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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積極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公司管理制度如下:
一、公司全體員工要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通告和公告。
二、忠于職守、服從領導。
三、不得經營于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相關的業務或兼職其他公司的.職務。
四、全體員工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職能,在工作質量上精益求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不得泄露業務、服務技術及生產上的機密。
六、員工每日應該保持作業地點及宿舍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要全神貫注,在工作時要互相協作,不得吵鬧斗毆、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工作秩序。
八、公司負責人必須注意自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公司滿意度,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九、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工作時間開始后未到者為遲到。
2、早退:工作結束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曠工: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職者為曠工。
十、有事請假,假期上班后及時銷假。
十一、以上制度望全體員工認真遵守,即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經理和主管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六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12、員工上述表現如果符合公司晉升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員工晉升、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部門主管進行審核。
3、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元:
1、隨意吐痰,丟紙屑果皮者。
2、早會遲到者。
3、工作時間內聚眾聊天、看小說、吃零食、打瞌睡、抄寫非公事文件者。
4、崗位衛生檢查不合格者。
5、工作期間未佩帶工牌、未穿著制服、衣冠不整者、前期部門示未化淡妝者。
6、禮儀、稱呼不規范者。
7、填寫各種工作表格不認真、填寫信息不真實者。
8、當班期間當眾化妝,修剪手、腳指甲者。
9、打卡后在工作區吃早餐者。
10、下班后自己工作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衛生、關閉電腦、空調等。
11、未按公司規定使用公司設備者。
12、上下班忘記打卡者。(須有主管開單證明確有準時上下班)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20元:
1、未經許可而無故不列席公司會議者。
2、未經許可而私自帶人進入工作場所者。
3、離開工作崗位未辦理代班手續者。
4、安排任務未及時完成者。
5、竄崗、隨便進入其它部門工作室者。
6、上班時間吵鬧、大聲喧嘩而不聽糾正者。
7、利用公司設備電腦上網聊天、玩游戲、看電影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50元:
1、未經主管同意外出者
2、態度惡劣,傲慢,不接受管理,當眾頂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設備做私人事件者。如電話、打印機、復印機等。
4、在來賓面前吵架、說粗話有損公司聲譽形象者。
5、服務態度欠佳,經顧客檢舉屬實者。
6、有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7、出席各種會議或者工作,代他人簽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者罰款100--500元:
1、與來賓或員工發生斗歐吵架事件者,由部門主管根據情節作出處理。
2、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私拉電源影響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業者。
第十三條、有以下行為者,做記過或開除處分:
1、利用私人對公司不滿,煽動員工情緒制造事端者。
2、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職務調動者。
2、在外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嚴重影響公司形象者。
3、泄露公司營業機密,如效益,拍照對數,促銷計劃與發展營運計劃嚴重者。
第十四條、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嚴重報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私自偷取公司產品與顧客產生交易者。
2、盜取、偷盜顧客、同事、公司財物者。
3、盜取、泄露公司內部高級文件、機密者。
第四節、考勤制度
第十五條、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每日二次或四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無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或忘打卡者,必須有部門主管批準簽字,每月不能超過兩次。主管月底把公文整理后統一交予會計。
第十六條、忘打卡每人每次處二元處罰,每次遞增一元。
第十七條、員工應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遲到一分鐘三元扣罰,每月遲到超過五次在原有處罰上在扣除100元。
第十八條、員工無故不上班或外出時不辦理任何手續,作曠工處理。曠工按三倍扣除當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公司將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考勤工作由會計負責,考勤員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堅持原則。
第二十條、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在發工資前應進行仔細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計算工資。
第二十一條、員工請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須到前臺領取統一公文,正確填寫,報有關主管簽字后,及時送回前臺。
