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強化企業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建設項目安全工作職責,保障施工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3 建設項目管理、送審、內容及程序
3.1 根據項目建議書,由各企業企劃部門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有該項目的危險、危害因素和相應的防范措施的論述。
3.2 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應進行預評價;
3.2.1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3.2.2 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2.3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或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3.2.4 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或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3.2.5 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3.2.6 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4 預評價工作各企業應選擇并委托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5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項目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對策及明確的防范措施,并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衛生設計和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
6 承擔預評價的單位應按規定編制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各企業企劃部門應組織在初步設計審查前完成預評價報告書的評審,在評審中要體現安監部對預評價報告的審閱意見。
7 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審時應有安監部門及相關部門參與討論,安監部門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8 建設項目總發包方應將承包方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企業資質證、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件等相關證件交安監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造冊留檔。
9 投標、承包單位不論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抓安全生產的領導,專兼職安全人員以及各種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審查考核等制度。
10 在簽訂承包合同時要根據工程項目的要求和內容,明確訂立并履行各方對安全生產所應負職責的具體條款。分包單位執行和遵守發包單位的一切安全規定,并接受督促檢查。
11 安全施工與檢查
11.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2 發包企業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單位進行傳達,承包單位要定期組織對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企業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11.3 在施工期間,各企業的基建部門、安監部門對施工單位應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如發現隱患,應及時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并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11.4 發包企業與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互相協助或新增項目時,要及時補充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承包施工單位應確保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企業生產作業現場和危險區域,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同時承包施工還應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響周邊人員安全。
12 建設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各企業設備和資產管理部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書,如電梯、起重機等。
13 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各企業企劃部門應根據預評價報告書及上級部門審批意見,會同安監部門進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驗收前五十天,委托規定回避的單位以外具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承擔預驗收,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專題報告》。
14 建設項目在各個階段的送審資料及上級行政部門的審查批復文件,有關部門應妥善保管,在竣工驗收時,一并歸入該建設項目技術檔案資料內,由專門部門統一保管,有關部門及安監部門應保存必要的復印件以備查。
15 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
15.1 建設項目均應執行職業安全、環境保護、工業衛生和消防“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15.2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與,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15.3 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以及初步設計應有職業安全、工業衛生、環境保護和消防的內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會議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并有企業安全部門的書面認可意見。
15.4 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時,主管部門必須把相關的安全準備事項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報安全部門審核,此時安全部門可以根據審核內容,把安全、消防、環境的要求書面通知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把要求寫入建設施工合同。
15.5 每項需要經過立項建設的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都必須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此審核表作為建設工程項目開設財務施工工號的前提條件之一。
15.6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將該建設項目設計圖紙資料以及有關的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方面的設計圖紙和文件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審批,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動工。經審批同意后,各相關資料應該復印送安全部門一份,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設計要求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施工,其施工進度與主體工程一致,并保證施工質量。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項目,有權停工整改。
15.7 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的內部驗收,填寫《建設項目驗收記錄表》,此表作為企業工程項目付款的前提條件,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部不與付款,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予以整改并復驗直至合格。
15.8 在單位內部有安全部門參與的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完工圖紙和文件送與上述相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審批手續,經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才能投入使用。
16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安全管理制度2
1、項目成立安全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小組組長,施工隊隊長、安質工程師為副組長,各施工隊安全員為組員,協助項目經理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
2、經理部及各施工隊必須經常性的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的有關知識、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文字記錄。
3、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項目經理、安質工程師和各施工隊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防機械傷人、防觸電、防火災、防洪、爆破物品等。特別是本工程位于林區施工,應非常注意防火。進場施工人員嚴禁吸煙,嚴禁在林區明火,防止引起森林火災。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事故苗頭,有關部門要制定計劃,限期整改。
5、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安全紀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業,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爆破警戒區。
6、施工各現場必須設置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
7、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或有關領導,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在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項目部將對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安全事故責任人按有關條例進行處罰,對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人員處以50~100無的罰款。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將直接追究肇事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追究施工隊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3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包括組長和組員,明確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具體的聯絡辦事人員。
二、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后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四、有專人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五、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各單位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市(區)的防雷檢測所,盡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測報告、合格證失效前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防雷檢測所提出檢測申請,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六、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建,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七、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4
