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園林綠化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
為更好地為住戶創造一個生態的生活環境,加強我小區區園林綠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小區綠化管理實行職責包干制,包干單位要做好本小區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二條:包干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生;園區內如發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衛處及財務處。
第三條:園林綠化是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占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貼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思考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五條:小區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到達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一樣季節容易發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于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并用心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說明使用,并在小區內張貼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小區內要經常打掃,持續整潔干凈。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內清新、舒適、雅致、美觀。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臺栽花。
第九條:包干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后要及時搬回養護,確保花卉鮮艷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范外,包干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范。
第十一條:區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務必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筑和在園林建筑及小品上亂涂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筑、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務必修剪樹木時,務必向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2
噴霧器的操作規程及安全事項
一、操作規程
1、檢查噴霧器性能是否良好,將噴霧開關打開關閉。
2、治不同的病害蟲,使用不同的藥物配成不同濃度的`藥劑,將原藥劑量倒入噴霧器內,蓋上過濾網。
3、用桶或水管加入無雜物的清水至水位線處。
4、將噴霧器背在背上,左手拿壓桿,右手執噴桿手柄。
5、左手上下壓動壓桿至有一定壓力時,右手打開開光,根據被噴植物(或面積)的大小調節開關大小。
6、右手擺動擺桿,使噴頭按要求上下或左右噴霧。
7、每次使用后,將剩余藥劑倒入污水井中,再加入清水,壓動壓桿,打開開關,使清水噴出,清溪噴霧器,并將噴霧器倒立,使剩余的清水流盡。
二、安全事項
1、操作人員須戴好口罩和手套,著長衣長褲,防止中毒。
2、藥物要妥善保管,以免他人誤用。
3、水位不超過水位線,防止藥液外流,接觸皮膚,引起中毒。
3、保持左手壓力均勻,上下擺動次數在30次/分左右,勿使壓力過大損害氣壓室。
5、綠化員工在使用機器噴灑殺蟲劑時,應將“危險”標志牌放在關鍵位置,警告人們勿靠近工作現場。
二、打藥安全注意事項
(1)為了居民的安全,在每次打藥前,要提前2—3天張貼打藥通知,提醒居民注意安全,帶好小孩,管好寵物。
(2)操作人員必須帶好口罩和手套,穿長衣長褲,戴防風眼鏡,以防中毒。
(3)根據不同的病蟲害,打不同的藥物進行防治。用藥要嚴格按藥品使用說明并進行配置。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3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適用于全市各類城市綠地園林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保持現有綠化存量,大力發展園林綠化事業,著重生態環境改善,使每一塊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生態效益。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城市綠地建設應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則,因地制宜,各類綠地功能合理,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創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效果,促進人們身心健康。
(三)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種樹的原則
科學規劃各類城市綠地,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做到建設必須有規劃,施工必須有設計。以科學的態度,按照季節栽種不同樹種,適地適樹,大力發展鄉土樹種。
(四)堅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則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施工和養護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細。
(五)堅持建設節約型園林的原則
按照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循環與合理利用的原則,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養護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約各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取最大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城市綠地建設
昆明四季如春,年溫度變化不大,但干、濕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為植樹月,一月份栽種以落葉樹為主的樹木,六月份栽種常綠樹為主的樹木,廣泛開展城市綠化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綠地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保證500米服務半徑,大力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打造城市風景林。
城市改造項目中的綠地履行報批手續,以保存現有綠化為原則,不得隨意砍伐、移栽修剪樹木。
新建道路綠化以常綠喬木綠化為主,滿足道路綠地率指標要求。
樹木栽種按照“昆明市園林綠化樹木種植月歷”(見表一)的要求,選擇適合的樹木進行栽種。保證栽種成活率達95%以上。
四、綠化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地綠化指標必須滿足《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中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80%,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不低于30%,舊居住區改建綠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綠化: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綠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綠化達標率在80%以上。
(四)附屬綠地、防護綠地滿足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五、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為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50420—20xx)》、《城市綠化工程及驗收規范(CJJ/T82—99)》、《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97)》、《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綠色圖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城市立體綠化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昆明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
六、城市綠地規劃設計編制要求
(一)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項目施工設計階段。
(二)城市綠地布局應以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確定其綠地的范圍和性質,編制規劃設計。
(三)城市公園綠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群進行規劃設計,因地制宜,設置休閑、康體鍛煉、兒童游嬉等內容,設置避災場地,綠化以植物造景為基本原則,適地適樹,創造多種植物生存空間和小環境。營造出物種豐富、配置合理、群落穩定、景觀優美的`植物景觀。
(四)城市道路綠化以組織車流、方便行人行走為主要功能,兼顧綠化、美化環境,提高綠化覆蓋面積的功能。堅持經濟、適用、美觀、自然的原則,遵循本地自然環境和物候特征,利用豐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時保留原有的古樹名木和綠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樹木,凸現城市地域綠化特色。
(五)居住區綠化要滿足居住環境的需求,布置相對集中的中心綠地,并設置老人、兒童活動場所。
(六)城市綠地設計克服鋪張浪費、苛求形式、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觀等做法,提倡建設節約型綠地,施工節約,中水回用、管養方便。
