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預算管理制度2017
學校預算管理制度各有不同,大家想了解一下嗎?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學校預算管理制度2017,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學校預算管理制度2017【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校預算管理行為,充分發揮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強化預算管理的嚴肅性和預算執行的約束力,科學配置辦學資源,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我校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預算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權結合、收支平衡”的總原則。
第三條學校預算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預算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積極籌措資金增加收入;科學合理地安排學校年度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辦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預算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預算由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其對預算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審查、批準學校關于預算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確定學校預算編制的原則和要求;
(四)審議、批準學校預算建議草案;
(五)監督預算執行,審議、批準預算執行中的調整方案;
(六)審查、批準學校的決算報告。
第五條計財處作為學校預算的專職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監督工作等,其主要職責為:
(一)收集資料,分析往年預算執行情況,對學校各單位提出的明細預算建議案進行審核,并匯總編制預算草案;
(二)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編報學校預算建議草案;
(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預算批復意見,編制校內預算,并按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把學校的預算分解到各有關責任單位,實施責任預算管理;
(四)審批各責任單位具體預算方案;
(五)結合學校事業發展的具體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報預算調整建議;
(六)根據校長辦公會的決議,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年度預算;
(七)監督學校各項預算的執行,督促各預算收入單位和繳款單位完成收繳任務,匯總、通報收繳情況,監督各責任單位管好用好資金,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準確、及時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建立預算執行預警系統,強化預算執行的約束力;
(八)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九)年終全面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準確及時地編報年終決算。
第六條各預算責任單位(學院、部、職能部門等)是本部門預算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提報本部門年度預算建議;
(二)落實本部門的預算收入和支出責任;
(三)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進一步細化本部門的預算,編報本部門具體預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計劃;
(四)堅持“一支筆”審批和會簽制度,嚴格控制本部門的預算執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
(五)根據事業發展情況,年內確需調整預算的,要據實向學校提出預算調整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預算編制原則
第七條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根據學校總體事業發展規劃和預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項收入情況,量力而行,量財辦事,統籌安排支出項目,原則上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八條收入預算的編制要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逐項核實各項合法收入,盡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確定因素。
第九條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支出預算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建設性專項支出兩部分。首先要保證經常性支出,并堅持適度從緊;其次按已落實的專項收入來源情況和學校自籌能力安排建設性專項支出。
第十條預算編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所有收入全部由學校統一調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學校預算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預算編制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要從學校和各部門的實際出發,對編制程序、重點項目、支出標準和定額、資金分配等,加強科學論證,努力做到客觀、公正、透明,確保資金分配的科學合理。
第四章預算編制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二條學校年度預算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任務編制的綜合財務收支擬定計劃,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收入預算是預算年度內學校通過多種渠道取得的各類非償還性辦學資金的收入計劃,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指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撥款,包括教育事業費撥款、科研事業費撥款、公費醫療費撥款、住房改革撥款等,其中教育事業費撥款按核定的定額測算。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學校從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按照有關要求測算。
(三)事業收入(預算外資金)。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業收入和科研事業收入。教育事業收入按收費標準測算;科研事業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門按橫向科研項目收入水平測算。
(四)經營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決算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業務量和取費標準測算。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參照往年上繳、收入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業務活動情況,采用增量預算按項目逐一測算。
(六)基建撥款。指由上級計劃部門安排的預算撥款與基建基金撥款,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撥款計劃計算。
第十四條支出預算。支出預算是預算年度中學校用于教學科研活動、基本建設和其他事業活動的資金支出計劃,按現行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事業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專項支出(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繕)。
1、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等,按核定的編制數和工資、津貼、獎金等標準測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物業管理費、專業材料購置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招待費等。視單位業務性質,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支出定額標準測算。按會計科目編制詳細預算,并按照事權和財權統一的原則分配到各責任部門,編制責任預算。
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助學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數及規定的支出標準等因素測算。
4、專項支出。包括建筑物購建費、辦公及專用設備購置費、圖書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基礎設施維修改造費及科研和三重點建設等專項支出,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統籌安排,采用零基預算方法測算。從項目論證、實施到完工全面測算,并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做到“按項申報、專款專用、單項核算、專項考核”。
(二)經營支出。根據計劃安排,結合經營收入情況統籌測算。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參照歷年實際,結合附屬單位上繳情況測算。
(四)結轉自籌基建。根據學校資金情況和基建計劃統籌安排。
第五章預算的編制程序
