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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外社保制度對我國啟示思考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國外社保制度對我國啟示思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外社保制度對我國啟示思考
一、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特征
1.基本內容
美國現代社會保障體系由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兩大部分構成。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殘疾人保險、幸存者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項目。社會福利是指一系列對低收入階層和貧困的社會成員進行救助的項目。社會保險的目的是靠增加收入或提供資源來幫助人們解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種諸如退休、疾病、失業、殘疾等問題。社會福利則主要指一系列對低收入階層和貧困的社會成員進行救助的項目。主要包括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補助、補充保障收入、醫療補助、食品券、一般援助、社會服務和兒童福利服務、住房補助以及教育補助等。社會福利以商業保險為主是美國社會保險的補充,已成為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社會保險共同支撐起獨具特色的美國社會保障制度。
2.主要特征
美國社會保障中政府的作用由強化走向弱化,聯邦政府的職能將逐漸從直接責任人向決策者方向轉變,但政府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這一點并沒有改變。
美國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將朝著私營化和分散化的方向發展,但政府仍然是社會福利支出中最大的資金渠道,并對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監控和評估。美國社會保障的籌資方式是政府、企業與勞動者三方分擔,個人和企業繳費為主要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社會保障制度強調權利和義務以及收益和繳費的結合,即社會保障的受益者首先應該是繳費者。
美國政府一些保障項目或其運作方式將有所減少,半贏利性的、私人性質社會保險項目將有所增加。社會保障制度重點突出對貧困者的救濟而不是面向全體公民的福利。而且,美國是發達國家中唯一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帶強制性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從私人支出的比重可知,在美國的社會保障中,國家之外的各種社會組織所起的作用極為突出。
“工作福利”觀念將進一步超越傳統的“救濟福利”。即提供福利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助者工作。
美國實行對每個勞動者發放社會保障號碼的制度,從19xx年開始,每個剛出生的孩子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美國社會保障署為每個勞動者按號碼設立檔案卡,用計算機儲存,記錄職工個人歷年的工資收入和保障的繳納情況,為適應勞動者的流動和工資收入的變動,在全國設立計算機網絡,對每個勞動者的情況進行追蹤紀錄。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國政府介入社會保障的程度和提供的社會保障水平相對比較適當,從而使美國經濟更好地保持了活力。可見,社會保障水平的提供是一個“度”的問題,一國政府應該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準確地予以把握,過度提供和提供不足都是不可取的。而且,政府在介入社會保障的問題上也應該采取合適的方式方法。
二、中國社會保障制度
要從國情實際出發度,使100多萬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這些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于保障人民生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了積極作用。
當我們打算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時,我們首要的是正確認識我們本國的國情,考察社會保障制度建構的基礎,這樣才能合理地配置社會保障的各種內容和項目。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我國的國情:
1.我國目前仍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生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城鄉人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對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們國家還是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十幾億的人口底數。而且人口基數大,就業壓力短期內難以緩解。失業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客觀現象,目前,中國的失業問題進入建國以來的第五次高峰
