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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1
1.目的與范圍
為保證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特制訂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的勞動保護和勞保用品的管理。
2.職責
2.1總經辦負責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與管理;
2.2總經辦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勞防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2.3各有關部門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品的要求佩戴實施。
3工作程序
3.1基本原則
3.1.1為防止各種職業中毒、外傷等涉及職業健康安全而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防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區分開來。
3.1.2各種勞防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崗位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于保護員工職業健康安全的防護用品,公司嚴格按相關政府規定要求發放。
3.1.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公司規定,結合崗位與生產作業條件的實際情況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不斷調整。
3.1.4凡上崗操作的員工必須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穿戴。
3.2管理辦法
3.2.1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3.2.2各辦公室、事業部、制品部根據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寫“崗位操作勞保用品申報單”,經總經辦審核后,按標準發放。(發放標準見附表)
3.2.3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以使發放標準符合實際性。
3.2.4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后,公司全體員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有總經辦批準的“崗位操作勞保用品申報單”才能領用。
3.3勞保用品的采購
3.3.1倉庫管理員于每月30日前,根據倉庫庫存情況和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保用品采購單,經總經辦批準后交采購部采購。(所有物品統一在麥德龍采購)
3.3.2采購部根據采購單于每月5日之前,將所需的勞保用品采購入庫。
3.4勞保用品的發放
3.4.1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必須嚴格按各崗位人員填寫登記表上報總經辦。
3.4.2倉庫管理員于每月8日,通知各部門主管開領料單領用勞保用品。
3.4.3倉庫管理員必須嚴格按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3.4.4倉庫管理員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后,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做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3.5勞保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3.5.1發放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員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3.5.2經常接觸粉塵、化學品的員工工作時必須戴好防毒、防塵口罩。
3.5.3特殊工種在工作時必須嚴格按要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5.4對于要穿防護鞋的工種,各事業部、制品部主管填寫申報單交總經辦,經審核批準后由總經辦統一購買并備案發放。防護鞋每6個月更換一次。
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后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后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威寧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單位所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術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四)職責
1.凡在公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使用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部門或者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3.生產技術處負責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3.2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3.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3.4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3.5指定負責人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該人員需經專業培訓或有相關資格證書。
4.設備保全處下列管理措施:
4.1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4.2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4.4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5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8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五)日常保養維護規定
1.設備保全處負責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產技術處負責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3.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報請生產技術處現場勘查同意后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后方可實施拆除,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4.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設備保全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職業健康防護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興文縣利群招信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所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
三、職責
1、職衛辦負責公司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
2、各單位負責各自單位現用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規程
1、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灑水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2、各單位應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公司采購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職衛辦應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⑴安全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⑵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⑶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
⑷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⑸建立防護設施檔案,收集整理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6、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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