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志愿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省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xx省大學生志愿服務中部支教計劃(以下簡稱“中部支教計劃”)由共青團xx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和省發改廳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愿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學校xx生源中招募大學畢業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主要從事為期1-3年的支教志愿服務工作。志愿者服務期滿后,鼓勵其扎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
甲方自愿報名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根據xx省大學生志愿服務中部支教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并經審定確認后,甲方入選中部支教計劃項目,首次簽約期為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為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省項目辦,省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計劃服務崗位規劃要求,確定延期志愿者。
為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中部支教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托,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xx省組織部、共青團xx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省發改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文《關于加強xx省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者培養使用的意見》規定的相關政策支持以及所在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鑒定和相應榮譽;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系自愿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并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并報省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市縣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并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后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并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為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省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復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后,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高校團委一份,省項目辦、錄取志愿者各一份)
第十一條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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