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第1條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請假程序:
第2條員工需要請假時,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
第3條請假人填好《請假單》有關項后,按照《請假規定》呈請各級領導批準,將批準后的《請假單》送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4條辦理工傷假審批手續,必須查驗下列證件(材料):
1、由當事人提供工傷事故的經過報告;
2、由安全小組提供的工作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3、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工傷證明和病歷;
4、經有關部門鑒定工傷致殘等級的,必須出具有效鑒定傷殘等級證明。
第5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6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7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類別: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生育假,喪假,長假;
四、請假規定:
第8條凡因病、事、工傷等不能正常工作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第9條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且影響惡劣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10條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第11條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高層領導或總經理審批;
第12條部門副職以上負責人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請假單必須由本人填寫,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并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14條未請假、請假而未經批準就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按時出勤者,以曠工論處;
第15條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可于當日委托同事、家屬或以來電、函等形式請假,并于事后次日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曠工處理。
第16條員工的請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對工作產生不良影響時,其主管領導有權不予準假,或酌情減少準假時間;
第17條如果員工請假時弄虛作假,不能實事求是,一經查出,按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五、假期說明
第18條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19條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調休,共7天;
清明節:農歷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條非法定假日: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周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21條年休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
1、年休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xx年不滿xx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滿xx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xx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xx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資照發。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數工資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22條事假: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1、有薪事假: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事假。
2、有薪事假標準:員工累計工作每滿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過7天(含7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條病假:員工因病請假,憑醫院的醫療證明填寫請假條,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再按事假審批權限報批;病假的醫療期及待遇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4條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門報公司經營管理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經營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認定后,給予工傷假;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醫療期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因員工個人責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規定執行,員工因公負傷,需治療休養者,須履行工傷假審批手續。
第25條婚假:員工符合結婚條件,需請婚假者憑結婚證填寫請假條,經計管員審核,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批。婚假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及醫療待遇規定》執行,假期改發補肋工資。
第26條生育假:員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需請生育假的,按請婚假審批程序審批;請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寫請假條。其假期及津貼補償按《計劃生育醫療待遇規定》執行。
第27條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請喪假者由本人填寫請假條,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喪假期間改發補肋工資
第28條長假:員工請假超過15天即為長假,請長假員工不在歸屬車間管理,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期滿后需續請的,須通過辦公室來辦理。
六、附則
第29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0條本手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2
為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勞動紀律,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考勤及請假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考勤請假制度以便試行。
