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風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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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風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洪水、臺風的防范與處置工作,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保證防洪防臺風工作有序、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福建省防洪條例》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范圍內洪水、臺風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和處置。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領導全省防洪防臺風工作,其辦事機構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設在省水利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洪防臺風工作;有關部門、行業根據需要設立部門、行業的防洪防臺風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防洪防臺風工作。
2.2 省指揮部組成
省指揮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軍區首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水利廳廳長和省武警總隊、海洋與漁業局、國土資源廳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省委宣傳部、省委農辦、省軍區、省邊防總隊、消防總隊、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建設廳、民政廳、交通廳、公安廳、教育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廳、廣電局、旅游局、安監局、福建海事局、氣象局、通信管理局、效能辦、華電福建公司、省廣播影視集團、電力公司、民航福建安監辦、南鐵福州辦事處、福州市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省水利廳負責人兼任秘書長。
2.3 組織機構職責
2.3.1 省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全省防洪防臺風工作,宣布啟動、終止省防洪防臺風應急預案。
(2)在省人民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領導下,貫徹執行相關決定、指令。
(3)組織召開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參加的防洪防臺風工作會議,分析預測洪水、臺風發展趨勢,安排部署防洪防臺風、救災工作,制定各項防洪防臺風、救災應急措施。
(4)下達抗洪搶險、大型水庫泄洪等調度命令,組織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實施防洪防臺風預案,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5)動員全社會參與防洪防臺風搶險救災,指導災后恢復重建。
2.3.2 省防辦職責
(1)及時掌握汛情、工情、險情和災情,向省政府報告和對外發布汛情、災情。
(2)提出防洪防臺風的目標、重點和措施等建議意見,為省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及時傳達省指揮部的指令,完成交辦任務,督促各項防洪防臺風措施的落實。
(3)負責省級防汛搶險物資、器材的添置、儲備、調劑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搶險物資、器材的儲備、管理。
(4)負責省指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省軍區: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行動,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地帶的群眾。
(2)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水利工程防洪防臺風工作,做好所屬水庫洪水調度,提出防洪防臺風應急措施,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3)省武警總隊: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防洪防臺風應急搶險隊伍,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搶險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抗災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地帶的群眾。
(4)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省海洋漁業防臺風工作,發布海洋災害預報預警和海洋環境預報,編制《福建省漁業防臺風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相關地區做好海上漁船回港、漁排人員上岸避風工作,掌握最新情況,及時統計上報省指揮部。負責做好避風港的規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當地政府開展漁業防臺風知識宣傳,指導漁業的防洪安全。負責提出漁業受災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議,幫助災區組織漁業生產自救和災后恢復生產。
(5)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勘查、監測、防治等工作。
(6)省委宣傳部:正確把握全省防洪防臺風宣傳的導向,及時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做好防洪防臺風新聞宣傳報道工作,負責中央各新聞媒體和境外、國外新聞媒體的采訪接待安排工作。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對社會公眾的防洪防臺風知識宣傳。
(7)省委農辦、農業廳、林業廳:指導“三農”(農業、農村、農民)防洪防臺風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農牧業、林業的防洪防臺風工作,若遇農林作物收獲季節,應組織臺風可能影響地區進行搶收。負責提出“三農”受災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議。幫助災區組織農業生產自救和災后恢復生產,做好災區動物疫病和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8)省邊防總隊、消防總隊: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參加重大搶險救災行動,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地帶的群眾。
(9)省發展改革委:指導防洪防臺風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對重點防洪防臺風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項目建設、計劃的協調安排。
(10)省經貿委:負責組織、指導工礦企業做好防洪防臺風工作。協調、指導電力部門做好電力調度工作,確保防汛用電保障。
(11)省財政廳:組織實施全省防洪防臺風和搶險救災經費預算,及時下撥并監督使用。會同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向中央爭取防洪防臺風搶險救災經費,并及時下撥和監督使用。
(12)省建設廳:組織、指導全省建設行業的防洪防臺風工作。抗災期間,及時組織做好建筑工地抗災、城市排水、排澇工作,災后及時組織做好恢復供水和環境衛生清理,做好城市樹木、綠地、城市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的修復工作。
