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心理健康標準
論及心理健康,自然要涉及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的劃分標準,這是無法回避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個體心理健康的標準,歡迎大家參考學習哦!
一、心理健康的概念
“健康”一詞,按照傳統的觀念和習慣的看法多限于生理健康,主要指軀體發育良好,生理功能正常,而較少考慮心理方面的健康。例如,《現代漢語小詞典》(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對健康的解釋為:“(人體)生理機能正常,沒有缺陷和疾病。”這樣的理解顯然是不全面、不完整的。人既是生物性個體,也是社會性個體。人的健康不僅受生物因素的制約,也受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影響。世界衛生組織(WHO)成立時,在其中對健康的含義作了科學的界定:“健康乃是一種在身體上、心理上和社會適應方面的完好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虛弱的狀態。”這也就是說,健康這一概念的基本內涵應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良好三個方面。
心理健康是相對生理健康而言的,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心理健康狀態,即沒有心理疾病,心理功能良好;二是指維護心理的健康狀態,亦即有目的、有意識、積極自覺地按照個體不同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學校環境和社會環境,并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和訓練,以求預防心理疾病,提高心理素質,維護和促進健康心理活動的良好狀態。
二、心理健康的各類標準
論及心理健康,自然要涉及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的劃分標準,這是無法回避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一方面,正常心理與異常心理之間的差異是相對的,很難確定一個嚴格的界限;另一方面,心理正常或異常的現象總是客觀存在的,它往往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且各種形態的心理癥狀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因此認識的角度不同確定的標準也就不同。
(一)經驗性標準
經驗性標準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個體依據已有的知識經驗和主觀體驗對自己的心理是否正常作出判斷,如個體基于自身現有的知識經驗,對自己某方面心理的變化感到煩惱、不適應,難以自我調節,因而認為自己心理不正常,尋求他人幫助;二是指觀察者依據自己所積累的生活經驗或臨床經驗對被觀察者的心理是否正常所作出的判斷,如一個人面對父母傷亡無動于衷,盡管本人沒有任何不舒適的感覺,也不認為自己有什么不正常,然而根據觀察者的經驗,這可能恰好是判斷其心理異常的標準。
一般來說,經驗性標準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局限性和差異性。不同的觀察者所積累的知識經驗不同,參照的標準不同,所作出的判斷也不同。但專業的觀察者對多數心理異常現象還是能夠取得一致看法的,因而經驗性標準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推廣意義。
(二)社會規范標準
社會規范標準是在社會規范的基礎上來衡量、判斷行為是否異常。一般來說,個體的行為總是與環境協調一致的。個體依據社會生活的需要來適應環境、改造環境。因此,他們的行為是根據社會需求和道德規范行事,是符合社會準則的。所以社會規范標準是從個體行為的社會意義及個體的適應程度為出發點的。研究者主要考察當事人對自身與他人的態度、在群體中的表現、與他人交往和處理人際關系是否恰當以及對社會事件的看法和反應是否符合社會的要求。