第一條學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時間辦私事;工作時間實行簽到制度,不得請人代簽或提前簽到,值周老師應提前30分鐘上班、推遲30分鐘下班;正常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請假,不論公事、私事外出均應向年段長通報并登記;出勤情況每月與教職工核對一次并公布。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分娩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方能離崗(探親假一般應盡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許請事假或病假。
第三條教職工請事、病假,必須經辦公室登記領取請假條,如實填報,由校長批準,按請假類別由教導處或其他處室確定代課教師或代職,準假后方能離崗;當天內因事課節先后的調整須報教導處審批,絕不允許私自調課。
第四條教師在辦理請假手續時要同時交代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含任課進度、值周崗位、行政及后勤各項崗位工作、值班等,并將相關教學資料等移交給代課教師。
第五條請假半天的.,請假條送教導處審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天的,由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學期的,報縣教育局批準。
第六條教職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并及時向學校銷假。
第七條工齡不滿十年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給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教齡津貼,當年的工齡、教齡亦不予累辦。
第八條教職工請假每學期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學年不能評先,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病、事假累計天數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存檔。
第九條教職工學習、會議、值周、值班、升旗儀式、集體活動跟班缺席、遲到或早退均計入量化考評,根據具體情節(嚴重后果除外)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津貼。
第十條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后應盡快按規定程序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第十一條教職工未經批準擅離職所的、雖有正當理由但無辦理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而沒經領導批準的、經查實屬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請假批準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對教職工曠職、擅離工作崗位的,除對其責令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由學校上級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并自離崗之日起停發起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津貼部分、省市崗位津貼等);學校應敦促曠職離崗人員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實施,在實踐中不斷聽取意見、加以完善。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3
為嚴肅工作紀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教職工考勤及請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教學人員與教輔及管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各有特點,考勤要求各不相同,但都必須按照學校的規定上下班,履行崗位責任制,接受學校考勤。
1.出勤要求
(1)各處室、部門員工實行坐班制時間為上午7:45—12:05,下午14:30—17:30;教學人員坐班制時間為上午9:00——12:05,下午14:30——17:30,并按學校作息時間表和周程表安排,參加各種活動,不得遲到、早退;校醫室、生活部等崗位的工作時間,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規定。
(2)教師要嚴格按課程表上下課及下班輔導、開展課外活動,不遲到,不拖堂;按周程表依時參加業務學習,參加教研活動以及學校、處室、年級組、科組會議;
(3)級組長、班主任按職責要求檢查學生出勤兩操和其他情況,以及負責周日晚修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校,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4)教師及教輔助人員都要依時參加值周工作(進行早讀、午休、晚上巡校等)和假日值班,除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外,一律參加周一(早7:30)的周會(升旗儀式);教學和管理人員按規定依時參加晚自修值班和雙休日留校生管理工作;
(5)鑒于學校有寒暑假,教職員工的探親和結婚應盡量結合寒暑假妥善安排,因特殊原因必須在工作期間結婚的,原則上只準假三天;產假期滿的女教職員工應按時回校上班;
(6)無特殊原因,不得利用學期內的工作時間赴外地旅游探親;
(7)學期末由學校安排提前考試的科目,考試后該科教師按坐班要求回校上班,具體工作由科組長事先提出計劃,作好安排。
2.考勤管理
(1)全體教職員工上下班,一律按規定進行考勤,每月底各處室負責人及各年級組長將教職工考勤表報辦公室;
(2)教師上下課、下班輔導、級組會議、業務學習等由級組長考勤;
(3)教師的集體備課、教研活動、課外活動輔導、科組會議、升旗儀式由科組長協助年級長考勤;
(4)值周值日、假期值班及雙休日留校生管理工作分別由總值和學生處、辦公室考勤;
(5)教輔人員分別由辦公室及處室的主管考勤;
(6)考勤人員要認真負責,秉公辦理,如不負責任者給予批評,因考勤不嚴出現責任事故,對當事人和考勤人各罰款50-200元;
(7)造成責任事故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500元,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當事人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考勤及獎懲
(1)考勤周期為每月1日至31日;
(2)凡值日缺勤一次(早崗、午休、晚修),不參加升旗、各項學習等(按考勤管理要求),每項缺勤一次,罰款50元;遲到、早退罰款25元;
(3)凡一學期病假累計30天,事假累計15天,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遲到、早退累計5次者,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情節嚴重的作辭退處理;
(4)節日慰問金及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①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發放節日慰問金的標準和發放日期。
②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按自然年度計發
發放的范圍為上年底在冊并轉正人員
發放標準:本人標準工資/12個月x實際工作月數
受到違紀處理的人員不計發
試用期人員不計發
休假人員按規定處理
中途離職者不計發
二、請假制度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來校工作,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一般情況,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領導批準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前請假者,事后兩天內應及時補辦,凡不辦理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3)因故臨時不能參加業務學習或全校性集會、教研活動或集體備課,級組會議或級組活動,請假人分別向辦公室主任、科組長、級組長提出口頭或書面請假;