(13)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報災核災、災民救助、人員轉移和安置及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情況并上報省指揮部。組織開展、接收救災捐贈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級和上級救助受災群眾的款物。
(14)省交通廳:負責組織、指導做好全省公路(橋梁)的防洪防臺風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實施陸上交通管制,負責內河交通管制,協調關閉高速公路。協調、指導港務部門做好港區防洪防臺風工作,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時搶修公路(橋梁)水毀工程,保障交通干線暢通。組織運力做好轉移危險地帶群眾和防洪防臺風物資的運輸工作。
(15)省公安廳:負責維護抗災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及時疏導交通,保證防洪防臺風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負責實施交通管制。依法打擊盜竊防洪防臺風物資和破壞、盜竊防洪防臺風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因防洪防臺風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帶的群眾和海上漁排、漁船人員。
(16)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做好防洪防臺風工作,及時組織、監督學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師生安全的防范工作。監督、指導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危、漏校舍的維修和加固。負責組織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動的防洪防臺風安全工作,對在校學生進行防洪防臺風知識宣傳。
(17)省衛生廳:負責組建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做好抗災期間的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災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
(18)省廣電局、廣播影視集團:負責監督、指導所屬各單位做好防洪防臺風宣傳工作,特別是當接到省氣象、防汛部門提供的災害性暴雨、洪水、臺風信息和防洪防臺風通知時,應及時滾動向公眾播發;及時準確宣傳報道汛情、災情和相關地區防洪防臺風動態,做好有關聲像資料收集、匯編和保存工作。
(19)省旅游局:負責組織、指揮全省旅游行業做好防洪防臺風工作,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監督各相關旅游企事業單位做好宣傳、檢查加固和關閉旅游區(點)等安全防范工作,確保游客及危險地帶相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職工人身安全。
(20)省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
(21)福建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海上船舶、設施的防臺風工作。及時發布航行警告,必要時進行海上交通管制。防臺風期間,當船舶、海上設施遇險時,配合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22)省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預報和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訂正。對降雨、臺風及未來趨勢作出分析和預報,并及時報省政府及省指揮部和有關成員單位。及時發布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滾動播報。
(23)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汛等重要部門的通訊暢通,確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臺風信息和調度指令傳遞的通訊暢通,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備。
(24)省效能辦:監督防洪防臺風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對防洪防臺風責任制和搶險救災調度指令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到位、工作失職瀆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25)華電福建公司:組織所屬水電廠按照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實施水庫調度;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做好水庫防洪調度。
(26)省電力公司:負責做好防洪防臺風用電保障工作,保障全省防汛等重要部門的工作用電。及時調度解決應急電源,解決排洪、搶險的電力需要。及時搶修受損的電力設施,恢復正常供電。組織所屬水電廠按照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實施水庫調度。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做好水庫防洪調度。
(27)民航福建安監辦:負責組織、協調機場及各航空公司做好防洪防臺風工作,負責協調運力,保障防汛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28)南鐵福州辦事處:負責所轄鐵路工程及設施的防洪防臺風安全工作,保障鐵路暢通和行車安全。負責協調運力,保障防汛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配備防汛聯絡人,負責與省防辦的聯絡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和預警信息
省氣象、水文、海洋預報部門負責對暴雨、洪水、臺風、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送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自然災害信息軍地共享機制建設,及時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有關部門通報自然災害信息。
3.2 預案準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修訂完善城市防洪防臺風預案、漁業防臺風預案、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預案、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水庫洪水調度方案、堤防決口應急預案等各類預案方案。
3.3 預防行動
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汛前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檢查,備足搶險救災物資和救生器材,落實重要城市、水庫、堤防、水閘工程的防汛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落實搶險隊伍,修訂水庫、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質災害點和山洪災害易發區的相關應急預案,開展防洪防臺風搶險演練,加強防汛宣傳。
汛期,省防汛、氣象、水文、洪水預警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風情,必要時實行加強值班,相互溝通,做好上傳下達。
3.4 預警級別
按洪水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響應工作分為Ⅳ、Ⅲ、Ⅱ、Ⅰ四級。
按臺風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響應工作分為Ⅳ、Ⅲ、Ⅱ、Ⅰ四級。
4 響應工作
4.1 總體要求
4.1.1 堅持依法防汛、科學防汛、合力防汛,堅持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