1、員工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請假,如必須請假,應先辦理請假手續,得到批準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離開崗位。
2、如因突發事件不能到崗者,須立即托人帶信或打電話通知部門主管說明原由,由部門主管當日下班前補辦手續上交人事部。
3、員工因病(事)請假,公司不發當日工資。不足一天的,以所以崗位每日上班時間鐘頭數,按比例扣發當日部份工資,并扣除當月滿勤獎金。
4、員工請事假在三天以內由經理(主管)批準,超過三天者須報總經理批準。
5、部門經理(主管)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準。
6、員工請假,必須在批準的期限到時上班。特殊情況超假,應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證明,以補辦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便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論處。
7、如請假必須提前一天進行申請。如有突發事可以在8點之前打電話。8點之后無效。
8、員工在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事假超過三十天者,一年內累計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終福利、獎勵待遇。
9、因參加社會活動、工作、業務需要或會議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給予公假,工資照發。
第五節、人事異動
第二十二條、員工辭職管理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準后轉送人事部門審核,高級員工、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必須經總裁批準。
2、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后,人事部門負責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并將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以保證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改進。
3、員工填寫《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
4、人事部門統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5、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
6、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信息資料置換。
第二十三條、辭退管理
1、部門辭退員工時,由直接上級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表》,經審查后報總裁批準。
2、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向員工下發《離職通知書》。
3、員工應在離開公司前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和財產的清還手續;員工在約定日期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和離職補償金。
4、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5、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資料信息置換。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為了保證公司辦公設備正常的運轉,提高辦公設備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壽命,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所指辦公設備主要包括臺式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電話、傳真機、投影儀、筆記本電腦、對講機等。
三、相關部門職責。
1、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主要負責辦公設備的采購申請受理、采購、保管、配發、維修保養、設備調換等事宜。
2、在總經理批準的情況下,一些部門也可自行購買設備。如安全護衛部可自行購買對講機。
3、設備使用部門,主要負責辦公設備的申購、使用、保管、維修保養等事宜。
第二章辦公設備日常管理
一、辦公設備的申請和購買。
1、工作人員根據需要提出辦公設備的購買申請,并填寫《辦公設備需求單》,報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和總經理批準;購買設備金額大于2000元的需董事會批準。
2、經公司領導及董事會審批后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專人購買。
二、辦公設備的領用。
1、設備需求部門根據審批的《辦公設備需求單》到庫房(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負責)領取。
2、對部門領取的設備進行編號,以便盤點。
三、辦公設備的使用和保養。
1、使用設備前應詳細閱讀操作手冊,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操作使用,各部門主管負責監督檢查。
2、公司各類設備的保養和維修。由各部門參照規范,正確使用,注重平時保養。
3、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對辦公設備運行、保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設備的維修,更換零件要進行登記備案。
四、辦公設備維修管理
1、設備發生故障無法使用時,設備使用人應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網管員處理;網管員無法處理的,可報院技術支持部;都無法解決的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聯系供應商統一報修。
2、在保修期內的設備,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應聯系供應商進行維修;保修期外的設備,按照最經濟可行的報修方案進行維修,包括委托維修商來完成任務,由部門主管按照維修的真實情況,填寫設備維修單中的“維修記錄”。
五、建立維修檔案
1、所有設備的維修都必須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統一管理,主要包括設備名稱、維修日期、故障現象、故障原因、維修內容、維修費用、維修單位等。
2、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應定期統計、匯總維修情況,針對各類故障產生的原因提出預防與克服的措施,通知使用部門加以防范。
六、辦公設備使用監督
