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干部考勤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干部考勤管理制度1
為了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規范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強組織紀律性,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機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干部考勤內容包括:在勤、請假、遲到、早退、曠工、點名未到和突發事件處理、重點工作完成等。
2、工作時間就是根據工作需要單位規定的在崗時間。
3、干部準時到達、準時離開單位指定的工作崗位,即為在勤。
1、干部請假一律填寫統一印制的《請假條》,辦理完審批手續后交辦公室存檔,作為考核的依據。
2、干部請假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凡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按曠工對待。
(1)請假1天由分管領導審批;
(2)請假2天以上(包括2天),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主要領導審批;
(3)請假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的,視作長假,請長假需本人、家屬和單位簽訂長期請假協議,逐級報批;
(4)凡請假者,假滿后必須按時到崗,并在到崗后及時向辦公室銷假,到崗不銷假者,按超假對待;
(5)假滿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崗的,應向主管領導說明原因,電話續假,并在返回單位后補辦超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對待;
(6)領導班子成員請假嚴格按照區級規定執行。
1、機關干部病假和法定的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視作在勤。
2、機關干部遲到、早退和開例會點名未到,辦公室做好登記,以備查考。
3、機關干部職工無故曠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4、申請請(休)假者需預先提前一周填寫請(休)假審批表;請(休)假類別包括: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看戶假、計生手術假、病假、事假等。申請事項按規定審批后,交由辦公室備案;申請病假超過一個月,按照長期病假有關規定逐級報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銷假、縮短或延長假期在“備注”欄記錄。
5、如遇重點工作、突發事件或節假日確需加班,經主要領導核準后,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助。
6、在本職崗位或領導臨時交辦的重要工作上,因未盡職盡責或故意延遲不辦造成一定損失或嚴重影響的,經領導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組織紀律處分。
7、特殊時期的特殊情況以單位的規定為準。
干部考勤管理制度2
為了建立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改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對象
全體在職干部職工。
二、考勤要求
1、工作人員考勤由各科室(中心)負責人負責,局領導由辦公室負責。
2、學習及會議考勤由辦公室負責。
3、各科室、中心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考勤要及時、登記要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4、全體干部職工要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上班時間不得隨意離崗或串崗、不得上網聊天、炒股、游戲等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5、需請假者,按局請銷假制度辦理。
6、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必須向科室(中心)負責人報告,科室(中心)負責人因公外出必須向分管局長或辦公室報告,并委托科室(中心)其他人員代班處理日常事務。局領導外出必須向辦公室通報去向。
7、局辦公室對考勤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
三、下列特殊情況,不計遲到、早退
1、需接送7歲以下小孩入園、入學人員,可允許上班推遲和下班提前各20分鐘。
2、哺乳人員允許上下午上班時間抽空半小時。
四、考勤獎罰
1、當月出全勤的,加發一個月考勤獎。
2、遲到或早退一次,扣考勤獎10元,扣完為止。
3、請病、事假的每缺崗一天扣考勤獎13元,扣完為止。
4、曠工一天,扣發當月考勤獎;
曠工二天,加扣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獎50%;
曠工三天,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獎全扣;
曠工三天以上,扣除全年所有獎金,并給予紀律處分。
連續曠工超過10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5天,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并進行降職降薪處理。
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按規定報批后對當事人予以辭退。
曠工期間按日停發曠工人員基本工資。
5、在考勤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發現一次,扣發當事人當月考勤獎,另扣崗位責任制考核獎的10%。由此類推,并取消當事人年終評選先進資格。
6、在作風建設等方面被區級媒介通報批評、曝光的,每次扣300元,以此類推;被市級媒介通報批評、曝光的,每次扣500元,以此類推;被省級及以上媒介通報批評、曝光的,每次扣1000元,以此類推。
五、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干部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進一步規范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x縣國家稅務局全體干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干部、職工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必須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月考勤匯總表》、《未考勤刷卡說明表》、請假條及其他證明資料(如:病歷證明)在次月5日前上報縣局人監科。
㈡干部職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㈢執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國家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
㈣干部職工應親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為打卡,受托人按違紀處理,委托人作曠工處理。
第五條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但必須嚴格控制干部請假時間。
㈠副科以上中層干部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規定時間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領導(下同)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后兩天內必須補辦手續,并經縣局認可,否則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可請病假。
㈠請病假一律由醫院出具證明,就診或病假3天之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3天,審批手續參照事假審批權限執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視作曠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條婚假
㈠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并按規定手續批準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并按規定手續批準登記結婚的,可請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結婚者,另給往返路程時間。
㈢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第八條喪假
㈠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請喪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喪事的,往返路程時間另加。
第九條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㈠正常分娩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之內。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15天。
㈢妊娠不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㈣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懷孕的女干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護理假5天,如屬難產的,男同志可請護理假7天。
㈥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干部,未采取節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懷孕流產的由婦產科證明除外)造成引、流產的,視作病假處理。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干部、職工,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為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鐘計算,往返時間另加。
第十條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參加工作時間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再(或減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⑵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⑶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⑷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
⑸當年產假超過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⑺當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上述⑵⑶⑷⑸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當年年休假當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數。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請,由所在單位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安排休假,并報人監科備案。
第十一條探親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假,或者干部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假期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親一次,假期為20天;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㈢夫妻分居兩地(按行政區劃不屬同一縣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㈣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㈤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探親假減半。
㈥探親假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
㈦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㈧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㈨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第十二條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辦事,須事先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不在的應向內勤或其他人員說明情況及去向;單位副職公出辦事,應向所在單位正職或負責人報告;正職或負責人公出辦事應向分管副局長報告,并告訴所在單位副職;正副局長公出辦事,應相互告知。
第十三條曠工
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早退一次超過兩小時視為曠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親假、婚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
㈣不服從組織調動,經教育不到新崗位工作的。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工資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喪假及產假中的護理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㈡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并按實扣發月獎、崗位考核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㈢規定的探親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給。
㈣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㈤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定扣發: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2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㈥凡連續或月累計病、事假15天(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以上者,扣發當月月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㈦全年累計病、事假滿1個月(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崗位責任獎及其他各種獎金按實扣發。
㈧除產假外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㈨全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月獎外,再扣發1個月年度考核獎;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除扣獎金外,實行待崗。
第十五條以上所述時間,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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