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管理制度(精選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精選7篇),歡迎大家分享。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3
第一條
定期開展危險源普查。采油廠、井區、班站每月開展一次危險源辨識工作,并按照危險源級別劃分,積極組織風險削減。
1、一、二級危險源,及時上報HSE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2、三級危險源,由井區負責人為風險削減第一責任人,組織實施風險削減;四級危險源,班站長為風險削減第一責任人,組織實施風險削減。
第二條
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周圍民眾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重大以上危險源的應急預案要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管理并實行領導干部承包制度。
第四條
采油廠、井區建立《危險源立案銷案臺帳》,班組建立《危險源辨識臺帳》,記錄班組、井區辨識出的各類危險源及削減情況,并每月向HSE辦公室上報一次。
第五條
基層骨干和全體員工都有參與危險源管理、辨識、評價、削減的責任和義務。井區負責人、班站長負責組織制定糾正措施實施風險削減;基層安全管理干部負責危險源辨識、事故隱患查找及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崗位員工負責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或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判斷,對能力所及的應進行削減或控制。
第六條
由安全管理干部負責,應及時組織全區員工的HSE知識培訓,提高全員綜合素質,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章操作等人為風險。
第七條
對暫時不具備削減條件的危險源,應向HSE辦公室提出臨時性防范措施意見,經HSE辦公室同意后,指派專人負責監督、落實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待條件成熟后,進行風險削減。
第八條
削減措施完成后,將完成情況上報HSE辦公室,由HSE辦公室負責組織驗收。
第九條
1、對上級有關部門辨識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時的,納入井區月度HSE考核,與獎金掛勾。
2、整改完畢而不及時上報的,可認為未及時整改,也將納入井區的月度HSE考核。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4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以及劇度的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學危險品的種類:
1.爆炸品:易于燃燒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溫、摩擦、沖擊或其它物質接觸發生作用后劇烈反應而引起爆炸,如、炸藥等。
2.氧化劑:有強烈的氧化性能,本身雖不燃燒,但在空氣中遇酸類或潮濕,強熱或易燃物、可燃物接觸,即能分解引起燃燒和爆炸,如孝銨、過氧化鈉。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經過壓縮后的氣體具有因受熱、撞擊或氣體膨脹而發生爆炸的危險,如氧氣、氫氣、液氨、液化氣。
4.自燃物:未與明火接觸,但在適當溫度的空氣中能發生氧化作用,放出熱量而引起燃燒、如黃磷、硫化鐵等。
5.遇水燃燒物品:遇水能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他易燃氣體而引起燃燒的物品,如電石、家屬鈉等。
6.易燃液體:易欲燃燒和揮發,其閃點(引火點)在攝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攝氏四十五度的液體物質,如汽油、乙醚等。
7.易燃固體:引火點較低、受熱、沖擊、摩擦或氧化劑接觸,能引起急劇及連續性的燃燒或爆炸,如赤磷、硫磺等。
8.劇毒*:具有強烈的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體內或接觸皮膚即可造成中毒或死亡,如三氧化砷、氰化物等。
9.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對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蝕作用而發生破壞現象,甚至引起燃燒和死亡,如硫酸、燒堿等。
10.放射性物品:能放射出一種或多種穿透力很強,人們感覺不能察覺到的放射線,如鈷60、硝酸釷等。
二、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應儲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條件好的地點,使用時應在無任何火種的排風良好處進行。
(2)使用汽油、苯及醚類等易燃液體時,禁止明火,嚴禁在灼熱物上放置。
(3)禁止將易燃物質用明火蒸餾和加熱,其沸點低于100℃者(如苯、汽油、乙醚、二硫化碳、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熱,其沸點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熱蒸餾,水浴、油浴也不準采用明火。
(4)絕對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發可燃物質,蒸發可燃物質之液體必須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氣中的裝置,其加熱器安排及方法必須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5)飽和蒸汽壓力較大的液體、醋酸、醚類、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許放在燒瓶中,應放在堅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室內,所有電氣設備和照明都應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
(7)化學易燃品的容器,包裝應該牢固、密封、材質適應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裝外部須印貼明顯的警告標志,說明物質名稱、化學性能和注意事項。
(8)儲存室內溫度保持在10~25℃范圍之內。
三、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包管的安全要求:
1.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貯存,更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貯存。
2.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剁不得過高過密,堆碼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3.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4.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5.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間距,應根據性質、規模和貯存物質危害性質,按照國務院頒發的規定執行。