(七)城市中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設計應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方案按規定報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七、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審批管理
(一)各類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在經規劃部門審批,獲得《規劃許可證》后,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指標、綠化方案審批。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進行“綠色圖章”審批,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圖紙和綠化方案前往實地查看,并按規定進行指標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
(三)主城范圍內建設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需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批后,方可實施。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由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提交審批的綠化規劃方案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提交圖紙和說明書。即:現狀分析圖、豎向規劃圖、總平面規劃圖,植物規劃配置圖,重要位置的縱剖面、橫剖面圖、1-2個主要園林建筑單體方案和說明書。
(五)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對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成果進行歸檔。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4
一、綠化養護技術管理制度
1、管養范圍:分車帶、景觀帶(路側綠地)、行道樹的.管理與養護。
2、管養資料包括:綠地衛生、綠地內植物的澆水、修剪、施肥、打藥、維護等資料。
3、養護管理標準:
1)、綠化比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到達黃土不露天。
2)、綠化植物到達:
(1)生長勢:正常。生長到達該樹種該規格的平均生長量。
(2)葉子正常:①葉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較嚴重黃葉、焦葉、卷葉、帶蟲尿蟲網灰塵的株數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葉片最嚴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無明顯枯枝、死權;
②有蛀干害蟲的.株數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
③介殼蟲最嚴重處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頭活蟲以下,較細枝條每尺長一段上在10頭活蟲以下,株數都在4%以下;
④樹冠基本完整:主側枝分布均稱,樹冠通風透光。
(4)措施:按所要求的技術措施認真進行養護。
(5)行道樹缺株在l%以下。
(6)草坪覆蓋率達95%以上;草坪內雜草控制在20%以內;生長和色彩正常,不枯黃;每年修剪暖地型二次以上,冷地型10次以上;基本無病蟲害。
3)、每年對行道樹的刷白不低于兩次。
4)、行道樹和綠地內無死樹,樹木修剪基本合理,樹形美觀,能較好地解決樹木與電線、建筑物、交通等之間的矛盾。
5)、欄桿、園路、桌椅、井蓋和牌飾等園林設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時維護和油飾。
6)、管養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勞動工具費、安全禮貌施工費、配件、運輸、管理、維護、保險、利潤、稅金、保險、水費、電費、打藥、施肥、車輛燃油磨損費、安裝調試政策性文件規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等,凡是涉及到管理的一切費用。
二、綠化養護人員管理制度:
人員配備合理。項目負責人1人,需具有相關資歷,項目負責人務必到現場辦公,每周不少于三個工作日。主要技術人員1人以上,需具有相關資歷。小區綠地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備1名管理人員,小區綠地及新區前后廣場每15000平方米至少配備1名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換,更換項目負責人務必向業主管理方提出書面申請;更換其他管理人員務必征求業主管理方同意。
突發事件的處理。按業主的要求配合做好各類大型檢查活動期間的相關工作等,尤其是重大活動的迎檢任務,迎檢期間要增加人力、保潔次數和延長保潔時間等以到達檢查質量要求;對發生火災和人為砍伐、偷盜、毀壞花草樹木等行為要采取相應措施及時處理并向新區上報。
三、清衛保潔管理制度
1、定人定崗定時開展衛生保潔工作,進一步加強道路綠化、街頭綠地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確保環境衛生整潔,無廢棄物和垃圾等。
2、綠化養護產生的垃圾(如:樹枝、樹葉等),重點路段做到隨產隨清,其他路段務必日產日清;綠地整潔,無磚石瓦塊、瓶筐和塑料袋等廢
棄物。
3、綠地無明顯的人為損壞。綠地、草坪內無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現象;行道樹樹干上無釘栓刻畫的現象;樹下距樹干2米范圍內無堆物堆料、搭棚設攤、圈欄等影響樹木養護管理和生長的現象;綠地外2米范圍內無雜草。
4、加強綠地花壇保潔,確保各類綠地的花壇整潔有序。
5、樹木無死株、斷枝及明顯枯枝,無大片光禿落葉;植物葉面無陳舊積塵。
四、綠化養護安全管理制度
1、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安全思想意識,注重安全,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確保生命財產不受損失。
2、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與檢查,對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安全知識的培訓,切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3、員工在噴藥工作時,要戴口罩、眼鏡與膠手套,然后才能操作。在噴藥過程中,原則上不能吸煙與不能接觸食品,更不能將其入口而食。噴藥后要清洗干凈手、臉與更換衣服后,才能飲食,切實防止人員中毒的事故發生。(注:天氣炎熱,噴藥時間應為:上午11時前;下午三時至七時,防止高溫噴藥易造成藥害與人員中毒)。
4、員工在進行剪草與修剪樹木等維護工作時,應按技術規范進行操作,正確使用剪草機、綠籬修剪機與噴藥機等,防止機具傷害人員的事故發生。
5、在綠化管理過程中,凡是清理出來的園林垃圾(如枝葉)等雜物,未經同意,不準將其隨地燒毀。要按明火的管理規定執行。
6、倉庫內的各種物品,如農藥、化肥、易燃物品等要分類堆放,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蝕、防盜安全措施,庫內應按規定配備滅火器,綠化工作人員要學會使用滅火器。
7、員工在綠化管理工作過程中,凡是高空作業(包括攀爬樹木、用油
鋸鋸樹枝等作業),要采取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務必系好安全帶才能進行作業,切實防止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五、養護考核管理制度
考核:①養護期內,由項目經理組織各小區人員進行考核、檢驗,并做好檢測驗收報告;
②考核時間:共3次,分別為2017年4月1--10日、2017年4月1--10日、2017年12月1--10日。
六、養護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綠化養護臺帳,并由專人負責。綠化資料記錄詳細,分類清楚,數據詳實。各類檔案按系統分類:綠化帶、草坪、景點、廣場道路、等統一存放檔案盒并貼上標簽。編制檔案目錄,資料應與檔案盒外標簽一致。
2、月度養護計劃及養護作業按時記錄、及時上報,并貼合現狀和季節特點,針對性強,養護檔案做到完整、真實,不弄虛作假。
3、建立綠化養護數據庫,并根據實際狀況進行變動。
4、及時完成業主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按質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突擊任務,并到達綠地養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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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含章貢區和黃金區)和其它建制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中進行的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廣場、街旁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實施。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本市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事業、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應達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六)舊城區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條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支付。
第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需要綠化的,基本建設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使用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并報城市規劃區綠化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一同參與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一條規定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辦理集中綠化補償費繳費手續,統一進行集中綠化。
第十七條本市城市規劃區集中綠化補償費收取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新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開發建設項目)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區:
