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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垃圾清運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鄉鎮垃圾清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鄉鎮垃圾清運管理制度 1
為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收運管理,規范作業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垃圾源頭投放、清運標準化、管理規范化運行機制,構建生活垃圾收運新體系,實現常態化管理目標,結合我鎮農村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內容
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包括垃圾的投放、倒運、巡檢和清運組及相關經費等。
二、責任分工
(一)自然村
1.根據實際負責制定生活垃圾收運保潔標準、監督考核辦法。
2.負責組織建立和實施垃圾收運新體系,落實投放、倒運、巡檢設備和日常管護費用。
3.負責實施垃圾收運新體系,組織垃圾清運保潔,監督考核各戶垃圾投放。
4.負責配置垃圾收集人員,組織垃圾投放。
5.負責做好垃圾投放的宣傳、引導工作,培養居民自覺維護環境衛生的意識。
(二)清運組
1.根據該村的實際情況,編制生活垃圾巡回清運路線;各清運車輛應嚴格按路面作業,不得發生脫線、漏段現象。
2.垃圾清運現場應保持路面干凈,無散落垃圾,無垃圾滲濾液遺留。一旦發生滲濾液落地現象,應立即進行清理,使用白灰覆蓋,將滲濾液吸干后,及時清理干凈。
3.巡回清運車輛應統一編號管理、專車使用,嚴禁將巡回清運車作為檢查和管理人員用車。
4.巡回清運車輛應保證密閉性能完好、車容整潔,不得暴露、吊掛和遺撒垃圾。
(三)保潔隊
1.按規定標準和操作程序,保質、保量的完成本人負責區域的.清潔工作;
2.每天所管區域清掃不少于二次,保潔率99%以上;
3.工作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保持所管區域內清潔。
三、規范清運組、保潔隊作業行為
1.服從上級安排。
2、垃圾收集人員上崗時,應按照規定統一著安全作業標識的服裝和作業帽,佩戴胸卡,標明作業人員的身份、作業區和有關信息。
3.作業人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撿拾物品,干私活。
四、落實經費,確保村收集點垃圾運至鎮垃圾轉運站
1.處理農村生活垃圾經費列入鎮財政預算。
2.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包括運輸費、焚燒工費等由鎮財政列支。
3.村保潔員待遇及購置清掃工具由該村自籌費用解決,如上級有村級保潔員專項經費補助,鎮政府將如數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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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運時間:每天早上7:00(冬季7:30)前完成場鎮垃圾清運工作,遇突發情況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運,達到日產日清。
二、保證清運質量,垃圾清運要徹底,不證清運干凈,不留積存。若遇特殊原因當天不能清運完全的,第二天必須加班加點清運。
三、及時管護垃圾收集設施,垃圾桶歸位擺放,垃圾房門及時關閉,每周對垃圾收集設施進行消殺工作,保證垃圾收集設施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四、清運車的管理和維護、保養
(一)、及時維護清運車輛,每天下班后對清運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確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運車輛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三)、清運車輛每周必須清洗一次,確保車輛外觀清潔。
五、清運人員注意自安全,準備好常用防暑藥品和降溫用品,以及雨具、口罩、手套等用具。
六、及時開展安全教育,樹立安全防范意識,杜絕發生事故。
七、落實“定人、定責”,加強督查,逗硬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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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美化、凈化村莊,改善村容村貌,開展生活垃圾的處理,保持村莊道路、河道等公共場所的干凈、整潔、衛生,經研究,特制定本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堅持“村委主導、全民參與,統籌規劃、科學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分類處理、資源利用”的原則,實行“戶保潔、村收集,統一處理”的模式。
二、村莊內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對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制止、勸告和舉報。
三、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三包”和主要村道保潔員清掃收集的.制度。
1、保持村容村貌整治有序,無亂設攤點、亂搭亂建、亂貼亂放等行為。
2、住戶按照界定位置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即“包清掃、包衛生、包秩序”。
3、保持村莊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規范“五堆”,即“柴堆、草堆、糞堆、沙石堆、垃圾堆”。
四、村莊內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安全。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和生產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邊堆放的沙石、磚塊等材料必須經村委會同意,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轉動,不得長期占用路段。生產和建筑垃圾由垃圾產生的單位和農戶負責清運到村委會指定的垃圾池,嚴禁傾倒道路邊和河道里。
六、禁止下列影響村容村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1、在村莊內亂放畜禽,到處都是畜禽糞便。
2、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
3、在公共道路、活動場所內焚燒樹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4、有損村容村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七、生活垃圾實行“戶保潔,存放垃圾桶(池)內;村收集,統一轉運無害化處理”模式,嚴禁亂掃、亂倒行為。
八、每個村民必須嚴格按照《村規民約》的規定,規范自身的衛生行為,對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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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桶:
二、每天AM7:00、PM14:——14:30、PM17:30——18:00,保潔員將垃圾桶內的垃圾收集放置指定固定地方,然后由固定人員專門用垃圾車運至中轉站清倒。
三、用水沖洗垃圾桶壁附著物,傾倒積水后用毛巾擦抹干凈桶壁。
四、固定垃圾運送人員應巡回的收取垃圾桶內的垃圾,保證垃圾桶內呈半空狀態,方便游客使用。
五、果皮箱的`清潔先清除箱內垃圾后,再用濕毛巾或水清洗果皮箱內外,然后鎖好開啟門蓋。
六、回收垃圾桶內垃圾時,應先將垃圾桶內的膠袋提出放進垃圾車內,再重新放好新的垃圾袋。
七、放垃圾袋時應將垃圾袋口完全張開,袋口反卷5cm折貼住垃圾桶外沿,再蓋緊垃圾桶蓋。
八、垃圾車:
九、每天下班前10分鐘先將垃圾倒入中轉站壓縮桶內,然后就地用水沖洗干凈車箱、車壁,嚴重污跡的倒入少量清潔劑加水進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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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
二、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三、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綜合考慮各地氣候特征、發展水平、生活習慣、垃圾成分等方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實施路徑,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四、完善機制,創新發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類效率。
五、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加強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整、能力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
六、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制分類的類別。
七、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
八、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并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九、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泄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
十、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系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收集,進行資源化處理。
十一、動員社會參與。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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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在臨設、生活、辦公區設置若干活動垃圾箱,并分有害與無害;可回收與不可回收,派專人管理和清理。生活區垃圾集中統一處理,禁止在工地焚燒殘留的廢物。
建立衛生包干區,設立臨時垃圾堆場,及時清理垃圾和邊角余料。
注意臨設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竣工后及時拆除,恢復平整狀態。
在土建墻面上配合施工時,采用專用切割設備,做到開槽開孔規范,定位準確,決不亂砸亂打,野蠻施工。同時將產生的'土建垃圾即時清理干凈。
施工現場不準亂堆垃圾及余物,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臨時堆放點,專人管理,做到日集日清,集中堆放,并定期外運。清運渣土垃圾及流體物品,要采取遮蓋防漏措施,運送途中不得撒落。
為防止施工塵灰污染,在施工臨時道路地面灑水防塵。