2.經濟發展不平衡與二元經濟結構并存。中國作為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地區發展速度不平衡,經濟增長水平差異十分明顯。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突出體現在較為發達的城市經濟與欠發達的農村經濟并存,現代工業與傳統農業并存,城鄉差別很大。這種城鄉市場發展不均衡,使消費水平差距拉大。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也決定了中國社會保障水平地區差異將嚴重地影響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3.我國目前的貧富差距懸殊,造成貧者心理失衡。當今我國社會貧富兩個社會群體的巨大差距是有目共睹的。這個差距表現在富有的人擁有高檔轎車,住豪華別墅,還可以經常出入高檔會所,活躍于高爾夫球場;而貧者生活拮據,入不敷出,有些農村地區連飯都吃不起。其次,這個差距體現在個人及其子女的發展條件上。高等教育收費,中小學擇校,各種“貴族學校”的出現等等。而貧困地區的孩子只能接受低劣的教育甚至有些孩子連受教育的機會都沒有。 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問題已成為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和穩定的最關鍵問題,社會保障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既要從現實出發,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又要從難處著手,積極推進,大膽創新。
三、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給我國的啟示
我國目前正處于改革時期,改革的重要任務和目標之一就是建立一套附和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體制,而吸收和借鑒人類一切先進文明成果理應成為我們必然的選擇。下面我主要分析了,一下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1.社會保障建立與運行的基礎首先要有法律的保證
美國是“一法為主”型的社會保障國家,主要以《社會保障法》為主,其法律數量不多,具有制度化、法律化特征。在嚴明的法律體系保障下,才能保證社會保障措施的順利實施,這不僅提高了制度的穩定性,還有利于約束各方面的行為。盡管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出臺了一系列的辦法、規則、決定等,但是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社會保障的立法,使得在實際操作中的許多問題找不到解決的法律依據,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個弱點。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逐步建立具體法規的立法,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同時,還要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切實的執行。
2.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是一個漸進過程
各國社會保障的建立和發展都是隨著本國的經濟的發展,呈現社會保障對象由窄到寬,社會保障項目由少到多的發展趨勢,社會保障費用由低到高的漸進過程。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和運行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充分考慮到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承受能力。所以要是社會保障真正覆蓋到全國,還需要一個漫長和不斷完善的過程。
3.社會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
美國的老年人、殘疾人遺囑保險和健康保險,由聯邦政府機關負責舉辦;工傷事故由州政府負責舉辦;而失業保險則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臺辦。美國實行的這種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體制所賴以建立的基礎與我國的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區等多層次的社會結構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巨大,社會保障事務極為繁雜,如試圖由一個部門對全國社會保障事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是不現實的。在社會保險金的統籌層次上,也應該以省級統籌為宜而不能盲目追求實行全國統籌。當然,在分散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加強各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無疑也是很有必要的,否則難免造成政出多門、相互掣肘的局面。此外,根據各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同特點,正確處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職責關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4.要依據我國國情,建立低起點的社會保障制度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頭號強國,仍然堅持實行低保障的社會保障模式,并且這種低保障的社會保障模式仍可能面臨財政危機。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生活水平和經濟實力還不夠高,加上人口多,城鄉差距大,因此我們應當在社會保障水平的設定方面充分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建立低起點的社會保障制度。
5.社會保障要注意社會化,政府注意其強制性
社會保障信息社會化。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人數眾參,范圍廣泛、保障項目繁雜、所需的信息資料更是要求詳盡,中國應該借鑒美國經驗,建立一個全國范圍的龐大的信息系統,為每一個人發放一個社會保障號碼,對其進行記錄一生,管理一生,服務一生的全過程的信息管理與服務,該信息系統不僅社會保障各項目可以通用,其他社會化管理(如銀行信貸、個人稅收監管、國家安全監督、人才流動等)也可以應用,不僅可以大大節約社會管理成本,同時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6.在資金來源上,實施“三位一體,個人為主”的改革方向
我們應當學習各國擴大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做法,為中國社會保障提供足夠的資金。美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于政府、企業和個人,這樣的作法都值得我們借鑒。我們應發揮各種積極性,擴大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個人共同分擔保障資金,并逐步形成以企業和勞動者個人為主,以國家為補充的資金結構。
