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培訓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技能培訓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技能培訓管理制度1
一、目的
1、為切實做好員工的業務培訓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員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專業知識(技能),以適應公司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的需要,現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學院所有員工的培訓。
3、所有新進員工均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上崗;各部門都必須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多種方法的教育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培訓需求。
4、員工培訓與教育是提高教職員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提高工作績效的重要保證,也是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措施。應列入公司發展規劃及各部門年度工作計劃中。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健全完善的培訓組織機構是開展培訓工作的必要基礎。公司的員工培訓工作實行兩級管理。
1、第一級培訓管理由管理部負責,以公司領導為首成立的'培訓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管理部制定的全公司員工培訓計劃。
2、第二級培訓管理由各部門負責,由各部門負責人為首組成部門培訓工作小組,對本單位的培訓工作負責。即根據公司的培訓計劃,組織本單位員工積極參加,并抓好本單位的培訓活動。
三、培訓內容與重點
1、培訓內容:講師以素質培訓為主,兼顧學術科研、教學技能培訓;管理干部著重管理知識、領導藝術培訓;行政職員則要對其履行崗位職責的各方面要求進行培訓,包括技能培訓、公司文化培訓和ISO知識培訓。
2、培訓重點
(1)高層領導
公司管理決策綜合能力;
(行業、信息)科技最新動態、進展;
國內政治經濟形勢與行業、金融政策。
(2)中層管理者
管理知識與技法;
崗位專業知識及相關崗位的知識;
業務能力的提高;
人際關系與組織、計劃、協調能力。
(3)基層管理者
專業技能:
中、初級教學和行政管理知識;
與行業相關的科技知識;
文化知識、外語、電腦操作。
(4)一般員工
崗位基礎、專業知識;
專業技能;
業務能力。
(5)新進員工
公司歷史與概況;
主要政策與組織結構;
員工規范與行為守則;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及各項規章制度;
具體工作范圍與職責;
工作場所與工作時間;
四、培訓的實施、管理
(1)管理部負責教育培訓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各部門應積極配合,保證教育培訓工作的順利實施;
(2)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后方能上崗。管理部負責組織批量新進員工的崗前培訓,原則上入職培訓課程應不少于1天;對于個別新進員工的崗前培訓,由管理部和各用人部門協調處理;
(3)每月指定安排2—4小時為員工集中學習時間,進行政治思想、業務技術學習以及教學研究交流活動;員工個人每年參加各類培訓時間應不少于3天;中高層員工的年平均培訓課程應不少于5天;
(4)每月結束時,管理部要向公司匯報員工培訓計劃實施情況;
(5)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員工教育培訓講師隊伍,這支隊伍應以本公司員工為主,外聘為輔。
(6)各培訓部門均應做好培訓記錄和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培訓的考核
培訓的考核包括各項指標完成的考核、對接受培訓學員的跟蹤考核、講師授課質量的考核、培訓組織工作質量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處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參加;對各部門培訓考核的優劣結果,公司應予獎懲。
六、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技能培訓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本市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培訓學校),按照國家、本市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資格培訓,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標準》開展的、對勞動者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培訓。職業資格培訓分為五級,即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資格三級(高級)、職業資格二級(技師)、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勞動者適應某一崗位需要開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為主的職業性培訓;新職業(工種)是指勞動保障部已正式頒布職業名稱,但職業分類大典中未收錄的職業。
第四條民辦培訓學校是職業培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適應需求、適度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原則,對民辦培訓學校進行管理,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培訓規劃,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勵民辦培訓學校依法發展、資源統籌、開放創新、辦出特色。
第二章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專家對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資格進行評審。
(三)按照“行業優先、布局合理、擇優認定、逐步推開”的原則審批新職業(工種);定期發布和更新開設新職業(工種)的范圍;負責新職業(工種)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按權限負責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
(二)負責審批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負責對轄區內民辦培訓學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師資、培訓、鑒定、學生管理、廣告、收退費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初、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高級)及以上職業(工種)、國家統考職業(工種)的民辦培訓學校,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為社會各類人群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七條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辦學資金。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正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八條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民辦培訓學校只開展某一特色職業(工種)培訓或關聯性強的職業(工種)培訓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可以使用職業名稱冠名。
第九條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見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審批表》(見附件3)三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四)單位辦學應出具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公民個人申請辦學應提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五)擬辦民辦培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擬任校長、財會人員、職工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七)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資金以外的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適合用作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民辦培訓學校,提交場地產權證明,租借場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及場地產權證明;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十)開展相應職業(工種)培訓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教材(教材提供目錄及編者)。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教材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一條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六)組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使用)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學員考核鑒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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