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須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須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二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安排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準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可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用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配合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用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消除異常情況后方可繼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須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控制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采取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須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控制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按照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管線情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須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志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只、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制梁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凈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只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只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總則
1.1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保證文明、快速、高效裝卸,積極打造一流裝卸搬運團隊,經研究,公司特制定裝卸管理制度,望認真遵守。
一、貨物裝卸要求
安全第一,輕拿輕放,堆碼穩固,預留通道,橫看成行,豎看成列,標簽向外,箭頭朝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好不壓壞,木不壓紙,方不壓圓,干濕分開。
第一、裝卸人員入職后必須掌握公司倉庫區域劃分情況,以及各區域的具體功能作用:
第二、倉庫貨物堆放要求:各個客戶的貨物間要留有間隙或其他明顯標識區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員、裝卸人員(含叉車司機)入職后必須掌握倉庫內各類搬運和裝卸設備的'日常維護、正確使用與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車司機必須能進行叉車日常維護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裝卸人員必須懂得各類手推車的結構、維護與使用。
第五、叉車作業時,一定要有人員在旁指揮與協助,其他人員不得在旁圍觀,要特別注意人員與貨物的安全,不要損壞被裝卸的貨物和臨近的貨物,保證貨物堆碼與擺放整齊、平穩。
第六、裝卸人員在用各類手推車(老虎車)時,在裝貨物時不得強行將手推車插入貨垛底,原則上要有人從旁協助,以保證貨垛底層貨物包裝的完好性;卸車時不能用拋甩、腳踢的方式使貨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裝卸人員入職后要學會在捆綁貨物、防雨篷布時繩子打活結的方法。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采礦車間穿孔作業安全管理,提高穿孔作業效率,降低穿孔作業消耗,結合礦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采礦車間穿孔設計及施工管理。
第三章 作業安全要求
第三條 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
第四條 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安吉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挖掘設備不應同時作業。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第五條 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第六條 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第七條 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
第八條 鉆機行走事,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照明,夜間不易紀念館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第九條 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
第十條 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第十一條 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第十二條 穿孔作業必須采用濕式作業,以較少灰塵對采場內員工的健康危害。
第十三條 鉆機鉆業禁止打殘眼。
第十四條 穿孔作業崗位職責
1、完成上級及采礦技術人員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
2、及時發現設備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3、班前要聽好傳達,接班要清楚,交班要詳細。
4、要做好班前的準備工作。
5、要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礦石孔、靠盤孔等眼位,不得錯動,需要移動時,須經爆破技術人員批準。
6、當班進展要上報車間,不得有誤。
7、機臺出現問題自己不能處理時要及時上報車間領導。
8、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9、放炮時要聽從爆破人員指揮。
第四章 崗位工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 了解本崗位的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設備使用維護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了解使用設備的主要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
第十七條 能看懂穿孔設計圖,并按設計圖紙穿空作業。在沒有設計圖紙情況下,可根據采礦技術人員的意圖進行穿孔作業。
第十八條 掌握設備的工作原理,了解設備的性能,并能進行正常的維修工作。
第十九條 了解礦巖性質,掌握設備臺效。
第二十條 熟練掌握裝藥、連線、爆破等工作,能夠獨立進行穿孔,爆破作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采礦車間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通鋼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范圍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和減少檢維修過程中發生事故,保護員工安全和企業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及相關方在各單位檢維修施工作業的安全防火管理。