4.1.2 進入汛期,省指揮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風情、工情和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響應工作。
4.1.3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2 防洪響應
4.2.1 Ⅳ級響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a、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干流控制站之一發生5-10年一遇(洪水頻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一般洪水;b、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尢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主控制站之一發生10-20年一遇的中小洪水;c、其他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發生20-50年一遇的大中洪水;d、閩江、九龍江、晉江干流出現險情;e、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即發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時,重點地區大部分尚在防御標準內。
(1)省指揮部有一位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發展趨勢,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視情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
(2)省指揮部掌握發洪區有關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對其它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進行監視,必要時組織對有關大型水庫實施防洪調度。[NextPage]
(3)省防辦加強值班力量,由辦領導帶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現狀及發展趨勢,監視重點防洪工程運行情況;根據會商意見,向省委辦、省府辦和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汛情,發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視情在省電視臺發布汛情信息。
(4)省氣象臺加強降雨監測,滾動發布短歷時暴雨信息,預報發洪地區未來24小時和48小時降雨發展趨勢,發布暴雨警報,并及時向省政府、省指揮部等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5)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加強洪水監測和預報,分析洪水發展趨勢,發布洪水消息或警報,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暴雨、洪水實況(絕對值、相對值和相應頻率)和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控制站的洪水預報。
(6)省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防汛指揮部適時啟動防御暴雨洪水的相關預案,部署落實防御暴雨洪水各項工作,傳達貫徹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級領導指示,反饋應急響應動態。
4.2.2 Ⅲ級響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a、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干流控制站之一發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b、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的主控制站之一發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c、其他流域面積1000 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發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d、閩江、九龍江、晉江干流出現重大險情;e、大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即重點地區已接近防御標準,一般地區已超過防御標準。
(1)省指揮部至少有一位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發展趨勢。根據會商意見,發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緊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
(2)省指揮部組織做好發洪區有關大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對其它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進行嚴密監視。
(3)省氣象臺繼續做好暴雨監測、預報工作。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加密對江河洪水的監測、預報,并及時向省政府、省指揮部等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4)省防辦監視重要防洪工程運行狀況,收集發洪地區的險情、災情,部署防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要求,并不定期在省電視臺發布汛情通報。
(5)根據洪水發展趨勢,省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召開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會議,提出防御重點和具體防御工作要求。
(6)省指揮部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危險地帶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發布抗洪搶險命令。
(7)各類搶險隊伍按部署開展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各級、各部門組織運送搶險物資器材。駐閩部隊、武警部隊和公安現役部隊根據了解掌握的實時重大汛情、險情和災情,協調和部署所屬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并向省委辦、省政府辦和省指揮部報告各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力量及進展情況。
(8)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指揮部要加強值班,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洪工作。
4.2.3 Ⅱ級響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a、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干流控制站之一發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b、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主控制站之一發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c、其他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發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d、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發生決口;e、中、小防洪城市發生內澇。即大部分地區已超過防御標準。