一、學校應堅持“走動式治理”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對學校的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二、檢查內容要按照學校及上級有關部分關于安全工作的要求,逐項對照,重點部位重點檢查。
三、檢查時要做好專用記錄,對檢查出的安全題目(原創)提出整改要求,學校拿出整改措施,重大題目(原創)要及時向上級報告,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有關責任。
四、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各部分責任目標內容進行檢查考核,考核內容納進(原創)班級、班主任年終工作考核。因工作失職導致本部分、本班出現安全事故,將不得參加優秀班主任、先進工作者評選,還會影響到責任人的績效工資,同時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五、安全檢查工作列進(原創)崗位目標責任制,假如因安全檢查不到位而出現重大題目(原創),實行責任追究,一票否決。
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g)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并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并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后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干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系,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并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安全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對公司安全管理實施“以責論處”的工作原則,從公司到各部門都應根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進行管理,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與相應的處罰。
2、對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公司各部門及科室對公司直接負責,各部門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及生產部門的班組長直接對本部門直接領導負責,一線生產員工對所在的班組基層管理人員負責。
(一)總經理的安全職責
(1)企業的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主持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3)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4)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并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經理/主管的安全職責
(1)經理/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指示在本車間貫徹執行。
(2)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管理規定,認真監督、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職工進行本部門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組織考核,及時吸取工人提出的正確意見。
(4)組織職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設備、安全裝置、消防、防護器材等處于完好狀態。
(5)嚴格執行有關勞保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防暑飲品等的發放標準。加強防護器材的管理,教育職工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6)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本部門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7)組織本部門安全管理架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支持安全員工作,充分發揮班組安全員的作用。
(三)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1)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2)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3)負責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加以處理,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和協助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和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材.
(5)發動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整潔。
(四)車間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安全技術與工程技術的統一,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在編制開、停工技術改造方案時,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對生產操作人員、檢修工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組織開展技術練兵活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五)車間安全員的職責
(1)負責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車間主管、班組長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搞好本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經常組織防事故演習。
(3)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4)每天深入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5)負責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6)參加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合理使用勞保用品和各種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工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出詳細記錄。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4)加強設備維護、保養和清掃工作,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5)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七)設備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2)負責制訂和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定、
(3)定期組織設備安全大檢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設備要及時組織修修。
(4)對外來檢修和有關人員,應組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安全部門是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在事故預防工作方面的助手,負責組織、推動和檢查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2)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傷亡事故、職業病趨勢和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改進事故預防工作的意見。
(3)了解現場安全情況,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班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對安全技術規程的熟悉情況。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措施項目完成情況。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工程的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問題有權要求解決;有權提請安全生產督促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制止其施工和生產。
(7)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和從業人員的經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8)制定年、季、月事故預防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實施。
(9)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生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0)對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11)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安全機構的指導,并如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三、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1、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2、各部門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3、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組織職能部門對各部門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各部門對安全落實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4、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詳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5、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長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四、安全生產檢查規定
1、經常性檢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附《5S/安全檢查表》
2、專業性檢查(如設備操作、規章制度、電器設備等);
3、部門自我檢查:
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邊環境衛生、通道暢通等;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毒性等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種使規定、操作方法等;
設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況、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況,電器設備是否整潔完好,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其它防護的安全性:注意通風、防暑降溫、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4、公司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每月進行一次部門安全檢查,由部門自發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
五、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安全事故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來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竊安全事故。