2、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生產裝置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設備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3、管理職責
3.1機動設備處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2生產運行處是裝置停開車的協調管理部門,負責檢修前后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3安全環保處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環保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環保監督。
3.4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安全環保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裝置停車由生產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統一指揮。裝置停車要詳細制定停工方案,具體包括停車清洗、吹掃置換以及盲板隔離等項內容。停工方案要進行詳盡的說明并附相應的流程或示意圖表。停工方案要經過嚴格審批,停車各項操作要嚴格停工操作規程,并按照《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要求,各級管理人員按檢修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停車過程安全,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檢修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
4.1.1.1停工、檢修、恢復開車方案的主要內容
4.1.1.2停工檢修范圍和停工程序;
4.1.1.3各種物料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4.1.1.4工藝處理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制定盲板圖表。
4.1.2中、小修施工作業前的準備
4.1.2.1檢維修作業前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分別建立安全檢修組織機構,明確檢修安全防火負責人、項目安全防火負責人,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監護人員;
4.1.2.2施工單位應對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檢維修前的安全防火技術教育,檢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生產單位的安全防火技術教育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特殊工種作業證,未經教育及考試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2.3生產單位應向檢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1.2.4施工單位應配齊檢維修作業所使用的工、機具,并逐個進行認真檢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機具不準使用。要根據檢維修特點備好安全帶、防毒面具及滅火器材(生產單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檢維修作業前,生產單位要對檢維修的裝置、設備進行清洗、置換處理,合格后交給檢修作業單位,并對作業全過程跟蹤監護;
4.1.2.6切斷電源和聯鎖,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規定退出裝置區;
4.1.2.7對輸送、儲存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與相關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
4.1.2.8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的盲板處掛上警示牌;
4.1.2.9裝置內的地溝、電纜溝、工業排水溝、陰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閉;
4.1.2.10檢修設備、管線的清洗與置換
4.1.2.10.1氮氣、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質的管線要同設備斷開、或按規定堵加盲板;
4.1.2.10.2設備、管線檢修前需徹底清洗置換、分析合格。有毒物質不準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允許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含量不準超過安全動火允許濃度;
4.1.2.10.3檢修施工現場的易燃物質要清除干凈。
4.1.2.11檢修設備、裝置的交接
4.1.2.11.1廠機動設備科主持,以生產車間、生產技術科為一方,以檢修單位、機動設備科為另一方進行檢修設備、裝置的交接,安全環保科進行監督;
4.1.2.11.2設備、裝置交接,需填寫交接書,交接書包括下列注意內容:
a)整個設備、裝置清洗、置換情況,及取樣分析數據;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閥門、水封狀態;
c)貯存危險物料的部位及數量。
4.1.2.11.3交接雙方根據交接書所填內容到現場共同確認,確認后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然后開始檢修。
4.1.2.11.4交方交出的設備或裝置,需達到安全檢修的條件。
4.1.2.11.5檢修施工單位檢修結束,交回生產單位的設備或裝置,需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
4.1.2.12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要與生產單位進行現場交接并在檢維修交接書中簽字;
4.1.2.13檢維修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檢修任務書》及相關的票、證、書,必須對檢維修施工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填寫風險評價書(表),各種票、證、書、表必須認真工整填寫、嚴格審批。
4.1.2.13.1裝置檢修、系統檢修、設備大修、關鍵設備中修、危險性大的檢修項目,要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書》。一般設備中、小修,以及日常維修要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表》;作業風險和消減措施由生產單位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評價和制訂。
4.1.2.13.2不帶壓緊固螺絲,靜止部位的螺絲緊固,以及更換水閥門(d>100mm)等可不辦理安全檢修任務書;
4.1.2.13.3電氣設備檢修,辦理《工作票》的同時填寫《檢維修風險評價報告書(表)》,嚴格按公司《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4.1.2.13.4需停表處理的控制儀表、聯鎖裝置、計量儀表、孔板、調節閥以及大、中修的控制儀表,均需填寫《儀表安全檢修任務書》。
4.1.3安全檢修任務書、工作票的審批與使用
4.1.3.1重要的檢修《安全檢修任務書》由檢修設備所在單位設備員填寫,安全監督會簽,生產主任(科長)審核,安全環保科、機動設備科提出審核意見,設備廠長批準后,由機動設備科下達檢修單位。
4.1.3.2一般性檢修(中、小修)《安全檢修任務書》由檢修設備所在單位設備員填寫,安全監督會簽,生產主任(科長)批準后交檢修單位。
4.1.3.3檢修前要檢查《安全檢修任務書》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審批手續,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詳盡、具體、落實,危險檢修項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檢修任務書》或《工作票》,檢修人員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1.3.5 《安全檢修任務書》使用期滿,而檢修任務未完時,檢修負責人應在期滿前一天持原《安全檢修任務書》任務書或《工作票》按原程序辦理延期手續。
