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市場食品退市制度
為維護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經銷過程中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銷售措施,以減輕危害,消除影響,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
二、根據消費者申訴、舉報、市場檢查以及社會各界信息來源等,對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食品,經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抽檢確認后,由執法部門通知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采取強制退出市場措施。對未售出的有害食品進行妥善處理,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妥善解決。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食品經營者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減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誘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四、市場開辦者應該對市場內經營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食品退市查處的相關工作。對已作出退市決定的食品,市場開辦者應
作好記錄,并報工商部門備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3
商品購進銷售是商業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貫徹經營方針和經營指導思想,統一思想,建立一套嚴密規范、方便可行的進、銷貨管理制度。
一、供貨商或生產企業的商品進入本市場時,首先進行臺賬登記,對“三無”商品、進貨清單不規范商品,拒絕入場。
二、登記進銷貨臺賬,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表格嚴格登記、禁止出現虛登記、錯登記,禁止假冒偽劣商品流入本市場。
三、登記臺賬過程中,對三證不齊全的`供貨商或生產企業,責令追繳剩余的證件。
四、登記臺賬時,不僅要檢查有無:“三證”,還要檢查商品本身的質量,對生產日期、保質期、標識不清或沒有標識的拒絕入場。
五、商品出售前將商品標識、商品標準、要求介紹給消費者,必要時,要對商品進行檢測。
六、商品銷售執行標準:
1、不銷售失效、變質商品。
2、不銷售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商品。
4、不銷售過期商品。
5、不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七、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應收取購物憑證,并保存好,以便投訴。
八、商品的銷售數量,根據銷售臺賬進行檢查。
九、進、銷貨臺賬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5
為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范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為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涂改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核定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采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店鋪前、攤位前衛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內、攤內整潔衛生。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物業公司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物業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并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四、車輛管理規范
1、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2、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3、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6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規范,商品質量管理規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市場車輛管理規范,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第一部分: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部分:市場車輛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部分: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罰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7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9
為加強農村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場經營環境,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上級有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市場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組織,落實責任
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好各項管理組織,明確分工,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管理組織主要分以下二組:市場衛生監督組、市場衛生管理組。鑒于鄉鎮市場的管理人員有限,各組人員可以交叉兼職,但監督與被監督者的崗位不能兼任。各組織的具體責任規定如下:
(一)市場衛生監督組人員主要從中心機關工作人員和各基層所正、副所長中臨時抽調組成。
市場衛生監督組職責是:
1、嚴格規章制度,檢查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2、每月至少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狀況進行一次明察暗訪,并對各個市場衛生狀況予以通報;
3、協助核定各市場保潔經費,控制市場保潔費用支出;
4、赴各基層市場參加全縣統一“清潔日”等活動,幫助各市場抓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認真收集、記錄群眾對于市場衛生環境的投訴和建議。
(二)市場衛生管理組,主要由市場管理員、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等組成。
1、市場管理員職責:
(1)市場環境衛生直接責任人,負責保障所轄市場符合市場衛生標準;
(2)負責與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層層簽訂責任狀 (部分市場保潔員與鄉鎮所在地街委會聘請的保潔員為同一人,也必須與其簽訂“市場清潔衛生”責任狀,明確工作時間、范圍和責任等);
(3)督促市場保潔員按時按質完成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
(4)督促市場經營者做好攤位環境衛生“三包”(經營場所前后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等工作;
(5)負責保潔經費的合理支出;
(6)負責市場整體衛生狀況的檢查和整改工作,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場保潔員職責:
(1)按照市場清潔衛生標準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場整體清掃工作;
(2)負責市場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等工作;
(3)加強對市場清潔衛生的巡查,配合市場管理員督促市場內經營戶遵守門前衛生“三包”(即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4)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運)工具。
(5)配合市場管理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3、市場經營戶職責:
(1)自覺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做到攤檔內外整潔衛生,檔位內外無亂掛、亂搭、亂堆雜物。
(2)經營者經營場所前后環境衛生實行三包(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3)經營者經營場所內必須設有垃圾桶,把雜物、垃圾倒在桶內,由市場保潔員收運,做到不隨地亂丟污穢雜物。
(4)配合市場管理員、保潔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二、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
