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選22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為強化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隱患及其分類
1、隱患:本制度所指隱患,是指可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隱患分類:一般隱患系指危險性較低、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小的隱患;重大隱患系指危險性較大、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大的隱患;特別重大隱患系指危險大、事故影響或損失大的隱患。
二、隱患整改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2、“抓生產必須先抓隱患整改”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3、“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籌措資金進行整改”和迅速、及時、徹底完成徹底隱患整改原則;
4、實行隱患部門及主要負責人負責制,重特大隱患整改期間晝夜監控和重特大隱患整改逐級上報制。
三、隱患建檔
所有隱患必須建立隱患檔案,重特大事故隱患應“一事一檔”。隱患檔案一般包括:隱患部門、具體位置或部位、類型、相關圖片、整改方案、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期限及標準要求,隱患整改階段性總結及情況反饋意見、隱患注銷和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處事故隱患等相關資料。
四、隱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為整改,本著“發現一處,隨時消滅一處”的整改原則,對人為隱患,要通過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抓各項制度落實,強化考核,拒絕“三危”現象,努力提高全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防范意識,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
2、物的不安全隱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時按相應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維修、加固、整治隱患部位,重視隱患部位的養護和跟蹤監控,加強現場管理,建立隱患整改信息聯絡體系,確保隱患整改措施得力,責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要按計劃及時限要求完成。對一時不能整改徹底或整改期限長的,要采取強有力和切實可行的安全監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應的重特大險情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嚴格24小時晝夜值班制和領導帶班制,確保萬無一失。
五、隱患整改監督檢查
1、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系統內隱患整改工作,隱患部門對隱患整改的具體方案實施、監控、安全防范具體負責。
2、要建立隱患整改定期調度制度。隱患部門每周檢查一次整改情況,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或委托其辦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項目部隱患整改情況。
六、隱患整改總結及信息反饋
隱患整改完畢,隱患部門要形成隱患整改總結,填寫隱患整改反饋單,并按規定上報。同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處事故隱患,追究構成事故隱患的責任人,以警后事,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七、獎懲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隱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類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隱患整改,特別是重特大隱患整改及時、徹底的,項目部將上報公司給予通報表彰,并對及時發現,上報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或在隱患整改中表現突出的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對存有隱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隱患瞞報、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規定及時整改到位的部門,對因整改不徹底而釀成事故的,將從嚴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委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資料;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掌握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狀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狀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并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狀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采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狀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狀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狀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追究規定》(豫政〔20xx〕41號,以下簡稱《治理職責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職責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職責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推薦;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于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光、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范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匯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4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建設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資料: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并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并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務必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并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為主要資料,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職責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狀況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資料,要做到整改職責、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6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潛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于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臺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臺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并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匯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7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設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管理員匯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匯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范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光、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光、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8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光、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范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應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理解員工監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狀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對隱患整改狀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光、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范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9
一、為建立安全建設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建設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匯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范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0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源頭預防潛力,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標準。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必須時光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
水利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進行隨時排查,并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治理,對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建立檔案和臺帳。排查資料包括:
1、水利工程建設。以重點在建工程為重點,防范坍塌、起重機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項目落實“三同時”原則狀況;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職責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職責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水利設施如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支護、腳手架安拆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在建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在建工程水庫、水電站及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庫為重點,嚴防垮壩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職責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職責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蓄水運行、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的管理機構、看護人員、養護經費和日常巡查。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以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和用電戶為重點,對水電開發、項目審查和驗收投產等環節嚴格把關,規范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無規劃、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電站分類年檢安全管理和 “兩票三制” 執行狀況;鄉辦和小型股份制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制度建設;農村水電企業設備檢修、試驗和農村水電供電區的安全供電。
4、河道采砂。以違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較大河段為重點,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溝通協調機制和職責追究制;河道采砂規劃編制,禁采區和可采區的劃定,禁采期的規定,違法違規亂采濫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河道防洪、橋梁和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察、測量作業為重點,主要包括:水利勘測設計執行《水利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范狀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配合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