第十五條根據《預算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學校年度預算作為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亦采用“兩上兩下”的編制程序。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預算法規、政策及自治區主管部門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計財處向全校各經費使用部門印發編制下一年度經費需求計劃和專項支出計劃的通知。
第十七條各責任部門根據學校年度預算編制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和發展需求提出本部門的預算建議草案,7月底前報計財處。
第十八條計財處通過分析、審核,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建議草案,報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查、批準后,上報自治區教育廳批復(一上)。
第十九條計財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下),對原預算草案進一步細化、調整,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查、批準后報自治區財政廳(二上)。
第二十條計財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的預算批復(二下),按照學校內部預算執行格式編制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責任部門經費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后,正式發文公布執行。
第六章預算的執行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學校預算經批準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經規定程序不得變更,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減收增支。
第二十二條與學校收入預算有關的各職能部門有權代表學校積極組織收入,有責任監督各項收入按計劃足額上繳學校。
第二十三條各經費使用部門要本著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按批復的預算安排好全年的經費支出,實行項目管理,不得隨意變更資金用途,確保專款專用及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計財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認真組織核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監控對無預算及變更資金用途的應予拒付;對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和分析,及時向校領導報告,并將具體情況通報有關經費使用部門。
第二十五條學校預算一經批復,一般不得調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調整年度預算時,需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因國家政策、事業計劃和任務較大變動引起的預算調整,有關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報告,報經財務部門審核、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計財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批復調整年度預算。
(二)在學校總收入允許范圍內,校內需要追加預算支出的項目,須由項目負責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財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財務主管部門初審后,5萬元(含)以上的報校長辦公會審定,5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計財處根據相關會議決議或校領導批示調整校內預算,并根據需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三)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原定預算預計不周,預算支出項目間發生此余彼缺情況時,調整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是調劑權限必須與審批權限一致;二是調劑只能此增彼減,不得突破預算;三是調劑須有利于提高效益,促進工作。調整的程序是由經費使用部門(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財務主管部門,由財務部門據情況報分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執行。
第七章決算
第二十六條計財處在年度終了,要按照《會計法》、《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年終清理、轉賬、結賬并編制會計決算報表。決算報表的編制要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七條決算報表完成后,須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查、批準后上報自治區教育廳。
第二十八條審計部門應依法對學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學校預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的具體執行規程見《某大學預算管理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學校預算管理制度2017【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教學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的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
第3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閑置、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4條 根據我市教育局2010年1月1日印發的《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結合學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5條 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董事會和校長的領導下,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設置財務部,財務部設主任一名,財務副主任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第6條 學校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一、財務主任的崗位職責
1、在學校董事會及校長的領導下,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等各項制度,隨時檢查各項財務制度在學校的執行情況,如發現違反國家財稅法規及本制度的行為,應予抵制,并及時書面報校董事會及校領導。
2、審核學校的會計原始憑證是否符合會計工作規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的稅務、會計的有關規定,對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原始憑證應予拒絕受理,并且退回經辦人。
3、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向校長及董事會提供反映學校經營情況的財務會計資料。負責學校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就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報學校領導和校董事會,按時做好月度財務核算,并就月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4、審核記賬憑證,審核或編制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編寫財務分析報告,按時上交校領導及校董事會。
5、嚴格審核學校的各項費用開支,審核學校收繳費是否符合物價管理規定,組織好學費的收繳、入庫、上繳工作,親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時催繳學費。
6、協助總務處及組織財務人員對學校的資產(包括現金、固定資產、教學設備、圖書資料、其它財產物資)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盤點,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7、在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協調好與各個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積極配合好學校領導,當好家,理好財。
8、做好資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總務處,做好學校資產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分布在學校各部門的財產安全與完整。
9、協調與當地稅務、物價部門、銀行等學校外部的往來關系。
10、參與經濟合同的評審工作,防范經營風險,做好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的預審、備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導財務人員各個崗位的工作,并組織學校財務部門每月的工作小結會,總結學校財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高財務工作水平。根據招生收費工作需要,安排好節假日人員的值班工作。
12、按時完成校董事會及學校領導交付的其它臨時性工作,同時以身作則組織與帶好財務隊伍,將財務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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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副主任崗位職責