1、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負責對辦公設備的使用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2、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對違規使用辦公設備人員有提請處罰的權力。
七、辦公設備的盤點及賠償
1、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負責對公司所有辦公設備進行分類,并建立辦公設備管理臺帳,每半年盤點清查一次,作到賬物相符。
2、在規定的使用年限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設備毀損、丟失、被盜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
八、辦公設備的報廢處理
1、報廢審核。對于各部門提交的報廢物品清單,要認真審核,確認不能再次利用后,經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總經理簽字后方可作報廢處理。
2、對決定報廢的辦公設備,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應做好登記,在報廢處理冊上寫清用品名稱、價格、數量、及報廢處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3、報廢品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集中存放、集中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三章辦公設備分類管理
一、電腦的.使用管理
(一)專人收管
1、每臺電腦指定專人上機,負責日常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意使用。
2、電腦使用人員設密碼管理,密碼屬公司機密,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二)電腦的操作規定
1、嚴禁在電腦上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項,嚴禁使用電腦玩游戲。
2、不得使用未經病毒檢查的U盤,防止病毒入侵。
3、嚴禁私自拷貝、泄露涉及公司有關機密的文件資料。
(三)病毒防護
1、對于聯網的計算機,任何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得從網絡復制軟件或文檔。
2、對于計算機軟件的安裝(院限制安裝軟件除外)由使用部門自主決定。
3、任何微機不得安裝游戲軟件。
4、軟件使用前要確保無病毒。
(四)硬件保護
1、未經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批準,任何人不得拆卸所使用的電腦設備。
2、拆卸電腦設備時,必須采取防靜電措施。
3、硬件維護后,必須將所有設備復原。
4、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落實本部門電腦以及配套設備的使用和保養責任。
5、各部門負責人必須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本部門的電腦以及配套設備始終處于整潔和良好的狀態。
6、對于關鍵的電腦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斷電、繼電設施以保護電源。
(五)電腦的保養
1、保持電腦的清潔,嚴禁用手、銳物觸摸屏幕,使用人在離開前應退出系統并關閉電源。
2、定期對電腦內的資料進行整理,做好備份并刪除不需要的文件,保證電腦運行的速度和存儲。
二、電話的使用管理
1、電話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統一負責管理,各部門主管負責監督并控制使用。
2、每次通話應簡潔扼要,以免耗時占線、浪費資金。
3、禁止撥打私人電話。
4、電話出現故障的可報工程維保部進行維修。
三、打印機、復印機的管理
1、為確保復印機的安全運轉,每天開機的時間不宜過長。
2、打印或者復印完成后,必須及時取走文件,防止失密。
3、禁止打印或復印私人資料。
四、傳真機使用管理
1、傳真機放置于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辦公室,其他部門若需使用時至此處使用。
2、不得使用傳真傳送個人資料,機密文件需經領導批準。
3、每天下班后,傳真設置成自動接收,防止遺漏重要文件。
五、投影儀使用管理
1、投影儀安置于公司會議室,需要使用部門向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申請。
2、投影儀用于公司、部門會議以及培訓。
六、筆記本電腦
1、筆記本電腦放置于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辦公室,其他部門若需使用時至此處借用。
2、筆記本電腦用于公司、部門會議以及培訓。
3、因工作需要,以個人名義借用筆記本電腦的需填寫《筆記本電腦借用單》。
七、對講機的使用管理
1、對講機主要用于安全護衛部。
2、在上班期間,不得用對講機聊天。
3、對講機專人專用,不得借給無關人員使用。
八、其他辦公設備的使用管理
1、專管專用,公司所有辦公設備都要指定專人管理,其他人員使用必須經設備負責人同意。
2、辦公設備要定期進行養護,以免老化影響使用。
3、辦公設備的使用人員要保證設備的安全,如果因使用人員的過失造成丟失,要追究責任。
第四章總則
一、本制度由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部制定,解釋權歸辦公室所有。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規范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并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并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后,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于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后,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后,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于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后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并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并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后,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采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后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5
1、考勤:遲到。一次10元(按自然月計算),一月遲到三次以上,每次扣30元(包括前兩次)。