五、隱患登記制度。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專管人員每月要對本股室、本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治理狀況分別進行登記,逐級匯總。
六、隱患報告制度。
對一般隱患要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要區分事故隱患的性質和程度,區分輕重緩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強化整改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徹底進行治理。對較大隱患應向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七、隱患督查檢查制度。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對本股室(單位)職能范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每季度應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檢查,重點督查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和落實狀況;施工、生產作業場所安全防護狀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狀況;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和救援演練狀況;職工和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和遵章守紀狀況;特種作業和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狀況;隱患排查治理登記、銷號的臺帳規范狀況;信息報送狀況等。
八、隱患公示和整改制度。
對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報告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職責人、整改資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時光不超過7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進行公示并確定專人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對一時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派專人24小時值守,同時制定出整改時光表,嚴格按照隱患治理項目、措施、資金、時光、職責“五落實”制度,限期整改。
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光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職責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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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公司煤塵管理,防治煤塵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務必有完善的噴霧裝置,并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凈化通風實現自動化,采區進、回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務必安裝凈化水幕,并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7、放炮前、后務必沖洗煤幫。
頂板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頂板管理工作,防治頂板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務必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除頂板隱患危險后,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現象。
3、工作面出現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否掌握老頂活動規律。是否掌握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步距,是否監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狀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復或更換。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2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范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匯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職責。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狀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并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范圍督促檢查,并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殊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3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干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于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安全準入制度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實狀況;落實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采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范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采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回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后,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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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范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后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光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于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資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貼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狀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狀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狀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用心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并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用心采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5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沖擊層水、鉆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職工發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并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并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后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并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6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光和檢查時光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于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簽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7
第一條為規范和指導煤礦企業(含煤炭為非主營業務的企業)和煤礦(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防范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
(二)事故隱患分級管控標準和機制;
(三)風險預控和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記錄報告、安全監控、督辦驗收等工作機制;
(四)信息管理體系;
(五)資金保障、通報監督、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保障制度。
第三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業人員,覆蓋各部門、各單位、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明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確本單位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上報和督辦、驗收等工作的責任部門。
將所屬煤礦整體對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礦企業,應當在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約定本企業和承包(承托)單位在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責任,督促承包(承托)單位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8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的相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鞏固和提高我合同段的安全目標,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在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交通部提出的“兩項達標”,做到“四項嚴禁”,建立和完善“五項制度”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
(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總體要求,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對建設項目全面覆蓋,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圍和檢查類型
1、排查治理范圍:整個工程項目。
2、檢查類型: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通過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的形式來對施工現場的檢查,有深度,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周期根據我合同段實際情況,確定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大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每月采取個別的、日常的巡視方式來對現場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并及時消除,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項目部領導、安全員等不定期下工地檢查,并形成記錄。
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根據季節變化,按事故發生的規律對易發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進行季節檢查,如冬季防凍保溫、防火、防煤氣中毒;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等檢查。由于節假日前后,職工注意力在過節上,容易發生事故,因而在節假日前后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對某個專項問題或在施工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問題進行的單項定性或定量檢查。如對危險較大的在用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條件的管理性或監督性定量檢測和檢驗則屬專項安全檢查。專項檢查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專業要求,用于檢查難度較大的項目。通過檢查發現潛在問題,研究整改對策,及時消除隱患,進行技術改造。我標每月應各做一次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專項檢查。
五、排查治理內容
