,經單位(部門)負責人確認,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申領“好人好事”獎,獎勵金額由總經理辦公會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標準為200-20000元。
(一)見義勇為、舍己救人;
(二)熱心公益、志愿服務;
(三)拾金不昧。
員工個人或者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員工用文字、圖片或書法美術等原創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和感恩之心,并在公司網站或相關刊物上發表,可申領創作獎勵。
與公司戰略發展、經營管理、形象塑造等相關的文章獎勵標準為500元/千字,其它類別文章獎勵標準為200元/千字,圖片獎勵標準為20元/張,書法美術作品獎勵標準為200元/幅,由公司人力管理部門統計創作數量和獎勵標準提交財務部審核確認,報總經理批準。
同時符合特別榮譽獎申領條件的,可同時申領。
第十五條公司給予員工的各種獎勵,如無合適候選部門(單位)或候選人,則可空缺;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再獎勵:
(一)根據第十一條接受獎勵后,其實際貢獻效果大于評定效果時或同一員工對同一事項再實施與改進時;
(二)根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接受獎勵后,其功績經重新評定為更高時。
再獎勵授予的獎金數額是復審所定的獎金與原發獎金的差額。
第十七條獎勵事項如果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平均分配,資質與榮譽同時享受。
如獎勵員工在頒獎之前已經離職,獎金則不再兌現。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獲獎人員的獲獎信息應被記錄在員工檔案內。
第十九條獲獎名單由公司人力管理部門公示或公布。
第二十條嚴禁作弊,一旦發現,給予經濟處罰并追回獎金,情節惡劣者予以解聘或辭退。
公司激勵管理制度2
一、前言
為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體現公司獎罰分明,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項目提成及獎金分配方案確定項目提成及獎金比例、發放及調整辦法等有關事項,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項目提成及獎金管理制度。
二、原則:
一切以集體利益、項目成功,為主要原則。
三、提成主體
1.提成主體為項目組,包括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
2.每個項目成立項目組,由項目負責人牽頭負責項目的跟蹤和業務開展。 3.項目負責人的職責:組織項目組;協調、安排項目成員的工作;制定項目跟蹤策略;組織協調投標和項目實施工作;組織協調項目驗收回款。 4.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尊提成獎金的分配。
四、提成條件
1.公司對項目經理按公司規定的價格標準簽單所得銷售款項計入個人業績,予以提成計獎。
2.公司為每個項目給出個簽單價格范圍,項目經理在項目開展過程中,報價必須高于公司規定的最低價進行銷售。如遇到特殊情況,需降價進行銷售時必需向公司申請,由公司決定是否接單。
3.公司規定簽單價格:項目報價中毛利潤率大于等于35%。
五、提成辦法
每筆業務只有在規定時間內,收回貨款總額的90%以上才可享受提成。 2.業務提成沒個季度統計發放一次。每筆業務的提成在計提當月發放70%,余下30%在每年的最后一個結算月一并結算。 3.公司采用回款與提成掛鉤,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公司規定正常回款周期為90天,對在回款周期內回款的業務公司予以提成獎勵。 對90天的回款周期分三個時間段計提,以開票之日起計: 第一回款時間段為1-30天; 第二回款時間段為31-60天; 第三回款時間段為61-90天;
對超過90天未回款業務,公司取消對該單業務的未還款部分的提成。 對超過180天未回款業務,公司將對項目經理進行相應的處罰。 對事先征得公司同意,簽訂供貨合同的,其付款期限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其計算提成有效時限,以合同規定的到期日開始分時間段進行計算。 對由于公司交貨、開票等內部原因造成的客戶延后付款,在核算提成過程中應予以考慮,并扣除相應的順延時間。
六、具體提成比例:
公司對業務類型不同分為兩種情況:
1、獨立找到新客戶,并運作完成的,按合同額20%計提;
2、獨立找到新客戶、由公司協助其運作及完成的,由公司安排或受公司委托完成
項目的,計提標準為:
a)合同額在50萬以下的按2%計提;
b)合同額在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1-50萬按2%計提,50-100萬部分按1.5%計提;
c)合同額在100萬以上的,1-50萬按2%計提,50-100萬部分按1.5%計提,100萬以上的按1%計提。
3、自第一單業務開始,6個月內視為新客戶,之后為老客戶。新客戶按上面標準執行,老客戶按上述標準的`80%計算。獎勵 在簽訂合同時項目經理應盡量使用預付款條款,如在簽訂合同中有預付款,并按期或在公司進貨前付款的進行如下獎勵: 預付款為合同額的30% -50%的增加0.5%計提,預付款為合同額的50%以上的增加1%計提。
七、具體發放辦法及調整:
1.在開票后在第一時間段內回款的按合同額的100%計提;2.在開票后在第二時間段內回款的按合同額的95%計提;3.在開票后在第三時間段內回款的按合同額的85%計提;4.回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0天。如超過90天,則公司取消對該單業務的未還款部分的提成。
5.對超過180天未回款業務,從第181天開始,公司將按該業務額的0.5%按月扣除項目經理的工資收入;按24個月計算扣除。如將延收貨款在24個月內收回,則公司將一次性補發原扣工資。 對事先征得公司同意,或期間欠款單位與公司有新業務發生的,上述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商議。 若在項目運作期間發生變化,比如人員數量發生變化或人員發生調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提成部分的比例進行合理調整。
八、各種費用的承擔
1、業務招待費
a)業務費是招待客戶產生的費用,該項開支按項目銷售額的1%進行總量控制,項目經理需要招待客戶的,人均花費在100元以上的需事先申請,未經批準的費用不予報銷。經過審批的業務費,公司予以報銷,計入個人賬戶。 b)業務費按人建立獨立賬戶,可跨年使用。業務費必須用于對客戶的公關、業務招待,不得挪作它用。
c)業務費憑發票報銷,報銷時需寫明時間、地點、用途、相關人員及職務,業務費應在規定的額度內使用,超過自理。
d)業務費經批準后可以預支,預支額應小于預期項目業務費金額,超過自理。 e)節約業務費用,公司獎勵給個人。
2、差旅費
業務費實行包干制,每人每天120元
九、項目合同及貨款回收
a)原則上所有用戶項目必須先簽合同才能發貨。
b)所有合同應在財務、商務部備案。所有的驗收報告應及時提交商務部門備案。 c)分期付款合同中,到貨款不應小于50%;安裝、調試完成后總付款金額應不少于合同總金額的90%;尾款金額應不大于合同總金額的10%。
公司激勵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制定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目的
1.通過股權激勵,讓公司核心管理人員、核心專業人員最大限度地享受公司發展而帶來的利益。
2.通過股權激勵,激勵核心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公司核心人員的利益與公司長期利益統一,創造企業與員工的共贏局面。
3.通過股權激勵,保留公司的核心員工,吸引優秀人才加盟。
4.通過股權激勵,提升公司業績,約束管理者短期行為。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xxxx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正式員工。
第三條本公司現階段僅采用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采用的激勵方法包括:
1.超額利潤激勵:公司年度計劃利潤目標完成以外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拿出用于激勵員工。
2.分紅股激勵:公司對激勵對象讓出部分股份的分紅權。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
3.限制性股權激勵:激勵對象只有在達到公司預先確定的條件后才授予的股份。
第四條本辦法僅適用于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權激勵。公司上市后將被新的股權激勵制度取代。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公司薪酬績效管理委員會職責
1.負責對股權激勵進行可行性分析