原則:救人第一,減少損失;合理安排,保障生產。
1、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要立即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嚴重程度采取相應措施,觸電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展開現場緊急救護工作,出現昏厥情況的,要進行人工呼吸;機械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機器運行,造成外傷的要立即進行應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時報告當值車間主管,車間主管報主管領導和管理部(或總經理),管理部(或總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安排車輛并協同生產負責人將受傷員工送至臨近醫院救治,暫時找不到車輛時,要立即撥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療的,要安排好陪護人員,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災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應急性撲救,火勢過大時,要及時撤離,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管理部(或總經理)在接到報告后,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救火及各類財產的轉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并上報生產經理,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護,先做臨時性包扎或止血,同時安排車輛,送臨近醫院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安排人員陪護,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生產經理及部門領導要速度趕到現場,組成臨時指揮小組,全面組織救護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員工在公司內(或公司附近)出現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部門領導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同時受傷人員不可隨意活動,以免傷情擴大,要協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并上報總經理。
4、外來暴力傷害事故:若發生外來暴力事件時,公司每一個員工(包括保安人員)都有權力將之驅出廠外,并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配合公安機關作好調查處理工作;若有人員傷亡時,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做好及時救護和善后處理工作。
5、重大失竊安全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失竊安全事故時,失竊部門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部門負責人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在確定并非內部人員所為后,撥打110電話報案。管理部(或總經理)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公安部門作好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6、救治地點(醫院):重大傷情與勞動局工傷保險處聯系并立即去市立醫院就醫。
六、安全獎懲制度
各部門負責人參照公司《獎懲制度》執行,監督部門:管理部。
七、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管理部。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7
為確保校園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
5、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交通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學時,值日領導要及時在校門口巡視,以防學生出交通安全事故。
2、要放學補課,需得到家長的同意,誰補課誰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學路隊。
3、領導、班主任及科任老師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三、課堂管理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定期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師生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如發現學生無故曠課,教師應在第一時間內聯系學生家長,查明學生去向。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注意排除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定期給飲水桶、飲水機等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任務。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十、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十一、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經常開展地震、火災等逃生演習。
3、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4、在意外事故發生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8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幼兒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反映和聯系。
安全管理制度9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并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衛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三)確保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并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并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并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相關應急預案,并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干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并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并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了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匯報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并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并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并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并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并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系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并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培訓內容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于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并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后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條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歷次復審或延期復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xx)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采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按相關說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臺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筑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責任
第六條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匯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并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并根據評估的目標、范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并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并注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后,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
第十一條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梁、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一)明確臺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并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于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并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九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匯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布情況、風險后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并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采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匯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復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臺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范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范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費用提取
第九條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范圍
