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2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3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4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5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6
商品購進銷售是商業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貫徹經營方針和經營指導思想,統一思想,建立一套嚴密規范、方便可行的.進、銷貨管理制度。
一、供貨商或生產企業的商品進入本市場時,首先進行臺賬登記,對“三無”商品、進貨清單不規范商品,拒絕入場。
二、登記進銷貨臺賬,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表格嚴格登記、禁止出現虛登記、錯登記,禁止假冒偽劣商品流入本市場。
三、登記臺賬過程中,對三證不齊全的供貨商或生產企業,責令追繳剩余的證件。
四、登記臺賬時,不僅要檢查有無:“三證”,還要檢查商品本身的質量,對生產日期、保質期、標識不清或沒有標識的拒絕入場。
五、商品出售前將商品標識、商品標準、要求介紹給消費者,必要時,要對商品進行檢測。
六、商品銷售執行標準:
1、不銷售失效、變質商品。
2、不銷售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商品。
4、不銷售過期商品。
5、不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七、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應收取購物憑證,并保存好,以便投訴。
八、商品的銷售數量,根據銷售臺賬進行檢查。
九、進、銷貨臺賬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7
一、市場內商品經營戶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嚴禁銷售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及其制品。
二、市場堅持定期使用食品檢測設備對市場內經銷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銷售。
三、對經檢測認定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的食品,必須采取臨時性控制措施,并及時將被控制的檢測樣品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檢,經復檢最終認定對人體有害的不合格食品,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市場退出;屬假冒偽劣食品的.報相關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四、市場主辦方要監督經營戶嚴格做到隔離無污染操作,堅持每天對攤位進行清洗消毒,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經營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五、市場主辦方要督促食品經營戶實行索證索票工作,經營戶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做好進貨臺賬,記錄進貨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經營戶必須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臵張掛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外地輸入的生豬肉品的采購依照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分離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七、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從業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8
為加強農村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場經營環境,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上級有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市場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組織,落實責任
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好各項管理組織,明確分工,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管理組織主要分以下二組:市場衛生監督組、市場衛生管理組。鑒于鄉鎮市場的管理人員有限,各組人員可以交叉兼職,但監督與被監督者的崗位不能兼任。各組織的具體責任規定如下:
(一)市場衛生監督組人員主要從中心機關工作人員和各基層所正、副所長中臨時抽調組成。
市場衛生監督組職責是:
1、嚴格規章制度,檢查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2、每月至少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狀況進行一次明察暗訪,并對各個市場衛生狀況予以通報;
3、協助核定各市場保潔經費,控制市場保潔費用支出;
4、赴各基層市場參加全縣統一“清潔日”等活動,幫助各市場抓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認真收集、記錄群眾對于市場衛生環境的投訴和建議。
(二)市場衛生管理組,主要由市場管理員、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等組成。
1、市場管理員職責:
(1)市場環境衛生直接責任人,負責保障所轄市場符合市場衛生標準;
(2)負責與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層層簽訂責任狀 (部分市場保潔員與鄉鎮所在地街委會聘請的保潔員為同一人,也必須與其簽訂“市場清潔衛生”責任狀,明確工作時間、范圍和責任等);
(3)督促市場保潔員按時按質完成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
(4)督促市場經營者做好攤位環境衛生“三包”(經營場所前后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等工作;
(5)負責保潔經費的合理支出;
(6)負責市場整體衛生狀況的檢查和整改工作,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場保潔員職責:
(1)按照市場清潔衛生標準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場整體清掃工作;
(2)負責市場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等工作;
(3)加強對市場清潔衛生的巡查,配合市場管理員督促市場內經營戶遵守門前衛生“三包”(即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4)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運)工具。
(5)配合市場管理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3、市場經營戶職責:
(1)自覺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做到攤檔內外整潔衛生,檔位內外無亂掛、亂搭、亂堆雜物。
(2)經營者經營場所前后環境衛生實行三包(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3)經營者經營場所內必須設有垃圾桶,把雜物、垃圾倒在桶內,由市場保潔員收運,做到不隨地亂丟污穢雜物。
(4)配合市場管理員、保潔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二、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
(一)市場劃行歸市,合理布局,分類設攤,文明經營,秩序良好;
(二)市場內地面、攤位整潔,無亂扔雜物、垃圾;
(三)市場周邊無塑料、玻璃、紙類、金屬、織物、農藥包裝物、廢燈管、廢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磚瓦、石塊、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場周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內清潔,無積存淤泥、污物,無蠅蛆孳生;
(五)市場應配備垃圾桶等衛生設施(每個固定攤位配備1只),垃圾桶內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時處理。
(六)經營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實行垃圾統一收集搬運,市場內無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殺后產生的垃圾要馬上做封閉處理,保持衛生整潔。
(八)市場內經銷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經營者必須有有防蠅、防塵櫥(罩)和專用柜臺,生、熟分開,貨、款分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九)認真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管理人員,市場保潔人員按規定的時間上崗。
(十)市場衛生經費使用到位,無截留、挪用等情況。
三、市場衛生經費落實
(一)市場衛生經費籌措
根據我中心目前保潔工作實際,各個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經費組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上級財政撥款;二是部分鄉鎮市場管理人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三是部分鄉鎮市場保潔員代收垃圾費。
(二)市場衛生經費使用
1、鄉鎮市場保潔員工資:
(1)根據各鄉鎮市場聘請保潔員協議,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結算的辦法結算。
(2)保潔員工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會同各基層所一起核定。
(3)保潔員工資應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個基層所所長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財會股領取后制表,由各市場保潔員本人簽字領取。
(4)市場管理人員或保潔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的,所收取費用應抵扣市場保潔員工資,具體抵扣金額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與各市場管理員協商決定。
2、市場清潔其他費用
各個市場需要購買、更換掃把、垃圾桶等清掃(運)工具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市場所在基層所向中心市場監督股報告,經核準后,由中心財會股撥付。
3、經費使用監督
