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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公司內易制毒化學品在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管理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445號令)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易制毒化學品在本公司的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學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鹽酸。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公司內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采購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的申辦、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及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裝卸、儲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車間。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廢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向公安部門申辦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2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4.2.1 必須委托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委托運輸。
4.2.2 運輸路途中,必須有公司安全保衛人員負責路途押運,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
4.2.3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物料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4.3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4.3.2 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并設有專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4.3.4 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4.3.5 生產車間領料人員憑領料單通知倉庫保管員領料,倉庫保管人員認真核對品名、數量后發貨。必須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員同時搬運生產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學品。
4.3.6 易制毒化學品發出后,倉庫保管人員應立即根據領料單據登入易制毒化學品臺帳進行核銷。
4.4 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4.4.1 使用劇毒物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4.2 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使用中必須有二人以上同時操作,投料計量必須經班長或指定主操作人員復核,并做好記錄。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嚴格交接班,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復核。
4.4.5 不再使用時,必須將剩余易制毒化學品退庫,并辦理相關手續。
4.5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
4.5.1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2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便于企業規范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有關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
1.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法購入易制毒化學品后按時入庫,建立倉庫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和調劑。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標志,實行專人專鎖保管,分類定置保存。
3.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回庫應及時建立臺帳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倉庫保管員對需要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和核對后方可入庫。同時作好登記簽字工作。對出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審批,根據領料單等有關單位審核后進行發放并簽名,單證上必須注明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流向等。對回庫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及時檢驗核對并進行登記,規范入庫。倉庫保管員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數,出庫數和庫存數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實進行登記做好原始臺帳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臺帳保存兩年備查。
4. 要加強本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和盜失現象的發生。
5. 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庫保管員,應接受相應的知識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監督,定向使用制度,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調劑,贈送或非法買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車間負責人要做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監督工作,并在使用各個環節中要做好復核對記錄。
3. 易制毒化學品的領取,消耗應建立簽字領取和使用登記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記表,詳細記錄。
4.在使用過程中,剩余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當日返庫,及時進行回庫登記,不得在倉庫外保存或隨意丟棄。
5.在使用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致使易制毒化學品無法投料或投料后不能正常生產而正常消耗的,必須做好登記工作并說明原因,每月底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查。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應當建立嚴格審批制度,不得私自買賣,回收銷毀或丟棄。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本單位可自行回收和利用的,要及時對易制毒化學品廢料再利用進行登記說明,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查。本單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須出售給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并附同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的復印件。
3. 在庫存中或使用中,易制毒化學品因其他因素導致變質而做廢料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有相關部門按有統一規定處理。
4.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時對單位產出相關資料與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廢料收購憑證回執單進行核查校對,做到數據準確無誤,并做好統計結算臺帳報公安主管部門備查。
三、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制度關規定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3
為加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區)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罐、槽)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質量要求規定,各種安全附件、管架應完整好用,并定期檢查。
