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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請銷假制度(通用19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請銷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請銷假制度 1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范教職工請假行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依據上級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教職工享受4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到2天的往返路程假。
(二)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給予7至15天的產假。
3、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折抵。
4、產假期滿上班,經1周的適應時期后可恢復其原工作量。如確因身體原因不能按原工作量繼續工作的,須經省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允許上、下午分別有一小時回家哺乳時間。
(三)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喪假按照不超過5天執行;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1至2天的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病假分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凡因病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病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2、請短假者須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請長假者須提交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診斷報告及住院病歷,并經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核認確定。
3、請長、短期病假者病愈后要求上班的,須分別持省級、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五)事假
事假分短假和長假兩種情況。因事請假不足15天的為短假,因事請假在15天及以上的為長假。
以上請假時間均含學校寒暑假、公休假和國家規定的假期。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與權限
1、各處室、年級組必須根據學校規定完善本部門請銷假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記入教職工出勤考核。凡不履行請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在學校抽查教職工紀律和出勤情況時,無學校請假證明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并計入學期考核。
2、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先由本人填寫《請假條》(一式三份)經處室、年級主任、分管校長或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分別交本處室(組)、教務處和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分管校長請假報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3、婚喪假、產假由處室、年級主任審批后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
4、病、事假按長假、短假兩種情況分別審批上報。
(1)短假。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在處室、年級主任批準,1天以上3天(含)以內的由各處室、組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辦公室備案。教職工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由主要領導審核后,報學校審批;請假7天以上15天以內的分別經處室(組)主任、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層層審核后報學校審批并報辦公室、教務處備案。
(2)長假。
①凡請長假者,只要能獨立生活須由教職工本人親自到校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陳述理由和提交《請長假申請單》等書面申請,并附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和住院證明。
②由教職工所在的年級或處室主任、年級校長及學校主要領導組成評定小組,對請長假教職工提交的證明材料與請假情況進行認定。經評定小組審核認定符合請假條件的教職工須填寫《請長假承諾書》,保證無弄虛作假行為。
三、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請產假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需延長產假者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和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請長期病假應攜帶省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長期稱病等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育局審批處理。
四、銷假
1、婚喪假、女教職工規定的產假結束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持分管校長簽字的銷假證明交教務處、辦公室備案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后,須于上班當天持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辦理銷假,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辦理補交代課費等相關手續。
3、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或事假)期滿,須于上班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省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有關證明(或主管領導簽字的相關手續),到教務處、辦公室銷假并填寫核對《請假扣款通知單》后,由辦公室報請計財處按規定補交代課費,恢復福利、績效工資等相關手續。
4、辦公室、教務處將對請銷假制度的執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教職工因自身原因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后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于包庇、隱瞞不報的部門和個人,學校將進行通報批評。
五、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2、短假。每月請假累計不超過1天者不扣工資;超過1天者從第二天起每天扣發其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請病假3天以內者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并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扣發其工資,請病假超過3天者從第4天起,學校每天扣發工資10元;7天以上不足15天者按每天扣發工資20元計。
3、長假。請長假期間,學校取消請假教職工的各種福利待遇,同時請假教職工每月須向學校交納代課補償費。代課補償費按(請假天數x800元)/30進行折合計算。
4、全學年病、事假累計達30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5、經評定小組審查認定,確因有病需長期住院治療,學校視其情況可以給予生病教職工在生活上的適當幫助。
六、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或無故不上班者;