(4)審批人在簽署準假前要與有關部門通報,在妥善安排好代課、代職、代工,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準假;
(5)請假人請假前需先到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完畢并經相關部門主管批準后,交辦公室審核備案;
(6)請假到期因特殊情況仍不能回校上班,應用電話、書信等方式提出續假申請,獲準后方可續假,返校后要及時補填請假單;
(7)請假期滿回校上班,應向辦公室銷假,如因未銷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由請假人負責;
(8)請假必須經過以上正式手續,員工個人之間不允許私自調課、代課,若出現私自調課、代課行為的,按違紀處理,并處以100-200元的罰款;造成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的輕重,處以200-500元的罰款,直至作違紀辭退處理。
2.病假
教職員工因病不能(上課)上班,須辦理病假手續。
(1)病假審批程序
①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病假3天以下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并由教學處安排調課;病假3-7天以內由主管副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并由教學處安排調課;病假7天以上,由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并由教學處安排調課。
②患急病或遇節假日急需住院治療,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立即電告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校長,以便安排調課等工作,回校后憑醫院證明或診斷書補辦病假手續。
(2)病假期間待遇
①一學期病假一個月以內,發給本標準工資的80%;
②一個學期內累計病假超過一個月,三個月以內(包括住院時間),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三個月,從第四個月起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0%計發,病假超過一個學期,作調崗處理。
工作五年以下,醫療期為三個月,工作五年以上,醫療期為六個月。病假期間不計發節日慰問金,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不再享受相應的寒、暑假期待遇,不計發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③病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必要時,學校可指定醫院),否則按事假處理。
3.事假
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確實需要辦理私事的應請事假。
(1)事假審批程序
教職工請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并申明理由,事假3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交辦公室備案;事假3-7天以內由主管副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教學處安排調課;事假7天以上,由校長審批,交辦公室備案,教學處安排調課,請假期滿須到辦公室銷假。
(2)事假待遇
①事假期間不發計工資。
②事假在一個月內,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發節日慰問金。
4.曠工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①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崗位者
②提出請假,但未獲批準就擅離崗位者
③假期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雖申請續假,但未獲準,擅自超假者
④經查明請假理由不真實,弄虛作假者
(2)曠工處理
①一學期連續或累計曠工3天以上(包括3天)的,做辭退處理。
②受曠工處理的人員,停發本人該月工資的25%和停發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及以后發放的節日慰問金。
5、婚假、喪假
婚假、喪假的假期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均不另加假期數,如家屬在外地的,其假期途中的交通費由教職工自理。
(1)婚假3天(需提供結婚證明)。
(2)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教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學校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
(3)假期發放基本工資。
6、產假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者,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5天;晚育(女方在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孩子)增加15天(含節假日及寒暑假共140天)。如遇難產按醫院證明增加產假天數。
(2)產假期間發基本工資,休產假的人員不計發節日慰問金及第十三個月的獎勵工資。
(3)流產假
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女教職工懷孕兩個月以下流產,休息15天;懷孕兩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30天;懷孕四個月以上工流產的,休息45天。假期期間發基本工資。
(4)哺乳假
符合計劃生育條例,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程序
第二條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第六條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請假規定
第七條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并扣減月工資。(如果是交易員或者是操盤手,扣減相應考核分)
第九條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假期計算。
1.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準頒行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5
為進一步加強常規管理,提高教職工的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有章可遵,有規可循”,現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規定如下:
1、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2、教職工有事應提前請假。二天內的向園長請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長請假,若有全園性重大活動,時間無論長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長請假,園長請假需經中心校校長批準。請假(無論什么類型的假)都要有書面請假條,其中請病假累計xx天以上(含xx天)須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教職工請假均需經批準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也應及時電話請假,并將書面請假申請表于上班時補交。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并辦理銷假手續,若因故還不能上班,可以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需中心校長審批。