社會規范標準為較多的臨床心理學家采用。但由于個體的社會適應行為和能力受時間、地區、習俗、文化等條件的影響,因此,這一標準也并非一成不變。張伯源、陳仲庚編著:《變態心理學》,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頁。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要充分考慮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文化和風俗習慣的差異及其影響,如同性戀,在有些國家和地區被看作是純粹個人的正常生活方式而受到法律保護,而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則被看作是一種變態心理和行為;(2)必須注意分析其心理和行為的性質及對社會的影響,如推動社會前進的開拓者,盡管他們的心理和行為與社會規范不相容,也不能把他們看作心理異常者;(3)要注意細心觀察,一個人心理和行為的變化有時是很緩慢的、不明顯的和漸進性的,要細心觀察并作出確切的判斷。
(三)臨床診斷標準
這種判斷標準是將心理異常或心理障礙與軀體疾病同樣看待,以生理病理性變化為根據的心理診斷標準。臨床診斷標準認為,個體的心理出現異常,其大腦、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或其他系統必定存在著生理病理變化的過程,即使目前未能發現任何生理病理性變化,也不等于這種變化過程不存在。隨著現代科學和診斷技術的發展,這種變化過程一定能被測定。人體這種生理病理性變化的存在,是判斷心理正常與異常的可靠標準。
一般來說,臨床診斷標準對于大腦及其他軀體病變導致的伴發性心理障礙及癲癇、藥物中毒性精神障礙的診查非常有效,而對神經癥和人格障礙的診斷則無能為力。
(四)統計學標準
統計學標準是指依據心理特征偏離統計常模的程度作為判斷心理正常或異常的標準。統計學標準來源于對正常心理特征的心理測量,它是以大樣本統計中的常態分布為依據,居中間的大多數人為正常,居兩端者為異常。必須指出,依據統計學標準認定的所謂正常或異常也是相對的,在心理疾病的診斷中僅有參考意義。因為一個人的心理由正常到異常是一個連續的變化過程,某些心理癥狀在正常人身上也可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但不一定都達到異常。一般偏離的程度超過一個半或兩個標準差以上才判斷為異常。
統計學標準提供了心理特征的量化資料,比較客觀,而且操作簡便易行,統計結果一目了然,便于分析比較。但該標準是以心理測量的統計結果為依據的,心理正常與異常的界限是人為劃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局限性。
(五)心理學標準
心理學標準實際上就是社會規范標準的具體化,是從個體心理的發展水平及其功能的角度提出若干為大多數人所共同具有、所認可的條目作為評定心理健康與否的標準。由于不同的心理學家有不同的觀點和理解,因而提出的標準也不盡相同。
1. 馬斯洛等人提出的標準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A。H。Maslow)和密特爾曼(Mittelman)認為判斷一個人的心理是否健康有十條標準:(1)是否有充分的安全感;(2)是否對自己有較充分的了解,并能恰當地評價自己的能力;(3)自己的生活理想和目標能否切合實際;(4)能否與周圍環境保持良好的接觸;(5)能否保持自身人格的完整與和諧;(6)是否具備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7)能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人際關系;(8)能否適度地表達和控制自己的情緒;(9)能否在集體允許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自己的個性;(10)能否在社會規范的范圍內,適度地滿足個人的基本需要。
2. 亞霍達提出的標準
亞霍達(M。Jahoda)綜合了馬斯洛、羅杰斯等人的觀點,歸納了六項心理健康的標準。(1)對自我的態度。這種態度包括:能客觀地了解自己的經驗、情感、能力與意見的程度(自我認識);能整體接納自己優缺點的程度(自我悅納);能統整自己的各種屬性,并明確地加以認識,能區別自己和別人承擔的角色責任(角色認同)等要素。一個心理健康的人在這些要素方面表現出較優秀的水準。(2)成長、發展與自我實現。一個心理健康的人,能堅定不移地朝向自我的目標邁進,盡全力采取積極的行動以達到自我實現。在生活中對工作、對別人關心,愿意為工作與他人獻身,并能與他人產生共鳴。(3)整合的人格。人格是由三個層面整合而成的:第一,“心力的平衡”,即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處于平衡狀態的人格結構;第二,“對人生的統一性態度”,即理想自我與現實自我之間的一致性;第三,“對壓迫的抗衡”,即對挫折的忍受程度或自我強度。(4)自律性。自律乃是個人能否獨立于其所處的環境,以及能否自己作出決定。如果缺乏自律性,個人只能對環境的刺激作出被動的反應。反之,個人如果能自己作出決定,以及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狀態下展開行動,那么便是一個心理健康的人。(5)對外界環境知覺的精確程度。它是指個體對于周圍環境了解的程度,或能否使自己認知的誤差縮小到最低的限度。一個人如果對其處在的環境沒有精確的認知,便無法采取適當的對應行動,容易陷入不適應的狀態。因為潛存于個人內心的欲望、愿望、焦慮、不安等情緒因素,會扭曲人所知覺到的事實。因此,一個人假如能了解到這一點,并能將自己所認知的內容與現實環境作一番對比,以修正自己的認知,或能采納別人的意見,即使他面對壓力,也能依據較正確的認知而采取更適當的反應行為。(6)支配環境。這是指人不僅要適應環境,還要能主動地向其所處的環境挑戰,改變自己的生存環境。