2、雖履行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擅自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3、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離校或不上班者;
4、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5、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6、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二)曠工的處罰
1、經評定小組認定不具備請長假條件,但其本人仍堅持請假休息者,學校將自其離校之日起停發請假教職工工資,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予以解聘。
2、一學期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得參與當年的評優、評模及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報請縣人社部門、教育局批準予以辭退。
七、其他
1、學校發現請假教職工有偽造假證明等欺瞞行為的,一經查實除扣發其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全校通報或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處分
2、教職工考勤實行周報制度。各處室、組要在每周一前將所屬教職工上周考勤情況統計隨周工作安排分別上報教務處、辦公室,以便了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3、請長期病假的教職工必須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和準確的治療醫療機構或休養住址,以便學校領導探望。能獨立生活、有行動能力的教職工須每月15日前來校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情況并記錄歸檔。
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請銷假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他未盡事宜由學校請銷假評定小組統一解釋處理。
學校請銷假制度 2
一、學生必須在開學前一天到校,從開學第一天起開始考勤。
二、學生在上課、早操、自習、實習、設計、勞動、軍訓、集體活動等,都實行考勤,因故不參加者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論處。
三、對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切活動(含德育課)以實際占用學時計算,每天按9學時計,進行考勤。
四、學生請假必須有假條,一日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日內由班主任簽字,系批準報學工期部備案;三日以上系同意,學工處批準,報校領導備案(請假條一律用信紙寫;病假要有醫院醫生簽字的休息證明)。
五、學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應在假期前按規定向系或學工處辦理請假手續(用電報、掛號信)返校后必須持久有地方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證明和病歷或有關證明到學工處銷假,無證明者,按曠課論處。
六、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有效,口頭請假或事后補假一律無效(急病或緊急事件除外)否則按曠課論處,對請事假者應嚴格控制。
七、對病假超過四周者,報學工處、教務部作休學處理,休學以一次為限。
八、凡屬曠課者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考勤辦法》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 3
為了加強學生管理,有效預防學生隨意進出校園、隨意不到校上課,防止學生流失,提高鞏固率,降低學生輟學率。
根據市教育局內部傳真電報“關于加強學校請假、銷假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出現違反本制度情形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學校要嚴格日常學生請假管理,每日每課清查學生到校到班上課情況,對未按時到校到班上課的學生,及時追蹤清查,及時上報,直至有結果為止。
二、學生請假離開校園的,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簽字認可后,班主任教師方可簽字同意請假。
三、學生請假離校期間,班主任要隨時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保持聯系,隨時掌握學生的動向。
四、請假離校學生屬于留守兒童的.,由對口包保教師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保持聯系,要確保請假學生離校期間處于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的監護之下,包保教師要隨時掌握請假學生動向。
五、學前班、幼兒園不屬于九年義務教育的范疇,學校要召開好家長會,明確學校和家庭職責,制定好相關制度,簽訂好各類安全責任書,在供餐、接送過程中要有細致安全的措施和交接手續。
六、有寄宿學生的學校,學生課外時間需離開校園的,必須嚴格請假、銷假制度,嚴禁管理人員未經許可隨意放學生外出,學校要嚴格巡查制度,防止學生不假外出,若發現有不假外出的學生,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及時追蹤,直到有結果為止。學校追蹤無結果的,立即上報相關部門。
七、學生上課期間或在校住宿因病請假的,如沒有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到場,學校應安排班主任教師、寄宿管理人員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聯系,同時安排專人及時陪同學生到醫院就診。
八、學生請假期滿,回校上課,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與學校要有交接手續,保證學生按時返校。
九、各學校要實行課間巡查,每節課前清點學生人數,發現學生逃學,及時報告,由班主任及時與監護人或委托監護人聯系,追蹤學生去向。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之前清點學生人數,情況要向當天值日教師報告,值日教師嚴格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務日志填報學生出勤情況。
十、無故曠課達一周以上,具體去向明確,經學校第二周兩次以上勸返未果的,學校填報學生名單報管理中心上報鎮人民政府啟動勸返復學程序,直至有結果為止。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 4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一、教職工請病、事假均應具假條,向學校報告,經批準后,在教導處登記,假條存于教導處備案。
二、事假:
1、每個教職工每月的事假控制數為1天。不累計計算。
2、預發性事假憑借假條(需調課的憑調課表)請假,批準后方能離崗。如果調課未落實不予批假;如果調課后(以調課雙方簽字為準)又無人上課,則按實際節數處理接受者。
3、突發性事件:家人或受委托人憑借假條到學校請假,批準之時起生效,1天以內的'事假需調課的代課費自付,凡事假1天/月以內,學校不予扣減津貼,超事假扣60元/天。這種情況下,學校安排教師代課,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三、病假;
1、突發性病假
請病假者上班時必須交驗就診醫生簽具全名的處方、藥發票,公章須清楚,學校扣減津貼從第5天開始,第一天10元,第二天20元,第三天30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每學期累計計算。
2、住院病假:
住院治療7天以內不扣,憑正規醫院疾病診斷書,入院證明及請假條請假,出院后交驗出院證明、藥發票(復印件)其課程由教導處請其他教師代上,代課費由學校支付;住院治療時間在30天內(不含30天)每天扣10元;病假時間在30天及以上只發績效工資的60%(即按退休人員處理)。
3、如果校內出現諸如癌癥等嚴重疾病,需院外療養治療的,由本人申請,經行政研究,交由全體教師討論是否休養和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四、法定假:
1、產假:計劃內生育假,產前、產后累計含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共90天,晚育假(女方在24歲以上)共110天,憑請假條請假。
2、計劃生育假:憑醫院證明、請假條請假,第一次給公假15天(第二次及以后不給假)。上崗時交驗手術證明。