二、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應按規定設有通訊、視頻監控、濃度報警裝置,具有防雷、防嗮、防靜電、防雨、防火、防腐、防滲漏和防護圍堰等安全設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三、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槽)應按安全消防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危險告知:品名、危險特性、健康危害、應急措施)。
四、倉儲場所內電器設備、照明燈具的安裝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并設有噴淋、沖洗設施。
五、倉儲場所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應急能力,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加強設備管理,做到巡回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六、倉儲(槽、罐)的.盛裝系數不能大于80%,在進、出庫過程中,杜絕跑、冒、滴、漏。對倉儲操作人員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七、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和申購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災害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和服務過程中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和申購的安全監督管理。
3、用語定義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易制毒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學品。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4、職責
4.1安全生產部
4.1.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消防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4.1.2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及改建、擴建工程中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
4.1.3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取證及管理。
4.1.4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取證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證的申報及其管理。
4.1.5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及備案工作。
4.1.6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備案及取證工作。
4.1.7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進行組織和協調。
4.2市場部
4.2.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銷售、采購、搬運、儲存、包裝、保管、發貨、運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緊急情況的處理,并實施監督檢查。
4.2.2負責申報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購買證。
4.2.3負責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銷售臺帳,并報安全部門。
4.2.4負責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單位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4.2.5負責查驗易制毒化學品車輛資質證件,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4.2.6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進行組織和協調。
5、程序
5.1易制毒化學品范圍及分類
本公司生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學品:硫酸、鹽酸
5.2管理職權
5.2.1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對不屬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并對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責。
5.2.2對易制毒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a)進入易制毒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b)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d)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e)各被檢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5.3作業者培訓
5.3.1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和服務的員工進行專業培訓、教育和考核。
5.3.2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新的易制毒化學品作業者必須在進行相應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3.3各單位應保留相應的培訓記錄,必要時記入個人培訓檔案。
5.4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
5.4.1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l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5.4.2相關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包裝和檢驗的管理規定、規程,并嚴格執行。
5.4.3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5.4.4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并發放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4.5易制毒化學品應實行“一書一簽”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生產廠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市場部負責向購買方提供與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4.6當發現其生產的易制毒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會同生產部、安全生產部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4.7易制毒化學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5.4.8重復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使
用前要檢驗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對有閥門和安全附件的容器進行充裝前,要檢查閥門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處在應當關閉和開啟的位置),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5.4.9生產部負責組織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并建立相應的檢查檔案。有關檢查記錄應報安全生產部備案。
5.4.10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須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5.5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5.5.1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必須嚴格分類存放,具體屬性以國家標準和產品標注為準。應詳細標識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危險標志、數量等,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各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