各個市場衛生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錯收錯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場監督股、人教股、財會股負責組織專門檢查組,深入基層走訪核對,發現違規使用市場衛生經費的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落實崗位考核責任制
為使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規范化管理目標,明確工作職責,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牽頭,組織各市場衛生監督組每月組織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參照“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本制度第二大點)執行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考核結果在每月進行通報,并作為市場管理員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考核應遵循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心領導班子要
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全力抓好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
(二)認真抓好落實。中心機關各部門股室、各鄉鎮基層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任務、集中力量,扎實開展市場清潔衛生工作,確保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目標要求。
(三)強化督查考核。把市場環境衛生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定期對各市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查。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市場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市場,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要求,確保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9
為加強市場經營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規范市場食品準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確保人民群眾消費安全,結合市場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經營戶準入管理
1、具有與經營項目要求相符的證件(工商營業執照、
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經營人與登記內容相符。
2、具有經營項目必備的器具。
3、經營項目符合市場劃行規市的要求。
4、無經查實的.消費者投訴。
二、食品準入管理
1、市場主辦方對重點食品(蔬菜、鮮肉、活禽)推行索證備案管理。
2、鮮豬肉必須經檢疫部門檢疫和生產商檢疫,憑檢疫證和檢驗合格證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3、農副產品和袋裝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負責食品進貨索證、索票查證工作,對證件的有效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承擔連帶責任。建立商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以備工商部門檢查。
4、設有快速檢測室的市場定期進行食品質量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驗證后實施退市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范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集市貿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范。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八條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興建農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并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的書刑、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并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場信息;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置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主要用于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非法侵占、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500至2000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于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于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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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廣大經營戶的合法權利,將龍里綜合農貿市場建設成為“國家級文明市場”,制訂本公約,凡入場的經營戶必須自覺嚴格遵守、履行以下責任:
一、依法經營、禮貌待客、誠實守信、維護消費者權益,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對辱罵、毆打消費者的行為須登報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持證上崗、掛牌經營,經營戶應持攤位號、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件,方可開展經營,證照應按照規定懸掛,隨時接受檢查。
三、貨真價實。禁止出售腐爛變質、摻雜使假和過期的商品。嚴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須經檢疫后方可上市,不準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違者將按工商管理法規查處,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業整頓或清退出市場,并扣除保證金,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遵紀守法、嚴禁在市場內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動,不準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計量準確、明碼標價,使用統一的標價牌和標價簽,嚴禁不標價、亂標價,統一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嚴禁使用非標稱,嚴禁缺斤少兩、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計量誤差大于40克者,將責令經營者在市場內的“公示欄”公開檢查。
六、愛護市場,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市場內每個攤位必須備有一個密封垃圾桶、一把掃帚、一個蒼蠅拍、一塊抹布。實行攤前“三包”(包衛生、包商品擺放整齊、包無四害)。經營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經營戶必須穿戴衛生防疫部門規定的統一工作衣帽,個人衛生要整潔干凈,攤位須設臵有效的防蠅防塵設備,加工方要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要求。不準在市場內亂丟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裝紙等污物、雜物及亂倒污水。經營戶對自己攤位周邊三天進行一次衛生大清掃,經常保持攤區整潔,保證不形成衛生死角。
七、規范經營秩序,貨物、用品、用具要擺放整齊,嚴禁占道經營,嚴禁將貨物堆放于攤區以外,禁止在攤位周邊增設零攤、邊攤、擠占公共通道。
八、自覺維護市場設施,嚴禁私自改表,損毀市場設備、設施、不安規定用水用電,嚴禁私自安裝電表、水表、私自牽、搭電源線、架接水管。
九、嚴格遵守消防法規,嚴禁在市場內使用明火爐具、液化氣及電加熱器具。場內嚴禁噴燈燒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場內環境污染的.行為,自覺維護消防設施、設備、嚴格遵守消防法規。
十、按時交納攤位租金及其它應繳費用,延期交納按每天5—10元加收滯納金。乙方如需停業應先向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停業手續。
1、經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停業手續后攤位租金及應繳費用仍由經營戶負擔。
2、經營者停業不報市場管理辦公室且不辦理停業手續,超過15天不交費者,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從經營戶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并有權立即收回攤位另行安臵。
十一、經營戶自備使用的各種車輛應按市場管理辦公室規定進出市場及停放,不得在市場通道或市場周圍亂停亂放,影響市場的正常秩序。
十二、實行計劃生育、嚴禁超生、超孕。經營戶及從業人員一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嚴肅處理。
十三、經營戶不得帶兒童進入市場玩耍、游戲,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經營戶自行負責。
十四、不服從市場管理,妨礙市場創建“全國文明市場”活動的經營戶,市場管理辦公室將采取幫助、教育、批評、警告等方式進行處理,并予公示。處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場管理辦公室有權終止違反公約者在市場的攤位租賃合同,將攤位收回后進行公開安臵。
十五、涉及違反相關法規的,由市場管理辦公室移交相關工商、公安、城管、消防、衛生、防疫、環保、計生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十六、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市場管理規定或法規出臺后以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規定和法規為準,本公約中與之相抵觸的條款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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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群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窗口。
