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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規章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病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病規章制度1
為保障職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規章制度如下:
一、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況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二、組織公司員工參加職業病衛生教育培訓、學習活動,樹立職業病防范意識。
三、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進入生產區域一律禁止吸煙,車間吸煙區要配備滅火裝置。
四、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高溫作業與其他站位作業場所分開,夏天必須做好防暑降溫工作。
五、安裝維護好車間、倉庫的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暢通;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六、倉庫、生產車間調墨區按要求對化學物品定位放置,做到標示警示清晰,所有油墨、溶劑由專管人保管做好收發登記。
七、對生產辦公現場每年不少于一次環境衛生檢測,并向公司全體員工公布。
八、每年組織開展實施應急預案一次,并時時調整完善應急預案,確保其適效性。
九、定期組織存在職業危害病工種、崗位的員工參加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認真貫徹落實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條款,維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關心女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
十一、做好新招人員和辭退人員進行體檢,中途辭退人員健康體檢必須到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作職業性健康體檢,發現異常及時在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及時救治上報。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安全及相關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根據“統籌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則,分輕重緩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嚴重影響職工健康、安全的問題。
職業病規章制度2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2、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3、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健康監護規定。
1健康體檢
1.1上崗前體檢
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1.2在崗體檢
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的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1.2.3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
1.2.4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1.2.5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2.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監測
2.1公司熱源部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塵毒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并準確的確定衛生監測點。
2.2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
2.3對粉塵、噪聲超標的工序,由熱源部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準值和超標的情況,預防措施等。
2.4對超標的場所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用新工藝替換舊工藝,以無毒無害的新藥劑替代有毒有害的藥劑,減少勞動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
2.5綜合辦公室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監督使用,并做到準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三、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診斷鑒定制度
1)、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2)、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3)、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審核蓋章。
4)、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5)、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治療康復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費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8)、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職業危害防治系統,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2、為了消除職業事故隱患,必須加大對“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計劃下達后,資產費由公司統一采購。
4、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每年度下達的計劃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應設專人負責。
2、資料的收集: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的各項內容進行收集,收集應按一定的規范程序和要求進行。
3、資料的甄定:對所有需要收集的資料進行甄定,確定資料的可靠真實程度。
4、資料的分類歸檔:資料的收集和存檔應分門別類,應預先根據資料的性質、來源,設計一種較為合理的分類方法,然后進行組卷歸檔。
5、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質量考核制度,責任到人,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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