5.5.2各廠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5.5.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并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庫房必須通風、避光,安裝防盜、防爆、防雷裝置和防火標志,配置滅火器材,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生產部、市場部、安全生產部、保衛科對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檢測。
5.5.4若生產、使用需要設置易制毒化學品臨時儲存點的,應有說明規劃地點、儲存時間、儲存物品名稱、安全措施等內容的儲存方案,報安全生產部;經安全生產部現場勘察、認為符合儲存條件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儲存易制毒化學品。
5.5.5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均應建立《易制毒化學品臺帳》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計劃表》,詳細記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和入庫日期、庫存數量、采購人員、驗收人員、領用人員、領用批準人、領用數量和領用日期等信息;庫房保管員應注意驗收易制毒化學品的質量和數量,包裝情況,危險標志,有無泄漏等。
5.5.6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有專人管理,嚴禁煙火。
5.5.7易制毒化學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5.6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
5.6.1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環保總局《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執行。實行減少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易制毒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原則。
5.6.2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5.6.3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
5.6.4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5.6.5禁止將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5.6.6對過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使用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報公司生產部,生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處理。
5.6.7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6.8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安全生產部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部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6.9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內帶有危險性物質,必須先清洗干凈,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6.10鐵制、塑料制品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不得改用。
5.6.1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等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7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
5.7.1安全生產部負責向省、市安監局申請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辦公室負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年審手續。
5.7.2各相關單位不得從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7.3各相關單位應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建立相應臺帳,按《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5.7.4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7.4.1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查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是否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相應的警示標志,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開具提貨單據。
5.7.4.2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
5.7.4.3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市場部辦公室負責督查,安全生產部負責不定期檢查。
5.7.5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5.7.5.1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由市場部供應部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物資計劃實施限量采購,不得從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易制毒化學品。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由專業運輸人員和專業運輸工具實施。
5.7.5.2采購部門在采購前(時),應查詢或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索取所購物資的MSDS(化學物質安全數據表)及安全標簽等資料,采購后隨物資一起發放到現場,逐級傳達有關注意事項,進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員。
5.7.5.3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嚴格計劃采購量,及時辦理領用手續。
5.8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5.8.1運輸分公司應依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5.8.2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第9號)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具體執行本公司《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
5.8.3市場部辦公室負責辦理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手續,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易制毒化學品。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5.8.4運輸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每年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
5.8.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
5.8.6各相關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
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5.8.7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易制毒化學品的