(1)省指揮部有關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必要時總指揮親自坐鎮指揮。審議發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的決議,緊急部署抗洪救災工作。召集省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的領導坐鎮省指揮部協同指揮,協調指揮駐閩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投入抗洪救災。
(2)省指揮部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一步會商汛情,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并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
(3)省指揮部重點做好大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督促相關地區做好重點防洪工程、病險水庫和在建工程等重點區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4)省氣象臺繼續加密做好暴雨監測、預報工作,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逐時掌握江河洪水實況,滾動預報主要控制站洪水過程,并及時向省政府、省指揮部等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5)省防辦了解重要防洪工程、重點病險水庫和在建防洪工程的運行情況,收集發洪地區災情,了解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的抗洪救災動態,并不定期在省電視臺發布汛情通報。
(6)省指揮部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抗洪抗災的緊急會議,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搶險隊伍根據省指揮部的命令投入搶險救災。
(8)省民政部門緊急安置和救助災民。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開展醫療救助。
(9)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支援受災地區的搶險和救災工作。受災地區指揮部,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開展本區域防汛抗洪工作。
4.2.4 Ⅰ級響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a、閩江、九龍江(西溪)、晉江干流控制站之一發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b、閩江主要一級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龍江北溪、晉江東溪、晉江西溪、汀江、木蘭溪、賽江主控制站之一發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d、閩江、九龍江、晉江干流重要堤段發生決口;e、重要城市發生嚴重內澇;f、水庫發生垮壩。即發洪地區大部分已大大超過防御標準。
(1)省指揮部總指揮坐鎮指揮,有關副總指揮及部分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在省指揮部協助總指揮工作,審議并發布緊急防汛期的命令,協調部隊、部門、設區市的抗洪搶險救災行動。
(2)必要時,省委或省政府主要領導發表電視講話,進行全民緊急總動員,請求有關方面支援。
(3)省指揮部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一步會商汛情,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并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
(4)省指揮部繼續做好大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對重大防洪問題做出決策,提出重點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地域的應急抗洪搶險技術意見。
(5)省氣象臺繼續認真做好暴雨監測、預報工作,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繼續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工作,并及時向省政府、省指揮部等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6)省防辦反饋省指揮部各項決定和命令的落實情況,了解掌握重大險情、災情和由洪水引發的'其它重大突發事件,并將工作情況報省政府和國家防總。
(7)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現役部隊協調組織所屬單位部隊投入抗洪搶險救災,派出領導到省指揮部協助總指揮工作。
(8)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和相關設區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揮部有關抗洪搶險的重大決策和部署,認真履行職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洪工作。
4.2.5 響應結束:當降雨過程結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級指揮部應把抗洪工作重點轉移到救災工作上來,抓好災民安置和醫療、防疫工作,確保災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飯吃、有干凈水喝,盡快修復災區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組織恢復生產生活、重建家園等支援災區工作。
(1)省氣象臺發布降雨過程結束,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發布江河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
(2)省指揮部部署、協調有關救災工作,組織工作組到抗災第一線,慰問災民,協助指導抗災救災,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災情。
(3)省防辦收集災情,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匯總災情,并向省政府和國家防辦報告。
(4)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繼續嚴密監視并實時報告洪水動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及時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論證最大降雨頻率和洪水頻率、成因及規律,并向省指揮部報告。
(5)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迅速部署落實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安排好災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修復水毀工程,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認真總結抗災救災經驗教訓,將抗災救災工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
4.3 防臺風響應
4.3.1 Ⅳ級響應:臺風生成,或南海出現熱帶低壓,即熱帶氣旋經中央氣象臺編號。
(1)省防辦加強值班,密切監視臺風發展趨勢和風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2)省防辦發出臺風情況通報。
(3)省氣象臺做好臺風的監測和預報,廈門海洋環境預報臺做好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并及時向省防辦等部門報告。
(4)沿海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統計出海船只與人員數量,并與海上作業單位和船上人員保持聯系,通知做好防臺風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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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Ⅲ級響應:省氣象臺發布臺風消息,未來臺風可能影響我省。
