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零售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零售管理制度1
為了規范店鋪財務運作,確保公司財產物資安全、規避資金、財產損失等風險,現對相關業務流程規范如下:
一、盤點規定:
1、盤點方法:定期、不定期、全盤、抽盤等
(1)不定期抽查盤點:指由財務部組織不定期的對店鋪各庫區及賣場的庫存商品進行抽盤或全面盤點。
(2)定期盤點:是根據每日或每周營業完成后進行的盤點,定期盤點要求進行的是全面盤點。
2、盤點前的準備工作:
(1)清點所有貨品數量,與電腦庫存數據初步核對;
(2)核對貨品標簽與貨品(貨品印記)是否相符;
(3)將各類票據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與清點;
(4)更新電腦數據庫;
(5)準備盤點所用的計量器具及各類銷售票據;
(6)由盤點總負責人指定人員參加盤點,盤點期間暫停進、退貨;
(7)避開銷售高峰期(周末、雙休日,節假日)。
3、盤點操作流程:
(1)由專門指定人員對柜臺珠寶首飾進行盤點,盤點時按珠寶首飾商品分類、品名、編號、單價、數量進行逐一核對,用掃描槍將標簽條碼逐個掃入盤點系統,確認系統內貨品圖片與實貨相符;
(2)全部掃描后查詢盤點差異,核對實盤數量及貨品是否與數據庫相符;
(3)根據柜臺實物盤點情況,電腦自動生成盤點結果報審表,打印并由全體盤點人員簽字確認,分送會計、商品等有關部門。(日盤、周盤由店鋪主管組織銷售人員進行;由銷售人員按實盤數量如實填寫盤點表,店鋪主管或主管要指定專人負責監盤,盤點完成后,雙方和主管要在盤點表上簽名確認)。
4、盤點結果處理:
每次盤點完成后將制成盤點表,由相關盤點人員及監盤人、店鋪主管簽名確認,盤點表要先與店鋪臺賬核對確定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要立刻找出差異原因并分析。
正確無誤的盤點表將上交財務部,由財務部相關人員負責核對賬實是否相符,如有差異,要及時跟進和找出差異原因。
對于盤虧的物品,要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要對責任人和店長等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為了實時對店鋪的現有庫存進行監控,要求店鋪每天要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銷售日報表至財務部(具體看格式),由財務部相關人員核對庫存商品是否正確,從賬面上對商品進行監控,如確有必要,財務部將派出專人至店鋪進行突擊或通知盤點形式進行實地盤點,以確保賬實相符。
二、店鋪的現金及備用金管理規定:
1、店鋪營業款(碎銀)和備用金必須分開管理,營業款(碎銀)不得挪作備用金使用,一經發現,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元。當天的營業額與碎銀分別獨立存放,當天營業款現金由店長清點審核獨立上鎖存放,第二天店長自己取出存款;如店長休息,營業款由組長鎖好存放,直至存錢人員(店長/銷售主任)在同事見證下,開鎖復核。要求在有監控攝像頭下復核。
2、店鋪備用金的金額按店鋪面積大小、商場經營模式(專賣店/商場租賃柜臺)決定。商場租賃柜臺500元/月;專賣店面積小于50㎡的1000元/月,專賣店面積大于50㎡小于100㎡的1500/月。
3、備用金應用于日常店鋪開支及低值易耗品等購買,購買物品需要保留憑證及票據,并每兩個禮拜按既定報銷流程到財務部報銷一次。
4、備用金由店長保管,和費用票據單獨存放于保險箱內。
5、各店鋪要對備用金的`領用、報賬等情況進行登記,合理領用備用金,登記本上要求有日期,用途、收入、支出、報賬日期或是返還日期等事項,要求經領人和批準人簽名。備用金報賬后的余額要及時進行返納,返納要求在事項完成后三天內辦理完畢(如有特殊情況應先與店鋪主管溝通,可以推遲二天辦理),備用金登記本要求專人登記保管(具體格式如附表)。每天營業終了店鋪要把當天的備用金情況上報財務人員,上報內容包括:上日余額,本日支出(詳細說明支出內容),本日收入(列明收入內容),本日余額。
6、店鋪營業款(碎銀)必須鎖入保險箱,第二天當班人員上班后應及時清點并確認是否與臺賬相符。
7、原則上店鋪的每日庫存現金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除碎銀、備用金外),超出規定金額必須在當日下午四點前,由店長或主管如數存入公司為店鋪開設的指定銀行賬戶中,并保留存款回執以備核查;店長或主管外出存款時必須在其他員工見證下,在存款簽出本上登記、簽名。
8、公司及店鋪任何人員都不得挪用店鋪錢款,店鋪需使用備用金支付日常開支的,100元以下有店長批復,超過100元不滿200元的由主管批復,200元以上需經經理同意后方可開支,店鋪備用金要設置專門登記本(登記本相關規定按第二條規定執行)。未經規定的程序請示同意,擅自挪用營業款者做貪污或盜竊公款處理,除追回贓款外,按公司財務制度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收銀規定:
1、日常工作中要求熟練使用收銀機和POS系統,收銀時要堅持唱收、唱驗、唱找、唱付;仔細檢查貨幣真偽,用視覺和觸感檢查貨幣真偽并用驗鈔機正反兩面復驗;如違反操作規則,誤收假鈔的,由責任人承擔,無法分清責任人的由當班人員集體承擔;
2、在使用POS機刷卡收銀時,應嚴格按照流程操作,要求顧客輸入密碼、簽名確認,并保管好刷卡單據,于每月規定日期將POS機刷卡交易單與銷售小票、銷售報表一起交給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定期與POS機刷卡銀行進行對賬,以保證轉賬情況的真實性;
3、在發生POS機交易成功與否難以確認的情況時,不得發出商品或退還現金給顧客,應及時與銀行聯系,查實并確認POS機交易實際情況后,做具體處理。違反操作流程,造成損失的,一律由責任人承擔損失;
4、營業結束時,營業員按銷售憑證第二聯進行統計匯總,記錄當日銷售總金額(與財務對賬辦法詳見財務管理規定)。
5、清點當日銷售貨款和POS機交易小票,是否與銷售總額相符,現金和票據,是否與店鋪臺賬相符,此過程一人清點,店長/組長復核,核對完畢后由兩人在柜組臺賬上同時簽字確認。
零售管理制度2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零售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藥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個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標準、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構成。總部是連鎖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連鎖企業的物流機構,門店是連鎖企業的基礎,承擔日常零售業務。跨地域開辦時可設立分部。
第四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是企業法人。
