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卡醫保報銷可以跨省嗎
社保卡是否可以跨省使用?這個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社會保障卡醫保報銷可以跨省嗎問題解答,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目前社會保障卡是否可以跨省市使用【1】
目前,社保卡暫時還不能異地使用。但是,隨著我國社保事業的推進和深入,異地社保,特別是跨省市地區的醫療報銷將很快實現。
社會保障卡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發行,用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領域的集成電路(IC)卡。
社保卡用于居民辦理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醫院就醫、藥店購藥、信息查詢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以及銀行存款、取款、轉賬等個人結算業務和刷卡消費、注冊網上銀行等金融服務。
但是,目前各地市之間還沒有完全實現醫保個賬異地結算,所以允許參保人在已參保地市可以有且僅有一張二代社保卡,并只能在當地使用醫保功能。
當前,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推行社保一卡通,部署擴展社會保障卡應用領域的工作。為此,該部發布了《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加載金融功能后的社會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功能的同時,還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以便促進金融服務民生,方便群眾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務。
目前異地使用社保卡,也即是異地就醫的醫療費報銷,其通常做法如下:
首先,要有縣級醫院以上的.轉診證明。譬如城鎮的醫保,如果要去異地就醫,要先到縣級及以上的醫院,一般鎮上都會有縣級的醫院,由醫生開一個轉診證明。
然后到醫院社保窗口蓋章。醫院的社保窗口一般會設在收費窗口,憑轉診證明去窗口辦理手續。
接著,到當地的社保辦理外出治療的登記。一般城鎮都有社保機構。
最后,外出治療后,拿回相關單證到縣級社保局報銷,包括發票、醫療本、還有社保卡、戶口本等。
如果只是門診的話,就不需要這些手續了,直接去外面先看病,看完回來到社保中心報銷。
另外,目前很多省市地區已經實行省(市、地區)內醫療直接醫院核準報銷,大大的方便人民群眾。
因地區差異,各個省市會有所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社保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統計,截至2016年底,我國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數達到9.72億人。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8.9億人、7.5億人、1.8億人、2.2億人、1.8億人;五項基金總收入為5.3萬億元,同比增長14.7%,總支出為4.7萬億元,同比增長19.3%。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待遇水平不斷提高,經辦管理服務和基金投資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
2017年,社保卡應用范圍將進一步拓展,使人社服務網絡快速延展到人民群眾經濟社會活動的方方面面。預計持卡人員規模將突破10億,2017年底將基本實現跨業務、跨地域的一卡通用。持一張社保卡,就能滿足掛號就醫、金融支付等多種需求。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做好基本醫療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2017年開始逐步解決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年底擴大到符合轉診規定人員的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加快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建設,需要提升社保卡在異地就醫中的支撐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建設的通知》要求,加快社保卡發行進度,優先為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和符合轉診規定人員發卡,將社保卡作為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身份識別和直接結算的唯一憑證。各地要保證社保卡的統一規范和全國通用,確保異地就醫人員能夠持卡直接結算。同時,改造用卡環境,加快省級持卡庫建設。
2017年跨省醫保報銷最新政策【2】
一、完善和落實異地就醫管理制度及經辦流程
各地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結合醫保基金專項審計和專項檢查等反映的突出問題以及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不斷健全醫保異地就醫管理制度,完善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和經辦流程。經辦機構要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和制約,嚴格執行費用結算審核制度、流程和標準,以異地就醫費用結算為審核重點加大監控力度。
參保地經辦機構要按照規定做好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登記備案工作,引導參保人員合理有序就醫。就醫地經辦機構要將異地就醫人員納入本地統一管理,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智能監控系統,將異地就醫費用納入就醫地監控范圍。對于已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地區,要按照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統一和規范經辦業務流程,加強基層經辦審核能力建設,從源頭上防范和控制各類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切實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
二、大力推進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加快推進基本醫保全國聯網和異地就醫結算工作,建立完善國家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與各省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現對接,基本實現跨省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住院費用直接結算。不斷擴大納入國家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人群范圍,逐步減少個人墊資和事后報銷方式,從根本上遏制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協議管理
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將異地就醫納入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納入對醫療機構的考核指標,細化和完善協議條款,明確在醫療機構確定、醫療信息記錄、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與本地參保人員相同的服務和管理,保障異地就醫人員權益。要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按照協議要求,及時向經辦機構傳輸參保人員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不得篡改作假。
四、加快健全異地協作協查機制
參保地與就醫地經辦機構要積極建立健全異地就醫經辦管理協作機制,協同做好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就醫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協查責任,主動支持配合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開展異地就醫核查或者案件調查,并督促相關醫療機構協助配合,共同做好醫保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查處工作。為加強對暫未實現異地就醫直接結算人群的醫療服務監管,以異地就醫人員持票據報銷為核查重點,通過信息化手段,支持就醫地和參保地定期交換就醫費用信息,對異地就醫費用進行核查。
五、加大各方聯動打擊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力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醫保監督,依法依規依約查處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對于違反協議規定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經辦機構要按照協議約定,根據違約情節輕重,采取約談、拒付費用、暫停結算限期整改和終止協議等措施,并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對于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依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理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堅決打擊和遏制欺詐騙保等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加快與公安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案情通報和信息共享,健全基金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增強震懾力和強制力。要建立健全與審計、財政、衛生計生、藥監、價格等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協調配合,形成合力。
要加強宣傳教育,適時公布查處的重大醫保違法違規案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引導參保人員、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自覺遵守醫保法律法規,鼓勵支持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醫保監督,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視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監管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信息綜合管理機構、經辦機構要健全內部協作機制,密切配合,分工協作,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并認真研究,妥善解決,保證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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