(一)市場劃行歸市,合理布局,分類設攤,文明經營,秩序良好;
(二)市場內地面、攤位整潔,無亂扔雜物、垃圾;
(三)市場周邊無塑料、玻璃、紙類、金屬、織物、農藥包裝物、廢燈管、廢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磚瓦、石塊、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場周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內清潔,無積存淤泥、污物,無蠅蛆孳生;
(五)市場應配備垃圾桶等衛生設施(每個固定攤位配備1只),垃圾桶內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時處理。
(六)經營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實行垃圾統一收集搬運,市場內無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殺后產生的垃圾要馬上做封閉處理,保持衛生整潔。
(八)市場內經銷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經營者必須有有防蠅、防塵櫥(罩)和專用柜臺,生、熟分開,貨、款分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九)認真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管理人員,市場保潔人員按規定的時間上崗。
(十)市場衛生經費使用到位,無截留、挪用等情況。
三、市場衛生經費落實
(一)市場衛生經費籌措
根據我中心目前保潔工作實際,各個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經費組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上級財政撥款;二是部分鄉鎮市場管理人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三是部分鄉鎮市場保潔員代收垃圾費。
(二)市場衛生經費使用
1、鄉鎮市場保潔員工資:
(1)根據各鄉鎮市場聘請保潔員協議,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結算的.辦法結算。
(2)保潔員工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會同各基層所一起核定。
(3)保潔員工資應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個基層所所長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財會股領取后制表,由各市場保潔員本人簽字領取。
(4)市場管理人員或保潔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的,所收取費用應抵扣市場保潔員工資,具體抵扣金額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與各市場管理員協商決定。
2、市場清潔其他費用
各個市場需要購買、更換掃把、垃圾桶等清掃(運)工具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市場所在基層所向中心市場監督股報告,經核準后,由中心財會股撥付。
3、經費使用監督
各個市場衛生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錯收錯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場監督股、人教股、財會股負責組織專門檢查組,深入基層走訪核對,發現違規使用市場衛生經費的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落實崗位考核責任制
為使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規范化管理目標,明確工作職責,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牽頭,組織各市場衛生監督組每月組織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參照“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本制度第二大點)執行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考核結果在每月進行通報,并作為市場管理員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考核應遵循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心領導班子要
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全力抓好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
(二)認真抓好落實。中心機關各部門股室、各鄉鎮基層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任務、集中力量,扎實開展市場清潔衛生工作,確保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目標要求。
(三)強化督查考核。把市場環境衛生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定期對各市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查。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市場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市場,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要求,確保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0
一、市場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范
(一)、市場內攤區劃分標識明確,人流、物流通道暢通。
1、無占用公共通道經營現象;
2、無出攤、離攤占道現象;
3、無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車輛現象;
4、無在公共通道上亂堆、亂放物品現象;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邊無垃圾堆放現象,垃圾及時清運;
6、公共通道上無積水、無油污,攤位(門面)整潔無殘標。
(二)、經營區域內地面清潔衛生,沒有影響環境衛生的污染情況。
1、攤位(門面)區內物品堆放整齊,無亂堆、亂擺情況;
2、攤位(門面)區標識明確,攤位(門面)及設施干凈衛生,垃圾、雜物等裝入垃圾容器內,垃圾容器擺放整齊;
3、攤位(門面)區內衛生整潔,地面無垃圾、無積水、無油污,廣告懸掛規范整齊,無殘標。
(三)、經銷商“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定期搞好攤位(門面)區內清潔衛生,衛生習慣良好。
1、監督經銷商搞好“攤前三包”,攤前紙屑、菜葉等廢棄物由經營戶負責清理,嚴禁亂扔亂倒行為,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2、監督經營戶每周一次搞攤區衛生大掃除,洗抹攤面、攤架、經營用具。
二、市場各攤位(門面)區經營秩序管理規范
(一)、肉類攤位區:
1、保持攤位臺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齊,進銷商品檢驗合格手續齊全,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嚴禁搭攤、加長攤位、在攤內加臺操作。
4、按規范統一經營用器具,嚴禁在攤位區內擺放雜物。
5、嚴禁用木板、木盆等擺放商品。
6、嚴禁銷售白肉、病(牛)豬肉、死豬(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二)蔬菜、綜合攤位(門面)區:
1、保持攤位(門面)整潔干凈,攤架、證照干凈,定期搞衛生。
2、證照懸掛整潔,進銷臺賬完整,入場人員持證經營。
3、攤位(門面)上不準加墊泡沫板、木板等雜物,商品擺放不準超出攤位(門面),嚴禁加搭邊攤。
4、垃圾、雜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內,不準扔在攤位(門面)地面上,影響蔬菜、水果等商品經營的環境衛生。
5、嚴禁在攤位(門面)內擺放雜物,嚴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洗菜。
6、保持攤位(門面)周邊清潔衛生,嚴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嚴禁經營戶淋菜將水灑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經營戶灑水、亂扔。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貿市場的場地、設施設備、場內布局、柜臺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城區及縣城(含副縣級鄉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地根據實際狀況,參照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規范。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資料)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舉辦者帶給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帶給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禽蛋、肉類、水產品、豆制品、調味品、熟食鹵品、腌臘制品、水果、糧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經營的固定場所,屬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