4.1.4中、小修作業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進入檢維修現場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用具。
4.1.4.2嚴格執行各類票證書制度,工業用火、動火、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都要辦理相關的票證書,票證書要認真填寫,措施詳盡。作業人員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1.4.3施工單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應急計劃,報作業所在單位批準。危險性大的檢維修項目要實行風險管理,生產單位要制定風險削減措施并落實責任人。
4.1.4.4對裝置內不檢修的設備,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設有明顯標志。
4.1.4.5檢修現場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車時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裝桶后,要及時運到安全地點,并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1.4.6施工單位作業過程中要接受作業所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4.1.4.7檢修施工單位檢修結束,交回生產單位的設備或裝置,需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
4.1.4.8盲板拆裝要有專人負責,要將拆裝時間、部位、數量、拆裝人員姓名記入盲板拆裝記錄,并繪制盲板圖以備檢查。
4.2大檢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大檢修的組織
4.2.1.1凡是大檢修項目,均應由項目所在單位提出檢修申請,報公司生產運行處批準后,按安全檢修要求成立大檢修指揮部,辦理各種許可證后方可動工。
4.2.1.2裝置停工大檢修應詳細制訂大檢修方案,具體包括裝置簡單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質、檢修組織機構及職責、重點檢修項目進度表、檢修裝置停開車時間表、公用工程停送時間表、檢修盲板圖、停開工主要控制點網絡圖、廠際和廠內管理線處置方案、原料及中間物料存儲表等項內容。停工過程中的清洗、吹掃置換以及抽加盲板等項工作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各級管理人員按檢修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停車過程安全,為施工單位提供安全檢修施工作業環境和條件。
4.2.1.3大檢修指揮部應編制和審核大檢修計劃,明確檢修項目、內容和人員分工,使各項目負責人充分了解項目細節和施工要領。
4.2.1.4大檢修指揮部應確定各項目的安全防火負責人,明確項目的安全防火負責人與廠或車間的專職安全防火人員的職責分工及相互聯系程序。
4.2.1.5大檢修指揮部的辦公室應有施工計劃進度表、人員分工表、聯絡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員網絡圖及大檢修項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項及措施。
4.2.1.6對多單位、多工種聯合作業的化工裝置檢修,應建立聯合指揮部,并明確檢修中的安全防火總負責人、有關安全防火事項,由總負責人統一指揮、統一調度。
4.2.1.7所有的大檢修項目,除應執行國家及公司現有的安全防火規定外,還應針對具體檢修作業的內容、范圍提出具體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臨時安全防火檢修規定。明確檢修作業程序、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火紀律,并指派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檢查、監督工作。
4.2.1.8生產單位組織施工單位按檢修內容進行檢修項目的風險評價,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經大檢修指揮部批準后方可實施檢修作業。
4.2.2大檢修作業前的準備
4.2.2.1大檢修前,檢修單位應根據檢修項目、內容和要求,準備好施工機具;聯系生產單位提供檢修需用的防護器材、消防器材及檢測儀器,并指派專人負責。提前校對好測爆儀,并用檢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質,對測爆儀進行檢驗及標定。
4.2.2.2生產單位在檢修前,對通過現場的管溝、陰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閉措施。
4.2.2.3檢修前,各單位應對所有參加檢修的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參加大檢修的各類人員熟知組織領導班子和各級安全防火負責人名單、安全防火制度、規定及注意事項,明確檢修項目、內容、計劃、進度、作業程序、檢修質量和安全防火標準、工作范圍、區域劃分、聯絡方法及危險工程緊急情況處理等。
4.2.2.4裝置的停車、置換、清洗和隔離應指定專責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聯系工作。對停車后裝置及設備內清出的可燃物料,應及時組織力量運到裝置外安全地帶,嚴禁在裝置區內儲存。
4.2.2.5裝置停車經置換、中和、清洗、吹掃,并分析合格后,生產單位與檢修單位應正式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交付檢修。
4.2.2.6上述準備工作就緒后,大檢修指揮部的安全防火負責人應組織各級安全防火人員和檢修項目負責人對大檢修的安全防火準備工作進行最后一次檢查和確認,確保檢修項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實處。重點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斷措施、動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貯存,并確定動火等級。
4.2.3大檢修作業中的安全防火要點
大檢修的動火作業,除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防火管理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4.2.3.1廠和車間的大檢修首次動火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項目,應由廠或車間的主管領導、檢修單位的領導及廠安全防火部門負責人共同到現場確認動火條件,監視動火的實施。
4.2.3.2動火人應由安全防火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在同一動火部位有幾個焊工同時作業時,允許辦理一個動火證,但每一個動火人都必須在動火證上逐一簽字。
4.2.3.3一個看火人在一個位置上能夠很清楚地監視幾個動火點,允許一個人擔當幾個動火點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動火點。
4.2.3.4對雖然停車,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業現場,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它安全地帶進行動火作業時,一般不應在現場進行動火,應盡量減少特殊危險動火。
4.2.3.5需動火的部位與其它生產系統應有可靠的隔離措施。尤其動火點與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統和罐區的隔離,宜采用拆除一段聯系管段的措施。
4.2.3.6高空焊接作業時,下面的木腳手架應采用非燃材料遮蓋,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層都應設看火人。
4.2.3.7同一地點同時使用電、氣焊時,電焊導線不應與氣焊膠管敷設在一起。不應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產設備或與其相聯系的金屬構件作為電焊接地線。