第十條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衛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余,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臺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制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布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臺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后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轄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于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后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復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后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衛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衛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衛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涂。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并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發放標準。
第十九條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范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范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并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盡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后,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筑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并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用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
安全管理制度10
1、認真執行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2、認真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推行標準化作業;
3、認真執行班長是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好班長的安全責任,班長對班組的安全負有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輪值安全員協助班長抓好安全工作。
4、認真執行班組互保聯保,互保聯保人對自己的對子負責,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在場成員非互保聯保對自動結對。
5、執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鐘活動,保證時間、內容,并認真記錄,班長要提前備課,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收獲。
6、執行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好“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理念。各項操作、維護,作業,按相關安全規程執行,杜絕三違。
7、不斷深化、細化危險源預知預控活動,定期修訂。
8、班組成員如發生重大違法違紀現象,重傷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質量、設備、污染事故,否決本班組一切指標。
安全管理制度11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教育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責任追究。
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安全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員工身心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外協廠商、外來聯系業務的各人員。
第二條 安全生產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公司對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采取三級教育,即分為公司教育、部門教育和班組教育三個層次進行。
第三條 公司特殊崗位的員工必須要求持有國家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整個公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對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換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和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綜合管理部安全員兼任,成員由保安員和各部門指定兼任的義務消防員組成;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各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員組成。
第六條 公司將安全責任按區域落實到各部門,各部門再具體分解落實,直至具體的個人,形成安全管理責任區,非責任部門在責任區工作的人員必須服從責任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 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
2.負責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本規定及其它有關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3.明確各自的消防管理責任并將本部門的消防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個人;
4.負責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對照本規定進行各項工作的開展;
5.負責改善消防等安全條件及保護消防等安全設施;
6.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撲救;
7.負責協助調查火災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識:
1.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于撲救油浸變壓器、電容器、多油開關、發電機、甲、乙、丙類液體和一般固體物等火災。
2.水不適于撲救油、帶電的火災,發生電器火災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后方可用水滅火。
3.易燃液發生火災時,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干粉滅火器等撲救,自燃物品發生火災時可用水、砂土撲滅,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嚴禁同一倉庫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產規定
第九條 公司員工工作時間嚴禁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須嚴格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操作旋轉機床、鉆床不允許戴手套。
第十條 生產制造部生產員工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各類設備。開動設備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對運轉中的機械裝置進行潤滑或清理、調試,暫時離開設備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停機并關閉電源。操作完成后,應關閉機床和電動機,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夾、量具,清除切屑時應使用鉤子、刷子或專門工具,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違章操作而造成工傷事故者,嚴肅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凡有外露的機械設備傳動機構要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經常檢查,預防脫落,運轉中的機器或傳動機構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
第十二條 電器焊割操作時,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程,危險現場(周圍有可燃物的)須配備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操作者不得隨意離開焊割現場,不得把點燃的焊割器具隨意亂擺,焊割結束后,必須關閉電、氣源,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本公司電工必須持有勞動供電部門核發的電工合格證才能上崗,如只有低壓電工證人員嚴禁操作高壓部分。電器維修操作人員應按《電氣安裝、維修的標準》和《電工手冊》的規定操作,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不準亂接拉電線,嚴禁使用臨時用電線,若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由專業電工布線,且臨時電線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天。
第十五條 各類用電設備上的照明燈座應使用安全電壓;各類電源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應安裝接地線;堆放的物品距離各類開關、插座、電源線、照明及用電設備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緊急使用,不準在倉庫、易燃易爆場所擅自安裝用電設備,嚴禁把茶具、雨具、雜物放在電器設備的箱蓋上,以防觸電和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對用電設備的裸露部分,裸露導線,不論有電無電,不得隨意觸摸,嚴禁用濕手或赤腳拉電器開關,觸摸電器設備,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運行,本公司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絕緣性能是否良好,線接頭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和線路要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時如發現火花、短路、發熱及電源線損壞等不良情況,應立即停電維修。公司要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隱蔽線路進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公司配電房內須制訂安全可靠的操作規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記錄制度,必須配
備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測、檢查所有電器設備,電器設施的各種保護裝置要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地預防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配電室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要保持清潔和經常維修,發現有損壞或有問題的應及時匯報。配電房內嚴禁吸煙,禁止存放任何雜物。
第十九條 除劃定的吸煙區外,嚴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廠區內吸煙,儲存化學品和易燃的倉庫嚴禁帶火種和使用明火,機動車輛進入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 公司范圍內,嚴禁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未經公司批準,嚴禁在廠區內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要設特定地點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顯眼的位置并劃出固定的停放點,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嚴禁車輛、木踏板、紙箱其它雜物等阻塞消火栓設備系統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 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器材,未發生火警時,任何部門、人不得亂動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損壞消防器材,違者按消防器材價值的兩倍扣罰(除特殊情況外),并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有人亂動亂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勸阻,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經常性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發現消防器材損壞或存在隱患的或需報廢的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到綜合管理部,由其負責更換和重新購置。