(1)省指揮部主持召開防汛、水利、氣象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認真分析臺風特點、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報告省委、省政府和總指揮。
(2)根據會商意見,省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發出防御臺風通知,要求相關成員單位和設區市適時啟動防臺風應急預案。
(3)省氣象臺加強臺風的監測和預報,廈門海洋環境預報臺加強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并及時向省防辦等部門報告。
(4)省防辦加強值班,實行辦領導帶班,密切監視臺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5)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應對臺風可能影響的海域作出防臺風安全部署。
(6)省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相關地區防汛辦加強值班,主動與當地氣象臺聯系,密切注視臺風和風暴潮情況。
(7)預報臺風登陸和嚴重影響地區政府和指揮部應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各方力量,投入防臺風防汛工作。
4.3.3 Ⅱ級響應:省氣象臺發布臺風警報,預計近中心最大風力10級以上的臺風在未來48小時內將影響或登陸我省;或者預計近中心最大風力8-9級(含9級)的臺風在未來24小時內將影響或登陸我省。
(1)省指揮部副總指揮坐鎮指揮,部署全省防臺風工作。主持召開防汛、水利、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海事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臺風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據會商意見,省指揮部發出防御臺風的通知,提出防御臺風工作要求。
(2)省氣象臺每隔3小時或1小時作出臺風預測預報,廈門海洋環境預報臺加強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并及時向省防辦等部門報告。
(3)省防辦密切監視臺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收集相關部門和相關地區防臺風的準備情況,視情況組織協調通信管理部門發送臺風信息的手機短信。
(4)省指揮部通過防汛視頻會議系統召開相關成員單位領導參加的防臺風緊急會議,對防臺風工作進行緊急動員部署,并將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5)省指揮部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風、海上漁排養殖人員和進港船只上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預報臺風影響區域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應根據當地氣象部門預報,在8級風到來之前6小時,組織撤離回港船只和漁排上的老人、婦女、兒童和病弱者;在10級風到來之前6小時,或當地政府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組織撤離所有小型漁船(60馬力以下)和漁排上的人員,并妥善安置轉移的群眾,保證其基本生活。海洋與漁業、海事等部門向省指揮部滾動上報轉移上岸人數和回港船只數量。
(6)省指揮部密切監視預報臺風影響區域內的大型水庫的運行情況,必要時對有關大型水庫實施防洪調度。
(7)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分頭深入防御臺風的重點部位,檢查防臺風準備情況,督促相關地區、相關部門落實好各項防御措施。
(8)必要時,省委辦、省府辦發出防臺風緊急通知。
(9)電視臺、廣播電臺用指定(新聞類節目為主的)頻道、主要頻道,及時滾動播報臺風警報、省指揮部作出的部署、防臺風知識等,主要報紙在重要版面及時做好防臺風報道,重點新聞網站重點報道防臺風工作動態。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視情況向全省移動電話用戶發送防臺風信息公益短信。
(10)全省各類搶險隊伍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駐閩部隊迅速組織好搶險救災隊伍,接到省指揮部通知后,迅速投入搶險救災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群眾轉移工作。各級、各部門準備好搶險物資器材。
(11)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按照防臺風各項預案,部署落實防臺風各項工作,傳達省指揮部的部署和上級領導指示。加強值班,領導帶班。各級防汛責任人立即上崗到位,全面落實各項防御措施。組織人員深入基層、重點部位,檢查防臺風準備情況,督促基層落實各項防御措施,并及時將防御部署落實情況上報省指揮部。
(12)預報臺風登陸和嚴重影響地區政府和指揮部應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各方力量,投入防臺風防汛工作。
4.3.4 Ⅰ級響應:省氣象臺發布臺風緊急警報,預計近中心最大風力10級以上的臺風在未來24小時內將影響或登陸我省。
(1)省指揮部總指揮坐鎮指揮,部署全省防臺風工作。主持召開防汛、水利、氣象、水文、海洋與漁業、海事、國土資源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分析臺風發展趨勢和影響,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省指揮部召集成員單位對防臺風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發出防御臺風緊急通知。
(2)省氣象臺每隔1小時作出臺風和降雨區域、降雨量預測預報,廈門海洋環境預報臺加強風暴潮的監測和預報,省水文局及時作出洪水預測預報,并及時向省防辦等部門報告。
(3)省防辦密切監視臺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水情、工情,收集相關部門和相關地區防抗臺風落實情況,組織協調通信管理部門發送臺風信息的手機短信。
(4)預報臺風登陸影響地區政府應繼續組織海上養殖人員和進港避風船只上的人員迅速撤離上岸。根據當地氣象部門預報,在12級風到來之前6小時,或當地政府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組織撤離150馬力以下漁船上所有人員,150馬力以上漁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員全部撤離;在14級風到來之前6小時,應組織撤離所有漁船上人員,并妥善安置轉移的群眾,保證其基本生活。海洋漁業、海事等部門向省指揮部滾動上報轉移上岸人數和船只進港數量。
(5)預報臺風登陸、影響地區或預報日降雨量超過100毫米的地區政府應認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簡易搭蓋、易滑坡等危險地帶群眾安全轉移工作,并滾動上報安全轉移人數,妥善安置轉移的群眾,保證其基本生活。
(6)省指揮部做好預報臺風登陸影響地區的大型水庫防洪調度工作,根據暴雨洪水發展趨勢,實施防洪響應工作。
(7)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相關地區對崩塌、滑坡易發生地段和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置警示標志,落實防范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8)根據臺風發展趨勢,省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作出以下應急措施:
①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旅游景點等適時關閉;
②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適時停課;
③高速公路、碼頭、機場適時關閉;
④對部分地區適時實行交通和電力管制;
⑤報請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適時取消室外大型活動;