6.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裝置,配備相應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設施。
7.為了確保化學危險品庫的安全,應加強門衛,嚴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對破損滲漏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灰火。
四、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搬運規定:
1.必須輕拿輕放,嚴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2.嚴禁性質相抵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混合裝載。
3.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要采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性、放射化學危險品時,應備有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工作結實后應清洗消毒。
5.裝卸和搬運的職工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并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固定的人員擔任。
五、關于保管化學危險品的人員要求:
1.各單位必須選拔具有一定化學知識、身體健康和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因工作需要調動必須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員要熟知化學危險品的性質、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斷提高業務知識。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6
1.目的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為了辨識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的危險源,對其進行科學評價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證公司生產經營安全平穩運行,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活動中危險源的辨識、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等管理。
3.引用標準
3.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3.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
4.職責
4.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的程序和方法,指導各部門、車間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工作。
4.2安全科應建立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管理文件,組織實施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并制定相關控制措施。
5.內容及要求
5.1危險源辨識的原則
5.1.1應考慮本企業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5.1.2應考慮時效性,危險源辨識應具體在特定時間范圍內。
5.1.3應考慮范圍,危險源辨識在特定的范圍內進行。
5.1.4應考慮采用的方法,采用的方法應體現科學性、系統性、綜合性和適用性原則
5.1.5應考慮所進行工作的性質,危險源辨識應在不同環境和不同背景下靈活進行,如發生傷害事故后應對風險級別和風險控制策劃進行重新評審等。
5.2危險源辨識的主要范圍
危險源辨識覆蓋企業生產活動、產品或服務活動的全過程,包括:
5.2.1作業地質及環境條件。
5.2.2作業場所平面分布圖。
5.2.3建(構)筑物。
5.2.4采購服務過程。
5.2.5作業設備、裝置。
5.2.6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場所。
5.2.7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
5.2.8勞動組織、生理、心理因素、人機工程學因素等。
5.3危險源辨識條件
5.3.1辨識時應充分考慮三種狀態,即:
1)正常態: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等按照其工作任務連續長時間進行工作的狀態。
2)異常態: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周期性或臨時性的進行工作的狀態,如設備的開啟、停止、維修等。
3)緊急態:指發生火災、爆炸、人員傷亡等狀態或其發生的臨界狀態。
5.3.2辨識時應充分考慮三種時態,即:
1)過去: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等過去的安全控制狀態及發生過的人身傷害事故。
2)現在:指作業活動、系統或設備等現在的安全控制狀態。
3)將來:指作業活動發生變化、系統或設備等在發生改進、報廢、退役等活動時產生的安全控制狀態變化。
5.3.3六種能量逸散類型,即:動能、勢能、電能、物理能、化學能、生物能。
5.3.4四種事故起因,即: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缺陷、管理缺陷。
5.4危險源識別方法
5.4.1進行危險源辨識所必須的知識和經驗
1)關于對象系統的詳細知識,諸如系統的構造、系統的性能、系統的運行條件、系統中能量、物質和信息的流動情況等。
2)與系統設計、運行、維護等有關的知識、經驗和各種標準、規范、規程等。
3)關于對象系統中的危險源及其危害方面的知識
5.4.2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危險源辨識方法可以粗略地分為對照法和系統安全分析法兩大類
1)對照法。與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或經驗相對照來辨識危險源
a安全檢查表。運用已編制好的安全檢查表,對組織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可辨識出存在的危險源。
b詢問、交談法。與生產現場的管理、施工人員和技術人員交流討論,獲取危險源資料。
c現場觀察法。到施工現場觀察各類設施、場地,分析操作行為、安全管理狀況等,獲取危險源資料。
d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是通過事先準備好的一系列問題,通過到現場察看和與人員交談的方式來獲取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的信息。
e查閱相關記錄。查閱組織的事故、職業病的記錄,可從中發現存在的危險源。
f獲取外部信息。從有關類似組織、文獻資料、專家咨詢等方面獲取有關危險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識出組織存在的危險源。
