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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法規學習個人心得體會
當我們受到啟發,對學習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時,就十分有必須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這么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很多人都十分頭疼怎么寫一篇精彩的心得體會,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建筑法規學習個人心得體會,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建筑法規學習個人心得體會1
這學期我選修了建設法規的課程,雖然她作為一門選修課,但作為我的興趣,我所關注的課程,我還是要認真的對待她。就我哦個人來講,這門課程的上課方式還是比較保守的。老師按照建設法規的內容逐條逐句的向我們解讀《建設法》的基本內容,并且給我們列舉了個案來讓我們更加明了的理解該條款講的究竟是什么意思。雖然正式上課只有幾周的時間,并學不到那么深的地步,可我還是有所收獲。
通過這幾個周的對這門課程的學習,我不僅了解了建筑法規的概念范疇、作用、特征以及規范現狀,而且對建筑行業的認識也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雖然我并不是學建筑專業的,可是作為一名學測繪方面的學生,我認為還是應該了解建設法規,為了以后自己的發展前途著想,我為自己確立了目標。首先,我明確的知道了建筑法規的概念,建筑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制定的,旨在調整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之間,在建筑領域中所發生的諸種社會關系中所運用的法律和規范的總稱。像所有的事物一樣,她也有她自己的特征,譬如行政性、經濟性、政策性、和技術性。我們不僅僅要了解這些特征,我們還要懂得基本的建筑規范,無論建筑法規有多么的難掌握,目前這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社會還是法制社會,我們無論做什么都要懂法依法而行。而在我們建筑行業正是建筑法規的作用力來約束著建設者的活動,使建筑業文明有序的正常運行,因此我們一定要學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規方面的意識,增強對建筑法規的重視。學了本學期的課程,我們每個人都要知道的,最基礎的我認為有以下四點:①以行政管理手段作為調整方法;②消耗資源,創造財富;③依據政府控制經濟政策,反映基本建設政策;④保證建筑物質量,技術性規范和標準。
從上面的四點建設法規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知道,建設法規重要到管理和約束著建筑行業和建筑市場中的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并且,建設法規對于建筑師而言不僅僅有著約束的作用,它同時還對于建筑師來說有指導的作用。也可以說成是在建筑師的構思到建筑的實體出現,建設法規的意識思想靈魂始終貫穿于建筑師的創作之中。它形成了一個度來貫穿著整個的建筑領域,它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保證建設活動順利進行、建筑產品安全可靠,必須嚴格依照建設法規的原則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建設活動符合安全標準。
多年以來,我國建筑業就是傷亡率非常高的行業,建筑工地傷亡事件時有發生,建設法規通過一系列規定對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提出了強制性要求,并同時賦予了有關政府部門監督和檢查的權力。在我看來,建筑師設計的時候并不能單純的憑借自己的想法進行設計,他們設計的時候不能超過建設法規要求的約束的限度,而這個限度并不是沒有說法的,他們都是建筑領域經過長期的實踐而總結出來的非常實用的可靠的技術規范。它是各地政府規定在該地區的建筑所必須遵守的規范性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①確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線,稱建筑紅線。
②建筑的高度、形體和處理與城市市容或周圍環境相協調的規定。
③防火、防震和三廢處理的要求。
④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寬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⑤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綠化設施的系數定額。
⑥紅線上建筑立面及基礎處理的規定: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紅線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許范圍規定。
同時,建設法規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著建筑師設計出堅固、實用、完美的建筑作品。想要成為一個建筑設計師,只有這方面的靈感和天分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用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來約束自己,填充自己的思想。建設法規里面里面講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記得老師授課過程中說過脫離建筑法規的規定進行設計,嚴重的后果可能導致犯法行為。也就是這句話讓我深刻的懂得,建筑法規是多么的神圣,它能讓眾多的建筑設計師們更好的在建筑設計這個領域里面創作出更偉大的作品。如果只是單純的掌握繪畫技巧,但是不懂得如何選擇范本和節省范本,如何確定建筑的深度及跨度,就會影響我們設計出來的建筑的適用度。建設法規確實給了我們的設計指明了方向,作為建筑學院的學生,我們必須加強學習建社法規理論知識,培養自己的審美和空間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雖然這個學期的選修課時很短暫,但是我的學習之路并沒有結束,我要多讀有關建筑的書籍、雜志、報刊。更加深入的去了解建設規范為什么是這樣而不是那樣,了解它背后的出發點和理論方法的支撐。然后以不變應萬變,把握、觀察,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積累更多的經驗。
關于建筑法規學習個人心得體會2
我對建筑規范的理解和學習。做設計作業時,常常會覺得一定要和老師的設計任務,符合本方案的建筑類型規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規范就成為了設計的一種負擔,那很正常。剛學習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時候我們覺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為方案出來后,模型做出來一定很酷,那就達到目的。
現在回想這是一種極端無知浮躁的動作,后來慢慢覺得規范的熟悉掌握應該是建筑設計師的最基本的本領。如果這都沒有,那設計肯定有問題。
有時老師說的,要求的太多了,我們改做重來,那都是很正常。我總覺得方案的好壞最終決定還是經濟,使用者的定位所決定。――涉及到方案定位價值取向的問題,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種流派。因此,在學生階段注重形態還是功能不是爭論和評價的核心所在,關鍵是你追求的東西是不是能夠真正的實現,通過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實現,實現到什么程度,達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規范為什么是這樣的,背后的出發點和理論、方法等方面的支撐。規范是很重要,但是規范是死的,是很容易獲得的知識,我認為大學的培養不能以規范為重頭戲,即便是規范要進入教學,也不應是簡單的應用層面。
而應深入到更深層次的變動,我喜歡變動的教學和學習奧,所以我在做設計時總會反向思考,個性就是不要來一個很粗糙的老東西,一點新鮮感都沒有,那就失去了設計的生命力,那對設計界是很可怕的設計狀態。
規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規范,新法則那就是人在變化。把握,觀察才是最好的設計法則。
關于建筑法規學習個人心得體會3
建設法規和建設專業技術同樣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學了建設法規這門課讓我懂得了建設法規,并有了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從建設法規的概念談起,建設法師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建設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設法的調整范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設管理關系;二是建設協作關系;三是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內部勞動關系。其次從建設法的基本原則談起,建設活動通常具有周期長、涉及面廣、人員流動性強、技術要求高等特點,因此在建設活動的整個過程中,必須貫徹一下基本原則,才能保證建設活動的順利進行:
1、建設活動應當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核心,是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一系列指標的要求。建設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設工程對人身的安全和財產的安全。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就是確保建設工程不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2、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原則,國家的建設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沒有國家標準而有需要在全國規范內適用的統一的技術要求。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是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統一要求。建設活動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對保證技術進步,改進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3、從事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并通過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訂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建設活動的參與者,從事建設活動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從事建設活動監督和管理的單位、建設單位等,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社會公共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發點,從事建設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憲法和法律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這也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
最后介紹一下我們這半學期以來學過的關于建設方面的法律制度。
城市及村鎮規劃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包括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于11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建設部門規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設法規等。城市規劃法的使用范圍包括地域適用范圍和人的適用范圍兩方面。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要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盡量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布的《城市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另外,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要正確運用、行使對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筑法規》及《合同法》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后,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布的《合同法》對債務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予以強制執行。我國有關法律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承包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只要發包方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
作為從事將來及即將要建筑行業的我們更要充分認清《建筑法規》的重要性,為了以后它在我們從事建筑行業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保證工程建筑質量和安全,以建設法規來指導自己的建設行為。
為了更適合于實務與應用,根據大家的實際需要,我們主要圍繞這部《合同法》提出如下建議: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么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咨詢律師,確認一下簽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托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后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借此可以從側面了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了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于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著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托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于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于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后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后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則合同于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說,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么,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后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系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么,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戶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不可以,因為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為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以便我們更加有效地防范風險。對于難以把握的情況,請及時咨詢律師,以免既成事實,難以挽回。
關于建筑法規學習個人心得體會4
通過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學習,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學專業相關法律知識,受益匪淺。其中讓我體會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設法律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統稱。它也在各個方面發揮著作用。它詳細規定了哪些是必須所為的建設行為,哪些是禁止所為的建設行為;它保護符合法律規定的一切建設行為;它同時對那些違法建設行為作出適當的處罰。
近年來,由于市場的不規范和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筑領域里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著嚴重危機:工程款拖欠現象十分嚴重,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往往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奇絕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來已經經濟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沒有資金爭著上,有點資金全面上,有了資金也不給,逼著企業先墊上”,層層經濟壓力最后轉移到了民工身上,這是造成民工工錢被拖欠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序的掛靠,轉包及承包也存在著好多不合法的現象,還有由于我國的監理制度起步比較晚,工程監理單位更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些無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縱觀整部《建筑法規》,主要是圍繞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為這些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規》的出臺可以解決以上這些現象,從而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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