(9)必要時,省指揮部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動員全省人民投入到防臺風搶險救災工作中。
(10)必要時,除防臺風應急單位外,實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時,可緊急征用、調用防抗臺風急需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
(11)電視臺、廣播電臺指定(新聞類節目為主的)頻道、主要頻道,及時滾動播報臺風緊急警報、省指揮部作出的部署、防臺風知識等,根據臺風發展趨勢,增加播出頻道。電視臺指定一個頻道,重點報道防抗臺風工作動態。主要報紙開設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臺風報道,重要新聞網站及時更新防臺風工作動態。電信、移動、聯通公司向全省移動電話和小靈通用戶發送防臺風短信。
(12)駐閩部隊搶險救災隊伍按省指揮部的命令,趕赴災區,投入搶險救災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群眾轉移工作。
(13)全省各類搶險隊伍按照省指揮部要求,迅速投入搶險救災。各級、各部門的搶險物資器材準備就緒,做到隨調隨到。
(14)有關部門傳達貫徹全省防臺風會議精神和上級領導指示,及時將防御部署落實情況上報省指揮部。各級防汛責任人全部上崗到位,全面落實各項防御措施,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并報告。省效能辦對各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情況和防臺風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5)預報臺風登陸和嚴重影響地區政府和指揮部應在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各方力量,投入防臺風防汛工作。
4.3.5 響應結束:省氣象臺發布臺風警報解除階段。
(1)省氣象臺發布臺風警報解除信息。
(2)省指揮部發出通知,部署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3)省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赴抗災第一線指導協調抗災救災工作。
(4)根據受災情況,省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向國家有關部委匯報災情。
(5)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受災地區迅速部署落實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安排好災民生活,加強災區疫情防治工作,組織力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認真總結抗災救災經驗教訓,將抗災救災工作情況迅速報告省指揮部。
(6)省防辦及時統計和評估相關地區受災情況,收集匯總各地各部門抗災救災工作情況,并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辦。組織召開總結分析會,認真總結全省防臺風抗災救災經驗教訓,研究改進措施。
(7)省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抗災救災宣傳報道工作。
(8)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區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臺風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省指揮部按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 在通訊干線中斷或現有網絡盲區,應利用衛星等通訊手段,保障應急救援現場與省指揮部及有關部門的聯系。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電視和廣播等新聞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省洪水預警報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揮決策支持系統的保障工作,確保洪水預警報、遠程視頻監視、衛星云圖接收等系統通信暢通和正常運行。
5.2 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隊伍保障
駐閩部隊組成搶險突擊力量,負責承擔省指揮部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
5.2.2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抗臺風搶險、搶排漬澇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3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轉移疏散人員、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器材運輸。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5.2.5 物資保障
省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各市縣區建立防汛防臺風物資器材儲備管理制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挪用、流失和失效,確保救災物資供應,負責各類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補充和更新。
5.2.6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籌措防汛經費,用于遭受臺風災害的地方和單位進行防汛搶險、水毀工程修復,以及用于搶險救災物資的購置、維修等。
6 宣傳、培訓和演習
6.1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防洪防臺風、避險、自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群眾防洪防臺風意識及能力。
6.2 培訓
6.2.1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組織培訓。省指揮部負責各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防汛專業搶險隊伍負責人的培訓。設區市、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轄區內相關人員的培訓。
6.2.2 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嚴格考核、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6.2.3 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
6.3 演習
6.3.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及時完善預案。
6.3.2 防汛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3.3 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習,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
7 附則
7.1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防洪防臺風工作中表現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執行命令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及責任追究。
7.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各設區市、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防洪防臺風預案。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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