1、制度措施制定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和使用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4、設計文件中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技術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5、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6、施工設備檢測檢驗情況,電氣設備、特種設備等的運行記錄和檢測記錄。
7、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8、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9、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是否達100%。
10、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11、高邊坡工程、支擋工程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12、邊通車邊施工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13、施工臨時用電、生活用火使用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二是與日常安全生產監管結合起來,完善應急體系,建立長效機制;三是與安全檢查結合起來,聯合各職能部門開展抽查,加強督促指導;四是與強化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現場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七、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項目部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上報責任制。
1、對部門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整改。
2、項目部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清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3、項目部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負責協調解決;項目經理不能解決的應隨時上報公司負責人,召開領導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措施;公司無法解決的,應立即上報上級部門。
4、項目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將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上報等各類事故隱患的發現、隱患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逐條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檔案,將分管領域危險源數量、類型、所在單位、具體位置、危險程度、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監管措施、管理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檢查時間等詳細登記。
5、辦公室對事故隱患進行定期匯總向項目領導匯報,并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6、對事故隱患未履行職責,不認真監管或未按規定上報各類隱患,發生問題,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項目部領導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將工作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做到各個環節責任到人,凡是由于隱患排查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結合項目建設工程情況,建立監督激勵機制,公布隱患舉報電話,強化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其間及極端天氣多發季節的值班和檢查,及時溝通和掌握安全隱患治理活動進展和動態趨勢,推動個階段任務的開展實施。
八、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實施。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9
為加強我公司頂板治理工作,防治頂板事故,依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務必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展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退頂板隱患危急后,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現象。
3、工作面消失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否把握老頂活動規律。是否把握初次來壓和周期來壓步距,是否監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狀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馬上恢復或更換。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0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切實抓好安全工作,鏟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隱患臺賬,是加強學校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制度。
2、學校安全隱患搏查工作,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排查;各排查人員必需有高度的警覺性和劇烈的責任感、使命感,按有關安全規章及學校規定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標。
3、依據學校實際狀況,重點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確排查責任人:
(1)校舍安全隱患排查;
(2)食物、飲用水安全檢查;
(3)用電及消防安全隱患排查;
(4)體育器材安全隱患排查;
(5)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
5、安全隱患排查人員,又是安全治理責任人。排查時要仔細認真,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行抗緣由外,消失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責任人的責任。
6、排查責任人在排查吋要作好記錄。有險情隱患應準時向校長匯報。自己可以處理的應準時消退隱患,不能應急的應準時提出處理方案,由學校爭論解決。重大險情學校應準時向上級報告。
7、準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維護保養設施設備。向廣闊師生告知危害因素、危急狀況。在安全隱患部位及易發生危急的地方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8、學校對排查出來的各類安全隱患要進展登記。建立臺賬。并制定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整改措施,如有重大安全隱患不能解決或整改有困難的。
要準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1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全體管理、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樹立安全生產的思想,掌握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知識,增強保護自己及不傷害他人的技能,實現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的安全生產目標,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公司要求,結合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一)各參建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
(二)項目法人應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制訂項目事故隱患排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隱患排查目的、內容、方法、頻次和要求等;施工單位應根據項目法人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制訂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各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均有權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
(三)各參建單位應根據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和方法。各參建單位應采用定期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和日常檢查精選資料
等方式,開展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組織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建立事故隱患信息臺賬。
(四)項目法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施工單位應至少每兩月自行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
(五)項目法人、施工單位應分別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
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六)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一)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隱患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二)各參建單位對于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
(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訂,經監理單位審核,報項目法人同意后實施,項目法人應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四)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重大事故隱患描述;
2、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5、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6、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五)責任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六)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組織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并簽署意見,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隱患排查組織單位應負責對一般安全隱患治理情況進行復查,并在隱患整改通知單上簽署明確意見。
(七)有關參建單位應按月、季、年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將上月、季、年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安全產監督機構。
(八)各參建單位應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的事故隱患,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各參建單位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參建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責任單位應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法人應向有關部門提出恢復施工的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申請報告應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效果和評估意見等。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2
一、為建立安全建立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立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視治理,預防和削減安全建立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當,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匯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立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工程、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著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準時發覺并排解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立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根據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展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范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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