3、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滿后,必須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趕回來請假者,事后要主動補假,并說明理由,否則按曠工論。無特殊情況,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請假三天;實行晚婚的(男xx周歲,女xx周歲),可請假xx天;再婚可請假xx天。(婚假從結婚正日或提前一至兩天起算。)
6、本人直屬親屬死亡,可請xx天喪假。三代內親屬死亡,可請xx天喪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均按工作規定條例辦事。
7、產假順產為三個月,剖腹產延長十五天;對晚育的'(xx周歲后生第一胎),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
8、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有國家規定的休假時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天;帶環受孕人工流產術后休息十五天。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不做病假處理。未采取措施導致計劃外懷孕做流產手術,產后休息作病假處理。
9、孩子處于哺乳期的老師享受哺乳時間,每天xx小時。
10、教職工外出函授學習,原則上利用業余時間,如必須在工作日參加學習進修,課務盡可能自己調代且每學期連續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xx周,或間斷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xx天;如確有困難需要其他老師代課,每節自付xx元,期末時財務處在其工資中扣除;如超過時間,作事假處理;未經園部同意參加各種學歷進修的幼兒園不報銷任何費用,也不準假,如要請假一律按事假處理。
11、每月出滿勤,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xx元。
12、如遇特殊情況,教師每月可有三次臨時離園時間,臨時離園必須向副園長說明理由,同意后進行登記。離園累計時間超過xx小時以上,不享受月全勤獎。
13、每位教職工每學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園長請假同意。請假者酌情扣獎,病假一天扣獎xx元,事假一天扣獎xx元,曠工一天扣獎xx元。
14、因班上老師請假臨時代課或承擔其它工作任務的,超工作量獎一天為xx元。
15、其它事項按中心校教師考核標準
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幼兒園以前制定的請假規定同時廢止。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6
一、請假制度
1.半天以內(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無課的教師向年級組長請假,有課的教師向教務處請假,行政人員向有關處室請假。
2.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均須到校長室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批報,并將假條交至教務處,有課的教師請假必須填寫調課意向,待安排好調課、代課手續以后方能離校。
3.請假手續要齊全,在校請假必須填請假單并報批。特殊情況,必須電話通知或代請假。返校后一周內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凡不補辦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而擅離職守的作曠工處理。
4.所有的請假手續,各辦公室主任、處室、校長室均作出記錄,并按周報至教務處存檔,各辦公室主任,處室要認真做好教職工出勤統計工作。
二、考勤制度
1.遲到時間規定為30分鐘之內,超過30分鐘按課時考勤,超過一節課,按兩節計算,超過兩節按半天計算。
2.中途請假外出,30分鐘之內按遲到一次考勤,超過30分鐘按課時考勤,超過一節課按兩節課計算,超過兩節課,按半天計算。
3.學校照顧每位教師每學期因特殊情況可允許遲到、早退、中途外出(30分鐘之內)六次,第七次起作違反勞動紀律論,超過部分每四次折算為半天。照顧的情況(指哺乳或托幼等)只作記載不作考核,但請假手續仍須齊全。
4.有課請假,且不能于當天補回課時的,由教務處安排其他教師代課,每少上一節課扣3元,每代上一節課加3元。
5.未經領導批準,擅離崗位,無故不上課者作曠工處理,曠課一節扣發10元。曠工一天扣發50元。曠工情況記錄后,作為教師學期考核依據。曠工情況經教育不改上報教育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6.節假日由學校安排工作的,學校發放加班津貼,津貼數額由行政會議討論視經濟情況而定。節假日上班只加班但不調休。
7.因培訓、函授而缺課的,須補齊課時,不能安排補齊的,則扣相應的課時(每節扣3元)。
8.教師參加各類教研活動需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返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返校,須立即電話通知教務處,否則作事假處理。
9.教師在見習期內,如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曠工,延長見習期一年,延長期間享受見習期工資待遇。
10.所有請假,除扣發學校規定的獎金外,還參照上級文件規定扣發工資。
三、病、事假處理規定:
(1)病假:
①扣除3.80元/天午餐補貼及相應款,另扣除當月全勤獎10元/天,3天以上扣發當月全勤獎;
②連續請假3天以下,課時要補齊,若不補齊扣獎金3元/節,并與考核掛鉤;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病歷、處方、發票、請假證明四證俱全,扣發當月全勤獎和缺課時金額;
③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50%的學期考核獎,超過2個月的則不發學期考核獎。
(2)事假:
①扣除3.80元/天午餐補貼及相應款項,另扣除當月全勤獎10元/天,3天以上扣發當月全勤獎;
②連續事假:1-3天的扣獎金5元/天,4-7天的扣10元/天,超過7天的15元/天,一學期累計事假超過7天的扣發30%學期考核獎,累計超過10天的扣發50%學期考核獎,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學期考核獎。
(3)婚喪產假規定:
未達晚婚年齡的婚假3天,達到晚婚年齡的7天,教職工直系親屬死亡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職工的,可給予3天喪假,女教職工實行有計劃生育的,產假為90天(產前后合并計算),若雙胞胎的另加15天,計產假為105天。婚假、喪假、產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論。晚育的,男方可享受3天的護理假。以上規定中扣發3.80元/天的午餐補貼,產假只扣全勤獎(午餐補貼3.80元/天)。
(4)假期計算:
事假、婚假、喪假期內,如遇星期天外的法定節日,則不計入假期天數。病假、產假,則包括星期天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寒暑假在內計算假期天數。
(5)雙休活動:
雙休活動要求出勤,不出勤的扣發雙休活動費。
四、有關教師照顧規定:
以家庭和戶口為準,在陶莊鎮的每學期照顧1天,本縣非陶莊鎮的照顧2天,本省非嘉善縣的照顧3天,非本省照顧4天。照顧天數在本學期未用完的則發30元/天補貼。非本省教師每學年來回車費按國務院文件精神報銷一次,按本人工資部分30%以內自理,超出30%部分由單位報銷。已婚非本省教師每四年安排一次探親假,報銷按上述規定執行。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7
為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學校管理,保證正常的秩序,根據巴區委組發(20xx)16號,巴州教發(20xx)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請假規定
(一)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假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除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
2、女職工在醫院分娩的,由醫院出具女職工純母乳喂養產假證明,增加產假一個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含多胎生育或無證生育)。