g工作任務分析。通過分析組織成員工作任務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識別出有關的危險源。
2)系統安全分析法。系統安全分析是從安全角度進行的系統分析,通過揭示系統中可能導致系統故障或事故的各種因素及其相互關聯來辨識系統中的危險源
a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種對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源實行嚴格審查和控制的技術,它是通過指導語句和標準格式尋找工藝偏差,以辨識系統存在的危險源,并確定控制危險源的對策。
b事故樹分析。事件樹分析是一種從初始原因事件起,分析各環節事件“成功(正常)”或“失敗(失效)”的發展變化過程,并預測各種可能結果的方法,即時序邏輯分析判斷方法。應用這種方法對系統各環節事件進行分析,可辨識出系統的危險源。
c故障樹分析。故障樹分析是一種根據系統可能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事故結果去尋找與事故發生有關的原因、條件和規律。通過這樣一個過程分析,可辨識出系統中導致事故的有關危險源。
按照風險評價結果的量化程度,評價方法可分為定性風險評價法和定量風險評價法。
常見的風險評價方法有兩種:專家現場詢問觀察法和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5.5.1專家現象詢問觀察法
由專業人員組成專家評價小組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定性判斷該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危害事件發生后所帶來的后果,并確定該危險源的風險級別,參考評價準則如下:
1)曾經發生過且無良好控制措施的重大事故或事件,評為不可容許風險。
2)曾經發生過已制定有效控制措施的重大事故或事件評為重大風險。
3)違反法律法規的預計可能導致的事故結果在重傷或重傷以上的評為不可容許風險。
4)違反法律法規的預計可能導致的事故結果在重傷以下的評為重大風險。
5)相關方強烈抱怨的事故或危害事件評為重大風險。
6)除上述5項以外的事故或危害事件評為一般風險。
5.5.2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法)
1)判定準則
a危險性指數大于320的,確定為一級;
b危險性指數大于等于161但小于等于320的,確定為二級;
c危險性指數大于等于71但小于等于160的,確定為三級;
d危險性指數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70的,為四級;
e危險性指數小于20的不列入等級。
2)判定方法
作業危險性指數是下列三個因素的乘積:
危險指數D=L×E×C
L-----發生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E-----作業者在危險環境下的狀況
C-----事故的可能后果
a發生危險事件的可能性(L)
L
分數
完全預料到
10
相當可能
6
不經常,但可能
3
意外,很少可能
1
可以設想,但極少可能
0.5
極不可能
0.2
實際上不可能
0.1
b作業者在危險環境中的狀況(E)
E
分值
連續處在危險環境中
10
每天在有危險的環境中工作
6
每周一次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3
每月一次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2
每年一次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1
極難出現在危險環境中工作
0.5
c事故的可能后果(C)
現象
可能后果
分值
大災難
多人死亡
100
災難
數人死亡
40
非常嚴重
一人死亡
15
嚴重
嚴重致殘
7
重大
手足傷殘
6
較大
受傷較重
3
引人注目
輕傷
1
d危險指數評價(D)
D
危險程度
風險等級
>320
極度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不可容許風險
161-320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重大風險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重大風險
20-7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一般風險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一般風險
5.5風險控制
5.5.1風險控制原則
風險控制措施應首先考慮風險消除的原則,然后再考慮風險降低的措施(降低風險概率,降低傷害潛在的嚴重程度),將使用個體防護措施作為最后的手段。
5.5.2重大危險源
1)對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各部門要分析原因,實施糾正及預防措施。
2)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必須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3)對于存在技術、資金問題的重大危險源,職能部門將分期列入當年或來年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4)安全部和所在單位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
5.6.3一般危險源
1)一般危險源由基層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要求進行風險控制,從業人員執行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
2)基層單位要建立一般險源管理臺帳,根據危險源的特點進行分時分級控制。
5.7危險源的控制
5.7.1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重點控制,公司每半年檢查一次,基層單位每月檢查一次,班組每周檢查一次,作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
5.7.2一般危險源所在部門嚴格控制,安全部每月檢查一次,基層單位每周檢查一次,作業人員每天檢查一次。
5.7.3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采取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5.7.4安全部負責按要求上報備案重大危險源工作。
5.7.6安全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危險源對應崗位制定監控組織措施,措施中要求明確職責、崗位人員培訓、防護器具配置要求及安全控制措施。
5.8危險源的編號和標志
5.8.1危險源編號
1)重大危險源由公司統一編號,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管控。
2)一般危險源由各基層單位參照公司編號的原則自行排列編號。
5.8.2危險源標志
重大危險源,要設立醒目的危險源標志及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懸掛在明顯位置,以便提示。
5.8.3標志內容
標志牌上定好名稱、編號、危害及責任者,并寫清注意事項(提示)。詳見圖一。其中:
1)名稱--危害部分稱謂;
2)地點--所在位置、崗位;
3)危害--可能引起的事故危害;
4)責任人--危險部位單位負責人;