事假。按每次30元處理,(若半天事假則15元處理)無故曠工者按每次扣100元處理,累計無故曠工三次按自動離職處理(無故曠工三次或以上,視為自動離職,當月無工資)。
2、上班時間須佩戴工牌,著裝整潔,大方、得體,不得穿著牛仔褲。男性標準著裝:西裝,襯衫,領帶,西褲,皮鞋。女性著裝大方得體,高跟鞋。
3、辦公期間,不得在辦公司內大聲喧嘩、打鬧、吃東西。愛護公司財物,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工作期間,公司電腦不可以做與工作無關的用途,例如玩游戲,聽音樂等。違規者,發現一次扣100元,屢教不改者,扣除當月工資。
5、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出勤不足15天者(包括被公司勒令離職)當月無工資。
員工簽字:
身份證號:
日期: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案防工作,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案防管理體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強化法人負責和責任追究,推進案防長效機制建設,實現案防關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風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案防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案防管理體系,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案防管理體系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等,下同)職責;
(二)監事會職責;
(三)高級管理層職責;
(四)適當的組織架構;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內部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董事會應當將案件風險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風險,將董事長列為案件風險防范第一責任人。董事會應當下設合規委員會或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案防工作。專門委員會中應當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成員。專門委員會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批準案防工作總體政策,推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級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權限,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監事會或監事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監事長是案防工作監督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有效管理本機構案件風險,行長(或總經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案防工作的職責分工,確保專人負責,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一名合規總監或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合規總監)負責本機構合規及案防工作。合規總監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范圍,崗位變動要按照監管管轄事前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合規總監向行長報告工作,同時向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
合規總監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查、檢查和監督執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全面掌握本機構案防工作總體狀況,并定期報告;
(三)建立與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權責明確、報告路線清晰、運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合規部門)為案防工作牽頭部門,將本機構案防工作組織實施作為其重要職責。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其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定本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案防工作決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三)收集匯總案防工作情況,定期分析本機構案防形勢,確定案防工作重點;
(四)督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案防職責,確保案防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五)跟蹤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案防監管要求;
(六)定期組織案防工作培訓。
第三章制度及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具體業務部門發起制定業務制度和辦法。業務制度和辦法應當覆蓋全部業務流程,明確責任部門,確保員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制度后評價體系,對各項制度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確保制度涵蓋所有業務領域和環節。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統一授信、分級授權制度以及前、中、后臺職責明確、崗位分離、制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適時、準確生成,對關鍵業務環節實時監控,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案件風險排查、報告、處置、問責以及整改、后評價等專門制度。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規范各級機構及其員工行為,防止因考核激勵機制不科學誘發員工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檢舉、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堵截案件的獎勵制度,強化員工參與案防工作的激勵引導,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人員培訓與行為管理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員工培訓教育作為案防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的員工合規及案防培訓體系,制定合規及案防培訓計劃和重點業務培訓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訓考核機制,并與員工崗位、待遇、職務晉升等掛鉤。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能力、經驗和專業素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為案防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范約束,將員工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范疇;