3. 舒爾茲提出的標準
舒爾茲(Schulth,1977)歸納出以下五項心理健康的標準。(1)能夠控制自己的生活。人無法永遠保持理性,但起碼應該能夠有意地引導自我的行動,并能接納自己的命運。這與亞霍達綜合的第一、第四項類似。(2)能認識自己是怎樣的一個人。能充分了解自己的強與弱、長處與短處,要悅納屬于自己的一切,讓自己保持本來面貌,而不加以偽裝。這與亞霍達綜合的第一項相近。(3)能正視現實。人雖然或多或少要受到幼兒時期經驗的影響,但一個心理健康的人,也并非像弗洛伊德(S。Freud)所說的,“對于過去,人是一個無力的附庸者”。其次,人固然應放眼未來的目標,或懷抱遠大的志向,但是目光的焦點也應該關注現在正在進行的事務。(4)能向新目標或新經驗挑戰。(5)獨特性的人格特質。
4. 王效道提出的標準
北京大學醫學部王效道教授提出判斷心理正常與否的三項原則。(1)心理與環境的同一性原則。心理是腦的機能,是客觀現實的反映。任何正常人的心理活動和行為表現,無論其內容和形式總能和周圍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特別是社會環境保持一致,即同一性。如果一個人的心理和行為與周圍環境不相適應,失去了同一性,就難以為人們所理解,就是不正常的表現。(2)心理和行為的統一性原則。一個正常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及其所引起的內在的情感體驗和意志行動總是完整的、協調一致的。心理和行為的這種統一性是確保個體具有良好社會功能和有效活動的心理學基礎。如果一個人的心理和行為不一致、不統一,就屬于不健康的異常狀態。(3)人格的穩定性原則。人格是指一個人在長期的生活經歷中形成的獨特的區別于他人心理特征的總和,如能力、氣質和性格等。人格特征形成以后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一般來說沒有重大變故或特定環境的長期影響是不容易改變的,如果一反常態,就要考慮其人格是否出現了異常。
王效道教授認為,上述三項原則單從外顯行為表現來評估個體的心理是否健康是不夠的,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心理健康水平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為此,他根據區分心理健康及其水平的實際需要提出了七條標準:(1)適應能力;(2)耐受力,即對精神刺激或心理壓力的承受力、抗御能力的統稱;(3)控制力,指自我控制和調節能力;(4)意識水平;(5)社會交往能力;(6)康復力,指蒙受精神打擊和刺激后心理創傷的復原能力;(7)愉快勝于痛苦的道德感。
5. 林崇德提出的標準
林崇德教授認為,心理健康標準的核心是:凡對一切有益于心理健康的事件或活動作出積極反應的人,其心理便是健康的。對于學生心理健康在每個方面的具體標準,很難逐條列出。但是,大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概括。第一,敬業。學習是學生的主要活動,心理健康的學生能夠進行正常的學習,在學習中獲得智力和能力,并將智力和能力用于進一步的學習中。由于在學習中能充分發揮智力和能力的作用,就會產生成就感,成就感不斷得到滿足,就會產生樂學感,如此形成良性循環。具體表現為:(1)成為學習的主體;(2)從學習中獲得滿足感;(3)從學習中增進體腦發展;(4)從學習中保持與現實環境的接觸;(5)從學習中排除不必要的恐懼;(6)從學習中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第二,樂群。學生的人際關系主要涉及親子關系、師生關系和同伴關系等。學生處理人際關系的能力直接體現了其心理健康水平。具體表現在:(1)能了解彼此的權利與義務;(2)能客觀地了解他人;(3)關心他人的需要;(4)誠心地贊美和善意地批評;(5)積極地溝通;(6)保持自身人格的完整性。第三,自我修養。心理健康的人了解自我,并悅納自我。主要表現在:(1)善于正確評價自我;(2)通過他人來認識自己;(3)及時正確地歸因;(4)擴展自己的生活經驗;(5)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立抱負水平;(6)具有自制力。
6. 陳永勝提出的標準
我國學者陳永勝把心理健康標準歸納為以下十點:(1)認知健康適應;(2)情感飽滿適度;(3)意志堅強可控;(4)個性和諧統一;(5)人際關系和諧;(6)杜絕心理異常;(7)自我意識客觀;(8)社會適應良好;(9)人生態度積極;(10)行為表現規范。