4.2.3.8大檢修期間應對所有消防安全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安全聯鎖系統、安全閥、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時進行檢查、維護和檢驗。
4.2.4大檢修的驗收
4.2.4.1大檢修結束之前,項目負責人和安全防火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清點工具、器材等,防止遺留于設備和管道內;測厚、探傷等項目是否按要求進行,并全部結束;設備的防護裝置以及因檢修而拆除的蓋板、柵欄等是否按要求安裝和恢復;安全消防設施是否投用;檢修現場是否已清理干凈。
4.2.4.2試車前應檢查核實以下項目:
4.2.4.2.1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各閥門是否按規定打壓、靈活完好,并符合試車前開或關的要求;
4.2.4.2.3工藝設備和管線是否分段進行了打壓和氣密性試驗,并符合要求;
4.2.4.2.4全部管道和儀表是否復位;
4.2.4.2.5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是否恢復、完整;
4.2.4.2.6轉動部件手盤車是否正常;
4.2.4.2.7冷卻系統、潤滑系統是否符合要求;
4.2.4.2.8所有安全附件、儀表、信號裝置是否齊全、好用、靈敏可靠;
4.2.4.2.9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是否處于備用狀態;
4.2.4.2.10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經充水。
4.2.4.3上述工作結束以后,大檢修指揮部應指派專人組織檢修人員和生產人員進行交接、驗收和試車。根據規程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試驗、調整、負荷試車和驗收工作。
4.2.4.4試車后,應按規定辦理驗收手續,正式移交生產單位,并將有關技術資料及檢測報告一并交付生產單位。
4.2.4.5驗收手續辦完后,在正式投產前,應拆除臨時電源,檢修用臨時擋火墻、安全界標、柵欄以及檢修用的各種臨時措施,除去陰溝上封閉物,檢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狀況,同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妨礙運轉操作或高溫設備附近有無竹、木腳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開車要求進行清掃、置換、分析合格后,正式進入開車程序。
4.3臨時檢修、搶修
4.3.1裝置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設備故障時,工廠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司相關部門,并通知公司相關人員。
4.3.2公司相關部門和公司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迅速組織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4.3.3臨時檢修、搶修作業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4.3.4從事設備臨時檢修、搶修作業的檢修人員必須熟悉所在裝置的情況,30%以上應為公司正式員工,外雇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經過工廠三級安全教育合格者。
4.4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雨天不準露天進行電焊作業。在潮濕的地溝、金屬構架及天車上進行焊接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并有防觸電措施。
4.4.1.2電焊作業的零線與焊口之間距離不準大于600mm,且與焊件良好接觸。
4.4.1.3電焊機的零線、接地線和焊接工作回線均不準搭在其它設備裝置上,也不準接在管線、儀表保護套管及設備上。
4.4.1.4焊接、切割密閉空心件時,必須留有排氣孔。
4.4.1.5不準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不準用明火檢查氣瓶漏氣。減壓閥凍結,要用溫水解凍不得用火烤。
4.4.1.7乙炔、氧氣帶要嚴密不漏,接頭處要把牢。
4.4.2電焊機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電焊機要放在干燥處,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各電焊機之間、焊機與墻之間,均應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電焊把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電焊把線必須采用橡膠電纜線且絕緣良好,無破損。如有破損需用膠布纏好。
4.4.3.2不準將把線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上。
4.4.3.3把線不準沾油,沾油必須清理干凈。
4.4.4氧氣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氧氣瓶不準靠近熱源,夏季要有防曬措施。不準接觸油脂,與明火應保持不小于10米距離。
4.4.4.2瓶中氧氣不準用盡,需保留用50kpa的余壓。氣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氧氣瓶不準與可燃氣體放在一起,同乙炔氣瓶應保持不小于5米距離。搬運時,應防止撞擊。
4.4.5乙炔氣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使用、運輸、儲存乙炔氣瓶時,其環境溫度不準超過40℃。
4.4.5.2不準敲打、撞擊氣瓶,不準靠近火源和電氣設備存放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
4.4.5.3乙炔氣瓶不準倒置,不能同氧氣瓶混放運輸。
4.4.6設備內動火作業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需進行內部動火作業的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管道進行可靠隔離,絕對禁止其它系統的介質進入檢修設備。
4.4.6.2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進入前必須用空氣置換出惰性氣體,并測定設備內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間時方可進入。
4.4.6.3附有攪拌等機械裝置的設備,在進入前應把傳動皮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源斷開并上鎖,使其在檢修過程中不能啟動,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4.4.6.4設備內動火作業時,一般應指派兩人在設備外部進行監護,監護人應熟悉檢修設備的操作情況,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特性;監護人員應位于能經常看見設備內作業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向設備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準從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離崗位。
4.4.6.5設備內作業的電動工具及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在干燥設備內電壓應≤36v,在潮濕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設備內電壓≤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應符合防爆要求。
4.4.6.6作業前應根據設備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的性質,做好個人防護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4.4.6.7設備內作業,生產單位應每半小時監測一次有毒有害物質、可燃氣體、氧含量、粉塵含量等。
4.4.7物料罐帶料動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應使動火點位于料面以下;