一、市場管理干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干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序合法,處罰得當。
4、著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斗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伸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干部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干部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發布<<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并應將收費標準頌于眾,接受群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現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志,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衛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衛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墻上,攤上隨意涂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衛生法>>,嚴禁有毒有害污穢不潔,爛變質霉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設備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衛生設施,設立衛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設備,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衛生管理工作。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衛會或衛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衛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衛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后柜臺上下衛生包干,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臟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4、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1、商戶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2、商戶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戶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屈的從業人員設“屈獎”。
4、商戶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毀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戶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戶要保持市場環境衛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范圍內。此范圍衛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戶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多數商戶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戶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戶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占。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戶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任何一條制度并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于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13
xx農貿市場物業管理運行機制
為保障物業管理機構高效運作,必須建立一個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
管理運作機制圖
1.質量監管機制
質量監管機制是在建立一整套有xx物業管理特色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根據iso9001(2000版)質量保證標準的有關要求,全面推行質量管理,把質量目標落實到各崗位、各環節直至到個人,并通過質量管理小組監督檢查,使工作質量不斷提高,達到業戶滿意的效果。
按xx物業制定的`各項管理指標和創優方案,xx農貿市場管理處各職能管理人員將按照質量監管體系的要求,明確責任,授予權利,在實際過程中抓好權限下放和自我控制及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控制,并將目標實施的各項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用圖表和文字表述出來,實現目標動態控制,進行目標成果評價,確定成果和考績,并與個人利益待遇相結合。同時,公司還會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培養員工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進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2.協調機制
協調機制是指運用協調管理的方法,解決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各崗位之間、工種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與業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行政促動力,以行政職務權利為依托,以行政命令為基本形式,以獎罰為后盾的強制性促動力。
(2)競爭促動力,運用競爭手段促使相關方面關系的協調,如通過競爭,以先進帶動后進,共同完成任務。
(3)輿論促動力,因勢利導利用輿論達到協調的目的。
(4)管理者的凝聚力,具體情況為領導者或管理人員塑造吸引力、影響力,這是今后促進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的核心力量。
3.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激勵活動要素在進行過程中互相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及激勵效果之間內在聯系的綜合機能,其作用旨在提高“內聚力”。
(1)管理日常目標、責任制、增強管理層的工作主動性,按“國優”標準制定各項管理指標,嚴格作好各項工作、明確獎罰。
(2)實施獎金破格晉級制度,調動員工工作熱情。管理處員工實施獎罰制度,獎金標準與工作表現和業績掛鉤,并可根據情況,對先進給予破格晉升,以形成競爭激勵機制,提高員工積極性。
(3)依據管理、管教結合,融情于管。管理處依法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關心員工生活,幫助其解決家庭困難,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工作情緒,給業戶提供優質服務。
4.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實現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開展的必要外在約束條件,防止或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偏差。保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1)管理者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2)業戶對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監督,形成綜合監督體系。
(3)通過信息反饋監督,以各種手段來實現監督管理的閉環機制,保證xx農貿市場管理監督機制的有效實施。
5.自我約束機制
(1)經濟利益促動自我約束機制,充分利用經濟措施去誘發管理對象的利益敏感動機,然后由這類動機去引導對行為自我約束。
(2)目標結構與責任相互聯系而造成的促進機制。
(3)權利鏈條相關制約機制,建立管理對象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利鏈條,促成相關機構、相關員工之間的自我約束機制。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舉辦者(以下簡稱市場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農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內從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進場經營者)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一條農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農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三條農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四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五條農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農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農貿市場的食品和農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六條農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七條農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八條農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九條農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一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五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一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第四條在農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七條農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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