(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洗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加大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整體案防工作情況、案防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檢查評價結果促進內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整體移位、突擊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合理設定突擊檢查頻率、覆蓋范圍、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加強對基層網點和一線柜臺的突擊檢查。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客戶建立獨立的信息反饋渠道,實現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六章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案防評價制度,對各級機構案防工作進行考核,并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要素至少應當包括案防工作組織及質量、內控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內審監督、案發情況、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建立有效的違規及案件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認定與追究,嚴肅處理違規失職人員,發揮違規懲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質量控制,業務條線管理、合規管理、內審稽核等負有檢查職責的部門對具體發案業務已做過專項檢查或審計,應發現未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后未及時報告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監管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按監管管轄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對于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和評估中發現的有關案防工作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架構設置不完全適用本辦法有關要求的,相關機構法人應當按監管管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工資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體系,結合本企業現階段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項工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薪酬體系指導思想:通過建立符合公司現階段發展需要的薪酬激勵體系,在企業內部引導形成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實現企業與員工雙贏。
第三條:薪酬體系設計原則:實行因事設崗、因崗設人、以崗定薪、強化員工責、權、利意識。
第四條:公司實行保密工資管理,員工應對自己的工資情況保密,嚴禁向他人泄露,對因泄露個人工資情況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納入工資層級管理體系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工資體系
第六條:工資結構
工資構成:現階段公司本工資體系包括崗位工資、津補貼、獎金三部分,具體介紹如下:
崗位工資:根據崗位對企業的重要性及影響程度分別確認各崗位工資數額;
津補貼:是指企業內部規定的各類津貼,如飯補、通訊補、交通補貼等;
獎金:是與任職者、所在部門及公司的整體業績密切相關,體現了公司為“業績和能力付薪”的設計理念。
崗位系列劃分:為有利于公司團隊的培養和穩定,結合行業薪酬特點,同時也為體現崗位的激勵導向、保證體現崗位激勵的有效性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不同崗位性質、特點設置不同的崗位,公司崗位分為二大層級:管理層系列、執行層系列:
管理層系列:
公司總裁、副總裁、總監;
執行層系列:
部門經理、主管、專員。
n工資結構:根據公司現階段實際情況,公司工資結構包括崗位工資+補貼+獎金。
整體結構:按上述工資構成劃分標準,整體設置如下:
崗位工資標準表
管理層級崗位
層級崗位名稱工資收入帶寬
12345
管理層B2—1董事長3000034000380004200045000
B2—2總經理1400017000200002300026000
B2—3副總經理1000011000120001300014000
執行層C2—1部門主管600070008000900010000
C2—2技術人員25003000350040004500
n注:紅色數字為此崗位工資的中心基準值
n工資計算:根據上述工資結構,員工月度工資、年度工資及獎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薪=各月工資收入之和+津補貼
=月崗位工資×12+獎金+津補貼
第七條:崗位工資
n崗位工資是工資體系的構成部分,是公司對員工基本價值的認可和體現,同時也符合公司“以崗定薪”的原則。
n崗位工資層級設計:綜合分析現有崗位、人數、現有工資體系及公司近中期發展需求,并進行設計。
第八條:補貼:是指企業參照行業內企業的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補貼,是指交通、午餐、通訊補貼等三項。
第九條:補貼標準
n交通補貼:
1、交通補貼標準的分類原則
(1)公司配備車輛人員,不享受此補貼;
(2)公司職員自帶車輛;
(3)公司職員不帶車輛;
(4)享受交通補貼的員工,公司不再報銷任何市內所發生的交通費用。
2、交通補貼標準劃分
職員級別自帶車輛(元/月)不帶車輛(元/月)
總裁25001200
副總裁1500800
