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
為了充分發揮廣人民群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范校車運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駱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后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采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于舉報情況,如實記錄,并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愿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2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隨意變更不是專用校車司機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五、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六、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不開賭氣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4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控系統。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5
威格幼兒教育中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為規范我園校車管理,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車內不準吸煙。
5、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7、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0、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隨車照管員安全工作職責
1、隨車照管員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2、隨車照管員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上車。確保乘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3、隨車照管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隨車照管員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隨車照管員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隨車照管員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并簽字,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隨車照管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隨車照管員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7、車到園后,幼兒下車,隨車照管員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隨車照管員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隨車照管員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
8、家長應到站點接送幼兒,嚴禁讓幼兒獨自過公路,否則后果自負。隨車照管員應將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方可離開。
9、跟車老師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幼兒缺席要及時與家長聯系。
10、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隨車照管員必須在當日跟車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11、跟車老師在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行政后勤主管簽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處備案。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6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運行情況檢查,并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志。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于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后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沖并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在違法行為消除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8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校車管理規定》,切實加強我園接送車安全管理,特制定我園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接送車依法每半年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統一噴涂車身顏色用校車標識;
二、嚴禁使用拼裝車、報廢車、套牌車、無牌無證等車輛接送幼兒;
三、嚴禁超員、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駕駛員不得在駕駛車輛時抽煙,不得接打電話,不得閑談;
四、駕駛員必須滿3年駕齡以上,持A2以上駕照,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且無犯罪記錄,應建立駕駛員、車輛信息檔案;
五、途經河堤、池塘、水庫、山體滑坡、急轉彎、陡坡、窄橋、道路泥濘結冰等危險路段,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遇暴雨、冰雪、霧等惡劣天氣,應停駛;
六、及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其它商業險;
七、接送車必須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使用;
八、必須制定接送車定人定車座次表,且每車次配備一名教師護送,嚴格實行上下車點名制;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保持車廂清潔衛生,定期對車廂內消毒。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采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運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并嚴格按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置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并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規行為,并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運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信息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8、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臺,配備GPS監控網絡和實時視頻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掌握運行動態,記錄運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運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采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短信平臺、QQ群、電話、網絡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0
幼兒園娃娃車是接送孩子專用交通工具,關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加強對園車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師:
1、接送車都要帶學生花名冊,并進行點名上下車。
2、要組織幼兒排隊上下車,注意乘車紀律和安全。
3、上車后給每位幼兒安排座位,播放碟片,并教育學生不要把頭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車要接送老師親自開門,要等車停穩了才能讓幼兒上下車。
5、在接和送的過程中,接送老師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應把學生送到指定地點。
6、接送老師應先開門下車后再組織幼兒有序下車,和家長實現交接(早晚:從家長手中接過孩子,將孩子交到家長手中。)
7、對沒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師要打電話聯系家長,并告訴班主任。
二、駕駛員: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交通法規,接送學生時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中速行駛,禮讓三先,安全正點。
2、駕駛員要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準時到崗,協助跟車教師維持好學生上車時的秩序,做到正點發車。
3、校車返校后,駕駛員必須有序地將車停到指定的`地點,然后對車輛進行清掃,保持校車的整潔。
4、注重車輛的保養,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周六要對車輛進行檢查與保養,發現問題必須立即檢修。
5、校車應做到專人專車,駕駛員不得隨意將校車給他人學車與駕駛。不得隨意更換司機,如當班司機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必須事先告知學校管理人員。學校經查驗有關證照后,方能讓替班者試車,駕駛技術不熟練的不準出車。
6、負責接送學生的教師,要經常教育學生,做到有序乘車,文明乘車。維護好車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機在指定地點停車。車停穩后,才能讓學生上、下車。
7、駕駛員不得酒后開車,不得開疲勞車,不得開有“病”的車。
8、駕駛員必須接受學校后勤管理人員的管理,每學期由總務處按本制度擬定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狀。
9、考勤管理:遲到一次10元;請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除交警部門罰款外,學校另扣20元;
2)違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條規的按交警的處理:①按交警裁決的責任大小,依比例修復校車;②人身傷害原則上按交警裁決的比例支付,極其特殊的情況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乙方必須支付一定的底數(半年的工資)。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曙光星城陽光幼兒園
早上接車流程
1、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同家長幼兒打招呼,并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相同站點人到齊后點名關車門,發車。
5、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系,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系)
6、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并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后,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車子到點停穩后,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并交代相關事項。
7、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系家長,并將幼兒帶會園里,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1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日常檢修制度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何家小學
______年___月___日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3
學生乘坐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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