現場材料多,垃圾多,人流大,車輛多。材料要及時卸貨,并按規定堆放整齊,施工車輛運送中如有散落,派專人打掃。凡能夜間運輸的材料,應盡量在夜間運輸,天亮前打掃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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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其所屬的社區、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實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規范,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處置管理
第八條建立實行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為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核準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書;
(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筑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
(十)建筑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潔凈后,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或業主為責任人。
第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并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進行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
第二十條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
(四)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和運輸規范等制度,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第四章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筑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設置布局、規模及建設計劃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設置硬質圍擋或圍墻、路面硬化;
(二)配備攤鋪、碾壓、除塵、沖洗、照明、計量、排水、消防、噴淋等機械、設備和設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在線監測設備,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執行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納場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節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管,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消納場的考核評價機制,并依法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使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xx市城市市區范圍以外、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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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車輛等代為消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檢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對亂傾倒建筑垃圾或運輸建筑垃圾撒漏大面積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污染特別嚴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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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回填、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管網、園林綠化等以及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條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中轉站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規劃、交通、工商、公安、安監、質監、國土、財政、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各類建(構)筑物、道路等需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情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跨區運輸、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核準。
第八條需要開挖、拆遷、回填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責任。
第九條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產生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等;
(二)有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三)有與取得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的消納場簽訂的消納處置合同;
(四)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但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地管理相關規定文明施工,并落實沖洗保潔措施。
第十一條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指導業主或施工單位在指定地點分類堆放,并采取圍檔、苫蓋等措施。
居民修建、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有償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線纜、管網、園林綠化等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采取防揚塵措施,完工后及時清除建筑垃圾、拆除施工設施。
第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防揚塵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影響市容衛生。建設工程竣工后15日內應當清運干凈。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依法取得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有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從業資格的駕駛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安全、保養等管理制度;
(五)運輸車輛安裝符合規定的密閉機械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其車輛應當納入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領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應當載明工程項目的名稱及地點、運輸車輛牌號、運輸路線、時間、消納場所等事項。
第十八條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核準范圍裝載、承運建筑垃圾,不得超載、超限;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建筑垃圾準運證載明的路線、時間運輸;
(五)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
(六)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等證件,自覺接受檢查;
(七)在指定的地點裝卸,服從消納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二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許可審批;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設備;
(四)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六)符合防洪、防塌方等防災的.相關規定;
(七)在進出場道路路口設置醒目標志、標識,在專用道路和建筑垃圾處置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八)進出口道路應當鋪設砼化路面,設置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可利用建筑垃圾與不可利用建筑垃圾分類堆放;
(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施工作業;
(四)保持相關消納設備、設施完好;
(五)保持消納場周邊及其場內環境整潔;
(六)有專業的保潔人員,并做好車輛駛出消納場的保潔工作,對車輪、車廂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七)記錄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情況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自覺接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辦法按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實施回填處置的,在符合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條件下,經相關部門同意后,鼓勵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
需要建筑垃圾做回填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方可進行回填處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二)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四)偽造、出租、出借、涂改、轉讓、倒賣建筑垃圾處置有關證照。
第二十五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征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同意,并采取防污染措施。完工后應當將建筑垃圾及時清除干凈。