建設項目(包括成片開發建設)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綠地建設項目按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條所收取的集中綠化補償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由市財政統一安排用于城市綠化建設。
第十九條城市供電、郵電、供水、排水、煤氣管道線網、主次干道等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方案審定、選址定點,要充分考慮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凡涉及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確需建設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條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建設和街道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給排水設施建設中,應當安排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綠地建設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章生產綠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產綠地建設,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木自給率應達到80%,在搞好園林專業育苗的同時,凡有條件的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個人,都要積極自辦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條珍稀和瀕于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和《江西省植物檢役辦法》辦理。
第四章公共綠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各公園、游園、街道、廣場等公共綠地。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批準地點和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公共綠地內舉辦文化、娛樂、公益活動或舉行商品展銷活動,活動的組織機構必須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和范圍內開展活動,并應當遵守園林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慶典期間,城區內各單位應當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布置,在適當的地方擺設盆花或設置花壇。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砍伐許可證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100株、灌木10—100叢或者綠籬10—100米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超過(二)項規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樹木。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安排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已腐朽或枯死,有傾倒危險,影響安全的樹木需要砍伐時,樹木的管護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并按規定補植樹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筑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第三十三條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繳納勞務費后,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所植樹木,收益歸管護的單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五章專用綠地管理
第三十五條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六條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的管理,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綠地良好的生態和景觀。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專用綠地和居住區綠地。因建設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按時歸還。
第六章綠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確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條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規劃,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內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過1000平方米的,必須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0平方米的,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占用綠地的單位應按規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當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繳納集中綠化補償費。
第四十一條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使用期間,應采取保護綠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并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規定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
(一)攀、折樹枝、采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寫、憑靠物品的;
(三)在綠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打鳥、野炊、放養畜禽的;
(四)在綠地內砌爐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的;
(五)行駛車輛碰撞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園林基礎設施,造成損傷或死亡的;
(六)在綠地內取土采石,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八)損壞雕塑、花壇、燈具、護欄、果殼箱、澆灌設施、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九)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賠償額3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嚴禁在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內采石取沙、開荒種地、造墳修墓、放牧狩獵、野炊燒烤、擅自用火等。違者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損失額1倍至2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以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公共綠地內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可處以2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資格,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承擔的賠償費及處罰,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對拒絕或者阻礙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返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專款用于恢復被損壞或破壞的園林綠地建設。
第五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會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6
學校綠化是美化、凈化學校環境的關鍵,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態亮點,是陶冶師生情_的根本途徑。為加大學校綠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學校綠化的總體規劃、布局設計必須委托園林部門規劃設計,校長室進行充分論_,貼合校情給予設計方案認可。校內綠化的實施必須從學校實際出發,依據綠化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嚴格進行,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調整規劃的應經過校領導團體研究決定后,方可實施。
二、學校綠化管理職責人為綠化管理員,學校綠化管理機構是以分管校長、總務主任、綠化管理員組成的綠化工作領導小組,團隊牽頭,綠化管理員掛帥對學校內各類樹種、盆景掛牌,落實對口班、團、隊,劃分維護監管職責區域職責到班,構成學校綠化維護網絡。
三、學校綠化實施計劃均由總務處編制,報綠化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經校長室論_審批后再由總務處根據計劃進行實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擺放,適時調整以及移盆、分植、養護。
四、學校綠化凡名貴、常綠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喬木應根據樹種、規格、數量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必要的綠化管理臺帳。凡出現自然枯死,萎謝的必須由綠化管理員填寫注銷單經分管校長、總務主任簽字后才能銷帳,人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謝追究管理者的職責,并與獎金或承包費掛鉤。