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8.8不得在運輸的普通貨物中夾帶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將易制毒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8.9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交付托運時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同時還應提交與托運的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10承運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查驗托運人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不得運輸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5.8.11用于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5.8.1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易制毒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5.8.13運輸公司負責對使用前的運輸槽罐以及其他容器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對使用的運輸槽罐及容器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5.8.14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車輛應當懸掛“危險品”標志,并根據所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5.8.1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5.8.1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5.8.17運輸危險物品,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化學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5.8.18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8.19易制毒化學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
5.9易制毒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5.9.1安全生產部負責向市、省安全監督管理局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登記,并為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5.9.2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經理任總指揮,全面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各廠、運輸公司、市場部庫管部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救援人員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5.9.3發生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公司《應急準備和緊急響應控制程序》、《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各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做好應急準備和緊急響應工作。
5.9.4意外事故處置完后,應及時上報并建立和保存《事故報告》,如有人身傷亡發生,還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對重大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安全生產部及相關部門應立即報告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和公安、環保、質檢等部門。
5.9.5發生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a)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易制毒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易制毒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c)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d)對易制毒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5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保證我校教學科研的順利進行,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和《公安部87號令》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請采購、保管、領用、管理各方遵照執行。
一、采購
1、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由我校物資供應中心指派專人持證統一購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校財務不予報銷。一經發現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購人員應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
3、要嚴格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和《公安部87號令》的規定進行采購;
4、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明或備案證明,要提供合法健全的手續,憑證購買;
5、對易制毒化學品的供貨方要查驗供貨方資質,并向供貨方出具我方購買證明;
6、禁止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結算;
7、相關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證明材料復印件要保存兩年備查。
二、保管
1、保管員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了解易制毒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及安全保管要求;
2、要隨時了解易制毒化學品庫的庫存、實物的情況;物品擺放要符合規定,做到分類安全合理、擺放整齊,并配備消防器材;
3、要建立專門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登記臺賬,如實記錄日常的進出,相關材料保存兩年備查;
4、人員進出倉庫必須嚴格,禁止領用人單獨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庫,庫門要隨開隨鎖;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要及時向上級匯報并及時上報給公安機關。
三、領用
1、領用人須熟知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
2、領用人進出庫房須在保管人員帶領下領取,不得私自進出易制毒化學品庫;
3、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量應盡量滿足教學科研單次使用量,不應大批量領取積壓;
4、領用人應按照保管人員的要求在相關的領用憑證上簽字;
5、領用人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運輸過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運輸,確保安全。
四、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對私自從其它渠道購買的含實際購買的是易制毒化學品而票據開的是非易制毒化學品的、及領用后又流入校外及其它非法渠道的造成事故和財產損失的,將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我校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保管由物資供應中心負責;
2、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由保衛處負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
為了積極應對課堂化學品可能對師生傷害事件的發生,有序地組織開展搶救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控制事故擴大。特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科學實驗經常接觸到各種化學試劑,在操作過程中常伴有各種氣體、蒸氣、煙霧和粉塵等生成。這些化學試劑和反應生成物有不少是可燃的、有毒的、有腐蝕性的或是易爆炸的。實驗儀器很多是玻璃制成的,實驗過程中又經常使用燈火或其它熱源加熱,容易發生如失火、爆炸、觸電、割傷、燒傷和中毒等事故。為確保科學實驗室的安全,現將它們發生的主要原因、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條幾種傷害發生的原因、預防措施及處理方法。
(一)防火
發生原因:
1、點燃的酒精燈碰翻或酒精噴燈使用不當。
2、可燃物質如汽油、酒精、乙醚、苯、丙酮、氫氣、乙炔等因接觸火焰或處在較高溫度下著火燃燒。
3、能自燃的物質如白磷等由于接觸空氣或長時間氧化作用而燃燒。
4、化學反應引起的燃燒或爆炸。
5、電路故障
預防措施:
1、易燃物和強氧化劑分開放置。
2、進行加熱或燃燒實驗時,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3、使用易揮發的可燃物質,實驗裝置要嚴密不漏氣,嚴禁在燃燒的火焰附近轉移或添加易燃溶劑。
4、使用酒精噴燈前應先檢查盛酒精的筒有無酒精外漏,酒精蒸氣出口處有無局部阻塞。
5、易揮發的可燃性廢液只能傾入水槽,并立刻用水沖去。可燃廢物如浸過可燃性液體的濾紙、棉花等,不得倒入廢物箱內,及時在露天燒去。不得把燃著的或帶有火星的火柴梗投入廢物箱內。
6、實驗室內嚴禁吸煙。
7、實驗室內經常備有砂桶、滅火器等防火器材。
9、實驗結束離開實驗室前,仔細檢查酒精燈是否熄滅,電源是否關閉。
處理方法:
1、迅速移走一切可燃物,切斷電源,關閉通風器,防止火勢蔓延。