1、財務副主任由集團公司指派,不駐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財務主任收集上月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及預算執行情況、稅務申報資料、銀行對賬單等資料;
3、可不定期進行賬務與報表等資料的對照復核,必要時向財務主任進行相關情況的咨詢;
4、了解學校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協助財務主任嚴格執行學校年度預算;
5、協助財務主任作好學校的財務經營建議;
6、做好學校董事會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項。
三、財務會計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編制記賬憑證、會計賬簿(不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的登記與結賬、對賬,做到賬務處理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2、銀行劃款繳交學費發票的開具,并做好學生繳費與發票相對應的備查工作。
3、按要求預編內部會計報表,編制對外財務會計報表,負責稅務申報,完成教育、物價、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工作。
4、做好收款收據、發票、統計資料、財務會計資料及其它財務資料的歸檔、整理、裝訂、保管、備份工作。
5、學校供應商貨款結算的預審工作。
6、財務主任或學校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納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現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會計賬核對,以保證賬賬相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規定,超過部分必須送存銀行,不坐支學費,不白條抵現,堅持學費款與費用款分管的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
3、對個人借款、個人費用、分期付款、先付貨款(定金)做好備查登記工作,確保學校資金的安全。
4、每日編制現金流量表,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并督促相關人員及時處理。
5、不得將出納工作隨意交他人代管,如確有必要離崗時,必須由財務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須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現金的日清月結工作,保證賬實相符,遇有情況,必須及時上報財務主任。
7、做好員工膳食收費系統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費的統計、復核、檢查與對賬工作,完成財務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學校預算管理
第7條 預算是指學校根據教育教學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學校預算的主要內容是支出預算。
第8條 預算編制方法支出預算,應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學校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代支款項不納入學校支出預算,代收代支款項應納入“代管款項”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第9條 預算編制的報審批程序學校預算由學校按照人員經費、行政辦公經費這兩大經費支出項目提出預算方案,該預算方案應根據“以收定支,適當結余”的原則編制。學年度預算應在每學年開始的暑期編制完成,并上報學校董事會。校董事會根據上學年度的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批準下學年度的預算。
為保證學校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董事會一般應于每學年度開學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準學年度預算方案。如因故未獲批準,校長有權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待預算方案獲得批準后,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納入批準的的預算方案。
校長在批準的預算資金范圍內,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情況,決定預算內資金的具體使用。
第10條 預算的調整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相關政策或法規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學校董事會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學校根據董事會的相關批復,重復前款相關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1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學雜費收入。
第12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財政(教育)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門按學校收取的公辦學生的學位數撥付學校的事業經費。
二、學雜費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應收費用,主要是學生繳納的學雜費。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13條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14條 學校收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學校收費項目的規定
1、學雜費,即向學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費。
2、學習、生活用品費(即代收款項),用于學生日常生活、學習的用品。
3、其他費用,指未納入上述收費項目,但按政府部門規定、根據學校教育教學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費用。
二、收費人員的規定
1、教育成本費、代收款項統一由財務部或由學校授權招生辦收取,其他人員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學生零星款項(如校服、紅領巾款)由生活教師(走讀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及時交到財務部。
3、學生的市外交通費由校車長代為收取,電話磁卡費由總務處代為收取,統一交到財務部。
4、對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確需由非財務部收取的費用,必須事先征得財務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導下才能收取,否則作違規處理。
5、其他費用的收取按財務部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收費金額的規定
1、成本費按學校規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項按家長選擇的就讀方式收取。
2、對于本花園的物業業主子女,須持集團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證明,按規定享受優惠。
3、教職員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學,其成本費收費按學校規定辦理,先到人事部辦理預審手續,經校長批準同意后,按批準的金額收取。
4、其他費用的收取,按物價部門批準、由學校公示的價目表收取。
四、收費流程
(一)學費及代收費
1、老生:家長選擇就讀方式——>財務派發繳費通知——>家長繳費(現金/存折/銀行轉賬)——>財務匯總學生就讀方式統計表并報總務一份——>總務制作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提供服務——>家長向學部重新申請選擇就讀方式——>財務計算補退費——>總務更改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2、新生:家長選擇就讀方式——>招生辦辦理入學手續——>家長繳費(現金/存折/銀行轉賬)——>總務制作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家長向學部重新申請選擇就讀方式——>財務計算補退費——>總務更改就讀卡片——>學部/總務根據相應收費標準提供服務。
(二)市外交通費校車長期統計學生乘車考勤——>校車管理員匯總——>校車長簽字確認(電子表格發財務)——>財務審核匯總——>校車長定期收取車費并上交財務。
五、其他
1、財務部于每學期開學前按規定制定價目表,置于校內網,以供查閱。
2、財務部每學期定期(如一個月一次)提供學生就讀方式明細表給學部,學部生活老師或班主任應認真進行核對,如有學生交費與服務不符的,應通知家長向學部辦理轉檔手續。
3、學生臨時休學的,學部應于三天內書面通知總務及財務,以便辦理暫停服務手續,待最終確定結果后,再按規定辦理正式手續,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學部相關負責人員承擔。
4、校財務部將不定期對學生交費情況進行現場核對,將核對結果告知校辦。校辦應將核對情況作為當月績效考核內容之一,如現場核對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出入,將對直接責任人員(如生活老師、班主任、學部主任、德育主任等)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并直接從其當月績效工資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費管理,參照現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15條 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16條 學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營業務成本:即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其內容包括與教學直接相關的教師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學資料支出和其他費用等。
(二)管理費用:包括教師以外的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修繕費、取暖費、物業費等。