4.4.7.2補焊前應測定壁厚,補焊處的壁厚應滿足焊接時不被燒穿的要求(一般應≥3mm),根據測得的壁厚確定焊接時的電流值,防止因電流過大燒穿被焊處,造成跑油著火。電焊機接地點應盡量接近動焊點;
4.4.7.3若罐存在裂縫,動火前應用石棉繩將裂縫塞嚴,外面再用鋼板補焊;
4.4.7.4動焊時貯罐應打開人孔,接通大氣;
4.4.7.5應選用有經驗的人員進行監護,必要時可請專業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
4.4.8物料管線帶料動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4.4.8.1測定補焊處管壁厚度,決定補焊電流及補焊方案,防止燒穿;
4.4.8.2清理周圍環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與動火臨近的管道應做好防火及隔熱措施;
4.4.8.4降低管道內油品壓力(始終保持微正壓),但應保持管道內油品流動;
4.4.8.5用鉆和石棉繩等堵塞漏處,然后打卡子進行補焊;
4.4.8.6對泄漏周圍的空氣要進行分析,符合動火要求后方可動火;
4.4.8.7焊接作業應由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擔任,施焊要穩、準、快,焊接順序應先下后上,焊點應對稱;
4.4.8.8高壓油管焊接,應降壓后打卡子焊接。
4.4.9低壓設備、管道的帶氣動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做好組織工作,要有專人指揮,關鍵崗位要有專人操作;
4.4.9.2對設備和管道內的氧含量要嚴格控制,必須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得超過0.5%;
4.4.9.3保持系統穩定的微正壓;
4.4.9.4測定壁厚,根據壁厚設定電焊機的電流值;
4.4.9.5分析補焊點周圍可燃氣體的濃度,當被測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氣體,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百分比)方可動火;
4.4.9.6焊氣柜時,應將燒焊點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抽堵盲板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4.10.1對需要檢修裝置和設備,應加堵盲板進行可靠隔離;
4.4.10.2抽堵盲板作業,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和審批手續,并指定專人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和檢查落實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作業前生產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帶領操作人員查看現場,并交待作業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項;
4.4.10.3盲板的制作應根據閥門或管道的口徑,同時要考慮能夠承受管路工作壓力;當管道內為易燃易爆介質時,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時能產生火花的材料;盲板應有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顏色,使插上的盲板顯而易見;
4.4.10.4介質為易燃易爆介質時,抽堵盲板作業點周圍25米范圍內不準用火;作業過程中
應指派專人巡回檢查,必要時應停止下風側的其它工作;與作業無關的人員禁止進入作業現場;當在室內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必須開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風設備強制通風;采用行燈照明時,則必須采用電壓小于36伏的防爆燈;
4.4.10.5抽堵盲板前應仔細檢查系統內壓力是否已經下降,余液是否排凈;一般要求管道內介質溫度小于60℃,介質壓力煤氣類小于1.96kpa,氨氣類剌激性物質應小于0.49kpa方可作業,若溫度、壓力超過上述規定時,應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辦理特殊的審批手續;對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時,卸壓后應保持系統正壓,以防止空氣吸入系統;
4.4.10.6抽堵可燃氣體盲板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須使用鐵制工具時,應在接觸平面上涂以石墨、黃油等不產生火花的介質;抽堵盲板時應配帶好勞動防護用品;作業時應站在上風側;抽堵盲板作業時應有生產單位專人監護,特別是火災危險性大的作業,要求作業現場必須有兩名以上專業人員及消防車輛、醫務人員實施現場監護;抽堵盲板連續作業時間一般應控制在半小時之內,否則應更換作業人員;
4.4.10.7抽堵盲板作業時應有專人負責登記與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記錄時間、地點、作業人姓名、數量;抽去盲板時也應一一記錄,并對照抽堵盲板方案進行復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其它工業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起重作業、施工動土作業等要嚴格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關安全防火管理規定。
4.4.12檢修現場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進行。
4.4.12.2清理物品不準由高處向下拋擲,必要時須設警戒區,由專人監護。
4.4.12.3設備內部清理要干凈,不能留任何雜物。
4.4.12.4用水清理地面、設備時,不準將水濺到電氣設備上。
4.4.12.5清理腐蝕性介質時,不要濺到其它設備上。
4.4.12.6清理設備的污水,不準排入生活下水管線。
4.4.12.7檢修結束,要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設備、管線復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5裝置開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開工方案應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裝置開工由生產單位的生產調度部門統一指揮。裝置開車要詳細制定開工方案,具體包括開工前的吹掃置換、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試車等內容。開工方案要進行詳盡的說明并附相應的流程或示意圖表,各項操作步驟要具體,并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和監護人。開工方案要經過嚴格審批,開車各項操作要嚴格執行開工操作規程,并按《安全生產逐級確認制》的要求,各級管理人員按開車職責分工做到步步確認,以確保開車過程安全。
4.5.3裝置開工正常后,要組織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4.6外委檢維修作業的施工隊伍要嚴格執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準,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后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備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后,應采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增強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
要做好作業檢修安全工作首先必須保證作業人員對作業過程安全技能的全面掌握,作業過程能否安全順利進行,操作是否規范是關鍵,作業人員必須提高安全技術能力,熟練掌握檢修作業程序,規范操作行為,確保正確的使用工具和杜絕誤操作。其次,作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的高低也是作業安全的關鍵,作業人員必須提高警戒,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面的分析,對可能存在的危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確保作業過程不受傷害。