五、學校以及有關處室四季擺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隨意帶出學校,綠化管理員也不得隨便贈送他人,學校教職工也不得將個人的盆景花卉帶到校內存放。凡發現有人將校內盆景花卉帶出學校,門衛必須憑總務處開具的出門_放行,教職工個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內養護的,在進校時應先到總務處登記注冊,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律作為校產所有,辦公室及公共處室的盆景、花卉擺放均由綠化管理員統一安排調度,其他人員不得自行選擇擺放。
六、學校綠化的全年養護管理實行公開招標確定_養護管理隊伍。養護協議一年訂,養護費用憑養護單位供給的花木銷售剪額_年底一次付清。養護過程出現的枯死、凍死、干死的樹木、灌木、常綠觀葉植物均按原采購價賠償或賠償同規格同品種的樹木、盆栽。
七、學校綠化中的喬木、盆景、花卉、草坪師生共同維護,任何人不得隨便踩踏草坪、攀搖樹桿、采摘花朵,凡發現有人惡意損壞校內樹木、花卉、草坪者從重處罰,除給予批評、通報和必須的紀律處分外,還處以三倍以上罰款。體育課、課外活動課體育教師要加強常規巡視。安排分散活動時,應充分注意遠離綠化帶,禁止學生在南側云梯、單杠處模仿灌籃和足球_門動作,以及在直道南北兩端投擲實心球,以避免踩踏綠籬和撞擊圍護木欄。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7
1、高空行道樹修剪安全操作規程
(1)高空現場作業人員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業。
(2)作業范圍要設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車輛不要進入作業區,作業時要注意樹下安全和周圍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樹枝下掉時傷人或損壞公私財物,必要時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樹木上空各種纜線如電力線、電話線等,尤其是電力線,影響操作時,必須先取得電業部門配合,先斷電,后作業。作業前要檢測電線是否有電,確已斷電方可作業。作業中,剪斷的枝條應避免壓斷纜線或掛在線上。
(4)修剪大徑的長枝條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長主干截短時不能一次截斷,要分段進行。對周圍有危險的枝條,要預先用繩索吊好,鋸斷后慢慢放下。要特別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圍建筑物、人員的安全。特大樹枝修剪或砍伐樹木,應由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5)使用竹梯上樹修枝,竹梯要有足夠長度,依靠枝條時須先檢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兩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樹要放穩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夠長,需攀至更高枝條修剪時應特別注意要攀登的每個枝條的牢度,必要時須佩系安全帶。
(7)使用高空車作業者必須熟練掌握吊臂伸縮、升降、旋轉的各種控制按鈕及操作流程。枝條的重量要在吊繩的承受能力范圍內,吊臂下嚴禁站人。
(8)使用油鋸截枝必須仔細了解油鋸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項,熟練操作方法,正確安全操作。
2、綠籬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現場,要確定適當的安全作業范圍并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提醒行人車輛安全通行,操作人員要在安全作業范圍內作業,密切注意行人車輛通行情況,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2)使用綠籬機、割灌機、草坪機作業,必須仔細了解各機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熟練操作方法,正確、安全操作,專人使用、機具定期保養。
(3)使用綠籬機操作時操作人須腳踏實地穩定身體,循序漸進,同時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機、割灌機剪草作業前須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塊,以免損壞刀片及石子崩彈傷人。
(5)修剪草坪、綠籬作業時,應按技術規范進行操作,正確使用剪草機、綠籬修剪機等機械設備,防止機械器具傷害人員事故發生。
3、灑水、噴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
(2)正確使用消防栓、消防帶、噴淋槍頭進行灑水澆灌時,消防帶的接頭不能漏水,駕駛員和操作員配合得當,水花盡量避免濺及行人。
(3)噴灑農藥時間盡量避開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噴及陽臺或活動場所設備。
(4)打藥作業時,必須佩戴口罩、防護眼鏡與膠手套,方能操作,切實防止人員中毒的事故發生(注:天氣炎熱,噴藥時間應為:上午11時前;下午3時至7時,防止高溫噴藥易造成藥害與人員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農藥,科學配比,對人與植物保證安全,嚴禁使用高毒農藥。
(6)噴藥車使用完畢,應及時清洗罐內遺留的藥液,解緩罐體腐蝕。
(7)庫房指定專人負責,農藥、化肥、易燃物品要分類堆放,做好使用記錄。
4、現場垃圾清理
在綠地保潔過程中,清理出來的樹枝、樹葉等雜物,不準將其就地燒毀。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存放。
5、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1)出車前,應對車輛的汽(柴)油、機油、冷卻液、指示燈、制動、方向、檔位及發動機運行等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車。
(2)行駛中駕駛人員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減速均應按車輛駕駛有關規定操作,密切注意觀察發動機運行情況和儀表盤反映情況,發現異常及時修復。
(3)文明行車,遵守交規,嚴禁酒后駕車,不準無證駕車,謹慎駕駛,注意安全,嚴格執行駕駛規章制度。
(4)按規定停放車輛,保持車輛清潔,及時進行車輛保養,車輛使用完畢及時入庫。
(5)司機在駕駛園林車輛作業時,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駕駛。
6、養護人員宿舍安全制度
員工的宿舍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自亂接電線。電焊作業時不準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須持證操作。
7、現場消防措施
做好綠化工作人員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訓,并按規定配備滅火器。
20xx年4月11日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8
一、遵守國家的法規法紀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公司的文件、指示、精神,加強自身修養、素質和氣質。樹立集體主義觀念,樹立天緣公司和天緣人的`形象。
二、熱愛本職工作,吃苦耐勞,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和園林景觀知識,盡職盡責完成業務拓展工作,并填寫好記錄回單,做好工作日記和每月的述職報告。
三、工作時間著裝整齊,佩戴公司胸牌,遵守作息時間,按時向部門經理匯報工作和反饋信息。
四、要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損公肥私,不營私舞弊,態度和藹,言語有禮,誠實守信,胸懷坦蕩,要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宣傳能力,吃苦耐勞,勇創佳績。
五、要制訂出月計劃、周計劃,有計劃有目的地拜訪客戶,勇于實踐,善于學習,善于總結,使之立于不敗之地。
六、在工作中團結協作,互相幫助,注意安全,杜絕隱患,樹立團隊精神,聽從領導,服從分配,響應公司的號召,按時參加公司、部門主持的會議和各項活動。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9
為了更好對校園綠化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校園的綠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護,讓校園的園林綠化更加優美,給全校師生營造一個園林式、花園式的生活環境,讓師生工作和學習更加舒適、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園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門主任的直接領導,并適時匯報,工作積極,貫徹執行公司的方針政策。
2、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事假必須先請假批準,病假須開具醫生證明。
3、園林管理員要經常對其所負責的區域進行巡查,發現有植物死亡或損壞一定要及時通知綠化主管,并填寫《綠化監督檢查記錄表》,保證校園的綠化完好率達99%。
4、保潔管理員要認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時巡檢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樓房周圍,特別是要加強'死角'地帶的巡檢,做到無白色垃圾、無雜物。
5、如發現校園綠化出現以上不良現象,要立即通知綠化主管進行養護、培植等工作,對在校區內隨意張貼和散發傳單者,要及時制止。
6、保潔管理員發現問題第一時間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填寫《庭院檢查情況表》及時向主任匯報。
7、監督綠化工是否按規定對校園的綠化進行施肥、澆灌、殺蟲、修剪等作業,保證小區的綠化不生蟲、不缺肥、不缺水、不亂長等現象。
8、每天要做好巡檢工作,達到路面、綠地內無磚頭、碎紙、塑料袋、木棍、果皮等雜物,對綠籬邊、樹上的'垃圾袋要及時指揮工人解決。
9、每月由管理員定期對其所負責區域的綠化進行巡查,并填寫《綠化每月檢查記錄表》。
10、如發現有人亂踏花草或破壞植物,一定要進行阻止,保證校園綠化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給花草創造良好的生長環境,也給全校師生營造大自然的學習環境。
11、每月由園林主管進行檢查,保證各項工作能更好進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0
為搞好住宅區的綠化養護管理工作,持續住宅區環境優美,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宅區的綠化,指區內綠化、花草、樹林,園林建筑小品等,屬住宅區公用設施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處負責,并按市政府綠化達標要求管理區內綠化。
二、管理處采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使'保護綠化、美化住宅區'成為居民共識,構成良好風氣,自覺愛護區內'一草一木'.