3、婚假:憑結婚證、請假條請假,假期五個工作日。一方到另一方異地結婚,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婚假(路程假)。晚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以上)增加10天(晚婚、晚育假均需出具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
4、喪假:直系親屬去逝,喪假5個工作日(根據路程遠近適當增加假期)。
5、探親假:國家正式職工可請探親假,但僅在寒暑假中進行,中途不得請批探親假。探望父母者,4年一次,探望夫妻者,一年一次。
6、超出法定假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算)。
五、各種公事、出差:
1、函授學習及有關培訓,憑通知,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2、開會、出差憑上級通知或校長指令行事。課程由參學者(參培者)調好,交教導處登記備案,作為計算代課費的依據,代課費由學校統一支付10元/節。
六、各種假的審批:
1、各種假均由校長審批(校長不在校時,可委托一人代理);
2、各種假自批準之時起生效。
七、若有下列情形,由學校給予嚴處:
1、曠課一節,扣50元。
2、曠工一天扣150元,每學期曠工超過3天的,停課學習整頓,并且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3、擅自調課離校者,處當事人雙方各30元/節;如果未經同意調課表者,必須立即糾正,如不糾正者私自調課處理。
八、各種學習、活動無故不到者一次性扣款10元,遲到早退者每次扣5元。九、期初、期末各一周內的請假所扣款金額加倍。
十、代課費的標準:代課原則上是代上請假人的課程,初中、小學10元/節。產假、婚假、喪假期間出勤的,學校給上課補助費12元/節。
十一、學校設全勤假獎勵,一學期未請事假、病假者,獎勵100元。
十二、本期教職工周一簽到時間為:早讀前,班主任必須到指定地點參加升旗儀式;周五下午第二節下課后。地點在警務室。未簽到者一次扣20元。
學校請銷假制度 5
一、教師請假要履行請假手續,返校后到教導處履行銷假手續條,若未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在原有請假天數上多記一天假。
二、教師有事必須請假,半天假(上、下午定義為半天,跨越上下午的為一天)向教導處請,并自行調課(向教導處交請假條并登記代課的教師后方可離校)寫清具體時間段,一周內請半天假超過兩次的,超一次扣5元。
一天假向分管副校長請,兩天假、三天假向校長請,不準自行調課,教導處統一派課,離校時向教導處交假條,假條上必須有分管副校長或校長的簽字,一天扣30元。
另外連續請假未超過10天的除去雙休日記為請假天數,連續請假超過10天未超過20天的(星期六、日記入請假天數)一個月內累計請假加請假期間雙休日超過20天的.扣700元,不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
教師如有曠課,曠一節扣10元、曠半天扣30元、曠一天扣日工資。
三、產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請假人在校內請假留請假條;未在校請假,以短信形式請。
五、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30天,學期考核定為不合格。請假中若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扣取一月績效。
學校請銷假制度 6
1、學校嚴格執行作息時間規定,不得隨意調課、停課和放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課或放假的,一天內報中心校(鎮)批準,超過一天,報縣教育局批準。
2、事假:教職工因事請假,應先安排好自己的課程,報教導處備案,然后辦理請假手續,寫請假報告,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離校,到期必須及時回校銷假。每學期一般累計不超過十五天。
(1)常務副校長請事假(或外出辦事)一天以上至一周內,向中心校校長請假;
一周以上報請中心校校長同意后,向縣教育局請假、銷假。
(2)副校長及中層干部一周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準;
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同意后,報中心校批準;一月以上報縣教育局批準。
(3)教職工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準;
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準;一周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準;超過
一個月的,按程序報縣教育局批準。
3、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需持病歷、就診醫院的建休證明和請假報告,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在學校決定準假天數后,始得離校;突發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療休息,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1)病假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準;
三天以上至一周由常務副校長批準;一周以上至十五天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準;十五天以上至一月內報中心校批準。
(2)凡病假一個月以上的',均須附縣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發票,經學校審查報縣教育局批準。滿一個月后仍需請病假的,必須憑當時病歷發票和醫院建休證明,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4、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二十三天(含節假日)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并事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
5、喪假:一般三天(須自己直系親屬)。
6、產假:產假九十天(包括產前休假)難產或雙生增假十四天,晚育者增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假三十天。產假時間與寒暑假重疊的,可按重疊的實際天數的三分之一延長時間。產假期滿因病需繼續休養的,按病假處理。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給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顧假。
7、所有人員請假,必須嚴格履行書面報告、審批、銷假等手續,若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離職守的,或請假期滿未經批準仍不上班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8、平時正常考勤期間請病事假,每天扣款6元;長期病事假,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執行;曠工一天,扣款20元;曠工超過一天,除扣款外,按績效考核辦法規定執行。擅自離崗一個月(從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或未經批準續假超假三個月(從超假之日起停發工資)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60天的,報上級按自動離職處理。
9、較長時間生病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考勤者,須按縣教育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經校行政會議討論同意方可準假或不參加考勤,其間不享受考勤獎,也不扣款。婚假、產假、喪假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參加考勤不享受考勤獎,亦不扣款。
學校請銷假制度 7
一、學校作息時間規定
上班時間:
下班時間:
希望全體教職工認真遵守作息時間,提前到校,按時下班。
二、遲到、早退、曠工的含義
1.所謂遲到是指上午上班時間后、下午第一節課上課鈴響后到校。
2.所謂早退是指下班時間前離校。
3.所謂曠工是指不請假不到校上班上課或請示沒有得到批準不到校上班以及強行離校的或先斬后奏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考勤具體辦法
1.學年考勤與年考評直接掛鉤,每月考勤總分為12分。
2.教師上課遲到、早退或提前下課每一次扣0.1分累計超過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曠課1節扣1.5分。
3.進修學習不扣分,事例一節扣0.1分,病假一節扣0.05分。
4.本人沒課,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請假手續的扣1.5分(記入曠工積分)曠勤一天扣三分。
