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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達標區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噪聲達標區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管理,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保護人民身心健康,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達標區是指通過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綜合整治和強化管理,分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指標和區域要求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已建成的環境噪聲達標區。環境噪聲達標區域內一切企業、事業、機關、學校、部隊等單位和個人以及駛入該區域內的各類車輛,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的基本標準:
(1)達標區的區域環境噪聲(包括各功能區噪聲)聲級,不得高于達標區建成時的分貝數。
(2)達標區的固定噪聲源排放的噪聲,達到所在區域廠界標準,但不得低于達標區建成時的水平。超標在五分貝之內的噪聲源數,不得大于達標區建成時數量。
(3)達標區內的建筑施工噪聲,夜間除特殊工藝經環保部門批準施工外,必須全部達到場界標準。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須有有效的噪聲管理制度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聲和內河航運交通噪聲不得超過70分貝的標準,達到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第四類功能區標準值。
(5)對社會生活噪聲,堅持執行各項管理措施。各固定性社會生活噪聲源排放的噪聲,必須達到所在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五條環境噪聲達標區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噪聲達標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類噪聲源的專業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各環境監測站負責各類噪聲源的監測。區域環境噪聲和交通噪聲,每年復測一次。固定噪聲源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每年復測二次。建筑施工噪聲隨時監測。并按《xx省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監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向本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監測分析評價報告。由環境保護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年度噪聲達標區建設及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噪聲達標區所在區域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對本區域的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及其它噪聲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范圍內群眾對本地區的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
第二章固定噪聲源管理
第六條廠界噪聲達標的單位,必須制定噪聲管理制度,配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維修保養噪聲治理設施,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第七條由于生產工藝改變、產品結構調整、工時、班時變動等原因造成噪聲源增加,移址或增、改設備,致使環境噪聲變化的單位,應及時向環保部門重新申報登記,采取相應噪聲防治措施,經監測驗收,重新達到廠界噪聲標準。
第八條經過驗收合格的噪聲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不用或變動。
第九條對噪聲達標區驗收時遺留及新增的未達廠界噪聲標準的噪聲源,必須限期進行治理。經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要實行關、停、并、轉。
第十條噪聲達標區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產生新的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天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單位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期限,排放噪聲的強度和所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機械(如打樁、鋸板、拌料、破碎等機械和振搗器等)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采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和施工方法,排放的噪聲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標準。
第十三條在噪聲達標區內,禁止使用高噪聲強振動的錘擊式打樁機和振動式打樁機,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每天22:00時至次日6:00時,在達標區內,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經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章交通噪聲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路政和市政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和清除路面障礙物,對挖掘和損壞的路面及時進行修補,以保持路面平整、暢通,降低機動車輛行駛噪聲。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應裝置有效的排氣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保持整車技術性能良好,部件緊固。行車噪聲要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GB1495—79)。
第十七條在噪聲達標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和氣喇叭。鳴低音喇叭時,應短鳴,不準長鳴、濫鳴。夜間行車以燈光示意,任何時間不準用喇叭叫人、叫門等。消防、救護、警備和工程搶險車輛,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和警鈴。
第十八條禁止拖拉機在噪聲達標區內行駛。特殊情況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憑準行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進入城區河道的機動船舶,應裝置有效的排氣消聲器,必須按規定使用聲響聲號。船舶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進入城市港口區域,所產生的噪聲必須符合國家《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11339—89)。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管理
第二十條在噪聲達標區內的學校、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使用音響器材因過大音量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必須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商貿單位(包括個體經商者)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大聲響的音響設備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新建和新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街道辦事處要發動居委會,對居民的家用電器產生的噪聲進行管理。
第六章獎罰
第二十四條對在創建噪聲達標區,鞏固和完善環境噪聲達標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原《xx市噪聲達標區管理辦法》(湖政發〔19xx〕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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