三、管理處綠化人員職責如下:
1、熟悉住宅區的綠化面積和布局,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充分利用綠化面積,持續綠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樹木的品種和數量。
2、熟悉花草樹木的名稱,特性和培植辦法,并對較為名貴、稀有或數量較大的品種在適當地方公告其名稱、種植季節、生長特征、養護辦法等,供居民觀賞。
3、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雜草和病蟲害,并修枝補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給予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4、持續綠化地清潔,保證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竊,使花木生長茂盛。
5、每月檢查、記錄、報告樹木狀況,及時勸阻和處理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6、維護好剪草機、噴灑器、電機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區住戶是綠化的享用人,賦有愛護、管理本區綠化的權利和義務,嚴禁下列破壞生態環境、妨害綠化的`行為:
1、占用綠化地段;
2、踐踏綠化草地、林帶;
3、攀折花木,毀損涂污園林小品:
4、行人和車輛在綠化帶上行駛,碰壞綠籬和柵欄;
5、在綠化區內堆放物品,設置廣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繩晾曬衣物;
7、在綠化地上傾倒垃圾、拋灑雜物。
凡有上述第一項行為,按侵占每平方米罰款20-50元處理,并限期恢復原貌;其余各項中,凡損壞花草樹木,按'損一罰五'罰款;凡損壞設施者,按造價的2倍罰款。
五、根據市政府規定,凡人為造成花木及保護設施損壞的,作如下處罰:
1、對亂砍或碰斷樹木主子,每株罰款150元,對攀爬樹木、剝樹皮造成損傷的每株罰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條的,每朵(枝)罰款1元。因亂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損壞花木的,每枝罰款20元,破壞草坪每平方米罰款8元。
3、撞壞鐵欄柵,每公尺罰款150元。
4、對在綠化地帶晾曬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員予以警告,并對其進行教育。為了做好這項工作,對檢舉破壞綠化的人員,給予罰款收入的50%作為獎勵,獎罰由管理處執行。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刁難或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的,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縣級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園林綠化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園林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對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城市綠地和對城市生態、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界定控制管理線。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面積不得少于陸地面積的70%。
城市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的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建設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規定的性質、功能和服務對象,規劃設計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覽活動區,配備必要的設施。
街道綠化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屋頂綠化。
第十一條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達到2%,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園林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和資助園林建設,認養園林綠地。
第十三條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并按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舊居住區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設社區公園。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于20%。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易地綠化。
第十五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園林綠化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并按設計方案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時間,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必須同時拆除園林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為綠化創造條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鐵道兩側園林綠地,分別由園林、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負責。
(二)社區公園和居住綠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園林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城市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確定管理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園林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按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的程序報批,并經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條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植樹、種花、種草成活率達到90%以上,保存率達到85%以上,達不到的適時補植。
園林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和清掃保潔工作由管護單位負責,保持樹木花草繁茂,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損壞花壇、綠籬,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筑和設施上刻、涂、劃、張貼。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
(三)在樹冠下設置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四)在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
(五)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筑、設施。
(六)在園林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
(七)其他違反園林綠地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市內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嚴禁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或移植樹木,按以下規定權限報批: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20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21至100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101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12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準。
縣(市)、礦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100株以下的審批權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權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占用園林綠地和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以下費用:
(一)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二)長期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長期占用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臨時占用費。
(三)砍伐樹木的,繳納相應株數的補栽保證金并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
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于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沒有交足補償費和異地重建面積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
第二十四條對古樹名木必須嚴加保護。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志,指定單位和人員養護管理,嚴禁破壞和砍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管線管理部門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交付有關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同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嚴格控制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處應繳款額3%至5%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該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承包價款總額5%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有(一)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有(二)至(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損失補償費的5至10倍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損傷古樹名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以上條款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園林綠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挪用收取綠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2
為保障工程綠化部各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本著對員工本人負責,對生產安全負責,對管理處和社會負責的態度,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預防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體如下:
一、管理成員。
成立本部安全生產監督小組,由部門正職任組長,各分管副職副組長,成員包括各生產小組長,負責監管屬下各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各人,嚴格執行制度。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
1、交通車輛安全;
2、砍伐、移植樹木安全;
3、高空作業安全;
4、生產生活用電安全;
5、生產施工安全;
6、辦公設備安全;
7、生產工具安全;
8、防盜防火安全。
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8項規定。
1、交通車輛安全。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及酒后上班;嚴禁無行駛證、無駕駛證、無車牌開車上下班,三者缺一不可;嚴禁駕駛報廢車輛;嚴禁不戴頭盔駕駛摩托車;嚴禁超速駕駛,嚴禁穿拖鞋開車;本部公車必須由經理指定司機或者員工駕駛,非指定人員禁止駕駛;非上班時間開公車須有主管經理批準;指定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維護及辦理審驗手續。每個員工須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含安全駕駛內容),凡違反者發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個人承擔。