三、對心理健康標準的認識
我們在討論學生心理健康標準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心理健康是一個動態的概念
心理健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要求。這是因為,隨著社會的變遷,不同的社會對人有不同的要求,如安貧樂道在封建社會可能是一種理想的保持心理平衡的觀念,但在現代社會,則會使人不思進取,容易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遭到淘汰。制訂心理健康的標準要立足于現代社會對人的素質的要求,要體現時代性,當然也要弘揚傳統文化的精華。
(二)心理健康是一種積極的`社會適應
許多學者在論述心理健康的標準時都將社會適應作為重要的指標。適應有兩種:一種是消極的適應,指個體被動地適應環境;一種是積極的適應,指個體一邊調整自我的需求,一邊試圖改變環境的條件,改造環境。心理健康不只是個體的問題,也是群體與社會的問題,我們不能認為適應于病態、不健康社會中的人的心理是健康的。
人不是一個被動的客體,而是一個富有創造性的、具有自主發展的主體,人不但要積極適應環境,還要勇于改造環境。有人強調心理健康的標準應該是生存標準和發展標準兼顧。生存標準是個人生命存在,更強調適應環境,順應社會主流文化;而發展標準則著眼于個人與社會的發展,追求最有價值地創造生活,強調能動地適應和改造環境,通過開掘個人最大身心潛力,求得身心滿足,成為崇高、尊嚴、自尊的人。
(三)心理健康是健全的人格發展過程
心理健康是人的知、情、行統整的過程。目前,心理輔導比較注重人的情緒層面和行為層面的問題,更重視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認識觀等的形成和發展。心理健康標準若不把道德標準納入進去,實際上是一個有缺陷的、不健全的心理健康標準。
(四)心理健康具有相對性
人的一生的發展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各個階段的心理特征是不盡相同的,社會化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對于不同年齡階段的人來說,心理健康標準可能不會完全劃一,而是各有側重。其次,由于文化差異,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心理健康標準,需要結合我國實際。
據此,我們認為,學生心理健康標準大致可作如下描述:(1)具有良好的認識自我、悅納自我的心態和意識;(2)能調節、控制自己的情緒,使之保持愉悅和平靜;(3)能承受挫折,具有較強的耐挫能力;(4)能較正確地認識周圍環境、適應環境并能改造環境;(5)人際關系協調,具有合群、同情、愛心、助人的品質;(6)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與生活習慣;(7)思維發展正常,并能激發創造力;(8)有積極的人生態度、道德觀、價值觀和良好的行為規范。
心理健康的表征
心理健康的表征是心理健康本質的具體表現。從心理所指出發,心理健康可表現為個體內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和個體外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兩部分。其中個體內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包含意識層次的和諧、心理過程的和諧和個性心理的和諧;個體外部心理系統的和諧包含個體與他人的和諧、個體與社會的和諧以及個體與自然的和諧。
意識層次的和諧。
精神分析學派明確地將人的意識分為意識和潛意識兩個層次,其中意識代表人的可覺察的、可理性判斷的心理層,而潛意識則代表難以覺察的、情感的、陰影積聚的心理層。由于意識和潛意識代表不同的心理內容,兩者可能發生矛盾和沖突,即意識壓制潛意識,潛意識逆反意識。精神分析的臨床研究表明,個體的許多心理疾患來自意識對潛意識的壓制和潛意識對意識的反抗,而要治療心理疾患需要將隱藏在潛意識中的“病灶”引導到意識層面來解決。可見意識層次的和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標,精神分析學家榮格就曾指出心理健康是“意識和潛意識的統一”。在這里,意識層次的和諧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指意識和潛意識處于溝通狀態,即將潛意識引導到意識層面予以分析和了解;二是指意識和潛意識在現實層面的協調一致,即意識和潛意識都必須遵從現實,以現實來裁衡和化解兩者的沖突并趨于協調統一。
心理過程的和諧。
