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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養老保險現狀分析及投保者的選擇
兩千多年前,孔子在大同世界里這樣描繪: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是謂大同。年老的風險,是任何一個人都回避不了的,在社會主義的中國,我們如何養老、如何體現制度的優越性?杰克?倫敦《一塊牛排》中老拳擊手的悲哀,如何避免在中國的出現?……新中國的養老制度,在經過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歷程后,養老已不單純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也是企業、家庭和個人的責任。不切實際統包統攬的福利國家思想,實踐證明在中國是行不通的;完全依靠家庭或個人進行養老,與現實也是相悖的。
本文濃墨介紹了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歷史與現狀,并提出了筆者的一些看法,同時結合商業保險,試圖提出一些對被保障人或被保險人效益更強的保險建議。
一、風險、風險管理和保險
風險客觀地存在于現實生活的各個方面,如何有效地防范風險和應對損失一直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從本質上說,風險是一種損失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的狀態,它具有客觀性、損失性和不確定性三個特征。
風險管理是個人、家庭、企業或其它組織在處理他們所面臨的風險時,所采用的一種科學方法。風險管理起源于美國,1929年的大危機促使其迅速發展起來。風險管理的基本方法有風險回避、損失控制和損失融資三種,其中損失融資主要是通過風險自留和風險轉移兩種方式來完成,購買保險就是風險轉移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保險是一種以經濟保障為基礎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過對不確定事件發生的數理預測和收取保險費的方法,建立保險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數人來分擔少數人的損失,實現保險購買者風險轉移和理財計劃的目標。
二、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依據不同的標準,風險有不同的分類。依風險的損害對象,風險分為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我國保險法采取二分法);依風險所導致的后果,風險分為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依風險的起源與影響,風險分為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基本風險是指由非個人的或至少是個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損失通常波及到很大范圍的不確定性狀態,由于基本風險主要不在個人的控制之下,又由于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并不是由某個特定的個人的過錯造成的,因此,應當由社會或主要由社會來應付它們,社會保險產生的必要性即來源于此。
社會保險一般是指由國家通過頒布法律強制實施的,針對全體公民或一定范圍內的勞動者的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在生活中出現的其它困難,依法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保證公民或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制度。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第二條以及現行社會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社會保險設計的保障對象將逐漸從勞動者轉向全體公民。商業保險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的保險,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社會保險是典型的政府行為,以國家立法為手段強制實施;其追求的目標是社會效益,目的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非營利性是其重要特征,保險基金不足時,政府提供財政補貼。商業保險是市場行為,投保人自愿投保(責任保險除外),商業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各個主體依合同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保險公司在實現經濟補償的同時也要實現其營利目的,保險公司自負盈虧,政府只是加強監管,一般不提供財政補貼。
三、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我國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始于1951年頒布、1953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3——1965年期間,建立了雇主按本企業工資總額3%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分級管理,全國統一調劑使用的制度;1969年后改由各企業自行負擔退休人員養老金所需費用,結果造成了企業之間養老金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部分退休人員生活難以保障。
1978年后,基本養老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1978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工人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給。實行的還是國家統一規定的等級工資制度。
1985年后,國家開始改革工資制度,允許企業實行不同的工資分配方式。適應工資制度的改革,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采用了不同的養老金補貼辦法來提高本地區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
1991年的《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了國家基本養老、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性養老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框架延續至今。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劃時代的統賬結合制度。同年的《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將基本養老金分為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塊,確定了15年繳費年限,2006年1月1日起15年年限的意義開始淡化。
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正式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的兩個實施辦法。
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0年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和2005年12月份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的重要文件。中國現在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依據的就是這三個文件。
(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現行制度
1.統賬結合
統賬結合,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是指養老保險計劃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社會統籌部分,二是個人賬戶部分,這兩部分相互交融,共同組成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其中關鍵的一點是,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
要理解統賬結合的概念,我們首先必須認識了解社會保險基金的三種籌集模式: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和部分積累式。現收現付式是指,當年的被養老群體需要多少資金,則從當年的職工工資總額中按比例提取多少,以支定收,完全沒有積累,代際互濟很明顯;我國傳統的模式即是此。完全積累式是指,職工在工作時,由雇主和個人(有些國家如智利雇主不繳費)按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稅),建立職工個人賬戶,職工退休達到法定條件時利用自己賬戶的資金養老,沒有互濟性。部分積累式是介于前二者之間的一種模式,即在現收現付辦法的基礎上,開始時適當多征收一部分資金,并注意保值增值,以對付人口老齡化高峰時的壓力。我國就是在部分積累式的設計下創建了統賬結合的制度。
1999年2月20日,我國正式進入老年型社會;上世紀70年代的獨生子女政策,將使中國在2030年后老齡問題更為嚴重。由于早些年中國在資金籌集上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式,部分階段更是采用了企業負責養老的方式,導致我國養老資金沒有積累。我國原采用的現收現付式由于工資替代率過高(達到80-90%)、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等因素,已經解體;而已經為國家建設做出貢獻的退休勞動者的養老問題必須解決。統賬結合的部分積累式養老基金籌集模式在中國應運而生。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與層次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于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個方面,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性保險三個層次組成。
(1)國家強制實行的基本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三條規定了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第四條規定企業繳費中的3%劃入個人賬戶,即個人賬戶的數額最終達到繳費工資的11%。從2006年1月起,為解決統籌資金的不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取消了企業繳費的3%劃入個人賬戶的規定。
(2)企業年金計劃
社會保障是指以國家為主體,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險和相關的最低收入保障、社會公益性服務等的社會保護系統。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一個最核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共同組成了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理論界一般認為,老年經濟保障應該由三個支柱支撐:第一支柱是國家基本養老金方案,第二支柱是私人管理的強制性儲蓄制度,第三支柱是個人資源儲蓄。我國社會保險的企業補充保險(即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保險,基本等同于第二、三支柱。
企業年金指的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企業,目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負擔已經很重。以企業工資總額為基數,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在20%左右,基本醫療保險為6%,失業保險為2%,工傷和生育保險一般在1%左右,總比例達到30%左右,如果政府再加重社會保險費的比例,勢必影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所以企業年金計劃一直未能有效推廣。2005年12月份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全面地取消了企業繳費3%轉入個人賬戶的制度,有望給企業年金計劃帶來發展的機遇。截至2009年3月30日,已經有中國光大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中央企業向勞動保障部備案了企業年金計劃。
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控制個別部門和個人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保證了基金的安全。
在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本著安全性第一的原則,基金主要購買國債和投入銀行儲蓄。
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解決的是退休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新中國成立后,出于對社會主義國家的熱愛,政府的工資替代率設計得非常高,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本質相悖,同時也造成了嚴重的財政負擔。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設計時將工資替代率降低至58.5%。
《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在資金不足的壓力下,為激勵勞動者積極參保、更長時間參保、更晚地領取養老保險金,2005年底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從此以后,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同代間的互濟性降低了,而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上差距也更大了。個人繳費35年,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方比1997年的目標替代率58.5%要略高,很有意思!