2、砍伐、移植大樹安全。砍伐大樹必須由熟手員工操作,伐倒前其他人嚴禁靠近大樹;大樹移植鋸頂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才能操作,地在必須有人照應指揮;放倒大樹要小心避讓,搬運大樹要量車而為,禁止蠻干;吊機吊起大樹時嚴禁靠近。
3、高空作業安全。高空作業必須配備頭盔,安全帶或安全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至少有兩人或以上同時配合操作及照應。
4、生產生活用電安全。接駁電線電纜及維修用電設施者必須持有電工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嚴格遵守《電工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嚴禁帶電操作或者帶電下水,嚴禁亂拉知接,嚴禁在宿舍私接電線偷電。凡涉電操作必須有兩人或以上在場;泵房巡檢,水電抄表,水池巡查等野外作業也不例外。
5、生產施工安全。
生產安全:
(1)在生產中使用利器要格外小心,避免傷及自己及他人;
(2)陡坡濕滑地要做好防滑措施,以免滑倒受傷;
(3)噴農藥要遵守農藥安全使用守則,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帶好口罩,穿好長袖衫。噴完后,處理好藥瓶等,并要冼手洗面,回家后盡快沖涼,煮糖水喝。
(4)遇雷雨天氣時要暫停戶外工作,注意防雷安全;
(5)嚴禁不會游泳者進行水上作業。
施工安全:
(1)進入工地必須配戴安全帽,不能穿施鞋進入工地;
(2)嚴格要求施工隊對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欄設施,實行封閉管理,懸張醒目的標志或者告示,阻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3)嚴格要求施工隊對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機械、起重吊裝設備、腳手架、架設2米以上的操作平臺等進行有資質的安全規范檢測,檢測合格方能使用;
(4)嚴格要求施工人員進行高空操作時必須配帶安全帶;
(5)按合同規范嚴格要求施工隊對通道口、預留洞口、梯級口、電梯開口進行防護;
(6)嚴格要求施工隊的臨時用電必須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實施;采用TN—S系統,設置專用保護零線,使用五蕊電纜配電系統,采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同時規范開關箱(末級必須設漏電保護制,實行一機一閘,不能超負荷使用。
6、辦公設備安全。復印機、電腦必須由指定人負責使用,其他人未經同意禁止使用;電腦要做足防毒及防雷的保護措施;禁止上班時間進行電腦游戲及非工作活動;下班要關機;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者要鎖門。
7、生產工具安全。大件機械化如車輛、剪草機、噴藥機、水泵等要定期保養,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嚴禁違章操作,有機械故障要及時維修,禁止機械帶病運行或超負荷工作。
8、防盜防火安全。各人負責的工具要負責保管,禁止隨意丟放以免失竅;禁止竊取本部的工具及材料、肥料、花木等;禁止在山上各景區(花場)生火煮食,燒雜物、樹枝等行為;切勿容許電線負荷過重或將太多電器用具連在同一插座上,火警易因用電負荷過重而引致;禁止未經允許在山塘水庫內游泳、網魚或電魚等非法行為。
四、匯報制度。
若在生產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匯報、及時處理,化解危機,包括工傷、交通事故、爆水管和斷電等。
五、懲罰制度。
對員工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而引起的事故,除個人承擔責任外,如造成經濟損失者,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嚴重者分別給予警告,扣獎金或工資,甚至開除;違反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六、制度落實執行。
各分管副職要每月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處理整改;生產小組長要負責登記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行為,并上報給分管副職;各員工要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獎金與安全生產掛鉤制度;嚴重違反者由監督小組按規定處理,并通報批評。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快建設美麗宜居的公園城市,打造現代化品質生活之城,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栽種植物,利用自然條件,運用工程技術和藝術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突出本地特色,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節約資源、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領導協調機制,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進行協調解決;建立工作機制,實現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共享。
第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并指導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園林城市、星級公園和園林式單位、居住小區、街道等城市園林綠化示范創建活動,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優良植物品種,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發展節約型綠化,推進海綿型綠地建設,有序開展立體綠化。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全社會綠化意識。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認建、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目標和綠地布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建設的控制指標,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園林綠化用地面積。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年度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特點,利用現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體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規劃各類綠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園城市布局。
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應當逐步達到或高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標準。
第十二條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結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市綠線,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依法確定的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綠線調整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城市綠線的調整,不得減少綠線范圍內的綠地面積:
(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等公園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
(三)城市風貌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以及其他對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的綠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在報請批準前,應當經市、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二)劃定或者調整城市綠線;
(三)改變城市綠地性質;
(四)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而確需建設的建設項目;
(五)重要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涉及城市園林綠化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前款規定的事項,有關機關在依法作出審批或者批準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實行永久性綠地制度。永久性綠地主要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下列區域中確定:
(一)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廣場;
(二)山體、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永久性綠地的確定、變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鐵路、高速公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體育場館、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設施、污水處理廠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和綠化空間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八條城市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新建住宅小區附屬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商業服務業和物流倉儲附屬綠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方便養護管理的原則確定負責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優先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合理設計植物種類的分布、密度,預防和減少病蟲害。提高市樹、市花的種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樹種規劃、制定鄉土植物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采用鄉土樹種的比例應當占本地樹種總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學校、醫院、居住小區及其周邊避免選用易致人體過敏的植物種類。已經種植的,應當采取科學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二)綠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種類、配置以及種植密度是否科學合理;
(四)綠化設計是否符合園林景觀要求;
(五)綠地內道路、給排水以及其他設施的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園林設計規范;
(六)對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步設計、同步驗收。附屬綠化完成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規范組織施工,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的綠地面積(附屬綠地)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則(含土地價值)報批后在指定區域內異地補建。
第二十三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城市道路綠化導則,建設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園林景觀道路。
道路綠化應當合理配置喬灌花草,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鼓勵和提倡雙排或者多排行道樹種植。
第二十四條鼓勵新建小區臨街建設集中綠地,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鼓勵臨街單位建設社會共享型綠地。
第二十五條推行和鼓勵城市立體綠化。
新建政府機關、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城市道路、圍欄等市政公用設施,條件適宜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對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空間及邊坡、墻體實施立體綠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體綠化獎勵辦法。