2、如果是酒精等有機溶劑潑灑在桌面上著火燃燒,用濕抹布、砂子蓋滅,或用滅火器撲滅。如果衣服著火,立即用濕布蒙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衣服的燃燒面積較大,可躺在地上打滾,使火焰不致向上燒著頭部,同時也可使火熄滅。
3、撲滅化學藥品、試劑造成的失火要注意以下事項:
(1)比水輕的有機溶劑(如苯、石油烴類、醚等)著火,切勿用水撲救,對于這些物質的燃燒用細砂覆蓋或用泡沫滅火器撲滅。
(2)比水重且不溶于水的有機溶劑(如二硫化碳)著火,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3)與水發生劇烈作用的化學藥品著火,如金屬鉀、鈉、鎂、鋁粉、電石、三氯化磷、五氯化磷、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等切勿用水撲救。這些物質小范圍的燃燒可用細砂覆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若燃燒范圍較大時,應用干粉滅火機撲救。
(4)如果在燒杯、蒸發皿或其它容器中著火時,可用玻璃板、磁板、金屬板甚至木板覆蓋,通常即可使火熄滅。
(二)防爆炸
發生原因:
1、點燃未經檢驗純度的氫氣、乙烯、乙炔等氣體,或在檢驗純度時疏忽而引起爆炸。
2、儀器裝置錯誤,在加熱過程中形成密閉系統,或操作大意,冷水流入灼熱的容器。
3、某些固體試劑混和后研磨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如誤把紅磷和氯酸鉀混和后進行研磨。
4、氣體通路發生堵塞故障。
5、在密閉容器里加熱易揮發的有機試劑,如乙醚。
6、減壓試驗時使用薄壁玻璃容器,或造成壓力突變。
預防措施:
1、在點燃氫氣、乙烯或乙炔等可燃性氣體前,必須檢驗它的純度。這些氣體的發生器應遠離燈火。
2、固體試劑應分別研磨。
3、蒸餾時,儀器系統不可完全密閉。使用氣體時,應嚴防氣體發生器或導氣管堵塞。
4、在減壓蒸餾時,不可用平底或薄壁燒瓶,所用橡皮塞也不宜太小,否則易被抽入瓶內或冷凝器內,造成壓力的突然變化而引起爆炸。操作完畢后,應待瓶內液體冷到室溫,小心放入空氣后,再拆除儀器。
5、對在反應過程中估計會有爆炸危險的,則使用防護屏和護目鏡。
6、長期靜置或加熱的銀氨絡鹽溶液是一種強爆炸性物質(存在AgN3疊氮化銀),因此不長期放置銀氨溶液。加熱或混和這種溶液時,必須十分小心。萬一發生爆炸,如伴有失火,則按照(一)所述方法處理。如有人身傷害應送醫院治療。遇到大量出血,應先止血。
(三)防中毒
發生原因:
1、接觸了有毒物質或吸入有毒氣體。
2、對有些試劑的性質不夠了解,處理不當。如黃血鹽本身無毒性,但若與酸作用,就會分解出劇毒的氰化氫氣體。
3、制備有毒氣體的裝置不合理或操作不熟練。
預防措施:
1、一切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必要時戴上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2、有毒藥品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規定的限量使用。
3、使用氣體吸收劑來防止有毒氣體污染空氣,如氯氣可以通過氫氧化鈉溶液或活性炭吸收。
4、有毒的廢物、廢液要倒在專設的廢液桶里,由實驗員經過消毒處理后再酌情處理。
5、禁止在實驗室內飲食或利用實驗器具貯存食品,餐具不能帶進實驗室。
6、手上如沾到藥品,應用肥皂和冷水洗除,不宜用熱水洗,也不可用有機溶劑洗手。
7、皮膚上有破傷,不能接觸有毒物質。
8、處理液溴、氯化氫、氯氣、氰化物、甲醇、氯仿、四氯化碳、苯、硝基化合物、苯胺、酚類等藥品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必要時,可戴防護目鏡和橡皮手套。
9、實驗室經常注意通風,即使在冬季,也適時通風。
萬一發生中毒,一般的急救方法如下:
1、吸入氯氣、溴蒸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時,會引起頭暈、乏力、呼吸弛緩等感覺,應該立即離開實驗室,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對吸入氯氣、溴蒸氣的,可嗅聞由等體積酒精和10%氨水的混和液的'蒸氣來解毒。
2、誤吞毒物,常用的急救方法是給中毒者先服催吐劑,如肥皂水、芥末和水或給以面粉和水、雞蛋白、牛奶和食用油等緩和刺激,然后用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嘔吐。對磷中毒的人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的硫酸銅溶液加入一杯溫水內服,以促使嘔吐,然后送醫院治療。
3、有毒物質落在皮膚上,要立即用棉花或紗布擦掉,除白磷燒傷外,其余的均可以用大量水沖洗。如果皮膚已有破傷或毒物落入眼睛內,經水沖洗后,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四)防觸電
實驗室內觸電的發生可能由于儀器外殼漏電、操作不當或對某些電器裝置沒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為了預防觸電,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實驗室內一切電氣裝置都裝著三相插頭、插座、開關,電線全部是暗線。
2、電器設備的外殼如有破損都及時修復。
3、不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設備。
萬一發生觸電事故,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切斷電源。如果不能切斷電源時,要用木棍挑開電線或戴上絕緣橡皮手套等,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2、把觸電者迅速轉移到適當的地方,解開衣服,使其全身舒展。必要時,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五)防燒傷和割傷
燒傷是由灼熱的液體、固體、氣體、化學物質或電熱等引起的損傷。為了預防燒傷,實驗時嚴防過熱的物體與身體任何部分接觸。
燒傷的傷勢一般是按燒傷深度不同分為三度,燒傷的急救辦法應根據各度傷勢分別處理。
一度燒傷:只損傷表皮,皮膚呈紅斑,微痛,微腫,無水泡,感覺過敏。如被化學藥品燒傷,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除去殘留在創面上的化學物質,并用冷水浸沐傷處,以減輕疼痛,最后用1∶1000“新潔而滅”消毒,保護創面不受感染。
二度燒傷:損傷表皮及真皮層,皮膚起水泡,疼痛,水腫明顯。創面如污染嚴重,先用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再以1∶1000“新潔而滅”消毒,不要挑破水泡,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請醫生治療。
三度燒傷:損傷皮膚全層、皮下組織、肌肉、骨骼,創面呈灰白色或焦黃色,無水泡,不痛,感覺消失。在送醫院前,主要防止感染和休克,可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給傷者保暖,必要時注射*以止痛。
割傷是由于使用玻璃儀器、銳器等不當造成的。預防割傷要求注意以下幾點:
1、折斷較粗的玻璃管時必須用布包好后再用力。玻璃管或棒的兩端都燒熔或磨鈍使之圓滑。
2、玻璃管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內時,要握住距橡皮管或橡皮塞的近端,邊旋轉邊插入,為了易于插入,玻璃管用水潤濕一下。
3、裝置或拆卸儀器時,要防止儀器損壞而引起割傷。使用玻璃儀器前要檢查,防止有暗損的儀器割傷手指。使用銳器如小刀、等工具都要求小心操作。
一般傷害的救護措施是:
1、割傷:如有玻璃碎屑混入傷口的,能自行取出的,必須立即取出,無碎玻屑的,可在傷口上搽紅藥水或龍膽紫藥水,再用紗布包扎。
2、燙傷:傷口上搽燙傷藥膏,注意不要把燙傷引起的水泡弄破,也不要用凡士林或油脂涂傷口。
3、被強酸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碳酸鈉或碳酸氫鈉溶液沖洗。
4、被濃堿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醋酸溶液或硼酸溶液沖洗。
5、被液溴腐蝕:立即用苯或甘油洗滌傷處,再用水沖洗。
6、被磷灼傷:用硝酸銀溶液或硫酸銅溶液或高錳酸鉀溶液洗傷處,再行包扎。切勿用水沖洗。
7、被石炭酸腐蝕:用大量水沖洗,再用4體積酒精(10%)和1體積三氯化鐵(1N)的混和液沖洗。
實驗室里備有救護藥箱,在實驗室的固定處放置。箱內貯放下列用品:
1、消毒紗布、消毒繃帶、消毒藥棉、膠布、剪刀、量杯、洗眼杯等。
2、碘酒(5~10%的碘片加入少量碘化鉀的酒精溶液)、紅汞水(2%)或龍膽紫藥水(供外傷用)。注意:紅汞與碘酒不能合用。
3、治燙傷的軟膏、消炎粉、甘油、醫用酒精、凡士林等。
4、硼酸(2%的水溶液)。
5、醋酸(2%的水溶液)。
6、碳酸鈉或碳酸氫鈉(3%的水溶液)。
7、過氧化氫(雙氧水,3%的水溶液)
8、硫酸銅(5%)溶液或硝酸銀(1%)溶液。
9、高錳酸鉀晶體,用時溶于水制成溶液。
第二條成立龍頭小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z
副組長:副校長zz
組員:z
第三條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學校各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進行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準確報告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學校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為最高指揮機構。
2、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學校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
