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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1
為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保障生產運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橫河煤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評價制度。
一、橫河煤礦通防科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部門,配備專人負責整個礦區、生產作業區和所有從事生產運行的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應急救援及其它監測的聯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訂橫河煤礦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布圖;
(二)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三)監測的周期;
(四)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三、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向勞動者公布。
四、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
(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進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場所配備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超標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制訂治理計劃并加以落實;
五、實施部門及經費保障
每年安監站要提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與評價的經費計劃,保證必要的經費來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
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范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并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驗收的監測;衛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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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為了正確評價生產環境中粉塵、噪聲、高溫、毒物對職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進行監護,鑒定各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應對生產環境中的塵毒、噪聲進行定點、定期監測,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慶華集團慶華煤化有限責任公司煤焦油加氫項目。
2、職責
安全管理部負責生產環境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的定點和定期監測。
3、工作要求
一、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由安全管理部會同各單位依據下列原則和標準確定。
1.根據粉塵、毒物經常逸散和產生噪聲、高溫的范圍,職工經常停留或持續操作的地帶,能反映職工實際接觸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的.地點作為監測點。
2.凡屬同種物質存在同一廠房,不應以作業崗位確定監測點,應按實際情況確定監測點。
3.在同一地點有兩種毒物存在時,應分別按實際存在的毒物的種類,確定若干個監測點。
4.在同一個地點有混合性粉塵存在時,只確定一個粉塵監測點。
5.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一經確定,既應作為固定的監測點,并建立監測記錄。
二、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點不得隨意增減和變動,因故需要增減或變動時,必須由安全管理部審批。
三、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監測由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測,每月一次,并認真記錄。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安全管理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職業危害監測檔案,并保存監測記錄。
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5
第一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新莊煤礦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第三條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四條本制度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五條我礦必須定期對井下及其地面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樣化驗、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六條我礦安全監察科、機電動力科、工程管理科、調度室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日常的監測、資料收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監察科:開展職業危害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工作。
機電動力科:組織相關人員對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存在噪聲監測、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機電動力科:負責對井下工作場所粉塵、溫度、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及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調度室:負責收集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數據的收集、整理,并按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周期將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報送職業病防治科。
第七條各監測主管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布圖;
(二)監測的周期;
(三)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八條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監測報告及評價結果送至主管礦領導簽字批閱后,應當在職業病防治科進行備檔。
第九條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主管部門需配備專職人員和儀器,負責日常職業危害的監測工作,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以監測促防治。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采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2)按規定對粉塵、高溫、噪音、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定期檢測,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第十條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我礦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及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1)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檢測與評價結果向職工公布;第十一條監測人員要求:
(1)嚴格按照崗位技術規程操作、操作熟練、記錄詳細,職業危害檢測要做到準確無誤;
(2)按照相關規定對礦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立監測點,對配備檢測儀器定期標校,確保檢測數據準確;
(3)定期分析職業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如超出國家規定作業場所允許的濃度標準,應及時匯報主管領導,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時填寫職業危害監測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礦領導要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后,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三條我礦粉塵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類別采煤工作面掘進生產工藝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時作業司機操作掘進機、測塵點布置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工人作業地點可修改編輯
工作面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距掘進頭10~15m回風側其他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塵濃度應當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粉塵游離SiO2含量(%)種類煤塵<10 10≤~≤50矽塵50<~≤80>80水泥塵<10總粉塵4 1 0.7 0.5 4呼吸性粉塵2.5 0.7 0.3 0.2 1.5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三)總粉塵濃度,煤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
(四)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五)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六)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第十四條我礦噪聲危害監測執行如下要求: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第十五條我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依照下列標準判定:
(一)勞動者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二)勞動者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十六條我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十七條我礦高溫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一)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二)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條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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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監測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設備的建檔,集中管理設備說明書和技術文件,按計量檢定周期對計量儀器設備進行送檢,記錄使用過程中的`技術狀態、故障、事故、計量檢定等,并及時整理,建立儀器設備檔案。
2、監測人員使用監測設備,必須熟悉其性能、原理、操作、保養、維護和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并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3、監測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或使用說明書使用監測設備,保持監測設備整潔、完好和安全,認真及時填寫職業病危害監測設備使用記錄。
4、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申請維修。性能達到正常并進行校驗或檢定后才能繼續使用,并及時填寫儀器維修記錄。
5、監測人員應對監測設備進行日常保養維護,經常檢查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確保儀器設備性能正常,保證監測工作質量。
6、經過檢定的監測設備應標有“合格”、“準用”或“停用”的標記,監測人員不得使用“無標記”、“停用”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設備進行監測分析工作。
7、需降級或報廢的監測設備,經檢定部門檢定確認,由監測設備管理人員提出,經營管理部統一辦理報廢手續。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檔案經鑒定后定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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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目的`:預防、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
3、具體內容
(1)井下安裝安全監控監測系統,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各礦井通防科負責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維護,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2)各礦監控中心站工作人員每天對監測數據進行監測、整理分析,有超標現象立即匯報礦通防科,通防科立即安排查明原因,編制相應處理措施進行處理、預防。