二、明確施工任務,作業前進行危險性分析,做好檢修準備工作。
作業之前,首先要明確作業檢修的具體工作內容,搞清楚設備、裝置操作介質、停車后設備內部介質置換清理情況等進行危險性分析,確定危險種類及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明確施工前的安全檢查;施工中的監護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作業注意事項、應急對策;施工之后的安全復查,消除對后續作業的威脅等。作業人員明白自己的作業場所和作業環境的具體情況,在作業時才能夠引起高度的重視,杜絕有可能引起事故的操作和施工,對于避免造成傷害和損失能夠起到積極的預防作用。
三、明確責任,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職能
作業檢修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現場指揮人員、作業組織實施人員、安全監督人員、票證審批人員等都應明確自己所肩負的安全責任,認真負責的履行自己的義務,確保檢修過程的有序安全進行。作業人員應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遵守作業注意事項,對作業環境全面了解,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充分的認識。
監護人員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責,監督作業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作業過程進行全程監護,對異常情況采取正確果斷的處理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現場指揮人員應對作業現場環境和設備相當了解,并掌握足夠的安全技術知識,對各種可能存在的危險能預想、預知,對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能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
作業組織實施人員在布置任務時,應周全考慮作業檢修的不安全因素和應對措施,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對作業注意事項進行交代和強調。安全監督人員要及時對作業檢修過程進行檢查,制止各種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督促各級人員履行職責,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票證審批人員必須對作業過程安全負責,對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對作業人員的作業能力進行評價,保證各項措施的正確。
四、加強作業現場管理
1、作業現場預留通道在裝置上檢修,預留安全通道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外協施工人員剛進入施工現場,對于施工現場環境不熟悉,因此,在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之前,必須進行探路工作,有條件的在拐彎等處以較醒目的箭頭指示行走。安全通道不應僅單向通行,至少可以從2個方向離開作業區域,避免只留一條安全通道,阻礙人員遇險撤離。
2、規范臨時防護設施,標準施工檢修工作中,難免將平臺或欄桿扶手切割開,以便吊裝物件或移出更換的設備,在切割部位必須加設臨時的防護圍欄。這些臨時設施應嚴格對待,不能隨意進行,更不應該采用塑料繩或棕繩進行,因為它們屬軟性材料,不能有效阻擋人員越過安全區發生事故,所以對于切割部位應采用鐵柵欄搭設封閉圍欄進行。圍欄高度為1.2~1.5M為宜,且設雙橫桿,圍欄邊緣離切割部位邊緣最少不應小于500mm,夜間在圍欄周圍還應設置警示燈。
3、平臺占用需進行規劃,不能隨意堆放檢修更換的塔內件、改造用的小配件等往往不可避免地需要暫時堆放在平臺上。針對此情況,在占用平臺時,首先要考慮物件重量不能超過平臺承受能力的0.6倍,防止平臺被壓變形。堆放在平臺上的物件高度不得超過平臺扶手高度,堆放層數最多不宜超過4層,否則有可能引起失穩,導致堆放物件倒塌或墜落。物料堆放時,首先要考慮留出600mm人員通行寬度,盡量將物件堆放在平臺的死角處,不占用通行區。物料擺放要平穩,如放置較大的異形件,還需用手拉葫蘆與臨近的設備固定牢,防止異形件因自重策動而發生墜落情況。
4、搞好多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檢修工作中,多層作業不可能消除,其最大的危險是墜物打擊,它將會導致較大的傷害,因此,多層作業應將重點放在預防物體墜落情況的發生。首先確定上層作業區使用的工具及拆換的部件,依情況搭設全面積跳板(俗稱:滿堂紅),在跳板上鋪滿鐵皮,邊角處需用2層石棉布封堵。其次,對于使用的小型工具(如:手錘、扳手等)應用繩子系扣,套在操作者的手腕上,拆卸的物件事先應有良好的固定,拆除后盡快移出作業區。五、細化其它管理工作的內容
要求檢修工作中的滅火器配備應針對附近裝置的工作介質而定,不能圖省事一律配備干粉滅火器。因為有些火情用干粉滅火器不能很有效,尤其在露天有風的作業環境,干粉噴出后,會被風吹散而起不到作用,因此在配備滅火器材時,應以多種類為原則,以適應不同的著火源。檢修工作中,有的設備內部有時還會出現介質雖經置換和吹掃,但經過一段時間后,死角處積存的介質又會揮發而形成有害氣體的現象。因此,人員在進入這些區域作業時,首先要有軸流風機不間斷地進行新鮮空氣的補充,其次,人員要帶防毒面具,防止內部介質的不均勻殘存而引發中毒事件。檢修中所使用的腳手架搭設應嚴格按照要求執行,做到橫平、豎直,這樣桿與桿之間受力及力傳遞效果較好,腳手架才能比較穩定。
總之,檢修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是比較復雜的,但是如果能做好預先分析、作業中的監督、作業后的復查,不給后續作業留隱患,作業檢修是有安全保障的。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目的
為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范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二、范圍
適用于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義
無
四、相關文件
1.《機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qb/gpec - 2007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車輛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06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序》gpec/ltc/s2/02
五、職責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并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六、程序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并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并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并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性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后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設備、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設備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設備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并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著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設備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吊,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項目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吊;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連接的物件不分開不吊;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吊。