第二十五條 倉庫的貨物應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規定,貨物必須按要求堆放整齊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倉管員有責任有義務統一安排一切進倉貨物的擺放位置,各生產部門要給予倉庫管理人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條 裝貨叉車及中轉車輛在廠區內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裝運貨物。裝貨叉車除駕駛員外嚴禁載人,嚴禁在運行中的叉車上站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廠區內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范圍內劃出施工區域,并懸掛警示牌。嚴禁公司員工擅自進入已標明危險的施工區域,如因施工方未劃定施工區域而造成本公司員工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生產部門使用的電器設備和電房內的各用電設備必須保證要有完整的操作規程(指南)或使用說明書,對一些有消防隱患或安全隱患的區域各部門必須標明警示牌或警示標語。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安全員每半個月須對消防安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查看各車間、倉庫內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擺放、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將結果上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發現問題后應將問題及時通報給責任部門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未整改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人員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火警“119”,報“119”的程序是:鎮定拔號、說明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燃燒部位及燃燒物質的性能。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一條 發生火災時,消防隊未到達之前,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有權組織義務消防隊員趕赴火場撲救,必要時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通知部門切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2.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撲救火災后安排人員保護現場。
第三章 一般性處罰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為引起公司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提高員工的警惕性,公司對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構成安全隱患的行為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對象為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找不到直接責任人的則處罰責任部門)。情節嚴重的公司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還將給予責任人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著和使用勞保用品的、公司生產車間的設備操作工在工作期間違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崗的將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司電焊工違規操作的將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罰。叉車上站人的或載駕駛員以外其他人員的將給予100~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亂拉電線、擅自安裝用電或危險設施的將給予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消防通道處或在消防器材規定放置范圍內亂堆雜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將給予50~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七條 沒按規定要求放置消防設備、滅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檢查維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門責任范圍內的)予以警告或處以該部門100~5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未發生火警時,如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損壞消防設施行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
第三十九條 廠區內未在指定區域內吸煙的按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相應的法律。
第四十條 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司的,違者一次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未經批準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的,違者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條 在廠區內未經批準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的,違者一次罰款責任人(部門)300元,在存放危險品的倉庫內使用火種或明火的罰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安全事故、I級安全事故、II級安全事故、III級安全事故。其分級標準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輕傷的,即員工負傷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內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財產損失和工傷醫療、賠償等,下同)。
2. 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次重傷,但傷后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5~10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重傷,傷后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1~4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死亡的工傷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后各部門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發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門要及時報警并組織本部門力量迅速撲火并保護好現場。
2.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事故情況,聽從上級領導安排。
3.開展事故調查,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弄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5.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職責權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須將責任追究到相關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
2.對于公司內發生的II和III級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上級部門或董事會決定對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和考核意見,同時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免職、辭退等。
3.對于公司內發生的I級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總經理決定追究給予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公司綜合管理部將發出整改和考核通知書,無正當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門負責人或人員將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和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安全管理制度13
1、教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現損壞,班級干部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3、教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值日生隨時關鎖好。
4、學生課桌內除放書籍課本、學習用品外,不準存放其他任何貴重物品(如:現金、錢包、首飾、手表、隨身聽、計算器等)
5、學生不準在教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凳。
6、學生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
7、教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増設插座、亂充電。
8、不準學生在無保護措施情況下擅自登高擦洗戶外窗玻璃,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14
為確保學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
二、其它安全制度:
1、每天下午放學時,值周教師要管好校門口,護送乘車學生上車。
3、下午放學,由各班主任負責讓學生準時乘車。
4、嚴禁補差過晚,誰補差誰負責護送學生。
5、嚴格按學生騎自行車規定要求執行學生騎車,并得到家長的同意、簽字。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擅自脫離課堂及不按要求進行教學。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情況,并做好記錄。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學校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設備、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并做好記錄。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4、嚴禁學生課間擅自出校園,上班時間學生外出必須有老師條子門衛才可放行。
七、集會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校長室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滅鼠、自然實驗等可能觸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的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教學過程中教師不要隨意讓學生做開啟電源等工作。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安全。
十、節假日值班保衛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作出值班保衛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十一、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臺帳資料,確保安全工作有臺帳。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實行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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