總監1200600
經理800400
主管500250
專員300150
3、如果員工自帶車輛需要與公司簽訂《車輛使用協議》,在沒有簽訂之前按照不帶車輛發放。
n午餐補貼:20元/天,按照員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n通訊費補貼:通訊費補貼是針對公司業務需要而設立的,因此享受通訊補貼的員工必須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標準如下:
總裁:1000元/月、副總裁:600元/月、總監:400元/月
經理:300元/月、主管:200元/月。
第十條:獎金
n為完成公司制定的總體發展規劃以及當年度經營目標,公司會在本年度末將下年度的經營目標下發給部門或者個人,每年年底根據本目標的完成情況發放獎金,如果連續兩個年度部門或者個人未能完成指標,公司有權做出解散部門、辭退部門成員等措施,獎金發放的相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加班處理
n公司原則上不主張員工加班,因特殊工作需要節假日加班時,經所在部門經理認可,報公司總裁批準,可以采用調休的方式處理。
第三章工資計算及給付
第十二條:工資計算
n年度結算薪酬期間從1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正式員工月工資計算期間為從本月1日到本月30日(或31日);
n員工工資為稅前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各類社會保險費用、按照公司相關考勤規定扣減的薪酬、其它國家或公司規定的款項等個人應承擔繳納的部分,剩余部分發放給員工;
第十三條:工資發放
n發放方式:工資既可直接將工資(含獎金、津貼)全部匯入員工的銀行帳戶或直接采取發放現金的形式,也可兩者同時結合,由企業自行確認;
n月度工資發放時間:
正式員工的工資原則上實行月工資制,于當月發放工資,上月的考勤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工資支付日如遇到國定假日或雙休日時,則提前一日發放,若遇連續假期時,則在銷假上班后第一個工作日發放;
因不抗拒原因而無法按期支付工資時,須于支薪日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公司所有員工,并公告變更后的支薪日期。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工資處理
n工資發放差錯處理
因虛報導致誤算超額領取工資時,須在發現后立即退還;
因其他原因導致誤算的工資,公司在員工下月的工資中進行調整;
員工對個人工資如有疑問,可向人事行政部查詢自己工資信息。
n員工離職工資處理
工資計算期間員工被解雇或申請離職時,工資支付截止日期以辦理離職手續完畢日期為限;
工資結算:崗位工資和津貼依據當月出勤日數乘以日崗位工資與日津貼計算;
對于員工向企業預支、賠償金、借款、違約金等單方面的欠款,員工需按照約定賠付,否則企業將以工資抵扣;如若員工在此期間離職,欠款尚未償付,企業具有追索權及扣留員工離職證明的權利,直至完全償付;
如有其他約定,按合同約定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非正式員工工資管理:對于公司已有的聘用人員、外部兼職人員與顧問人員、勞務工、臨時工等非正式員工的薪資,不納入本工資體系,采用公司原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對于員工由于婚喪假、產假、工傷、造成缺勤現象按國家勞動法規定及公司相關制度發放。
第十七條:對于員工病假、事假、曠工、年休假及探親假造成缺勤計算方法:
n病假的計算辦法
司齡不滿一年(含一年),發崗位工資的70%;
司齡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發崗位工資的80%;
司齡在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發崗位工資的90%;
司齡在5年以上的發崗位工資的100%;
長期病假又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的按國家有關勞保條例辦理。
n事假的計算辦法
按事假時間每天扣發當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
n曠工
礦工一天每天扣發三倍日工資。以此類推,七天扣完;
n年休假及探親假
年休假探親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年休假探親假期間不享受公司提供的午餐補貼及交通補貼。
第四章工資調整
第十八條:工資調整概述
n工資調整的一般原則:為保證公司員工隊伍的穩定性和創造力,本工資體系在結合市場并適應企業發展需求的'同時也兼具一定的公平性、競爭性、有效性、激勵性及合法性;
n工資調整類別:結合投資行業現狀及一般企業的常規性調整,主要包括崗位/人員變化、普調工資、新進員工等三種類型;
n工資調整基數:每年將參考北京市市場的工資水平變化情況和企業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年度的工資調整,工資調整基數以月崗位工資為基礎。
第十九條:工資常規調整管理
n崗位調整變化:員工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工資將隨之變動,達到崗動薪動。其工資調整辦法如下:
n普調工資:是指公司對于所有員工整體工資的調整,調整基數以崗位年薪為基礎。
n新進員工工資管理:對于新進員工處于試用期及通過試用期的轉正工資確認辦法如下: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人員工資,根據相應崗位工資的80%發放,并享受津貼待遇,試用期的期限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轉正工資:員工通過試用期,進入相應崗位工資層級,并依據規定支付正常的崗位工資與獎金;
延長試用期:對于未通過試用期考評,而進入延長試用期的員工,其待遇與試用期相同。
特殊人員:對公司或各公司引進的重要、關鍵、緊急性人員,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不按上述試用期員工流程規定。
具體流程:由直接主管提出,報人事行政部審核后,公司總裁批準,確定崗位工資層級。
第二十條:津貼調整:
n津貼按照北京市當年物價的變動進行相應的調整;
n企業內部津貼一般不做變動,如需調整須由公司總裁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一條:工資調整流程:
n正常調整流程:崗位變動工資調整,原則上由直接主管提出意見,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審核后,經公司總裁批準后執行;
n異常情況:公司人事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工資總額的監督、檢查,當公司在工資運行中出現反常時(如,工資總額超出當年預算,或公司整體工資水平與市場相差較大等情況時),人事行政部門報經公司總裁批準同意后,可予以適當的調控,保證工資體系的合理性。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總裁批準并公布后予以正式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正式實施日起,在此以前公司所發的關于薪酬方面的文件,一律以此文件為準。