5.對于經常遲到、早退的給予批評教育,遲到1節的要自覺向主管領導說明情況,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請假手續,2節以上的要進行登記。履行學校規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規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請假私自離校,學校臨時開會、開展活動、檢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責任自負,扣1分(記入曠工積分)。
7.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教師互相換課未出現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緊急特殊情況,學校制定臨時考勤辦法,期滿后仍按本制度執行。
9.婚喪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會考勤按本人上課同等對待,例會點名不到者為遲到,例會不準中退、早退。未請假的.按曠工處理。
11.學校組織的臨時會議履行請假手續的不扣分。
12.教師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況,學年末考勤匯總記入考評檔案。
13.舉辦各類活動或會議,主持人要把考勤情況報主管領導,隱瞞事實,責任由主持人承擔,按曠勤處理。
四、請銷假制度
1、教職工有事要請假,在請假期間內有教研、學習、檢查等活動的應先向組織會議或活動的主持人請假,經批準后執行,請假結束后要及時銷假。
2、有事需要和別人換課的,自己和別人調換好并將調換的基本情況寫明簽字后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要有記錄。未經批準私自換課的按曠課論處。
3、一月內累計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請假,累計兩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長請假,中層和副校長向校長請假,校長向教育局請假。
4、建立請假登記本,對各種請假情況(含考勤制度里的規定)都要進行登記。
5、屬總務、政教主管的教師在請假條上由批準領導簽字后,一律交給主管考勤領導才可執行請假;校長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辦理,主管考勤的領導負責統計。
6、請假返校后實行銷假,返校后向主管領導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對于請假期滿后要求續假的,一律向校長請續假。
8、超過一周的事假(喪假),要落實代課教師資費由教師本人承擔。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超過兩周以上的代課教師資費由本人承擔。
9、各類例會同樣適用于本制度。
學校請銷假制度 8
為了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全面促進教育教學工作,理順請假手續,加強考勤,杜絕無故曠課、曠工現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制度
(一)請假辦法
1、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含1天)必須寫請假條,經所在處室領導簽字后,到校長室審批。并在請假條上注明自己所帶課程的安排情況。
2、教職工請病假1—7天(含7天)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
(二)請假期限
1、學校上課期間原則上不得請普通事假,但確有特殊情況的每年可請普通事假7天,可以是幾次普通事假累計,可以是前后接續,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
2、直系親屬去世,學校給予10天喪假,不包括來回路途所用時間。少數民族教師直系親屬去世,按民族習慣給予喪假。
3、教職工婚假為15天。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范圍內生育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男教師在配偶生育期間可請陪護假7天。
4、教職工請假期間,如包括“五一”、“十一”、周日等法定假期,則一并算為假期。
5、教職工在外函授期間,如與學校上班時間沖突,可請假7天(可在寒暑假前后累計)。
(三)扣發工資標準
1、喪假、產假、婚假、住院期間不扣工資。
2、每學期病假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
3、普通事假一學年累計7天之內(含7天)不扣工資,超過7天,超過的.天數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4、一學期內7天病假后不得請病、事假。如堅持續請病假,必須持住院醫藥費發票、出院證銷假,否則按特殊事假對待;如堅持續請事假,則按特殊事假對待。住院期滿續請事假,按特殊事假對待。特殊事假1天扣發日工資的40%。
5、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不含20天)或病假累計超過60天(不含60天)不得享受年終福利待遇。
6、教職工每超假一天1天扣日工資的200%。
(四)其他
1、孩子上幼兒園的教職工,可向處室主任、教研組長口頭請假接送孩子。
2、臨時外出的教職工須向處室領導口頭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0分鐘,超過時間按曠工對待。
3、臨時外出,絕對不得耽誤上課,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考勤制度
1、上下班、開會、值周、打掃衛生等各種集體活動,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1節計。
2、不參加會議、值周、打掃衛生等集體活動1次按曠工1節計;坐班時間無故外出,每45分鐘計曠工1節。
3、教師無故缺勤按期間工作內容考勤,即有課期間按曠課計,無課期間按曠工計。
4、教師曠課1節扣日工資的100%,曠工1節扣日工資的50%。
5、教輔人員累計缺勤1天扣日工資的300%。
6、由教務處、政教處、各班學生進行聯合考勤。
三、各處室每月一次把本處室考勤、請假情況報校辦,校辦統計后給會計室下文扣發工資。
四、本制度自20xx年8月13日起執行。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務會。
學校請銷假制度 9
為進一步健全學校請假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重申教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1、 請假程序: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校長審核→教導處安排、備案→辦公室存檔
2、請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病假附上醫院證明,事假應寫清事由。如遇急并急事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補辦。
3、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再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能續假。不能來校續假的,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出申請,返校后補填請假單。
4、請假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考勤由辦公室主管,請假期滿后,要履行銷假手續,未銷假造成考勤上失誤的,由請假者負責。
6、教職工例會上將定期公布考勤情況。
7、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校長簽字批準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8、鑒于教職工有寒暑假,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假期,如確須在教學時間舉行婚禮,學校給婚假三天(舉行婚禮當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視為出勤。
9、女教職工生產假: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準假3天(從死亡之日起連續3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
11、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12、教職工子女婚嫁,準假二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13、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出勤。