(3)每天由監控中心站對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并上報公司調度室、公司分管領導和總工簽字后,建檔備案。
(4)各礦通防科瓦斯員每班按規定對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氣體、溫度進行監測檢查,將相關數據填寫在現場管理牌板上,并匯報通防科做好相關記錄。
(5)每15天由通防科測塵人員對作業現場的`粉塵進行1次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有超標現象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防治。
(6)存在超標現象的地點必須編制防治措施進行治理。
(7)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檢測報表必須經過主管領導簽字審核后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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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止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產中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本規定適用于鐵礦下屬各基層單位。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各級領導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砼氣中毒,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施工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2、監測工作依據鐵礦安全科監測管理辦法和上年度統計數據,結合工藝變化,寫申請提交監測部門監測。
3、基層單位作業場所的粉塵,每年申請監測一次,呼吸性粉塵建議每季度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按照鐵礦相關規定執行。
4、施工生產監督單位健康監督員要堅持每天檢查粉塵、噪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基層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品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溫措施。
6、要加強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數據及技術檔案管理。
7、本制度從x年xx月x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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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管理,設專職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經資質認證合格的機構培訓后,持證上崗。
3、監測儀器定期維修、檢修、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4、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地點、有人員作業地點都應納入監測范圍。
6、監測人員必須堅持8小時工作制,并認真填寫公告欄及交接班記錄。
7、監測項目及頻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兩時測定兩次,硐室、礦井總回風巷每班測定1次,串聯通風地點每班測定2次,臨時停風點每天測定2次,密閉前每周測定1次;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每2小時監測1次;
(3)總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測定2次,井上每月測定1次;
(4)呼吸性粉塵定點短時間粉塵濃度(短時間接觸濃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測定1次;
(5)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時間加權平均濃度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測定1次,其他作業場所每6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6)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個月測定一次;
8、監測結果應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并
9、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1)、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職業衛生防治領導小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及時在宣傳欄公布
10、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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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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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計范圍與內容
1.設計范圍
根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針對建設項目建設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以及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應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衛生管理措施等進行設計,并對其預期效果進行評價。
對于初步設計階段施工方案尚未確定的情況,設計專篇可作相關說明后省去相關內容,僅需在補充措施建議中明確建設單位相關職責;待施工方案最終確定后,再補充相關設計內容。
2.設計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應采取的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降噪、減振、防輻射等防護設施的設備選型、設置場所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內容進行設計;另外還包括與之相關的防控措施,如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輔助衛生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等的設計方案,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進行預算,最后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預期效果進行評價。
二、設計過程
1.資料收集
在充分調查研究設計對象和范圍等相關情況后,收集、整理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所需要的各種文件、資料和數據。
2.工程分析
對建設項目的工程概況、主要工程內容、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與設備布局、生產過程中的原料與產品的名稱和用(產)量、崗位設置與人員數量、作業內容與方法、建筑衛生學,建筑施工工藝和設備安裝調試過程等進行分析。
3.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預測
1)分析說明建設項目建設期或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特點及分布。
2)分析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情況,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接觸人數、接觸時間與接觸頻度等。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及可能導致的職業病,分析其潛在危害性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
4.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1)構(建)筑物設計
根據GB12801、GB50187、GB50019、GB/T50033、GB50034、GB50073、GBZ1等相關標準和規范,對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布置、豎向布置和建(構)筑物進行設計。
總平面布置應在考慮減少相互影響的基礎上,重點對功能分區和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的布置進行設計。
豎向布置重點對放散大量熱量或有害物質的廠房布置、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安裝布置和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各類管道合理布置等進行設計。
建(構)筑物重點對建筑結構、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采光照明、微小氣候等建筑衛生學進行設計,包括建(構)筑物朝向;以自然通風為主的車間天窗設計,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如產生粉塵、有毒物質、酸堿等工作場所)和人員較多的建(構)筑物設計;廠房降噪和減振設計;車間辦公室布置以及空調廠房、潔凈廠房設計、生產衛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衛生室(休息室、食堂、廁所)設計等。
2)防護設施設計及其防控性能
對建設項目建設期和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擬采取的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降噪、減振、防非電離輻射與電離輻射等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分布及防控性能進行分析和設計,并提出保證職業病防護設施防控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議。
詳細列出所設計的全部職業病防護設施,并說明每個防護設施符合或者高于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具體條款,或者借鑒國內外同類建設項目所采取的防護設施的出處。
3)應急救援設施
對建設項目建設期和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分析,對建設項目應配備的事故通風裝置、應急救援裝置、急救用品、急救場所、沖洗設備、泄險區、撤離通道、報警裝置等進行設計。
4)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包括建設單位擬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擬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擬制定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擬采取的措施;其他依法擬采取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5)輔助衛生設施
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進行輔助衛生設施設計,包括工作場所辦公室、衛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衛生室(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婦女衛生室等,輔助衛生設施的設計應符合GBZ1的有關要求。
6)預評價報告補充措施及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及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說明,對于未采納的措施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7)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概算
依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數據資料,對建設項目為實施職業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裝置、設備、工程設施、應急救援用品、個體防護用品等費用進行估算。
5.預期效果評價
預測建設項目在采取了設計專篇中各種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各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預期濃度(強度)范圍和接觸水平,評價其在建設期和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是否滿足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
1.匯總獲取的各種資料、數據,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主報告與資料性附件的編制。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主報告應全面、概括地反映設計的內容與結果,應用語規范,表達簡潔,并單獨成冊。
3.資料性附件應包括設計依據、工程分析、生產工藝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數據計算過程、預評價報告對策措施及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等原始記錄和技術性過程等內容。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主報告章節和內容組成以及設計專篇格式參見附錄A、B。
職業病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12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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