金融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8
一、考勤制度
1.所有員工必須自覺執行上下班制度,遲到或早退,第一次樂捐20元作為成長基金,第二次50元并在薪資里扣除相應罰金,以此類推累計疊加,其團隊主管負連帶責任50%;9:30以后點卡啊視為請假半天,扣除半天基本公司,并繳納相應罰金;12:00以后打卡視為曠工一天,按曠工制度處理;下午17:30以前打卡視為早退。
2.曠工:未說明原因或未請假者,曠工一天罰三天基本工資,當月發生三次者,扣除正月工資;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
3.月底合計考勤無打卡記錄,若無假條,無補簽卡,則算沒出勤,按曠工制度處理。
二、請假制度
1.事假:公司員工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需提前申請,并填寫《員工請假審批單》待部門主管和綜合部主管批準后方可執行,如遇部門主管不在崗,交由總監批準,事假一天扣除當天基本工資。
2.病假:公司員工如因病需請假應提前通知部門主管和綜合部主管,在回公司后提交醫院檢查證明銷假,正常病假一天扣除當天基本工資。
3.上述內容不論是休班或請假需提前一天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主管,以便于考勤的記錄,不接受短信請假。
三、外出制度
1.外出制度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離開公司辦理公司相關業務。
2.員工外出前,應經負責人通知并填寫《外出登記表》,注明外出時間、外出事由等信息方可外出。
3.員工應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時間,如能預計返回時間,在備注欄注明,預計返回時間應設定在下班時間之前。如不能預計返回時間,在備注欄注明“不確定”。返回工作崗位是在“返回時間”處簽到。
4.預計外出后因工作需要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返回的,需提前告知團隊負責人。
5.員工外出工作按計劃完成后,應實時返回公司,不得繞道、逗留或直接回家等,不能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6.員工外出工作時需穿工裝,佩戴工作證,保持手機暢通。
7.員工未填寫而擅自離崗的,一經發現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在外出工作中違反規定,發生溜班或早退行為的,按考勤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處罰。
9. 《外出登記表》應由本人填寫和簽名,不得代簽。
10.公司行政部是員工外出工作的監督部門,對員工的出入具有要求、監督等管理職能,同時各部門負責人對于本部門員工有同上義務與責任。
四、《未打卡補簽申請表》填寫須知
凡因工作需要外出不能按時打卡的員工,由公司行政前臺提供此申請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綜合部作為考勤依據,限兩日內提交,若沒有按時提交一律按曠工處理。申請表的適用范圍:
1.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卡的;
2.因考勤機故障、員工指紋出現問題無法識別等情況;
3.如出現下班忘記打卡,需在申請表上提供證明人提交。如當月此情況超過3次,且其部門主管確認該員工當日出勤,自第4次未打卡記錄起,直接按照曠工一天處理。
4.凡對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包括部門負責人虛假簽單)一經查實相關人員各樂捐100元。
五、入離職制度
(一)入職
1.經面試、復試合格后仔細填寫金巖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登記表,轉角辦公室入檔,不得有遺漏的內容,并交納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二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學歷證書一張,工商銀行工資卡復印件一張。
2.新員工入職,要有一個簡單的歡迎儀式,做一個自我介紹,和老員工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3.所有員工必須接受公司安排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團隊,并配備與工作相關的資料及證件。
(二)離職
試用期內:
1.凡自動辭職的員工,須提前3天提交書面申請,否則不計發當月薪酬。
2.凡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只激發截止日期薪酬,如因違紀被辭退的員工,公司需追究其經濟損失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試用期后:
1.凡提出辭職的員工,須提前10天提交離職申請單(主管級員工提前1個月),經公司批準,并將本職工作交接完畢后方可辭職。公司計發截止日薪金(于下個月15日發薪日計發),如員工違紀、曠工或不辭而別,當月薪金不計發。
2.凡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只計發截止日的薪金,如因違紀被辭退的員工,公司需追究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3.凡屬于正常離職員工在離職時交回公司內部所有資料以及物品,如有丟失按公司規定扣除相應罰金。辭職時需上交所有公司配備的資料文件,如不上交或資料不全,在工資里扣除相關費用。
六、辦公室管理制度
1.不得利用公司設施、電話等進行個人業務活動,特別是公話私打發現一次樂捐10元。
2.公司辦公區內禁止吸煙,發現一次樂捐20元(特殊區域除外)
3.辦公桌面禁止擺放于工作無關物品,辦公用品要擺放整齊,保持辦公桌面及座位周邊衛生的清潔,下班時將辦公物品收起,桌面不得有任何雜物。
4.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工作場所,若有外來推銷人員來辦公室,不得私自帶勁辦公室影響他人正常工作。
5.員工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機密和客戶情況,如有違反立即辭退。
6.不向他人打聽工資收入及各項福利待遇,一經發現詢問和回答者各罰款50元。
7.為樹立企業形象,發揚團隊精神,工作時間公司員工應保持衣服干凈整潔,不執行者樂捐10元。
8.不準在上班時間瀏覽與業務無關的網頁、看電影、打游戲,違者一次樂捐10元。
9.在公司工作時間睡覺、嬉戲、高聲喧嘩、打鬧、看與工作無關的讀物,造成影響處以20-50元罰款。
10.會議要準時到達,在會議期間參會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務必認真參會,積極發言,中途無特殊情況離開者當眾樂捐20元。
11.會議期間手機要關閉或靜音,開會時手機響鈴樂捐10元。
12.所有員工在職責范圍內保管的產品丟失或損毀,有關責任人按產品零售價1.5倍賠償。
13.業務人員每天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要按時填寫上交,10:00之前交給團隊長處,不交或漏交左俯臥撐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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