2.起草《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3.執行《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職責
1.提出《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需求
2.審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并報股東會審議
3.對于《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具有最終解釋權
4.審核公司員工授予股份和限制性股份的資格
5.負責審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變更。
第七條公司股東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其變更內容。
2.廢除、終止《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3.公司監事負責對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負責執行相關激勵政策及進行測算報批。財務部負責激勵發放和相關稅務調節。
第九條激勵對象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股權激勵,并簽署相關協議書。
第三章激勵類型、標準與規則
第十條超額利潤激勵來源與當年度公司利潤超過年初計劃目標的部分,每年度公司將超額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出,用于激勵公司骨干員工。
1.超額利潤提取比例:各分子公司提取本公司超額利潤的35%用于本公司編制內內部骨干員工激勵。總公司依據超額利潤總額提取15%用于總公司骨干員工的激勵和全公司內部評選的優秀骨干的特別激勵。
2.超額利潤激勵對象提名:各分子公司由公司總經理提名并提報初步分配計劃,說明骨干員工激勵原因及權重依據。總公司由常務副總裁提名并報董事長審核。
3.原則上各公司總經理享受本公司超額利潤提取額的40%。
第十一條分紅股是指公司現有股東對激勵對象讓出部分股份的分紅權。激勵對象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
1.分紅股激勵指公司根據每年業績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業績目標的情況下,從每年凈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項激勵基金,按照個人崗位分配系數和績效考核系數,以長期激勵形式獎勵給公司的高管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干。
2.實施分紅股激勵的原則:
(1)對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應與公司的經營業績掛鉤;
(2)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
(3)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結合;
(4)堅持先考核后兌現。
3.分紅股激勵制度的激勵對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類型的人員:
(1)各分子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
(2)總公司總監級及以上人員、總公司財務經理、財務主管
(3)少數業務或技術骨干實際享受分紅股激勵的人員名單和權重分配表由各分子公司總經理擬定并在年初與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同步呈報總部人事行政部匯總,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公司以年度凈利潤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啟動分紅股激勵:
(1)年度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0%(含10%);
(2)年度利潤目標達成率不低于70%。
5.公司業績目標實現的,開始實施當年度的分紅股激勵,向激勵對象授予分紅股激勵基金。業績目標未能實現的,不得授予分紅股激勵基金。
6.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由董事會審議決定,可對公司業績目標做出相應調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對利潤的影響:
(1)會計政策及會計處理辦法發生重大變更
(2)國家稅收政策直接導致公司的稅收發生重大變化
(3)國家經濟環境、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等的重大變化直接對公司產品的市場和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4)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5)發生管理人員職責范圍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風險
7.分紅股激勵計提系數:略
8.當出現激勵對象離職、被辭退等無法繼續在職時,在職分紅股自動取消。當年度的未分配分紅取消。
9.與職務崗位掛靠的分紅股,自員工任職日起自動享受,不足一年的,分配時按任職月數提取對應分紅。若員工離崗在職的,其原有崗位分紅股自動取消,當年度的未分配分紅到分配時按在崗月數提取對應分紅。
第十一條限制性股權激勵指公司與激勵對象預先約定,激勵對象達成一定目標后,可獲得一定額度的內部認購公司股份額度,在公司實現上市時,按約定價格兌現激勵對象所享有的公司股份。
1.限制性股權的行權期由公司與激勵對象約定,行權前提條件為預定目標達成。行權周期一般分為3年,每年目標經考評通過的,可已按30%、30%、40%的比例分年行權。
2.激勵對象行權后獲得的股份若不想長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購其股份,價格根據現凈資產的比例支付或協商談判。在公司上市后,激勵對象希望長期持有的,經董事會同意,可為其注冊,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享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3.限制性股權政策有效期截止公司正式上市,在公司上市后,由新的激勵政策取代,公司不得再行向任何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權。但上市前授出的限制性股權依然有效。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由企業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時約定。
5.限制性股票來源與3種形式,分別為:
(1)股份贈予,原始股東向股權激勵對象無償轉讓一部分公司股份,激勵對象需繳納所得稅;
(2)股份出讓,出讓的價格一般以企業注冊資本或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
(3)采取增資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權激勵對象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參與公司增資的權利。
6.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量(不包括已經作廢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如有)累計涉及的公司標的股票總量,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若在本計劃有效期內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向老股東定向增發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總數將做相應的調整。
7.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本計劃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如有)累計獲得的股份總量,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8.各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包括禁售期1年和解鎖期2年。解鎖期內,若達到本計劃規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條件,激勵對象在三個解鎖日依次可申請解鎖股票上限為該期計劃獲授股票數量的30%、35%與35%,實際可解鎖數量應與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掛鉤。若未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激勵對象當年不得申請解鎖。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將在每個解鎖日之后以激勵對象參與本計劃時購買限制性股票的價格統一回購并注銷。