總之,通過上述分析和比較可以看出,我們要借鑒美國的經驗,在我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時,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制定必要的法規,逐步實現社會保障的規范化、法制化;建立多種形式、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市場在社會保護中的作用;在建立適應本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時,要注意漸進性的發展趨勢;堅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原則;中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一個全國范圍的信息系統,為每個人發放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鑒于我國同樣面臨人口老齡化問題、必須堅持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以個人負擔為主的原則。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及對中國之啟示
社會保障”這個概念,1935年首先出現于美國的《社會保障法案》上。一般來說,社會保障就是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中國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在缺陷決定了改革的必要性,當今市場化經濟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決定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鑒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得失,對中國改革、完善自身的社會保障制度將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日本社會保障制度透視
(一)構建歷程
1、建立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始于20世紀20年代(大正年間),至今已有80多年的歷史。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則是在二戰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詢機構“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提出《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勸告》,文中對社會保障制度作了這樣的界定:“社會保障指對疾病、負傷、分娩、殘疾死亡、失業、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貧困從保險辦法和國家直接負擔方面尋求經濟保障途徑,對陷入生活困境者,通過國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時,謀求公共衛生和社會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體國民都能過上真正有文化的社會成員的生活”。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發展
1961年,日本實行“國民皆年金與國民皆保險”體制(即全體國民都參加年金和保險),從而奠定了以全國民眾為對象的綜合性保障基礎。1973年,由于實行厚生老齡年金的物價補貼以及擴大健康保險,推行老年公費醫療制等,該年被稱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的社會保障體系,并以不同階層為對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國家扶助(包括救濟)——以貧困階層為對象;二是社會福利——以低收入階層為對象;三是社會保險——以一般階層為對象。可以說,到20世紀70年代中葉,日本初具規模的社會保障體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了適應不斷增長的社會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斷頒布新的社會保障法規外,還對現有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醫療保險與年金的給付率:加強雇傭保險制度;擴大勞工保險范圍;制定各種社會福利法;實行兒童津貼制度與老人、公害等的公費醫療;制定防止污染與保護自然以及美化生活環境的政策等,從而使日本社會保障制度日趨完善。
(二)基本現狀
同其它國家一樣,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利用了保險原理,并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事故保險等作為主體。
1、醫療保險制度
日本于1960年推行全民醫療保險制度。規定人人都必須投保,投保者患疾病時自付所需醫療費的20%至30%。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成正比。對低收入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減少,醫療保險分為健康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兩類。健康保險是根據1922年的健康保險法建立的。其對象是各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投保人每月繳納工資的4.2%,政府負擔保險支出的16.4%,投保者享受補助金為最近3個月平均工資的60%,享受時間最多為18個月。國民健康保險的對象是從事農業和漁業的人員、個體經營者、無業人員。受保人每戶年平均繳納7.8萬日元, 政府負擔醫療費用的45%。
2、社會保險制度
