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我國高溫補貼為每年6月至8月之間發放,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內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以下是2017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以供參考!
2017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地區 | 項目 | 文件 | 發放標準 |
上海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 |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
北京 | 高溫津貼 | 《關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
江蘇 | 高溫津貼 | 《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 | 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
天津 | 高溫津貼 | 《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7號);《關于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 |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2015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日26元。) |
防暑降溫費 | 《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關于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5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3號) |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2015年為每月140.6元) | |
廣東 | 高溫津貼 |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發社〔2012〕117號);《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發社〔2012〕118號) |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從每年6月至10月,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或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本辦法規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
陜西 | 高溫津貼 | 《關于發放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76號) | 各類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符合高溫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0元。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
防暑降溫費 | 《關于調整陜西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77號) |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工作人員的防暑降溫費,執行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6元。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陜北地區為6月15日至8月15日。 | |
山東 | 夏季防暑降溫費 |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號) | 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經濟效益好、支付能力較強的企業今年仍可按4個月發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業亦可只發放8月、9月兩個月的防暑降溫費。 |
湖北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
浙江 | 高溫津貼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號) |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
四川 | 高溫津貼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2012〕241號) |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標準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我廳備案。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
成都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2〕41號)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全市高溫津貼標準在2007年確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礎上相應調整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類用人單位應將日高溫津貼標準至少上調2元。 |
重慶 | 高溫津貼 | 《重慶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3〕166號) | 高溫天氣露天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一般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5元;中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10元;強度高溫天氣作業的:每人每天15元標準發放。高溫天氣期間,室內工作場所溫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每人每天5元標準發放;35℃以上37℃以下的,每人每天10元;37℃以上的,每人每天15元。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高溫作業崗位津貼的除外。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經民主程序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各行業(領域)對高溫津貼、高溫崗位津貼有專門規定,且發放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按行業(領域)的規定執行。 |
福建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239號) |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標準為: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
山西 | 高溫津貼 |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3﹞45號) |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從2013年起,高溫津貼發放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晉人社廳發〔2010〕99號)規定的按天計算改為按月計算。由用人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在崗職工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
廣西 | 高溫津貼 |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114號) |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
湖南 | 高溫津貼 |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夏季高溫勞動保護工作的緊急通知》(湘勞社政字〔2005〕20號) | 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合理調整工作時間,避免高溫時段現場作業。對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對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在35℃-37℃之間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防暑津貼標準原則上應不低于150元/人/月。 |
河南 | 高溫津貼 |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河南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豫勞社勞資〔2008〕6號) | 高溫津貼適用范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10元。用人單位在制定或調整崗位工資標準時未考慮高溫作業因素的,或者高溫津貼標準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標準執行。 |
海南 | 高溫津貼 | 《關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39號)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
遼寧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遼人社發〔2014〕16號)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發放;對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及從事高溫崗位作業的實際天數進行發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
安徽 | 高溫津貼 | 《關于我省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4號) |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
寧夏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全區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范圍的通知》(寧人社發〔2014〕45號) | 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全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
江西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71號) | 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20元調增到24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80元調增到160元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隨同工資一起實行按月發放。 |
貴州 | 高溫津貼 | 《貴州省用人單位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的規定》(黔人社廳發〔2013〕21號) |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發放高溫天氣津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經集體協商后可參照執行。由于我省各地溫差較大,我省用人單位可選擇兩種發放方式之一,并寫入用人單位集體合同中的勞動保護條款:1、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一天,發放8元的高溫天氣津貼;2、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按每月168元發放高溫天氣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6月至9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每從事高溫天氣作業1小時,發放1元的高溫天氣津貼。 |
甘肅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
云南 | 高溫津貼 | 《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云人社發〔2013〕98號) |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
吉林 | 高溫津貼 |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艱苦崗位津貼補貼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50號) |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10元以上。 |
內蒙古 | 高溫津貼 | 《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內人社發〔2013〕109號) |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3℃(含33℃)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連續6小時(含6小時)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氣室外連續作業4小時(含4小時)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按月發放,高溫崗位津貼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230元/月。高溫高寒崗位津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
新疆 | 高溫津貼 | 《關于企業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0〕71號)《關于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9號) |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6—12元標準發放調整為每人每天按10-20元標準發放。各地可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 |
高溫津貼發放規定
1、要求各地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3、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還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
4、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施,也按照新政策執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范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范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于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于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5、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溫補貼領取人群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預計,6月28日白天,內蒙古中東部、黑龍江西部、吉林西部、河北中南部、北京南部、天津、河南北部、山東西部、山西南部、陜西關中等地有35℃以上的高溫天氣,其中,內蒙古中東部等地的部分地區最高氣溫可達37~39℃,局地可超過40℃。
防御指南:
1、盡量避免午后高溫時段的戶外活動,對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溫指導,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2、有關部門應注意防范因用電量過高,電線、變壓器等電力設備負載大而引發火災
3、戶外或者高溫條件下的作業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注意作息時間,保證睡眠,必要時準備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溫藥品
5、媒體應加強防暑降溫保健知識的宣傳,各相關部門落實防暑降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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