(1)公司正式上市之日起1年,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內,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該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紅利)將被鎖定不得轉讓。
(2)禁售期滿次日起的2年為限制性股票解鎖期。本計劃設三個解鎖日,依次為禁售期滿的.次日及該日的第一個、第二個半年日(遇節假日順延為其后的首個交易日)。
9.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原始股東,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參加限制性股權激勵計劃。
10.若公司已上市,當員工行權時,公司股價低于行權價時,員工可選擇兩種行權模式。具體為:
(1)以市場價購入約定數量股票。
(2)以約定總價格購入當前股價下的對應數量股票。
11.持有限制性股權的員工在約定行權期內未行權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期權利,公司不做補償。
12.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行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13.公司上市前,持有限制性股權的員工離職的,其已行權的限制性股份由公司回購,價格根據當時凈資產的比例支付,未行權部分自動取消,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補償。
14.公司上市后,持有限制性股權的員工離職的,其已行權的部分,在約定寄售期和解鎖期內未解鎖的,依據當時市場股價由公司回購。已解鎖的由離職員工自行交易處理,但公司享有優先回購權。
15.由于股份出售或轉讓產生的相關稅費由員工個人承擔。
16.針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17.激勵對象違反本辦法、《公司章程》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辦法所獲得的股票,其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執行。
第四章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以上激勵辦法均不得影響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做出注冊資本調整、合并、分立、企業解散或破產、資產出售或購買、業務轉讓或吸收以及公司其它合法行為。
公司激勵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公司建立、健全股權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與公司員工利益結合在一起,激勵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干人員誠信勤勉地開展工作,保證公司業績穩步提升,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有限公司全體員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權激勵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權為標的,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干人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計劃。如無特殊說明本制度所述激勵計劃均為股權激勵計劃。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是激勵計劃的最高決策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由公司董事會提交的激勵計劃;
(二)審批公司激勵計劃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終止;
(三)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
(四)其他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是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在獲得股東大會授權后,由董事會履行授予的相關權利。董事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修改的激勵計劃,報股東大會審批;
(二)審批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的激勵實施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計劃授予額度、激勵對象資格、授予日、授予價格等;
(三)審議、批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修改的激勵計劃的相關配套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關于激勵計劃實施情況的報告;
(五)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的有關激勵計劃相關事宜;
(六)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下屬機構,負責公司激勵計劃的日常管理事務。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修改公司激勵計劃;
(二)擬訂、修改公司與激勵相關配套的規章制度;
(三)擬訂年度激勵實施方案;
(四)擬訂、修改激勵計劃授予價格、授予數量的調整方式;
(五)向董事會報告激勵計劃的具體落實和執行情況;
(六)依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規定的,其他與股權激勵有關且應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公司監事會是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公司激勵計劃的制訂、修改、實施等,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二)監督公司激勵計劃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監督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激勵計劃的組織管理、評定及程序、激勵計劃執行等;
(三)如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則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專項匯報。
第三章 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第六條 激勵計劃制定條件:
(一)公司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
(二)財務狀況能夠承擔未來激勵費用;
(三)為了有效地調動骨干員工工作積極性,穩定員工隊伍,公司將依據經營需要進行制定。
第七條 授予激勵的模式:
1、激勵計劃可采用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或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可的其他激勵方式,按照董事會的審議持續授予,分期兌現,直至授予總量達到授予激勵計劃總量的上限。
2、根據公司推出的股權激勵計劃對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授予相應的激勵。
3、具體激勵對象名單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定,公司監事會核查,需報經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需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還應履行相關備案核準程序。
第八條 激勵的授予程序: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激勵授予方案;
2、董事會審議批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的激勵授予方案;
3、監事會核查授予激勵的激勵對象的名單是否與股東大會批準的激勵計劃中規定的對象相符;