第五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程序通過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并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通過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并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一)總部應具備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教育培訓等職能。總部質量管理人員及機構應符合藥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準。
(二)配送中心應具備進貨、驗收、貯存、養護、出庫復核、運輸、送貨等職能。質量管理人員、機構及設施設備條件,應符合藥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準。配送中心是該連鎖企業服務機構,只準向該企業連鎖范圍內的門店進行配送,不得對該企業外部進行批發、零售。
(三)門店按照總部的.制度、規范要求,承擔日常藥品零售業務。門店的質量管理人員應符合同規模藥店質量管理人員標準。門店不得自行采購藥品。
第六條
直接從工廠購進藥品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立化驗室。化驗室人員、設備等條件,應符合藥品批發同規模企業標準。
第七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其他商業企業或賓館、機場等服務場所設立的柜臺,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八條
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方可跨地域開辦藥品零售連鎖分部或門店。
(一)跨地域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構成。
(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中心能夠跨地域配送的,該企業可以跨地域設門店。
(三)跨地域開辦的藥品連鎖經營企業,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開辦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的基礎上審核,同意后通知開辦地發給《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四)開辦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工作要嚴格掌握開辦條件,不允許放寬條件審查和超越條件卡、克。審查工作在15日內完成并上報審查結果。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零售管理制度4
1.目的:把好購進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品數量準確,外觀性狀和包裝質量符合規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藥品進入本店。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74、75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7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店所購進藥品的驗收。
4.責任:驗收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藥品驗收必須執行制定的《藥品質量檢查驗收程序》,由驗收人員依照藥品的法定標準、購進合同所規定的質量條款以及購進憑證等,對所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5.2藥品質量驗收應包括對藥品外觀性狀的檢查和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專有標識等內容的檢查。
5.3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或藥品驗收操作臺上按規定比例抽取樣品進行檢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本店規定到貨二日內須驗收完畢。
5.4驗收首營品種應有生產企業提供的'該批藥品出廠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書。
5.5驗收進口藥品,必須審核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上述復印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的原印章。
5.6藥品驗收必須有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驗收員對購進手續不齊或資料不全的藥品,不得驗收入店。
5.8驗收工作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或質量有疑問的藥品,應予以拒收,并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進行復查。
5.9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員應與營業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營業員依據驗收結論和驗收員的簽章將藥品置于相應的區,并做好記錄。
零售管理制度5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零售管理制度6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范。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零售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銷售人員要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第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現場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隱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報告制度;
(五)查驗操作規程;
(六)拆箱操作規程;
(七)堆碼操作規程。
第九條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三)零售網點選址及外部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要求規范》(AQ4128-20xx)規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五)零售網點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
