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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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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1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和過程。
1)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確定依據
條例第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列入以國家標準為基礎而制定頒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1)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①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政府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主管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應具備的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②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③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明確了相關人員的上崗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要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裝置的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6)明確了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和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3)購買劇毒化學品的要求
《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示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4)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①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②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③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④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本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⑤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5)危險化學品的要求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所屬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要求
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②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
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2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最新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全文)最新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全文)。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最新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最新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全文)生產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3
為切實做好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按照市安監局《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縣安委辦、安監局積極籌劃精心準備、周密組織《條例》宣貫各項工作,經過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項宣貫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現將宣貫工作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對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縣安委辦制定下發了《條例》宣貫方案,要求各鄉鎮、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將宣貫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在全縣掀起了學習貫徹《條例》的熱潮。縣安委辦成立了以縣安委辦主任、安監局局長陳大紅為組長的《條例》宣貫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根據各自實際制定了宣貫方案。
二、強化措施,注重實效
(一)宣貫工作有序開展。各鄉鎮、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依照縣安委辦《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方案通知》的安排部署,全面摸排梳理危化品從業單位的基礎上,按各個階段工作要求,采取多種宣貫形式,強化措施,確保了宣貫工作有序開展。宣貫工作中,以《條例》修改的背景、重要意義、修改的主要內容和實施的準備工作為主要內容 ,做到了四個100%到位,即:轄區內各行政區域100%宣貫到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100%宣貫到位、《條例》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100%宣貫到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100%宣貫到位。
(二)開展宣貫培訓。為了加大宣貫工作力度,各鄉鎮、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活動,取得切切實實的效果。一是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利用中心組學習、黨支部學習、專題講座和自學等形式,全方位地開展學習新《條例》活動,讓執法人員和工作人員盡快領會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為《條例》的進一步宣貫做好了準備。二是縣監局結合系統總會,舉辦了由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相關安全監管人員、鄉鎮安監站站長等80多人參加的新《條例》宣貫培訓班,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解讀宣傳材料80多份。三是各鄉鎮、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采用以會代訓等形式,分層次和對象開展了《條例》宣貫培訓,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3期,參加培訓人員360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營造宣貫氛圍。為營造《條例》宣貫濃厚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縣內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一是在高臺縣安全生產信息網原文刊登了《危險化學口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口安全管理條例》解讀;二是在縣電視臺播發了一條《條例》頒布實施的新聞,滾動播送了3天宣傳廣告;三是各鄉鎮、相關單位組織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深入社區(村社)、企業和車間,發放宣傳資料,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并在顯要位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刷寫黑板報等。據不完全統計,在短短的20天時間里,發放宣傳資料2600余份,懸掛宣傳橫幅30余條,張貼標語300余條,刷寫黑板報200余塊。通過開展猛烈的.宣傳攻勢,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為《條例》的順利實施打下了較為堅實的輿論基礎。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是繼續深化《條例》宣貫工作。在組織參加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會議,領會其精神實質的基礎上,將宣貫工作與日常安全監察有機融合,充分利用生產企業節后復工、安全專項整治、安全生產許可等時機,繼續深入開展《條例》宣貫工作,做到《條例》宣貫與危化品監管工作相互促進。
二是將《條例》作為安全生產宣傳月重點,進行宣傳,并將《條例》內容作為危化品從業單位安全培訓和危化品“三項人員”的重點培訓內容,進行講授。
三是積極與縣政府法制辦、司法局協調聯系,將新修訂《條例》納入2012年普法宣傳計劃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并協調監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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