3、在本學校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等,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4、有危及學校和人員險情時,及時溝通情況并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5、配合市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做好穩定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7、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原因、責任、結果及處理意見。
第四條學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學校行政辦公室和教導處處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突發事件的信息情況收集和報告工作、承辦具體處置事宜。
2、負責檢查和監督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人員準備情況,指導、監督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
3、牽頭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4、協助市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勘察、取證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程序
1、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目擊者或當事人立即向單位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報告情況,工作組立即向市教育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
2、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按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示進行處置。
3、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
突發事件(目擊者、當事者)
120 ←本單位應急救援
人員工作小組→教育局應急救援
領導小組
控制事態
保護現場組織搶救疏導人員
傷員送往醫院車輛物資保證
調查了解事件及死傷人員情況
事故簡況
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單位救援工作組→事故調查
市教育局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第六條突發事件現場的保護及具體措施
1、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領導小組和工作組相關工作人員力爭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組織救援。
2、事件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財產、疏散(導)人員。
3、詳細記錄案情,繪制事件現場圖,進行現場拍照。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等。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1)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2)采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4)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5)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6)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7)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1)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2)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1)危險化學品由采購部統一采購,采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2)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1)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2)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3)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4)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物品管理工作,保證科研、教學順利進行,保障師生生命及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實驗室在實驗過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主管負責”,實行學校、相關學院(處、所、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安全工作處的指導下,制訂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
(二)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并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督促指導操作人員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詳細臺賬,做到帳、卡、物一致。
(三)實驗室根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做好危險品購買、使用和處置記錄,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事故應急預案等,經學院審核確認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第五條 凡需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實驗室,采購危險化學品應提交危險化學品申購表(附件1),經院(處、所、中心)領導批準后,根據實際需要適量采購,減少庫存。
第六條 實驗室購買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須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請。申購實驗室填報《河北農業大學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申購表》(附件2),使用責任人提交安全責任承諾書,提供有資質供應商資料。
(二)單位審核。學院(處、所、中心)主管領導核實同意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先由教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按照分管權限進行審核,再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安全工作處審核同意后,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三)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印制發放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四)購買供貨。根據“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申購實驗室與供應商聯系供貨,由供應商或有資質的運輸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同時將“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復印件反饋給國有資產管理處存檔。
第七條 任何實驗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的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單位轉讓和贈送爆炸品、劇毒(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 實驗室要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附件3),從申請、購買、領用、使用、處置都必須及時、準確做好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等安全設施。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且相互之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堿要上鎖,并專人保管。存有氫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氣體的鋼瓶必須單獨存放,不可放在一起,盡量與實驗場所隔離,存放處保持空氣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必須在配備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存放設施內單獨存放,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標簽要有鮮明、醒目的標志,要有專用的量器及分裝器材;移交時,凡不是原包裝或是已啟封的,都必須稱量實重。