心理過程指認知、情感、意志和行動。按現代心理學的理解,心理過程的這四個要素相互影響、彼此制約。這意味著它們之間“和則俱興,離則雙敗”。艾利斯的合理情緒理論表明,認知與情感的矛盾將引發心理疾病;費斯廷格的認知失調理論表明,認知與行動的沖突將導致認知的失調或紊亂。可見心理過程的和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標志。在心理過程的和諧中,特別要強調認知與行動及情感的和諧。認知與行動的和諧指兩者具有一致性,即有什么樣的認知就應伴隨什么樣的行動。中國古人非常強調“知行合一”,并將其當作君子的德性,相反把“知行不一”當作小人行徑。認知與情感的和諧指兩者存在相互促進關系,即認知能引導或引發積極的情感,情感能支持或激勵產生合理的認知。
個性心理的和諧。個性心理包括個體心理特征、個性傾向和自我意識三部分,其中個體心理特征指個體的能力、氣質和性格;個性傾向指個體的需要、動機、興趣和價值觀,自我意識指個體對自己的認知和看法。個體心理特征的和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個體能力結構的全面性,及構成氣質、性格的各個成分之間的相容性;二是個體的能力、氣質及性格與他人的差異處在自己能接受的范圍內。個性傾向的和諧也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多種傾向之間的協調,具體指不同需要、不同興趣、不同價值觀之間的協調。二是個性傾向與現實的協調。即個體的需要、興趣、價值理想要立足于現實,有現實的發生根源和現實滿足的可能性。自我意識的和諧指自我的同一性,所謂自我同一性,指不同自我之間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根據自我研究,自我有過去我、現實我和未來我之分,也有潛意識我、意識我與道德我之別。自我意識的和諧主要表現為過去我、現實我和未來我之間的連貫性,潛意識我、意識我和道德我之間的一致性。
個體與他人的和諧。人是“群居動物”,總要與他人交往,在交往中個體與他人會結成各種關系,簡稱人際關系。個體與他人的和諧就表現為人際關系的和諧,它指人與人之間的協調融洽狀態。已有研究表明,人際關系的不和諧,譬如人際關系敏感、社交焦慮等都是重要的心理癥狀,這也從反面說明,人際關系和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表現。人際關系和諧,即人與人之間的協調融洽狀態,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人際信任,即個體對他人有信任感,沒有任何敵意,也沒有惡意的偏見,同時也能感受來自他人的信任。二是人際容納,即個體從情感上能夠接納他人,歡迎他人做自己的朋友,而且自己也被他人所接納。三是人際接觸,即個體欣然與他人交往,在社交場合自信自在,表現得體。
個體與社會的和諧。個體生活于社會中,總會與社會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個體與社會的聯系既代表其生存狀態,也是其心理狀態的反映。中國傳統文化歷來主張個體應與社會保持和諧關系,但這種和諧常常是個體對社會的單方面適應,具有明顯的消極性。在現代文化中,個體與社會的和諧有三方面的重要表現:一是與社會規則的和諧。社會規則是對個體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兩者容易產生對立。但如果社會規則考慮到了個人利益,個人接受和遵從社會規則,那么兩者就處于和諧狀態。二是與社會角色的和諧。個體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和職業等構成了其社會角色。如果社會賦予個體的社會角色適合個體的個性傾向與能力水平,而個體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符合社會期望,那么個體就會產生社會角色適應感。三是與社會團體的和諧。個體在社會生活中總要分屬不同的團體,如果團體對個體抱持開放和接納的宗旨,個體也樂意成為團體中的一員并體驗到團體歸屬感,那么兩者的關系就是良性的。
個體與自然的和諧。人來自于自然,受恩于自然,最終又要回歸自然。因此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提出了“天人合一”的主張。但傳統人與自然的和諧多停留在“不相往”或“不相害”層面。在現代社會,人與自然的接觸廣泛而深入,“不相往”已不切實際,“不相害”已顯被動。因此個體與自然的和諧就表現出新的特色:一是與自然的親近。即對自然現象有正確的認知,喜歡和自然接觸,對自然的奧秘有好奇心,能夠感受到自然的美麗和親切,同時身處自然中感到舒適自在。二是對自然的關懷。這種關懷不但表現為自己不破壞自然,積極建設自然,也表現為阻止他人對自然的侵犯,積極參與自然保護。總之,個體與自然的和諧既不是遠離自然,亦不是順從自然,而是親近自然;既不是征服自然,更不是破壞自然,而是關懷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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