無害化處理
是指將病死動物及不貼合衛生要求的畜禽體或起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到達對人畜無害要求。
3.4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3.5
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6
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
是指在職責單位門前確定的職責區內,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范圍、職責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4、場地要求
4.1選址
4.1.1農貿市場選址應當貼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浙江省工程建設規范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有關規定執行。
4.1.2農貿市場設置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貼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區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
4.1.3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2建筑
4.2.1鼓勵新建農貿市場選取單體建筑或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4.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采用貼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質結構。
4.2.3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樓層式市場務必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4.2.4農貿市場出口不少于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于4m。
4.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6米;非單體建筑的層高不小于10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于3米,購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2.6市場應設公廁,建設標準一般為二級標準,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4.3面積
4.3.1農貿市場面積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其中,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他地方的農貿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
4.3.2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和內部倉庫。停車場占商業用房面積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場的停車場面積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4.3.3農貿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
4.4裝修
4.4.1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并貼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
4.4.2農貿市場內墻(含立柱四周)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1.8米。
4.4.3農貿市場房頂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頂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
4.4.4市場室內空中除務必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它線路等。
4.4.5農貿市場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范。
5、場內布局
5.1市場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交易區布局合理,分區標志清晰。同類商品區域設置要相對集中。市場內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2活禽經營區要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相隔間距不得小于5米。
5.3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以1—2家為宜,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家禽。
5.4農貿市場經營腌臘制品、熟食鹵品、醬菜調味品、糧油制品、南北貨食品的宜設專柜或專間。鼓勵引進品牌連鎖企業進場經營肉類、活禽、豆制品、蔬菜等農產品。
5.5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臺距離活禽專柜、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于20米。
5.6市場內禁設現炒現賣柜臺,不準銷售現炒現賣食品。
5.7不屬本標準3.1條款規定的商品不得在農貿市場內經營。
5.8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5.9場內設置顧客服務休息區。
6、設施設備
6.1給排水設施
6.1.1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統,并設防鼠隔離網。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于10米,柜臺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設計。
6.1.2購物通道下水道宜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得設明溝。
6.1.3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間。同時,市場內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6.1.4柜臺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米0.05米,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設地漏。柜臺內排水槽持續排水通暢,地面干燥,不積垃圾。
6.1.5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貼合GB8978.城市農貿市場污水隔渣過濾處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農村農貿市場污水排放應增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
6.1.6農貿市場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面和設備設施。
6.2供電設施
6.2.1應配備貼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6.2.2柜臺上方應按有關建筑規范要求配置統一美觀的照明燈具,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也應配備照明燈具,主要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
6.2.3各經營區域應配置帶接地線的貼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6.3通風設施
6.3.1農貿市場要配備完備的通風設施。
6.3.2新建農貿市場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安裝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的設置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
6.3.3活禽銷售點務必設置排風設施。
6.3.4非單體建筑的新建農貿市場,排風機、排風口的設置除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外,四周要設有若干氣窗,持續室內自然通風良好。
6.4垃圾處理設施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置加蓋的垃圾筒(箱)。
6.5消防安全設施
6.5.1建筑消防設施應貼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
6.5.2農貿市場應按消防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貼合消防規范的要求。