14、教職工離校在離校期間保持通訊暢通,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記、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半天以上需具備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5、教職工要按要求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后5分鐘后視為遲到,20分鐘后到達視為曠工,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
16、教職工在教學期間內休假、外出學習在兩天以內(含兩天),需安排好本職工作,辦好交接,并報教導處備案,方能離校,否則視為工作失誤(遇急重事除外)。
17、以上視為出勤的事假都應填寫請假單。
18、本制度從20xx年5月3日起執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 10
一、實行請銷假制,教職工持請假條請假,假期到時必須銷假。請假時先到部門領導處請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門領導的審批假條到學校請假。嚴禁不假離校和請霸王假,嚴禁無病呻吟和小事長假。
二、除婚喪嫁娶按規定請假外,教職工因其它原因請事假應嚴格控制,一學期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7天。請假在3天內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審批,4--7天由教育辦公室審批。
三、病假,7天以內由學校審批,7天以上15天以內由教育辦公室審批,15天以上由本人書面申請,并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教育辦同意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的'工資待遇按蒼教[20xx]14號文規定執行。
四、學校規定:
1、事假期合計超過7天的,從超過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資(含津貼74元)扣出勤款,全期無事假的給予獎勵。
2、病假連續超過14天的不發該月74津貼,連續超過兩個月的不發該期(半年)的74津貼。(文件規定的特殊病除外)
3、對不假休假,越級批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假,超期休假等,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追究紀律責任。短期曠工處日均工資3--5倍的教育費,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學校不安排工作崗位。
4、凡期累計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無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優,不能評模。
五、學校開會、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的請假與此規定相同。
學校請銷假制度 11
1、教職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時上班,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假半天以內(不含半天),當事人具備假條,由值周領導批準簽字并登記存檔;請假半天以上、3天以內者,必須向校長請假,并將有校長簽字的假條送值周領導登記存檔;請假3天及以上者,由校長簽字后報區教體局領導批準,并將有局領導簽字的假條送值周領導登記存檔。所有請假如需調課,必須報告教導處,落實調課并做好記載。請假人應留下有效聯系方式,保持通訊暢通。
3、請假期滿回校上班,必須于當天向請假對象銷假,同時報告教導處。
4、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休假證明或藥發票請假。
5、因患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當日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者,須按上述程序先用電話說明情況,并于上班當日補全書面請假手續。其余各種請假均由本人提前填寫請假條。嚴禁代假。
6、超過規定的'上班、集體活動時間為遲到;提前下班、集體活動中途無故退場為早退。遲到及早退超過30分鐘者按曠課處理。
7、未經教導處允許,私自調課而造成無人上課者,原應上課教師視為曠課。
8、遲到及早退每次扣5元。曠課每節扣20元。事假每天扣20元,一學期事假累計超過6天(含6天)者,期末教師個人量化考核出勤一項以0分計;一學年事假累計超過12天(含12天)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并不予發放任何獎金。病假40歲以下超過兩天(不含)、40歲及以上超過3天(不含)者,每超出一天扣10元;住院者憑入院、出院證明不扣;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曠工每天扣50元,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的資格和一切獎金,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9、婚假、產假、喪假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為參加子女家長會而請假者,憑家長會通知書可不作請假計,但不予發放全勤獎。
10、未盡事宜及其他特殊情況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
學校請銷假制度 12
為嚴肅工作紀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教職工考勤及請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教學人員與教輔及管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各有特點,考勤要求各不相同,但都必須按照學校的規定上下班,履行崗位責任制,接受學校考勤。
1、出勤要求
(1)各處室、部門員工實行坐班制時間為上午7:45—12:05,下午14:30—17:30;教學人員坐班制時間為上午9:00——12:05,下午14:30——17:30,并按學校作息時間表和周程表安排,參加各種活動,不得遲到、早退;校醫室、生活部等崗位的工作時間,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規定。
(2)教師要嚴格按課程表上下課及下班輔導、開展課外活動,不遲到,不拖堂;按周程表依時參加業務學習,參加教研活動以及學校、處室、年級組、科組會議;
(3)級組長、班主任按職責要求檢查學生出勤兩操和其他情況,以及負責周日晚修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校,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4)教師及教輔助人員都要依時參加值周工作(進行早讀、午休、晚上巡校等)和假日值班,除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外,一律參加周一(早7:30)的周會(升旗儀式);教學和管理人員按規定依時參加晚自修值班和雙休日留校生管理工作;
(5)鑒于學校有寒暑假,教職員工的探親和結婚應盡量結合寒暑假妥善安排,因特殊原因必須在工作期間結婚的,原則上只準假三天;產假期滿的女教職員工應按時回校上班;
(6)無特殊原因,不得利用學期內的工作時間赴外地旅游探親;
(7)學期末由學校安排提前考試的科目,考試后該科教師按坐班要求回校上班,具體工作由科組長事先提出計劃,作好安排。
2、考勤管理
(1)全體教職員工上下班,一律按規定進行考勤,每月底各處室負責人及各年級組長將教職工考勤表報辦公室;
(2)教師上下課、下班輔導、級組會議、業務學習等由級組長考勤;
(3)教師的集體備課、教研活動、課外活動輔導、科組會議、升旗儀式由科組長協助年級長考勤;
(4)值周值日、假期值班及雙休日留校生管理工作分別由總值和學生處、辦公室考勤;
(5)教輔人員分別由辦公室及處室的主管考勤;
(6)考勤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理,如不負責任者給予批評,因考勤不嚴出現責任事故,對當事人和考勤人各罰款50-200元;
(7)造成責任事故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500元,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當事人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考勤及獎懲
(1)考勤周期為每月1日至31日;
(2)凡值日缺勤一次(早崗、午休、晚修),不參加升旗、各項學習等(按考勤管理要求),每項缺勤一次,罰款50元;遲到、早退罰款25元;
(3)凡一學期病假累計30天,事假累計15天,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遲到、早退累計5次者,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
