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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肅高溫補貼規定的通知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以下是甘肅目前沿用的高溫補貼規定的通知內容,以供參考!
關于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加強高溫及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三、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8月5日
甘肅省今年起調整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省人社廳于8月5日正式下發《關于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69號),對甘肅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從2014年起執行。
據悉,此次調整不僅調整了發放標準,還延長了發放時間。具體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至9月發放。同時,適當提高夏令清涼飲料的發放標準,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員(含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35元,發放時間為7、8、9三個月(其他保健品的發放標準仍按甘勞護[1992]436號執行)。
【政策解讀】
●發什么: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按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發給誰:并非每個勞動者都享有
調整后的發放范圍包括,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發放條件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因此,高溫津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能獲得,只有具備了上述范圍及條件者才能夠享有。
●發多少:35℃以上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勞動者每人每天12元
調整后的發放標準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
●不發怎么辦: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
高溫津貼的'發放是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的,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符合發放范圍和條件的勞動者未領到高溫津貼,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另外,省人社廳要求各級人社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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