第二十六條適宜綠化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七條新建公園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建設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微地形、人工濕地等雨水滯留設施,增加城市海綿體功能。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應當采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三章公園城市建設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園城市建設。公園城市建設應當以人民為中心,以生態文明為引領,將公園形態和城市空間有機結合,從城中建園向園中建城轉變,將城市周邊的山林、水體、濕地、田園等自然環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斷推動綠色空間開放、共享,實現城園相融,人城境業高度和諧統一。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綠地系統規劃,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合理規劃公園城市布局,對公園數量、規模和功能進行梳理,實現公園與體育、文化、旅游、產業等各類功能的有機結合,逐步形成“公園+”的發展結構。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建設“郊野公園、城市公園、社區公園、口袋公園”四級公園體系為主體,堅持景觀化、景區化、可進入、可參與,形成以大型公園綠地為骨干,綠道體系為脈絡,功能組團為單元,山水田園為景觀的新型綠色發展格局。
第三十一條郊野公園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具有親近自然、游憩休閑、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濕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公園。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園應當統籌布局、合理規劃、功能齊全、設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歷史元素、紅色遺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條社區公園應當結合棚戶區、老舊小區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適用、景色怡人、舒適便捷的社區公園,滿足街區內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口袋公園應當充分利用閑置地、邊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進行建設,使廣大居民開門見園,滿足就近休閑、游憩的需求,提升群眾滿意度。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全域綠道網建設,將城區內外的公園、濕地、山體、水體、風景區、主干道等貫穿連接,按照綠道建設標準構建不同類型層次的綠道網絡,實現連點成線,連線成片的綠道景觀帶。
第三十六條濱水公園應當依托現有山水脈絡、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環境特色,做好濱水景觀建設,增加城市景觀親水性,優化親水、親綠的空間格局,塑造自然生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條推進兒童公園、體育公園、科普教育等各類專項公園建設,逐步形成覆蓋面廣、類型多樣、特色鮮明、普惠性強的公園體系。
第四章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化,在建設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三)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閑置土地和六個月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的綠化,由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七)社會投資綠地,由社會投資方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城市綠地養護標準,建立健全養護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作業,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檢查樹木的生長情況,對死亡和缺株的樹木花草進行登記并及時補植;
(三)修復、更換毀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園林綠化設施;
(四)及時進行病蟲害防治;
(五)其他養護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沿街單位應當愛護門前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有義務配合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調查破壞沿街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
制定園林植物基準價值標準應當按照植物的類別、名稱、規格進行分類,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報批時,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就近落實相同類別、面積的城市綠地,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樹木修剪。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綠地內的樹木。
城市綠地內遮擋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路燈等影響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樹木,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養護管理責任人認為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路燈等設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城市綠地內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時,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會同養護管理責任人進行修剪。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樹木無保留價值、需要砍伐的,應當向所在地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十六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修剪、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先行處理,并在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毀城市綠地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審批的部門批準,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占用人應當清場退地,委托專業綠化單位恢復原狀。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
(三)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
(四)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園燈、建筑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
(六)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
(七)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耕種,硬化或者圈占綠地;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按照有關規定重點保護。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進行普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轄范圍內的,由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管護;生長在各單位管轄范圍內以及個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管護。
第五十一條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管護經費以市、縣(市、區)財政列支為主,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
第五十二條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樹名木。因社會公共利益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五十三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行政審批、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發現城市園林綠化違法行為,應當告知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
第五十四條市、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園林綠地智慧管理系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施動態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調整城市綠線和永久性綠地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園林綠化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未按規定依法查處的;
(四)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舉報未按規定調查處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及時對死亡樹木進行清理并補植的,或者對損壞園林綠化設施未及時修復或更換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植,并處本市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截除樹木主干、去除樹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處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占用綠化帶,增設出入口的,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綠地內野炊、堆放雜物、焚燒物品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踐踏綠地、停放車輛碾壓綠地,釘、拴、刻劃、攀折樹木、剝損樹皮,損傷樹木花草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園燈、建筑小品、給排水等綠化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牽拉繩索、架設電線、捆綁電纜,以樹承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綠地內飼養家畜家禽以及進行耕種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區綠地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并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死亡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廣場用地。
(一)公園綠地,指在規劃區內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避險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
(二)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地;
(三)附屬綠地,指附屬于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設施用地等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