6.5.3鹵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能夠設置前店后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置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6.6冷藏保鮮設備
6.6.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務必配備冷柜。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6.6.2經營冰鮮水產品要配備冰臺。
6.6.32000m2以上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能夠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7、柜臺設置
7.1總體設計
7.1.1農貿市場根據需要采取島狀式或條狀式設計柜臺。面積寬敞、人流量大的市場宜采用島狀式設計。農貿市場內所有的柜臺設置應整齊排列。
7.1.2新建或改建的農貿市場應擴大商位面積。單個柜臺面積宜設置為長1.5米2米,寬0。75米1.0米設置,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
7.1.3柜臺立面應貼墻面磚,柜臺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止口,高度不低于0。05米。
7.1.4柜臺內應留有統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置位置應便于消費者查看。
7.1.5柜臺區域內鼓勵配備若干統一的容器,供經營戶堆放雜物。區域內應持續整齊清潔,無吊掛、無雜物、無廢棄物。
7.2分類設計
7.2.1蔬菜柜臺鼓勵采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柜臺高度宜為0。7米—0。8米,以0。1米—0。15米呈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柜臺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柜臺設1個—2個寬度為0。7米出入口。
7.2.2水果商位鼓勵采用開架擺放式設計。柜臺采用斜坡遞增分隔式,柜臺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動式、組合裝配式相結合。
7.2.3冰鮮水產品交易區柜臺宜設置在靠墻側,布局相對集中。內墻面鋪設瓷磚到頂,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應有必須的排水坡度。臺面采用不銹鋼結構或磚砼結構,臺面上加裝多孔不銹鋼板,外貼瓷磚,內外側地面均設排水明槽。
7.2.4活水魚交易區宜設計為0。3米—0。5米高度的柜臺,上面擺放市場統一設置的蓄養容器或直接砌成磚砼結構、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柜臺外沿設高為0。2米的擋水板,水池內設有直徑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每個商位內設置統一的殺魚操作臺面、水龍頭與排水口,并安裝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有條件的市場鼓勵將活水魚交易區設置為酒店式玻璃陳列柜臺。
7.2.5肉類柜臺宜用厚質木板鋪面,便于切割。用于坎、剁的砧板或直接設計在厚質木板的臺面上(即嵌在臺面內),或在柜臺內統一留有擺放砧板的位置,砧板架應統一固定設計。肉類區柜臺上方應設有專門的懸掛肉類產品的設置和長度統一的掛鉤,便于整齊懸掛。
7.2.6活禽交易區務必設計為集銷售、宰殺功能為一體的全封閉透明式的營業房。內設多個商位,并配有通風和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以及垃圾收集成設施,以持續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臭味外傳。有條件的市場能夠設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并設立上述設施。
7.2.7豆制品柜臺上采用玻璃半封閉式與外界隔離的設施,不得露空售賣。內配豆制品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留有冷柜電源插座。
7.2.8副食品經營宜采用專間設計,并配置統一的貨架和柜臺。
7.2.9熟食品營業房,采用統一透明的玻璃封面設計,并設柜式售賣窗。室內務必設洗手、消毒、更衣等設備,懸掛造形美觀、照明度好的燈光設施。
8、商品陳列與銷售
8.1蔬菜類
8.1.1蔬菜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8.1.2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無毒繩鎖整齊捆扎,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8.1.3需保鮮的蔬菜采用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持續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8.2鮮凍肉類
8.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務必經檢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貼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
8.2.2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務必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于25℃。
8.2.3肉類食品整理加工銷售應配備貼合衛生要求的操作臺(或整理室)和相應設備,并預留有冷藏場地。
8.2.4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8.2.5持續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配置適于實際使用的水龍頭,當天銷售結束后應對場地進行清洗,并應每周進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一天清洗。
8.2.6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8.2.7當天交易后剩余的鮮豬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8.3水產品類
8.3.1冰鮮水產品柜臺應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并配置保鮮冷柜。
8.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8.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活鮮水產品柜臺內應配置統一的放置容器、“二去”操作臺和統一的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8.3.4水產品零售點每日交易結束,務必對交易區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和刀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4豆制品類
8.4.1豆制品銷售務必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憑證。
8.4.2豆制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8.4.3豆制品銷售前后務必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制品應放入冷柜貯藏。
8.5熟食鹵品
8.5.1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制作原料應貼合食品衛生要求。
8.5.2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并貼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并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5.3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裝或密封型容器包裝。
8.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帽,清洗雙手。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8.5.5熟食經營應實行收銀臺和銷售臺分離制度,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
8.6醬腌菜類
8.6.1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并配備有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蟑螂侵害。
8.6.2嚴禁用手直接觸摸食品。
8.7清真食品
8.7.1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運作務必貼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民族政策。
8.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貼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包裝
9.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提倡使用經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可降解塑料袋。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袋。