(4)節日慰問金及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①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發放節日慰問金的標準和發放日期。
②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按自然年度計發
發放的范圍為上年底在冊并轉正人員
發放標準:本人標準工資/12個月x實際工作月數
受到違紀處理的人員不計發
試用期人員不計發
休假人員按規定處理
中途離職者不計發
二、請假制度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來校工作,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一般情況,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領導批準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前請假者,事后兩天內應及時補辦,凡不辦理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3)因故臨時不能參加業務學習或全校性集會、教研活動或集體備課,級組會議或級組活動,請假人分別向辦公室主任、科組長、級組長提出口頭或書面請假;
(4)審批人在簽署準假前要與有關部門通報,在妥善安排好代課、代職、代工,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準假;
(5)請假人請假前需先到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完畢并經相關部門主管批準后,交辦公室審核備案;
(6)請假到期因特殊情況仍不能回校上班,應用電話、書信等方式提出續假申請,獲準后方可續假,返校后要及時補填請假單;
(7)請假期滿回校上班,應向辦公室銷假,如因未銷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由請假人負責;
(8)請假必須經過以上正式手續,員工個人之間不允許私自調課、代課,若出現私自調課、代課行為的,按違紀處理,并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造成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200-500元的罰款,直至作違紀辭退處理。
2、病假
教職員工因病不能(上課)上班,須辦理病假手續。
(1)病假審批程序
①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病假3天以下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并由教學處安排調課;病假3-7天以內由主管副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并由教學處安排調課;病假7天以上,由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并由教學處安排調課。
②患急病或遇節假日急需住院治療,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立即電告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校長,以便安排調課等工作,回校后憑醫院證明或診斷書補辦病假手續。
(2)病假期間待遇
①一學期病假一個月以內,發給本標準工資的80%;
②一個學期內累計病假超過一個月,三個月以內(包括住院時間),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三個月,從第四個月起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0%計發,病假超過一個學期,作調崗處理。
工作五年以下,醫療期為三個月,工作五年以上,醫療期為六個月。病假期間不計發節日慰問金,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不再享受相應的寒、暑假期待遇,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③病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必要時,學校可指定醫院),否則按事假處理。
3、事假
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確實需要辦理私事的應請事假。
(1)事假審批程序
教職工請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并申明理由,事假3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交辦公室備案;事假3-7天以內由主管副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教學處安排調課;事假7天以上,由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教學處安排調課,請假期滿須到辦公室銷假。
(2)事假待遇
①事假期間不發計工資。
②事假在一個月內,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發節日慰問金。
4、曠工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①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崗位者
②提出請假,但未獲批準就擅離崗位者
③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雖申請續假,但未獲準,擅自超假者
④經查明請假理由不真實,弄虛作假者
(2)曠工處理
①一學期連續或累計曠工3天以上(包括3天)的,做辭退處理。
②受曠工處理的人員,停發本人該月工資的25%和停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及以后發放的節日慰問金。
5、婚假、喪假、
婚假、喪假的假期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均不另加假期數,如家屬在外地的,其假期途中的交通費由教職工自理。
(1)婚假3天(需提供結婚證明)。
(2)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教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學校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
(3)假期發放基本工資。
6、產假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者,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5天;晚育(女方在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增加15天(含節假日及寒暑假共140天)。如遇難產按醫院證明增加產假天數。
(2)產假期間發基本工資,休產假的人員不計發節日慰問金及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
(3)流產假
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女教職工懷孕兩個月以下流產,休息15天;懷孕兩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工流產的,休息45天。假期期間發基本工資。
(4)哺乳假
符合計劃生育條例,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學校請銷假制度 13
為穩定教學秩序,規范學生請假等行為,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生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圍
上課、自習、實驗、升旗、軍訓、參觀等活動及其它規定需考勤的事項。
(二)考勤辦法
1、上課、自習、升旗等活動考勤由班主任負責,考勤情況記載在《班級工作手冊》上,學期結束記入成績冊。
2、宿舍考勤由宿務老師負責,第二天上報德育處。
3、晚自習由值班老師負責,當天上報當天行政值班人員。
二、請假制度
(一)請假規則
1、學生應嚴格遵守《學生手冊》等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隨意請假,因生病等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
2、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必須履行請假程序。
(二)準假權限和報批程序
1、除特發緊急情況外,請假一律由班主任審批。未經班主任同意,擅自離校、離班,或離開學校規定時間、范圍行動的均作曠課處理。學生請假離校班主任均需與家長聯系確認。
2、請假超過3天(含3天),班主任在第三天上報年級工作組長,并與家長再次聯系確認。