日本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它年金組成。其它年金包括共濟年金、福利年金、企業年金等。加入年金是由法律規定的。年金制度除了參加者繳納保險外,還來自國庫的負擔。國民年金于1959年10月施行,對象是20歲至60歲的日本國民。厚生年金在日語中是提高生活水平,增進健康之意,該制度創設于1942年,對象是少數未滿15歲的民間企業就業人員。福利年金則是針對70歲以上,由于特殊原因而無法享受上述年金或享受數額很少者。
3、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日語中叫雇傭保險,始建于1947年。受保險對象為全部受雇于工業企業的雇員,保險金的資金來源為投保人繳納收入的0.55%,雇主繳納工薪總額的0.9%,政府負擔救濟費支出的25%和管理費。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條件是被雇傭者在最近一年內繳納了6個月以上的保險費,失業后又在“職業保障所”登記的人員,領取天數為90天至300天。
4、工傷事故保險制度
保險對象為全部受雇于工業企業之雇員,保險費由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0.5%~12.9%。保險范圍包括因公引起的疾病、受傷及工作能力的喪失、上下班交通以外引起的事故。工傷補助的標準依暫時性工傷和永久性工傷而有所不同。
(三)作用原因和特點
1、五大作用
事實證明,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確實起到了“穩定器”、“調節器”的作用。具體體現在:
(1)保障國民生活
戰后,從總體上看,日本的社會環境一直是比較穩定的,這從其政局比較穩定,失業率、犯罪率和離婚率一直比其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低均可得到充分證明。如在1970、1980、1990和1992四個年份,其刑事犯人數依次為51.9萬、33.5萬、18.2萬、11.9萬,總體上呈減少之勢。而社會保障至少對保證國民生活和社會環境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全民皆保險”體制的建立,使社會各階層均獲得基本生活和醫療保證;社會保險費運作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各階層實際收入差距,從而縮小了社會不平等,避免或減輕了因此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失業保險也使失業者不會因生活無著而鋌而走險。
(2)縮小貧富差距
在日本,既無可與美國比肩的超級巨富,也少有美國街頭的“無家可歸者”。社會保險惠及較多的,還是各類中低收入家庭,而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在日本收入最低的1/5家庭中僅占1.9%。這意味著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起到了對國民收入一定的分配與再分配功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3)強化宏觀調控
戰后,日本之所以能獲得比歐美發達國家更為優異的經濟發展業績,與其更為有效的宏觀經濟調控機制有著重要因果關系。通過擴大或縮小財政支出規模以刺激或抑制社會有效需求,是國家實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社會保障支出又在國家財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如在1985、1990和1995年3個財政支出年度,社會保障關系費在日本中央財政一般會計預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分別高達20.7%、18.4%和21.9%。因此,增加或減少社會保障支出,即成為國家強化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4)減緩周期波動
在社會保險費收入方面,當經濟周期處于高漲階段,社會保險機構及各級財政和企業取得的收入也相對較多,從而相應減少了政府和企業的實際支付壓力,這無疑會對社會需求從而對經濟高漲產生一定刺激作用,以致對經濟復蘇產生積極影響。而在社會保險支出方面,經濟出現蕭條或危機時,社會失業勢必增加,社會保險機構必然要支付更多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者利用這部分資金購買必要生活用品,即形成對社會需求的有效擴大,而在經濟高漲時期則相反。
(5)開發人力資源
政府的社會福利支出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個人和家庭對勞動力培養和訓練費用支出的不足,對培養和開發本國人力資源起到了積極作用。
2、三大原因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之所以能發揮上述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具有以下優勢:
(1)按照本國國情建立,社會保障具有日本特色
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盡管也借鑒了美歐經驗,但主要是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一是對社會保障涵義的界定起點高。如何確定社會保障的定義和范疇,是籌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從“勸告”中,我們可知日本在當初確定社會保障范圍時,不僅包括所得保障,還包括社會福利和醫療等社會服務。事實證明,這一界定是符合戰后社會保障的國際潮流的。二是保險費用負擔全民化。日本基本上遵循被保險人、事業主和國家財政撥款“三者負擔”的原則。因為政府負擔的費用,實際上是靠稅收得來,所以,國民皆保險的實質是“全民共同保障全民”的生活。三是保險費的發放體現社會救助與個人能力培養相結合。
與西歐某些“高福利”國家相比,日本社會保障費的發放掌握尺度較嚴,這固然與控制財政支出和國民負擔的考慮有關,同時也包含著倡導個人自立、自助精神和弘揚勤勞意識等意圖。比如在失業保險方面,既組織失業救濟,也為失業者創造再就業的能力和機會。
(2)抓住經濟發展有利機遇,社會保障完善化、普及化
社會保障事業要得以長足發展,政府的積極扶植,尤其是國家財政的支撐,是首要前提。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發達程度總是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應的。戰后,日本的社會保障大體經歷了從戰后開始至50年代中期經濟恢復階段的“形成期”;從5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初經濟高速增長階段的“充實期”;從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到目前為止低速發展階段的“轉換期”。