4、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激勵計劃協議書》,以此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激勵計劃協議書》是授出激勵的證明文件,應載明姓名、身份證號、住所、通信方式、編號、調整情況記錄、行權(解鎖)情況記錄、各種簽章、發證日期、有關注意事項等。
第九條 激勵計劃的時間安排:
(一)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授予或行權: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起30日起算;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內;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時間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二)針對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披露前10日內;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工作日。
公司每年實際行權(解鎖)的期權(限制性股票)份額將根據公司當年財務業績考核結果做相應調整。針對股票期權,計劃有效期結束后,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未行權的該部分期權由公司注銷。
第十條 激勵計劃的行權(解鎖)程序:
(一)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1、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三十日內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等待期及行權上一年度公司業績考核是否達標進行確認;
3、激勵對象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提出行權申請;
4、董事會授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審查確認;
5、激勵對象的行權申請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認后,由公司統一辦理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事宜。
(二)針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解鎖的程序:
1、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三十日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計劃后,公司董事會根據本計劃分別與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協議書》;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在解鎖日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等待期及解鎖上一年度公司業績考核是否達標進行確認;對于滿足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辦理解鎖事宜,并向其發出《限制性股票解鎖通知書》,對于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并注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鎖對應的限制性股票;
4、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鎖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章 激勵對象入選條件及篩選程序
第十一條 激勵對象入選條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3)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4)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董事會認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激勵對象篩選程序:
1、由各部門提名激勵對象候選人提交給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3、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各部門提交的名單進行討論及篩選確定擬激勵對象名單,將名單提交至董事會審議;
4、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確定最終激勵對象名單。
第五章 激勵計劃授予份額的依據與實施程序
第十三條 激勵對象的具體激勵份額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報公司董事會審批并通過股東大會批準。
第六章 激勵計劃的行權(解鎖)條件
第十四條 激勵對象行使已獲授的股票期權(解鎖限制性股票)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
(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形;
(4)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3、激勵計劃在行權(解鎖)期的各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并行權(解鎖),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績效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行權(解鎖)條件。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由公司董事會在實施該次激勵計劃之初確定,需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無異議的還應履行相關程序,并報股東大會審批。
第七章 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任職崗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如激勵對象不能勝任所任職工作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依照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行權(解鎖)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
2、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回購注銷)激勵對象尚未行權(解鎖)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4、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5、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6、公司應當根據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行權(解鎖)。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權(解鎖)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可以選擇行權或者不行權,在被授予的可行權額度內,自主決定行權的數量,激勵對象有權且應當依照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
3、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針對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按照激勵計劃的規定購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4、針對股票期權,在行權期內,激勵對象可以分次行權,但是必須及時向公司提交《行權申請書》并準備好交割款項;
5、針對股票期權,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公司激勵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公司規章制度激勵管理制度07-24
公司的激勵口號10-28
公司激勵口號10-18
公司銷售激勵口號06-15
公司激勵員工的標語07-01
公司激勵員工的口號10-20
公司激勵口號大全11-14
公司激勵員工的語錄11-07
公司對員工的激勵措施08-16
公司激勵員工勵志名言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