(四)廣場用地,指以游憩、紀念、集會、避險等功能為主的城市公共活動場地。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化用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適應建立國家優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園林綠化的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化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行道樹和文化宮、俱樂部、青年宮、名勝古跡區等公共場所內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工廠、機關、、、部隊、團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原則。透過園林綠化專業隊伍和全民義務植樹垂直綠化活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市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委屬市園林處具體承擔全市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所有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其他綠化和愛護樹木、綠地、花草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地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小區)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市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行綠色圖章制度。凡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改作他用的,要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九條:城市規劃新區和改造舊區,必須要留住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30%;改造舊區綠地用地面積要占總用地面積的25%。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它建設。
第十條:凡屬中心城區新、擴、改建工程,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將園林綠化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留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所需經費列入建設工程概算。園林綠化設計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設計方案。綠化任務完成時間,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凡城市規劃區內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務必由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定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領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進行園林綠地施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綠化設計圖紙務必經規劃和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向園林管理部門繳納工程造價5%的綠化保證金,并領取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能進行施工。綠化完成一年后,經園林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者如數退還綠化保證金;如綠化不合格,則按實際狀況將保證金抵作綠化費用。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花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的權屬和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園林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園林部門所有,并由園林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的專用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本單位所有。
(三)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間營造的公共綠地,由營建單位管理,其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營建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負責此區綠化投資單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個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六)各單位在指定地點義務栽植的樹木,栽植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樹權歸園林管理部門所有。
(七)屬國家所有散生在單位“門前三包”職責區和居民庭院的樹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
第十五條:城市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有,由園林部門建立檔案和標志,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破壞或遷移古樹名木。生長在城市街巷、廣場等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散生于各單位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務必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城市所有樹木非經園林部門批準,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請移植或砍伐非本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要按規定的標準繳納補栽費;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則進行補栽,在領取砍伐證時,應按補栽數以每株150元的標準繳納補栽保證金。對補栽樹木成活的,要如數退還保證金;未成活的,保證金抵作栽植費用。
第十八條:對樹種樹苗,要建立嚴格的檢疫制度。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調入或調出本市。發現有疫情的樹種樹苗,由種苗管理部門采取打藥、銷毀等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園林綠地。確須占用的,應向園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繳納綠地重建費。臨時占、挖綠地的,要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的標準繳納綠地占、挖費和綠地恢復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綠化帶(島)設置任何指示標牌,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務必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樹木、綠地、草坪等,要嚴加保護,按實地狀況繳納保護押金。工程竣工后,經園林部門驗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城市市政養護,公用事業,電力電信部門因業務需要移植或修剪樹木時,應事先征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在園林主管部門指導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園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是供群眾游覽休息的園地,務必持續樹木繁茂,園林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投擲污物,排放污水,捕鳥釣魚,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畫,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壞水源水體、地質地貌。
第二十五條:對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內的古建筑、文物古跡、風景點應采取措施重點保護。不準在其保護區內修建格調與之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公園、風景區內為旅客服務的飲食、照像、小賣部等服務網點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游人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衛生,愛護公園設施。
第五章: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園林綠化部門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開展園林綠化的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園林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情服務,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搖樹、爬樹、攀枝、采花、摘果、刻畫樹皮和竹子;
(二)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靠放鋪板;
(三)綠帶內停放非機動車輛;
(四)穿行綠籬、翻爬欄桿,在綠地內嬉戲斗毆;
(五)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內狩獵捕鳥,逗打、恐嚇動物。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限期清掃拆除、沒收裝置物品,并依法處以罰款:
1。在樹旁、綠地、綠帶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2。在綠地、綠帶內停放機動車輛;
3。在樹下、花壇、綠地內明火設灶、借樹搭棚或在花壇、綠地內擺攤設點;
4。公園、綠地、綠帶內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噴水池拋廢棄物。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一)、(二)項違章行為損傷了樹木花草;
2。車輛撞傷、掛傷或機械損傷樹皮、枝丫、花草;
3。撞倒、損壞公園、風景區、小游園等綠地欄桿及其它設施;
4。圈圍樹木或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嚴重污染,危害樹木生長。
5。擅自移植、修剪樹木;
6。在樹下攪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管理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1。由于以上第三項違章行為造成樹木死亡;
2。踐踏花壇綠地,造成嚴重損失;
3。盜伐、盜竊樹木花草。
(九)沒收采集物,依法處以罰款。
未經園林部門批準,擅自砍伐國有樹或雖經審批(無論國有樹還是單位樹)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樹木死亡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十)未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規劃區內山場及綠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對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以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xx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15
為了把本園區建成環境整潔、優美、文明的小區,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條例精神,特制訂綠化管理規定。由物業管理人員監督實施。
第一條凡是本園區范圍內一切業主(使用人)和過往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搞好小區綠化是全體園區業主(使用人)及過往行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要樹立'愛護綠化,講究文明'的社會風尚。
第三條為保持環境美化,請你看護本小區花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毀壞花木、踐踏草坪。嚴禁在綠化地內堆放物品,踢足球,打羽毛球,不得任意開挖綠化地帶,停放自行車、人力車、摩托車。嚴禁在綠化地帶內遛狗。嚴禁在樹上拉繩、晾曬衣物被褥。裝修要文明施工,不準在綠化地帶丟放建筑垃圾。
第四條嚴禁在樹木、綠化地帶內設置各種廣告標語牌。未經同意,不準在綠化帶空地上設管線,遷移和損壞樹木、花草。
第五條嚴禁私摘花草,轎車、出租車禁止駛入草坪。
第六條有破壞園林、綠化行為的'按《國家園林、綠化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文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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