而1950至1973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不僅從根本上改變了日本經濟面貌,而且也給社會保障的發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歷史性機遇。以60年代為例,日本經濟的年均實際增長率達10.9%,國民收入和人均國民收入分別以年均16.3%和15.2%的速度遞增。與此同時,中央財政收入同步增長,年均增幅達到16.3%。正是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加速籌建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的步伐,到70年代初,這一浩大的“社會工程”已基本完成。
(3)以健全法制作為強化手段,使社會保障得以有效運營和管理
日本政府重視依法治理經濟,一項經濟制度的出臺,均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可以說,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和發展過程,也就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備和充實的過程。
一是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制定。社會保障的四個部門,均有與之相對應的法規和其他法律的有關條款,如社會保險,屬于醫療領域的有《健康保險法》等,屬于養老金領域的有《厚生養老金保險法》等,屬于雇用領域的有《失業保險法》,屬于保護領域的有《工傷事故補償保險法》等,屬于社會保險運營及管理領域的有《社會保險審議官和社會保險審查會法》等共28項。又如國家扶助及社會福利,有《生活保護法》等共17項。再如公共衛生及醫療有《醫療法》等共32項。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管理有法可依,確保了其嚴肅性與穩定性。
二是實行分權式的管理體制。有五大機構:一為立法機構,為國會的參議院和眾議院。二為行政管理機構,中央政府由勞動省與厚生省負責,只管監督,直接運營則由其下屬的地方政府或共同法人組織承擔。三為經辦機構,中央辦社會保障中心,地方為社會保障事務所。四為營運機構,為全國各地的保險公司。五為監督機構。
3、三大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廣,普遍性強。從內容上講,到目前為止,已形成包括社會保險、國家扶助、社會福利和公共衛生醫療四大領域以及諸如健康保險、養老金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事故保險、殘疾人福利、老人福利、兒童撫養津貼、母子福利、傳染病預防、 精神衛生事業及老人保健等46項制度在內的較為完整的社會保護系統。就質量而言,例如實行70歲以上老人“醫療免費化”、兒童補貼“制度化”以及提高養老金發放標準和家屬醫療保險支付比率等。從對象上講,在1961年的良好基礎上,更具全民化。
其次,社會保障目的由“扶貧”轉向“防貧”。戰后,日本的社會保障首先是圍繞生活救濟失業對策和傳染病防治等領域展開的,具有很強的“扶貧”色彩。隨著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改善,社會貧困面日益縮小,于是從5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政府以保證全體國民生活穩定為宗旨,實施“防貧”對策,這意味著日本社會保障已完成了由政府救濟向社會保險的過渡。
最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撥款范圍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撥款,日本統稱“公費負擔”,其中屬于中央政府部分稱作“國庫負擔”,屬于地方政府部分稱作“地方負擔”。日本采取的是以“國庫負擔”為主,“地方負擔”為輔。“國庫負擔”以社會保險為重點,“地方負擔”分布較均衡,更直接地面向國民生活。
(四)面臨的問題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經濟社會環境均較有利的條件下,得到了迅速擴充和完善,呈現出諸多優勢特點,并反過來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力。但隨著環境的變化,日本的社會保障又面臨一些實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增長失速
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迅速擴充和不斷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當時的經濟高速增長。然而,到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經濟卻呈現出明顯的減速與停滯之勢。即使在80年代下半期的景氣時期,其增長速度也遠未達到70年代中期以前的水平。而在步入90年代以后,長期蕭條與回升乏力,更成為日本經濟發展的基本態勢,就GNP的增長率來看:1996年~1973年高達9.4%,到1974年~1980年已經降低為4.1%,1981~1990年再降低至3.6%,1991~1995年則只有0.6%。
70年代中期以來,日本經濟增長的長期失速,至少從兩方面對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嚴重的不利影響:一是導致國家財政收入與企業經營收入相對減少,從而導致保障費財源日顯不足。1966~1975年,日本中央財政一般會計預算中的社會保險費支出年平均增長達26.3%,而至1975年~1995年卻降為6.6%,下降近20%個百分點。二是導致勞動力需求相對減少,失業問題日趨嚴重,以致加重了社會保障在失業保險方面的負擔。戰后至1973年,日本的完全失業者極少超過100萬人,而在1975年達到100萬人,以后長期居高不下。尤其在90年代更是迅速增長,1995年平均為210萬人,1996年則增至235萬人。
2、人口老齡化加快
聯合國將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超過7%的現象稱為人口老齡化。70年代以后,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迅速下降,平均壽命大幅度延長等原因,日本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日益明顯,現今已成為日本社會面臨的最大難題。