第二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單位以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對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不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或不按規定使用密閉裝置的;
(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按規定作業以及運輸車輛不服從管理的;
(三)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等拒不接受檢查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轄大通、湟中、湟源三縣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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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壽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修繕、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是本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工作。縣城管執法部門下設環境衛生和渣土管理執法大隊,派駐壽春鎮,具體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置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辦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事項;
(四)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場所;
(五)監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縣住建、國土、公安、交通運輸、水務、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進行綜合利用,優先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為填充物用于建設工程。
第五條
申請從事城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二)運輸車輛應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帶有行車記錄儀的GPS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嚴格執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有關證明材料、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產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設與施工單位(含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單位,下同),應當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或單位中選擇具體的運輸單位。
第七條
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場所(以下簡稱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縣住建、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進行統一規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渣土。消納場所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墻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八條
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所受納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五)對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九條
建設工程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應當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予以核準后啟用。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至前款規定的場所,對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況進行監管,受納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結算憑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直接發包時,應當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二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前,向縣城管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申請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城管執法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縣住建、房產等主管部門準予施工的批準文件;
(三)需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運輸單位運輸的,應提供與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建設工程渣土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處置規定的,核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并按照運輸車輛數量配發相應份數的處置證副本。不符合處置規定的,不予核發處置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載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及地點、排放期限、消納場所、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線路、運輸時間等事項。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三條
縣住建、房產等部門在辦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同時審查該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規定關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設或施工單位必須出示縣城管執法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要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施工現場要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擋)、硬質路面、車輛沖洗平臺和沖洗設備、污水處理排放系統、除塵設備等臨時環衛設施,并配備專人進行清掃和管理,監督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規范裝運,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
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車輛要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消納場所的電子信息裝置,隨車攜帶處置證,實行加蓋、密閉運輸,并按照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運輸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啟運前,建設單位(或委托施工單位)要將具體啟運時間告知縣城管執法部門,并填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聯單,分別提交運輸單位、消納場、縣城管執法部門。
運輸單位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至規定的消納場所后,消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消納結算憑證。
運輸單位可憑結算憑證向建設或施工單位申請結算運輸費。運輸消納結算憑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確需占用道路堆放的,應當取得縣城管執法部門許可并采取規范堆放、有效覆蓋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單位、居民小型房屋裝修、裝飾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處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在施工前與縣環衛所簽訂建筑垃圾處置合同,按照環衛所(社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轉點臨時堆放,可委托縣環衛所統一、有償清運。單位、居民裝修、裝飾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時應有效遮蓋。
第十九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信息系統,將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駕駛員、消納場所有關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申請、核準信息納入該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書面記錄。執法人員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縣城管執法部門投訴和舉報。縣城管執法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規定,除責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處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準范圍的,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書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運輸準運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縣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侮辱、毆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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