4、不允許超計劃生育,如有違者,除按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外,學校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和績效工資。
(二)婚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由校長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25周歲,女不得早于23周歲且初婚的為晚婚)條件的增加婚假20天。
2、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教職工親生兒女婚嫁,給予3個工作日假期,家居農村的增至5天。
4、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增加的晚婚假視為出勤。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三)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校長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教職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給予3個工作日喪假,家居農村的可增至5天。
2、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自理。
(四)病假
1、3個工作日以內病假,持社區(鄉鎮)級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教職工履行請假手續。3個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職工持區(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
2、教職工因公(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3、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4、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5、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6、病假期間的績效工資發放:
三個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住院病假和手術康復期內的病假,不享受每天30元的績效工資。特殊情況,經學校行政研究,酌情處理。
7、試用期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
(五)事假:原則上不得批準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病假等以外的事假,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全期累計不得超出3天。超出3天的自第4 天起,每天扣工資40元,同時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
(六)學習假:
(1)教師參加自學考試、函授學習,學校集中組織的學習和單位派出去培訓,憑通知批假,視為出勤。
(2)教學政治學習、例會、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升旗儀式、教研活動等無故缺席一次扣100元,請假一次扣30元,請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60元(婚假、喪假、學習培訓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請假手續的病假除外)遲到、早退一次扣20元。
二、 請銷假審批
(一)請假審批
1、教職工請探親假、產假、病假、晚婚假和10個工作日以內的事假: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備案;
10個工作日(含10個工作日)至2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學校同意,由區教育局審批;
20個工作日(含2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巴州區教育局審批并報人社部門備案(累計滿20個工作日的事假要扣發工資);
超過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區教育局同意報人社部門審批。
2、所有請假必須寫假條,提前辦理手續,獲準后方可離崗。在校長處批假、若校長外出,3日以內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學副校長處批假。
3、請假獲得許可后,請假人持假條到教導處登記、調課,若未有送到者,視其無效。
4、3天(含3天)以內的短時請假自行調課,在請假條上寫明代課教師的姓名,可采取補課或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方式,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按每課時30元的標準發給代課的教師。由學校安排的代課按每節20元的標準補助給代課教師。
5、禁止自行調課,教師需要調課必須經過教導處,否則,對調課雙方按每節5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
6、禁止擅自離崗,按耽誤課時每課時10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任課教師本人承擔安全責任。
7、教導處、辦公室憑假條做好缺勤登記,每月底匯總后交校長審批后由報帳員在發放工資或津貼時扣除。
(二)、銷假程序
請假期滿后,憑單位的上班證明到審批機關辦理銷假手續。其中請病假的,還需憑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和醫保局的報銷證明到審批機關銷假。凡請假期滿未按時銷假的,從次月起停發工資或執行相關政策規定。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教職工不假外出的處理
1、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或一年累計曠工在10日以內的,責令其檢討。
2、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以上15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30日以內的,其余人員連續曠工5日以上10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20日以內的,除書面檢討外,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予以辭退;其余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日的,予以解聘。
4、曠工期間,學校扣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和相應績效工資,并承擔曠工期間發生的教育教學安全管理責任。
(二)、對長期病假和特殊病的處理。
1、凡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績效工資。
2、對以請病事假為名,在外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活動,一經發現,停發其工資,符合辭退解聘條件的,予以辭退解聘。
3、對身患癌癥、精神病等一時難以治愈的人員,憑市級以上公立醫院醫學鑒定證明并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后作特殊情況處理。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8
第一條請假范圍:
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任何教學活動的學生,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請假類別:
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種。
1、 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病假。
2、 事假學生因急事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事假。