1950年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僅為4.9%,1990年提高到12.1%。據推算,2010年將達29.1%,2020年則為25%。在今天的日本社會中平均7個人當中就有一個人達到65歲;在65歲的人口當中,平均兩個人當中就有一個人在去世半年前需要看護和照顧,其中又有一半的人臥床三年以上。這意味著日本已成為世界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人口老齡化與社會保障費支出之間存在顯著正相關性。這樣,日本社會保障費用的支出將進一步膨脹。日本在2000年4月曾推出了養老護理保險制度,以解決老齡化問題。通過社會保險來共同支持老年護理所需要的設施、服務等費用,國家、地區政府、企業、40歲以上的人都要負擔保險費。但該制度尚存在許多問題,其落實普及還需一定時間。
3、雇傭制度與家庭結構的變化
伴隨雇傭制度與家庭結構的急劇變化,企業和家庭在生活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功能日趨弱化,原來企業或家庭承擔的許多保障事務越來越轉向社會承擔。
戰后日本企業尤其是大企業的雇傭原則是終身雇傭制,它曾大大減緩了失業壓力,減輕了社會保障在失業保險方面的負擔。另外,企業大都建立了生活、保健、技術培訓等多方面的企業內保障項目和設施,從而替代和減輕了社會保障的負擔。步入70年代,由于經濟形勢的蕭條,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快,導致勞動力年齡結構老化,日本現今流行的臨時雇傭方式必然加劇失業,大量的保障負擔被推向社會。
戰后以來,日本的家庭結構也處在迅速變化中,其主要趨向是核心家庭化(即至多有一對夫婦及其未婚子女兩代構成的家庭),獨身家庭化和家庭主婦就業化。傳統家庭的相互扶助和贍養能力有所下降,原來由家庭負擔的一些保障功能也被推向社會,進一步加重了社會保障的負擔。
4、政府的社會保障壓力加大
由于政府辦的社會保障面臨越來越重的財政壓力,民間辦的社會保障得以迅速發展。但是,政府辦的社會保障不僅具有穩定社會,提高國民經濟水平的功能,還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社會保險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弱化了政府的社會保障功能但又不能代替前者,因此,人們對政府的期待和不滿有所增加。
二、日本社會保障制度對中國之啟示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方方面面,無疑對中國尚待改革和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啟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如何?將如何借鑒日本的經驗教訓?
(一)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195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人員處理暫行辦法》等。中國城市中以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確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是:社會保險,社會優撫,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有了一定進展,發揮了一定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化,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為:
一是覆蓋面窄,發展不平衡。據統計,城鎮的覆蓋面達90%,占我國人口80%的農村僅為2.4%。
二是企業保險存量過大。本來,社會保障應體現“人人自我保障,社會為人人保障”的精神。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在城鎮企業單位實行的是社會福利功能與企業生產功能相混合的體制,“企業辦社會”問題十分突出。
三是內容單一。現行的社會保障項目,除養老、醫療保險外,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業務還未全面實施。最突出的問題是現行的失業保險與當前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很不適應,不僅失業保險的對象過于狹窄,而且籌集資金渠道過于單一。
四是管理體制不順,立法工作滯后。政出多門,項目多頭管理,機構重疊,業務交叉,相互掣肘,矛盾很多,難以界定管理責任。
五是基金使用不規范,缺乏合理的保值增值手段。不僅擠占挪用保障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當前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特種定向債券的管理辦法,難以使資金保值,更談不上增值。而向其他領域投資,國家政策限制較嚴。
六是公民保障意識淡薄。由于我國長期實行企業包下來的方法,職工自我保障意識缺乏。只強調并要求國家為其保障,不愿自己繳納費用,且安于現狀,不求進取的依賴思想十分嚴重。
(二)思考、借鑒與啟示
由上可知,當今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乃當務之急。當然,我們不能簡單搬用日本的模式。雖然中日社會保障不乏共同之處,如中日兩國對生老病死及其他生活問題之解決,都有既通過社會又通過自身家庭尋求解決的習慣。但同時,由于兩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環境的不同,社會保障發展的狀況也有較大差別。不過,從日本籌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經濟教訓中,我們仍可得到不少有益啟示。
1、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戰后日本之所以能夠不失時機地調整改革,并使社會保障制度日臻完善,這與其注重前瞻性研究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這一首相咨詢機構,及時、直接向最高決策當局提出“勸告”是分不開的。那么,借鑒日本的經驗,建立一個權威的、專門的、常設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咨詢機構,配以門類齊全的數據信息網絡,加強預測與前瞻性研究,及時向國家領導機關提供決策依據,是確保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完善之首要前提。
2、加強社會保障的立法