(三)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四)營業外支出: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的盤虧等。
第17條 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18條 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學年度初由校董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超預算支出項目,報董事會批準后,由財務主任及財務副主任共同簽字確認、由校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19條 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20條 學校的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
第21條 年度凈收益是指學校年度收入扣除辦學成本后的余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22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學校發展資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獎學助學基金,用于支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及困難學生補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用于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和學校終止的善后處理。
本條各項資金提取累計未使用總額達到本年度預算支出總額的70%時,不再進行提取。
各項基金的使用須在年度預算內做專項預算并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剩余部分按國家相關規定,由校董事會決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23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24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25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會款項、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從企業會計制度相關規定),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26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的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舊年限為20年;
二、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折舊年限為10年;
三、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5年。
上述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可根據國家相關財務制度進行調整。
第27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校董事會批準。
第28條 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處理。
第29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30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31條 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代管款項等。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種類款項,該類款項的管理原則為按實收取、按實支付、多退少補,不能有結余。
第32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財務清算
第33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校董事會決議等,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34條 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業務主管部門、校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35條 學校的財務清算結束后,經業務主管部門、校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審核批準后,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36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校董事會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37條 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38條 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及校董事會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學校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總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學生人均支出增減率等。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及不同時期的實際情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管理及其他
第39條 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是學校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財務會計資料、文件等。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報告、查賬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學校章程、合同、協議、權利證書、繳費名冊等。
二、會計檔案的整理與裝訂會計檔案在歸檔之前應分類整理、裝訂,會計檔案封面的內容應填寫齊全,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三、會計檔案保管1、學校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好學校會計檔案;2、對于會計檔案的歸檔必須制作歸檔清冊,相關保管人員、經手人員、借閱人員必須在清冊上簽字,以明確責任;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1、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為15年;2、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為15年;3、會計賬簿為15年;4、會計報表及會計報告類為15年;5、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為25年;6、年度決算會計報表為永久保存;7、會計檔案歸檔清冊為25年;8、合同、章程、協議、驗資報告、權利證照、許可證、繳費名冊保管期為公司存續期。
第40條 財務人員工作移交制度財務人員工作移交,是指財務工作人員崗位變動(辭職、離職、調崗)時,為保持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對某一財務崗位進行交接的一項工作。
一、須辦理財務工作移交的事項1、經管人員崗位變動,如內部調動、換崗等;2、經管人員辭職、離崗等;3、經管人員臨時離崗(3個月以上)。
二、移交人員的職責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完成填制;2、尚未登記會計賬目的,應當完成登記,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關資料,并就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交與接交人;4、將自己所經管的現金、支票、發票、物資、材料、證件、印章等編制清單,逐項清點;5、對自己所經管的工作詳細地向接交人員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員能夠完全延續移交人的工作為止。
三、接交人的職責
1、對接手的物資、資料、證件清單逐項清點,如有疑問,應向移交人詢問;
2、對自己所接手的工作,應詳細向移交人詢問清楚,直到能夠將所接管的工作延續性地開展為止;3、涉及到債權債務的,應當逐項核實清楚,防止壞賬、呆賬的出現。
四、監交人的職責1、協調解決交接雙方爭議,不能解決的應上報處理;2、通過交接工作,檢驗財務工作,檢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以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責任1、監交人應對交接過程中出現的爭議予以及時解決或上報解決,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交人負責;2、移交人對移交前所經管的工作承擔責任,接交人對接管后的工作承擔責任;3、由移交人沒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項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負責;4、對移交時急需處理的事項,接交人應當及時處理,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負責;六、移交工作的監交人員1、會計、出納人員的工作移交,由財務主任監交;2、財務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級領導指定授權人監交。
第十二章 附則
第41條 本制度由學校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42條 本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學校財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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