(七)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賬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八)配備2個(含2個)以上的5公斤干粉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網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許可核定存放量;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置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嚴禁煙火;
(二)禁止吸煙;
(三)禁止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采購本縣經營批發企業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臺賬,做到進貨、銷售和庫存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泄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濕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二條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并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縣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零售管理制度8
1.目的:規范本店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67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61條、64條。
3.適用范圍:本店環境衛生質量管理。
4.責任:營業員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營業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
5.1.1營業場所應寬敞明亮、整潔衛生,不擺放與營業無關的物品,無污染物。
5.1.2營業場所門窗、玻璃柜明亮清潔,地面無臟跡,貨架無灰塵、污漬。
5.1.3營業場所墻壁無塵、無霉斑、無滲漏、無不清潔的死角。
5.1.4藥品包裝應無塵,清潔衛生;
5.1.5資料樣品等陳列整齊、合理;
5.1.6禁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5.1.7拆零藥品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
5.1.8營業場所,符合常溫條件,并與室外環境有效隔離。營業場所應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及其他區域分開,符合衛生、整潔要求。
零售管理制度9
一、為確保所陳列藥品質量穩定,避免藥品發生質量問題,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陳列的藥品必須是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合格藥品。
三、陳列的'藥品必須是經過本藥店驗收合格,其質量和包裝符合規定的藥品。
四、藥品應按品名、規格、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條件要求分類整齊陳列,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物價標簽必須與陳列藥品一一對應,字跡清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與一般藥,中藥飲片與其他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五、拆零藥品必須存放于拆零專柜,做好記錄并保留原包裝標簽至該藥品銷售完為止。
六、需要低溫保存的藥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溫下陳列,需陳列時只陳列包裝。
七、中藥飲片應一味一斗,不得錯斗、串斗、混斗;裝斗前應進行質量復核,飲片斗前必須寫正名正字。
八、對陳列的藥品應每月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處理。
九、用于陳列藥品的貨柜、貨架等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零售管理制度10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零售管理制度11
目的:為規范藥品養護環節的管理,保證陳列儲存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范圍:適用于本企業陳列儲存藥品的質量管理。
職責人:藥品養護人員
內容:
堅持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陳列藥品的安全有效。
質量負責人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處理藥品養護工作中的`質量問題。
養護人員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對溫濕度進行記錄。
作好藥品效期管理工作,三月內近效期藥品按月填寫效期催報表。
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有效控制,不合格藥品必須存入不合格藥品專區,作出明顯標志。
負責對保管養護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建立儀器設備管理檔案,確保正常運行使用。
養護檢查中發現質量有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報告。
及時分析養護信息,并上報質量負責人。
零售管理制度12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6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零售管理制度13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
零售管理制度14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零售管理制度15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三、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倉庫、柜臺內嚴禁吸煙。
七、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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