3、學生請假需書面化,班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注明日期。
4、走讀生離校需將請假條交門衛;住宿生請假需向宿舍管理人員出示請假條,宿管人員登記,離開學校交門衛。
5、住宿生和參加晚自習的'走讀生請假,班主任同意后,班主任應告知當天晚自習值班的行政人員,以備查驗。學生晚自習請假應提前向班主任申請,特殊情況,由年級值班老師審批,年級值班老師負責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聯系家長確認并回復年級值班老師。
(三)銷假
請假期滿,如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應和家長聯系問明情況,并告知年級工作組長、宿舍和晚自習行政值班人員。
(四)曠課處理
1、每天早讀課時,班主任到班巡視,發現學生早讀課上課后仍未到校就應立即與家長聯系,了解情況;有特殊情況報年級工作組。
2、班主任應及時與曠課同學的家長聯系,并將有關情況報年級工作組。
3、對曠課同學,德育處根據《學生手冊》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學校請銷假制度 14
一、事假:
1、教師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教師應盡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盡量安排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滿1天扣2分,請事假累計半天扣1分。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3分。(教師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后,視為請假,未經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署意見后,報縣教育局審批,將辦理的病假請假條報學校后視為請假。
2、教師請病假在3天以上的,教師到中心學校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并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視為請假。
3、教師請病每月假累計滿1天扣1分(含1天)。請病假每月累計半天扣0.5分。教師請病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1.5分。(教師病假一學期累積滿5天,超出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三、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中心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并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后,由校長審批。
3、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師請事假1天以內的或請病假在1天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3天或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長處辦理,學校校長不給予批準辦理。
六、曠工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雇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準而擅自脫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服從組織調動、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崗工作者。
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按照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學校請銷假制度 15
根據教育局《關于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準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 醫院確診為癌癥、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匯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為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 胎者),產假為120天,產假期間,采取了節育措施、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二、審批權限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小學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先經本校校長簽字后到中心校審批登記,方可離崗。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學校請銷假制度 16
為了推行制度化管理,貫徹“以法治校”理念,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續推行制度化管理,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初中教師請假制度》。
一、請假類型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教師應盡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每月一天。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準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時間根據病情而定。
3、婚假教師結婚,期限不超過一周。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文件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準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周。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周年時準假一天,三年時準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初中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主管領導批準;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準;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準。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準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負責人要合理使用準假權限,不準越權準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準,并安排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其他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準。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請假超出規定時間的每天扣除工資20元,曠工每天扣除工資40元。
18、每月全勤獎:教師每月全勤獎勵10元;
19、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2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請銷假制度 17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三天,全年六天。教師請假天數在規定期限內,績效考核只扣除獎勵分,超過規定天數,按績效考核辦法扣分,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2、教師請假要書面履行請假手續,校長簽字后,交教導處記錄并安排教師頂課等有關事宜。
3、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主管醫生出具病假證明。變相請病假,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等事宜。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并酌情扣發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1、法定假期。婚、喪、產假在法定時間以內的假期,國家規定的工資獎金照發。學校內部的考核獎不享受,超過法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哺乳假人員,在假期內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計發。
