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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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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婦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使婦女平等享有發展權利、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定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政策和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體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和維護婦女權益。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婦女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的性別統計制度,為相關決策提供客觀、全面、準確的依據。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宣傳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推動有關部門為維護婦女權益和發展婦女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婦女代表、專家和相關部門,進行性別平等方面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參考。
第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捐資助學、教育培訓、扶貧救助等方式,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十三條 婦女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自我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
第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擔任正職的女領導干部,應當有適當的比例。
婦女比較集中單位的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居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會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事項時,應當征求本村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中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薦女干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計劃地培養、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范,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婦女所占比例應當相應提高。
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章 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關注殘疾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等群體的實際需求。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置就業困難的婦女。
鼓勵用人單位為婦女平等就業提供崗位,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就業提供咨詢、指導和培訓;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婦女就業舉辦的咨詢、指導和培訓等活動,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用聘用標準或者設置排斥婦女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應當有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鼓勵有條件的區域或者行業,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在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事項時,應當征求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費時,應當考慮女職工生理衛生需求。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實施下列行為: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
(三)休假期滿后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四)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女職工休哺乳假,不影響本人的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承包、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不得歧視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的婦女。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并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女性和殘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舉辦適合婦女特點的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三十三條 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組織應當開展婦女生理、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學生、幼兒的生理、心理衛生和自我保護教育,引導其正確認識性別現象,樹立性別平等意識。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家庭教育服務,發揮婦女在弘揚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方面的獨特作用。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組織開展有益于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為婦女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創造維護婦女人身權利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并根據實際情況,將婦女常見病、多發病列為重點體檢項目。
用人單位每年在為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為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檢查,并承擔檢查所需費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根據需要,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損害、貶低或者變相損害、貶低婦女形象。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向用人單位、公安機關投訴。受理投訴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做出處理。
第六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一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系。
第四十二條 婦女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處分權。
第四十三條 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臨時住房或者給予適當的租金補償。
第四十四條 家庭成員應當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傳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托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輔導。
鼓勵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臨時庇護場所和救助。
第四十六條 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維護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各級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調查處理意見書。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根據情況可以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并在六十日內將查處結果予以反饋。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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