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集合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集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集合1
一、辦學宗旨、辦學理念、培養目標
1、辦學宗旨:濟困扶危、強技樂業。
2、辦學理念:以就業為導向、以愛心促和諧。
3、培養目標:以培養“技能硬、素質高的現代家政服務人才”為目標。
二、教師管理
1、教師要熱愛教育事業,愛崗敬業,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2、教師要做好學員的上課考勤統計工作;
3、教師上課要有明確的教學目的,有步驟,有重點;
4、教學方法要求精講多練,重視案例分析,使學員迅速掌握技能技巧;
5、教師要加強新技術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水平。
三、學員管理
1.學員自主就近選擇培訓地點,食宿。
2.學員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實行獎勵全勤、評選優秀學員的'獎懲制度;
4.學員就業安排根據考核成績“擇優選用”,對于考試不合格的學員,可再學;
5.學員就業后定期對其進行回訪,幫助學員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四、教學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商務部《家政服務員培訓大綱》組織教學;2.實行班主任負責、班委會自治的班級管理制度;
3.課時安排靈活。結合學員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齡偏大的情況,靈活確定課時,如有的課程一節課學員可以掌握,則課時為一節;若課堂內容較難,則可安排多個課時;
4.考試考核。根據培訓規定的考試考核要求,對培訓學員進行基礎理論考試和技能操作考試;
5.證書發放。學員基礎理論、技能操作雙合格的,學校頒發《技能等級證書》。
五、檔案管理
1、學員檔案:學員考勤記錄、鑒定資料、頒證花名冊等按培訓期次歸檔,建立了學員培訓信息資料庫;
2、教師檔案及教案歸檔:
學校對教師檔案(含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復印件、職稱復印件)進行備案;對教學計劃、教案、教學總結也定期備案。
3、所有檔案由校教務處統一保管,未經校領導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查詢。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集合2
一、學籍管理制度
1、學員無正當理由逾期3天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2、學員報到時,須認真填寫《學員登記表》,按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及時進行登記注冊。
3、學員參加校內考試時,須遵守考場紀律,成績記入本人檔案。
4、學校組織學員統一參加合肥市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考勤制度
1、學員上課、實操、考試、參加集體活動等,均應實行考勤。
2、考勤由班主任負責,并建立出勤檔案。
3、學員參訓前應合理安排工作或家務,保證集中培訓時間,確實因故不能上課、實操、考試、參加集體活動,必須請假。
4、學員請假一天以內(含一天)由班主任批準,一天以上由分管副校長批準。
5、學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的.缺勤,均按曠課處理。
6、學員在校培訓時間不得低于總培訓時間的80%,到課率達不到80%者,不得參加本次技能等級證書考試。
三、課堂守則
1、提前進入教室,做好課前準備,上課不遲到、不早退。
2、講究文明禮貌,嚴禁穿背心、褲頭、拖鞋進入教室、機房、操作室。
3、自覺維持教室、機房、操作室秩序,保持安靜。上課、上機、實操時不隨意進出教室,進出教室必須輕手開、關門;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調到振動檔。
4、注意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或亂扔紙屑,不在教室里吃東西、吸煙,值日生每天清掃教室。
4、愛護公物、愛護設備。不在桌椅、墻壁、門窗上亂涂亂畫,不擅自挪動、拿走教室內的設施,不私自使用教學設備。
5、節約用電。不需要使用電燈或風扇時應立即關掉開關;不在教室上課時或最后離開的人要關好電器開關,關好門窗。
6、上課時間不接待客人。
四、宿舍管理制度
1、服從管理,不隨意調換宿舍和床位。
2、宿舍內不準留宿他人,外來人員必須經門衛登記后方可探訪。
3、自覺遵守作息時間,晚上外出時,必須在十點熄燈前返回宿舍。
4、宿舍保持安靜,不大聲喧嘩;嚴禁在宿舍賭博、劃拳、酗酒肇事。
5、勤洗衣被,早起疊被,整理床單和內務,物品擺放有序;不在寢室進餐;不向走廊和樓下扔果皮雜物、潑水;值日生認真打掃室內和走廊衛生;生活垃圾倒入門外垃圾桶內以便學校保潔員統一清理。
6、愛惜寢室內的桌子、板凳、公用電話、空調、熱水器、窗簾、衣柜等物品,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7、防火、防盜、注意安全。不在窗臺上擱放易掉物品;不攀越欄桿和爬窗戶;不點蠟燭、不私接電器;個人貴重物品注意保管。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集合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本市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按照國家、本市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培訓,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開展的、對勞動者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分為五級,即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資格三級(高級)、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勞動者適應某一崗位需要開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為主的職業性培訓;新職業(工種)是指勞動保障部已正式頒布職業名稱,但職業分類大典中未收錄的職業。
第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是職業培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適應需求、適度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原則,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管理,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培訓規劃,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勵民辦培訓學校依法發展、資源統籌、開放創新、辦出特色。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
(一)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 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專家對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資格進行評審。
(三)按照“行業優先、布局合理、擇優認定、逐步推開”的原則審批新職業(工種);定期發布和更新開設新職業(工種)的范圍;負責新職業(工種)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按權限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
(二)負責審批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負責對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師資、培訓、鑒定、學生管理、廣告、收退費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初、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及以上職業(工種)、國家統考職業(工種)的民辦培訓學校,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七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民辦培訓學校只開展某一特色職業(工種)培訓或關聯性強的職業(工種)培訓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可以使用職業名稱冠名。
第九條 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見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3)三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適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六)組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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