5)注意(提示)--注意事項或預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5.9危險源的更新
5.9.1公司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危險源的重新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
5.9.2當發生下列情況時,要及時進行危險源的重新識別與風險評價,以確保相關資料的有效性。
1)法律、法規及自身要求發生變化。
2)經營形式發生變化。
3)設備、設施、技術發生變化。
4)作業現場發生變化。
5)作業方式發生變化。
職業危害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1、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局面的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2、本規定所指重大危險源分為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公司規定的重大危險源。
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品,且危險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險數量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按照《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屬于申報登記范圍內的特種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等。
公司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指:除國家規定的危險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公司財產損失的其他特種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等。
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單位和部門。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4、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責
1)組織全系統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
2)制定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嚴格劃分范圍,不斷完善預測、預警、預案工作;
4)部署、組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及開展演練,組織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
5)組織或參加重大危險源造成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對直接監督管理的重大危險源做到可控備案。
5、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1)組織所屬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2)根據公司規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督促所屬車間、科室做好預測、預警、預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的檔案登記、檢測評估、監控管理,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技術方案和資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協助或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重大危險源管理務必職責到人,完善規章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記、評估和備案
6、公司、各生產單位按二級安全職責主體,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各生產單位應定期或及時審核所屬車間重大危險源臺帳,并負責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各生產單位要按照國家、公司的要求,認真完成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按規定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工作。評估工作應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報告》按地方政府要求進行備案,并上報國投集團公司。
8、每年由公司組織開展定期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工作,各生產單位不定期自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司將以《安全檢查通報》形式及時通報,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重點為: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重大危險源設備維修保養和檢測狀況、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和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資料。
9、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上報國投集團公司。
10、對新設立或者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及時按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到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上報國投集團公司。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注銷。
第四章:人員培訓與應急救援
11、對涉及重大危險源運行、檢修、維護及監督管理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以及《安全操作規程》、防火防爆、機械和電氣、緊急應急救援等安全知識的培訓。
12、健全和完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以下資料:
1)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
2)危險辨識與評價;
3)報警系統;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7)保護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9)培訓與演練。
13、各生產單位要定期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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