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為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并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后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保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項目,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發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和《浙江省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了預防沖壓作業傷害事故,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沖壓作業是指從事各類沖床、注塑機、壓模機、燙金機等壓力加工機械設備的作業。
本省范圍內從事沖壓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修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沖壓設備安全
第三條 沖壓設備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進行設計,對所設計的沖壓設備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和審核者簽字,設計總圖上應蓋單位公章。
沖壓設備設計單位應將設計總圖、安全裝置配置和主要構件的安全可靠性計算等主要安全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凡手距模區100毫米以內作業或沖模經常變換的沖壓設備,必須安裝可靠、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
第五條 各類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裝置的機械系統、電氣系統應可靠、穩定;
(二)安全裝置的機械結構應簡單、有效,并便于拆卸、維修;
(三)安裝裝置和防護設施安裝后,應對沖壓操作沒有干擾或只有微小干擾;
(四)正確、合理使用安全裝置時,應達到靈敏、準確、手臂無痛感;
(五)采用光電感應控制式安全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抗干擾、接地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當出現故障時,應能夠實現緊急制動,并發出音響、燈光報警信號。
第六條 沖壓設備的制造單位必須具備必需的加工能力、技術力量和檢測檢驗手段,建立產品安全質量保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制造,并對出廠產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負責。
第七條 批量生產的沖壓設備產品必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性能鑒定。鑒定時企業必須提供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報告。
經鑒定,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產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布。沖壓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測試工作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測試大綱另行頒布。
第八條 沖壓設備的新產品,必須經過試制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性能,才準批量生產。新產品的鑒定,應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代表參加。
第九條 任何單位不得出售、轉讓、使用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或不合格的沖壓設備。
第三章 沖壓作業安全
第十條 沖壓設備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廠長(經理)對本單位沖壓作業的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作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沖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三)沖壓設備檢查制度;
(四)沖壓設備檢修制度;
(五)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六)檢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沖壓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備出廠隨機技術文件;
(二)安裝驗收測試記錄和驗收報告;
(三)檢查記錄;
(四)檢修記錄;
(五)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六)模具設計及工藝文件。
第十三條 沖壓設備必須具有防止手進入模具閉合區為主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單位可以根據沖壓設備種類、生產產品工件形狀等不同情況,采用自動進出料、加裝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進行沖壓作業。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沖壓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
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沖壓設備,使用單位不管任何理由,都應封存停用。直到安裝安全裝置和設施,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使用。
第十五條 在用沖壓設備需要進行改裝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使用單位應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安全技術鑒定,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性能標準,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沖壓作業工藝和沖模設計應符合安全設計原則,保證作業人員手入模具閉合區時的安全。模具設計和工藝文件必須經安全技術審定。安全技術審定工作由本單位負責,并經本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進行審定。未經安全技術審定的模具圖紙和工藝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配備沖壓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沖壓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培訓。使用單位也可以向社會聘用具有注冊安全主任資格的人員,行使沖壓作業安全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 在用沖壓設備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修工作。運行中發現沖壓設備有異常情況或發生傷亡事故的,必須及時停機,提前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 在用沖壓設備定期檢修工作,由具備檢修資格的檢修單位進行。從事檢修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才能承擔沖壓設備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沖壓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大中型沖壓設備作業人員應經有資格的單位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法定的工時制度。沖壓作業人員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沖壓作業人員在同一設備,對同一產品連續沖壓作業每隔二小時,使用單位應安排不少于10分鐘的工間休息,經緩解疲勞,保證安全。