2、事假。一月中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不足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當月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3、病假。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績效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上(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后生效。
5、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周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縣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并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6、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7、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8、請假完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六、關于教師遲到、早退和中途離校的規定
1、遲到。晚于規定時間5分鐘的.計遲到一次。
2、因特殊情況,必須中途離校或早退的,一小時內,不記請假或礦工,超過一小時的必須請假,同時在離校前到教導處、值周組、門衛上做好記錄,記錄清原因、離校時間和返校時間,否則按曠工論處。
3、學校行政對教師中途離校和早退作不定期的抽查,凡中途離校和早退者經查實按曠工記載,納入年終考核。
4、星期天下午門衛人員、班主任必須在學生進校時間前到校,例會請假的按半天請假時間計算。
說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沖突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學校請銷假制度 18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正常穩定,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3、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病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一星期以內的,由本人寫假條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請假超一星期的由校長批準,再回教育局審批。
2.教職工因病請假,3天以內具假條由校長批準,3天以上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具請假條報請校長批準。
3.事假、病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正常事假、病假教師每天扣40元(或每節課10元),全部補給代課教師。
5.教師事假、病假期間不享受30%的績效考核工資。
三、法定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按上級規定執行。
四、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醫院證明和經有權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但應扣除保險給付。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具備請假條;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⑤批準后的請假條送行政辦公室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學校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假按月統計,每月公布教師請假情況。
4.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5.曠課一節扣30元,曠課一天扣90元。
6.公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7.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
學校請銷假制度 19
1、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需自己聯系本班或者同年級同學科教師頂課,事后自己再進行要課補課;
2、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等假期除外)請假,如需教務處調課的,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教務處,再由教務處安排其他教師頂課,并當即支付代課費。如請假教師未及時支付費用,教務處不安排頂課。
3、教師因婚喪嫁娶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請假的,教師履行正式的請假手續后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其他教師頂課,費用由學校支付。
4、教師請病假的,一周以內自己負責調課,事后自己再要課補課;如讓教務處安排調課,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教師請病假一周以上,且確實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上級相關請假規定,履行正式請假手續交給教務處,教務處安排教師先行頂課。請假教師在請假結束上班后第一個工作日把相關手續(診斷證明、入院手續、病例、醫藥條等)交給教務處查驗。如情況屬實,教務處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頂課教師,請假教師不再支付費用。若請假教師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按照個人事假處理,即按照每節課20元的標準自己支付代課費,若不支付,將在學期末績效工資中扣除。教師小病大養或以休病假為名,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一經發現即刻終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崗上班,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及晉級資格,并進行批評教育;拒不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5、無論教師之間的調課還是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都要保證教室里有教師上課,授課教師必須認真上課,有授課內容,并完成課時工作任務。若教師之間因調課造成空堂的,依據實際課程表上人員處理,扣除績效100元;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頂課教師造成空堂的,不支付代課費,并通報批評,今后不再安排該教師頂課。
6、在頂課期間出現的教案撰寫、作業批閱等,由請假教師與頂課教師自行協商,學校不再做安排。
7、教師因學習培訓、教研活動、參加會議等,按照公事處理,即自行調課,事后進行要課補課,教務處不再進行調課。確實需要教務處調課的,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
8、大型集會、教師例會等大型活動及會議的,均視為正常上課,確需請假的,不需調課,但缺勤記錄納入績效考核。
9、教師請假需履行請假手續,即先由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再交給教務處,告知是請假教師自己調課,還是由教務處負責調課,教務處確定情況后方可離校,確因突發事情不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委托親屬或者同事等完善手續,教務處不接受電話、短信等方式請假。
10、教師請假次數每周統計一次并公布,納入績效考核,如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頻繁,在學期末統計請假課時總數中超過一定數量時,取消當年評優評先、晉級等資格,在年終考核時不得被評定為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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