社會保障是一種政府行為,有相對的穩定性。立法后,通過法律的約束和強制手段可以避免在執行和操作過程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社會保障稅。 這一稅種的開征,為穩定社會保障基金來源提供了法律保證。我國在社會保障方面尚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幾項單行《條例》、《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也是粗線條的。
而從目前來看,制定一部對所有社會保障內容都適用的統一的社會保障法的條件還不成熟。不過,可參照日本的做法,從最急需的社會保障項目入手,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等單行法規,并及時發布相應的實施細則,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國家、社會保障職能部門、企業和職工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各項社會保障費用繳納比例和社會保障金的給付標準等,使各項社會保障事業的運行逐漸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3、建立多種形式、多層次的保障制度,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
除了國家的保障形式外,還要努力發展商業保險和民間互助。這有助于城鎮個體勞動者和農民享受社會保障。商業保險在我國80年代以后才開辦,它與社會保險聯系甚密,商業保險要多承擔一些保障;它與社會救濟也聯系密切,如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物保險、城鄉財產保險等項目,就可排除投保人由于意外事故而突然變成社會救濟對象的可能性。故通過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障體系的介入,可以構筑一個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全方位、多渠道服務的社會保障體系。
民間互助是我國傳統保障形式,在城鎮職工中,應大力發展工會組織的互助保障,以便使加入的職工在遇到生、老、病、傷、殘及突發災害等生活困難時,及時得到物資和經濟的幫助。在農村應逐步恢復合作醫療制度,使患病農民及時解決看病問題。另外,鼓勵高收入階層踴躍向慈善機構捐贈,為構建穩定的“社會安全網”創造條件。
另外,中國是一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十分突出的國家,又是一個區域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隨著改革開放,在國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時,也擴大了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收入差距,因此社會保險既有“雪中送炭”的渴望,也有“錦上添花”的奢求。所以在實施項目、收繳費用標準和待遇水平上,都應照顧多層次的需求,避免“一刀切”。
4、調整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
我國已面臨著龐大勞動力供給和有限職業需求之間的尖銳矛盾。穩定失業、下崗問題和結構性失業尤為突出。同時,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迅速增多,每年一度的百萬“民工潮”對就業市場本來就不樂觀的城市來說更是雪上加霜。而人的本性決定了對事業和成就的追求,故有“工作著是美麗的”的說法。在此,政府當務之急就是積極發展第三產業,盡量吸納各階層的人員就業。同時,政府還應在全國范圍內大搞基礎建設,包括發展旅游業等,為失業者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此外,還可通過擴大成人教育和在職教育普遍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對下崗人員能力的開發,減少社會保障承受的壓力。
5、調整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地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對于增強員工的向心力,促進企業發展有重要作用。但社會保障事業離不開政府的行為,只有政府才能通過特殊手段,籌集資金、建立制度,為廣大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故應建立政府和企業結合,以政府為主的社會保障事業主體,要相對降低企業交費比例,盡快解除企業辦社會的困境,實現社會保障由“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共同負擔,并使其比例日趨合理。
6、提前應對“老齡化”社會的到來
日本的老齡化程度比中國大概早30年。21世紀20年代,我國也將步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將日趨嚴重。故現在必須嚴格防范重蹈“福利國家”的覆轍。要適度加大個人繳費比例,適當延長繳費期限,逐步推遲退休年齡,降低原來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而福利分配有慣性,人們一旦從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試圖消減這一利益分配就會遭到受益者的反對。可以說,這是改革中最為敏感也是政治風險最大的問題之一。因此,還必須有一個軟著陸的過程。
另外,應當發揚家庭養老的優良傳統,大力發展親屬、鄰居和社區相互守望、彼此照應的社會服務網絡,實現全方位的社會養老保障。
7、確保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完善之源泉和動力所在。“發展才是硬道理”,只有這樣,才能帶來國民經濟總體規模的擴大,促成國家財政收入的迅速擴大,從而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擴充和完善所必要的財源。另外,還可帶來就業規模擴大,生活水平提高等多方面效應,從而減少社會保障的壓力。
中國社會保障之路已走過了50年,但真正的發展還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機遇與挑戰同在。我們認為,在立足本國國情的基礎上,在經濟實力日益增強的前提下,思考并借鑒日本社會保障的經驗教訓,無疑是捷徑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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