第四章 沖壓設備的改裝與檢修
第二十二條 沖壓設備的安裝與驗收,應符合國家tj231(三)-7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沖壓設備安裝驗收時,應進行試運行,對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進行安全性能測試,達到設計技術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單位應將安裝后試運行的測試和驗收記錄歸檔備查。
安裝驗收時,必須由沖壓設備檢修單位進行試運行的技術測試工作。
沖壓設備的異地重新安裝或改裝,也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沖壓設備檢修工作的單位,須經市級或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檢修資格,方可從事沖壓設備檢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 沖壓設備檢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應有相應的檢測檢驗設備、儀器和維修設備;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檢修人員;
(四)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五)建立安全技術責任制和保證測試、檢修質量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 沖壓設備檢修單位,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修記錄,并應對所出具的檢修及調試運行測試記錄的準確性、公正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沖壓設備檢修的人員,必須經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市級或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發的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沒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沖壓設備的檢修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沖壓作業安全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監督檢查沖壓設備設計、制造、使用、安裝和檢修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二)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三)檢查沖壓作業人員安全操作培訓考核工作;
(四)負責沖壓設備檢修單位資格審查工作,指導和檢查檢修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發證工作;
(五)組織并參加沖壓作業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沖壓作業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職能:
(一)檢查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二)組織審查批準沖壓車間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組織沖壓車間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參加沖壓作業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嚴格遵守沖壓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本規定條款的行為,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要求企業行政作出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停用沖壓設備等處罰,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條款處以罰款。
(一)使用無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沖壓設備或私自拆除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的;
(二)沖壓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絕或不安排沖壓設備進行定期檢修的;
(四)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從事沖壓設備檢修業務的或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檢修人員進行沖壓設備檢修作業的;
(五)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隱瞞事故隱患或隱瞞事故、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而造成作業人員傷害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應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提請司法機關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沖壓設備檢修單位或檢修人員故意刁難、侵犯使用單位合法權益,或故意出具虛假檢修及測試記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檢修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由于高空作業時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本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么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么地點,什么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癥、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后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系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登高作業時,衣著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并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銳棱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未設護欄的平臺(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業時必須設有監護人,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1.禁止立體交叉作業。
12.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時,禁止露天高空作業。若因搶修需要,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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