第十二條 使用和保管劇毒化學品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熟悉所接觸物品的性質、操作規程和防護急救常識。凡學生實驗使用,必須有實驗室專職人員負責領用、保管,分發學生實驗用量一般不得超過當天使用所需量。學生實驗操作時,要有指導教師親臨現場指導,并作好每次使用情況的記錄。
第十三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要負責制定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要經常對本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職員工、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指導教師應詳細指導監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相關學院(處、所、中心)應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實驗室應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應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六條 實驗室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院(處、所、中心)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處理善后事宜,并向學校提交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參照《學校安全穩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規定進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暫存和處置依照《河北農業大學實驗室有毒、有害廢棄物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相關學院(處、所、中心)要根據本細則,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并醒目張貼,嚴格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加強劇毒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所涉劇毒化學品
三、劇毒化學品使用、購買管理
(1)用劇毒物品必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使用購買許可證》后方準使用。
(2)買劇毒物品,憑《使用購買許可證》向市公安局辦理《準購證》后到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臨時需要購買劇毒物品的必須出具書面報告(說明使用的品名、數量、用途),經公司負責人簽字,報主管部門同意,向市公安局申請領取準購證。出市購買的還須辦理《準運證》。
(3)購買劇毒物品必須由專人負責、專車運輸、專人押運。(4)購買、押運、保管、使用操作等接觸劇毒物品的人員,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作業,嚴禁無證作業。
(5)使用劇毒物品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6)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同意,嚴禁私自買賣、轉借、轉讓和亂存亂放劇毒物品。
四、劇毒物品儲存管理(1)必須設置儲存劇毒物品的專用庫室(柜),并設專人管理。
(2)劇毒物品儲存庫室必須結構牢固,標志明顯,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防盜、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報警和通訊設施。
(3)劇毒物品儲存庫室應做到專庫專用,單獨存放,嚴禁堆放其他雜物,嚴禁同庫存放性質或防護、消防方法相抵觸的其他物品。
(4)儲存庫室必須建立與使用相適應的出入庫登記,實行“雙本帳、雙把鎖、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領用”制度。
(5)經常或定期檢查劇毒物品儲存庫室的安全,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并對儲存庫室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報主管部門和市公安局。
五、劇毒物品保管、領用管理
(1)劇毒物品保管員必須由具備作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并設立雙把鎖、雙本帳,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
(2)庫存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保證任何時候不脫崗。
(3)及時登記購入或領用的劇毒物品,經常清理核對庫存賬目,保證帳物相符。
(4)經常檢查儲存庫室防盜、消防等設施的可靠性,及時報告或排除故障,消除隱患。
(5)庫室內禁止動用明火、接待房客,嚴禁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或無關物品放入庫房,保證庫房整潔。
(6)領取使用劇毒物品,必須經公司(車間)領導批準,由兩名具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領取并簽名,用剩及時退回,嚴禁私自領用或亂存亂放。
六、劇毒物品安全檢查管理
(1)使用劇毒物品必須確保安全,防止被盜、丟失和泄露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2)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負責人負責,凡購買、運輸、保管、使用等的安全工作應做到各負其責。
(3)公司安全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必須每月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不安全隱患。
(4)使用劇毒物品必須服從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檢查情況記錄在檢查記錄簿上。
(5)對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立即加以執行,進行整改。
七、劇毒物品的情況報告管理。
本公司及使用劇毒物品的從業人員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下列情況:
(1)發生劇毒物品遺失、丟失或被盜、被搶的。(2)發生劇毒物品誤用或泄漏、中毒等事故的。(3)非法買賣或轉讓、轉借劇毒物品的。(4)儲存等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5)違反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或危及公共安全的。(6)因轉產、停產、需要處置剩余劇毒物品的。(7)按規定于每年1月書面上報儲存庫室的安全評價報告。
2024年1月1日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0
為加強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部門或科室提出計劃,相應采購部門負責實施采購。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三、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四、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數量。核定數量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建立崗位職責、培訓教育、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使用、處置等完整記錄。
六、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貯存,嚴禁混合貯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或科室統一集中回收,按醫療廢物處置原則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八、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執行分級責任制管理,部門和科室負責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使用部門和科室對危化品安全管理具體負責;職能部門包含藥學部、總務科、醫學裝備科對相應使用危化品科室進行每月定期督導、監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評價(質量控制),上報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是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各職能部門做好危化品監管工作,定期分析醫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況。
九、醫院將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嚴格按照院科兩級目標責任對使用部門及職能監管部門進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或規定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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