3、 公假學生因組織或參加各項活動不能參加教學活動者,可請公假。
第三條 請假程序:
1、 病假須持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直接找任課教師辦理病假審核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先委托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但必須在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并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準假。
2、 事假原則上,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確實遇到急特殊情況,須讓家長致電輔導員說明情況,先委托同學告知任課教師備案,并在假滿之后補上由家長簽名的請假證明,再由任課教師審核確認是否準假。
3、 公假須持相關活動負責部門(教務處認可)開具的`證明,并由任課教師確認是否準假。
第四條 批報權限:
1、所有請假事宜的批準權限僅歸任課教師所有,輔導員沒有請假批準的權利。
2、請假在三天以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以便學生日常管理;
3、三天以上到七天內者需向輔導員報備,再由學院黨委副書記審核;
4、超過七天者需經院黨委副書記審核,再報教務處、學生處備案;
5、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
因緊急事件不能事先辦理好請假手續者,應事后持有關證明補假。假期滿不能及時歸校時,應及時打電話給輔導員說明理由,并委托同學告知任課教師,事后必須持有關證明辦理續假手續,未經獲準擅自離校、曠課或缺席有關教學活動的一律按缺勤記錄在案,累計缺勤達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本細則將從頒布之日起配合《上海海洋大學學生守則》一并實施。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9
為進一步健全學校請假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重申教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1、 請假程序: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校長審核→教導處安排、備案→辦公室存檔
2、請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病假附上醫院證明,事假應寫清事由。如遇急并急事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補辦。
3、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再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能續假。不能來校續假的,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出申請,返校后補填請假單。
4、請假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考勤由辦公室主管,請假期滿后,要履行銷假手續,未銷假造成考勤上失誤的,由請假者負責。
6、教職工例會上將定期公布考勤情況。
7、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校長簽字批準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8、鑒于教職工有寒暑假,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假期,如確須在教學時間舉行婚禮,學校給婚假三天(舉行婚禮當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視為出勤。
9、女教職工生產假: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準假3天(從死亡之日起連續3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
11、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12、.教職工子女婚嫁,準假二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13、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出勤。
14、教職工離校在離校期間保持通訊暢通,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記、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半天以上需具備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5、教職工要按要求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后5分鐘后視為遲到,20分鐘后到達視為曠工,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
16、教職工在教學期間內休假、外出學習在兩天以內(含兩天),需安排好本職工作,辦好交接,并報教導處備案,方能離校,否則視為工作失誤(遇急重事除外)。
17、以上視為出勤的.事假都應填寫請假單。
18、本制度從20xx年5月3日起執行。
考勤請假的管理制度 10
為了適應深化改革從嚴治校的需要,嚴明勞動紀律,加強教職工組織性、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決好教職工生活上的一些實際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景,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職工在辦公時間,教師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及學院統一規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規定的必要活動的時間,均應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應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請假類別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休養的,可持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請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能夠請事假。
(三)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能夠請婚假3天。貼合晚婚條件的初婚者,即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再婚者,給婚假3天。教職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結婚者,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辦理。
(四)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給喪假3天。
(五)探親假:凡貼合享受國家規定探親假條件的,可申請探親假。
1、教職工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工作滿一年的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兩年探親一次的,可給假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探親假一次20天。
4、職工夫妻離異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給探親假一次20天。
職工當年與父母或配偶團聚連續計算已滿規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職工產假),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5、實習生和學徒工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實習或學徒、期滿并轉正定級后,可從下一年度起享受探親假。