9.2腌制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9.3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簽應貼合GB7718的規定。
10、衛生
10.1環境衛生
10.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貼合GB14881的要求。
10.1.2農貿市場應持續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10.1.3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一天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并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并及時處理。
10.1.4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職責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區制度。應設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10.2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10.2.1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10.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貼合GB14881.
11、市場規范
11.1規范
11.1.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目標職責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職責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11.1.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臺帳、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計量器具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1.2質量規范
11.2.1鼓勵市場經營者采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11.2.2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務必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11.2.3場內經營銷售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經營戶要索取有關證件并建立進貨臺帳,建立農產品銷售追溯制度。
11.2.4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11.2.5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11.3證照規范
11.3.1場內經營者務必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制品和副食品等還務必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11.3.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單、確認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11.4價格規范
11.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資料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11.4.2包裝類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資料,對于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11.4.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11.5計量規范
11.5.1市場內務必使用貼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1.5.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5.3經營者銷售商品應凈重秤量,公平秤復秤要做好商品校秤記錄,帶給校秤憑證,定期公布校秤結果。
11.6服務規范
11.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
11.6.2應設立服務臺,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務必設置預陪基金,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11.6.3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導購圖、商品區域標志及商位號牌。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11.7信用規范
11.7.1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無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狀況。
11.7.2市場舉辦者能夠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戶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場。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2
1、市場管理人員每天對上市活禽情況進行檢查和數量登記,未經檢疫的活禽產品嚴禁進入市場銷售。
2、活禽產品的宰殺必須到宰殺間進行,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場內使用煤火爐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燙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曬禽毛。
4、每天收市時,經營戶必須自覺將自己的經營區域或宰殺區域的'污物和糞便清掃干凈,以便市場消毒人員進行徹底沖洗消毒。
5、經營戶若發現禽只出現異常的死亡或可疑癥狀時,須及時向市場管理人員報告或直接向龍里縣獸醫衛生監督檢驗部門報告。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3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務必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務必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務必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4
為加強市場經營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規范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確保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結合市場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經營戶準入管理
1、具有與經營項目要求相符的證件(工商營業執照、
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經營人與登記內容相符。
2、具有經營項目必備的器具。
3、經營項目符合市場劃行規市的要求。
4、無經查實的'消費者投訴。
二、食品準入管理
1、市場主辦方對重點食品(蔬菜、鮮肉、活禽)推行索證備案管理。
2、鮮豬肉必須經檢疫部門檢疫和生產商檢疫,憑檢疫證和檢驗合格證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3、農副產品和袋裝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負責食品進貨索證、索票查證工作,對證件的有效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承擔連帶責任。建立商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以備工商部門檢查。
4、設有快速檢測室的市場定期進行食品質量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證后實施退市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15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狀況,為廣大人民群眾帶給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禮貌和物質禮貌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務必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務必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務必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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