6、教職工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內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按探親假有關規定發放探親路費,或報銷對方探望路費。
(六)計劃生育假:
1、按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為3個月;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育齡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根據工作需要情景,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在產假期滿后繼續休假照顧孩子,至孩子滿6個月。
3、女教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屬于晚育,增加晚育獎勵假30天。如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此獎勵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職工實施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手術,能夠根據醫生證明按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請假。
(七)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或本院衛生所證明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
(八)路程假:教職工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情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確需陪同的,經部門領導批準,每月不得超過兩天假,可不算事假,但應記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屬下列情景之一者,經部門領導批準可按公假對待:
1、因住宅設施維修、拆遷或搬遷,由有關部門出據證明,一般不得超過兩天。
2、憑子女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3、女職工產前檢查,一般每次不超過半天;一周歲以內的嬰兒每一天給一小時哺乳時間。(適用于計劃生育者)。
4、教職工結婚必須進行的婚前檢查,一般不超過兩個半天。
第三條:假期計算
病假、計劃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四條:各類假期的工資待遇
本規定中所提的'工資概念均指教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
(一)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連續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發本人工資的80%;
(3)凡病假工資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按最低生活費標準發給。
4、病愈恢復工作,須有合同醫院和本院衛生所體檢證明,經人事處同意后,當月可發本人全工資;如月內舊病復發,復工前后病假應連續計算。
5、貼合離休條件的職工,病假期間發全工資。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按日工資扣除工資。尚未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實習生,年內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15天者,應適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
(三)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路程假工資照發。
(四)貼合本規定第(九)、(十)兩款規定的,工資照發。
(五)凡不屬國家規定出國、出境探親范圍內的出國、出境探親訪友人員,工資待遇均按事假對待。出國探望留學生配偶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六)女教職工的產假或職工貼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假,工資照發。
(七)上述各類假(按公假對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對待,所以不應享受請假期間的校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獎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評優。連續半年并事假,不能參加年度考核。
第五條: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請假,必須經領導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離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
(二)凡請病假、工傷假均須有合同醫院或本院衛生所的診斷證明,領導方可準假。
(三)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能夠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四)出國、出境探親訪友或自費留學的請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批假權限
(一)副處以上(包括相當職務)干部請假,3天以上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二)科以下(包括相當職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系、處負責人批準;8天至15天,應由各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批準;超過15天者,須經主管院長批準。
(三)產假、探親假(境內)由各單位按規定審批。
(四)出境人員批假手續按學院《關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辦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過本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再繼續請假的,均按事假對待。
第七條:曠職、曠工和待遇
凡屬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曠職、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分配,不按指定時間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教職工在曠職、曠工期間不發工資。若本年度曠工超過5天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不一樣的行政處分;若本年度曠工超過15天者,應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調出;若超過30天者,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學院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遲到或早退并來不及請假的,應在事后及時補假。否則,按遲到或早退論處。遲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內分配的崗位津貼的10%。本年度遲到、早退累計超過20次,不能評為年度考核的優秀等次。
第九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認真填寫考勤統計表,對各類假期超出規定時間的及曠職、曠工者應及時通知人事處,按規定扣發工資或予以行政懲處。
第十條:實行經濟承包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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