(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評析
1.制度調整得過快,沒有一個相對穩定期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的養老制度不斷在變,勞動者無法適應。總是在前面的制度還沒有讓大眾完全認可或掌握時,新的制度就產生了。雖然每次調整或改革,都針對原有制度下的投保者設計了過渡條款或保持原方式不變的規定,但過渡條款多通過授權性規定放權,保持原方式也因通貨膨脹而隨著政策的不斷調整讓投保者無法實現基本養老保障。
2.制度設計時過于理想化
從最早的統包統攬,替代率高達80%以上;到1997年仍設計為60%左右;到2005年底設計的略高(比1997年高出0.7%)。實際上,歐美發達國家對工資替代率的設計一般都在40%左右。
3.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匱乏
根據我國2035年前部分積累每年3%增長的設計,保險基金利率必須在2000年前保持8%、2010年前保持7%、2020年保持6%、2035年前保持5%,才能在2035年前實現基金的大體收支平衡。而現實是,我國的國債利率不到4%,銀行利率不到3%。單純通過國債和銀行存款運作基金,很難實現。2006開始,中國對企業年金進行了市場化運營管理,3年來取得10.5%的投資收益率。對于個人賬戶的資金,國家有類似的構想,但安全性成為一個大問題,而且即使走上議程,最早也應在《社會保險法》出臺后了。
4.統籌層次不高
目前基本養老只是部分地在省一級完成了統籌,統籌層次低造成了地區直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困難,造成了部分省份富余的基金無法向匱乏省份調劑的障礙,也降低了勞動者的投保積極性和損害了投保者的利益。比如東、南某些省份,由于農民工人的繳費無法轉移,外出務工持續年數不到十五年時,就只有退保,而退保只能領取個人賬戶的資金,社會統籌的資金就喪失了。
四、勞動者如何安排養老保險
保險的種類很多,而勞動者能夠用來購買保險的貨幣是有限的,這就構成了一對矛盾。在此矛盾下選擇和安排保險,保險學有兩個重要原則:重視高額損失和充分利用免賠方式。
對于社會保險,由于是由國家法律強制實施的,勞動者沒有選擇的余地。但社會保險法律并非全部是強制性法律文件,或者說即使是強制性法律文件,如果沒有法責,勞動者在資金不充足的情況就可以斟酌投保了。
(1)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05年12月份頒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城鎮自由職業者應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但沒有法責,同時授權給省級政府制定具體辦法。自由職業者參保,筆者認為應該慎重。參考各地的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結合鄭州市的具體規定,筆者建議在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不參加社會保險。通過前面的闡述可以得知,養老保險分為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社會統籌賬戶是由企業繳納的。而自由職業者參保,需要按申報的工資繳納20%,其中12%轉入社會統籌賬戶,只有8%轉入個人賬戶,再結合通貨膨脹等因素,年老時回報的養老保險金效益性較差。
(2)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這是農村勞動者和居民的福音。對于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養老保險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可以直接按月領取不低于55元的養老金;不到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參保,地方政府還給予繳費補貼;并且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公益性資助的資金等全部轉入個人賬戶。對于目前中國家庭的“4-2-1”結構和農村太多的留守兒童和老人的現狀來說,參加這樣的保險效益還是很高的。美中不足的是,該政策采取了“連坐”策略,領取養老金的前提是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
(3)勞動者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個人二者共同繳費參加的,只要個人短期資金計劃不是太困難,盡量參加,因為這些資金是全部轉入個人賬戶的。
(4)個人儲蓄性保險
儲蓄是安全性最強的投資和理財,收益也最低,甚至會縮水。根據個人性格選擇吧!
(5)購買商業人壽保險
2009年10月1日起,新的《保險法》正式實施了。新《保險法》對于增強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強保險業的監管,規范保險業的秩序,都作出了調整,保險業的不良印象,會有所改善。新《保險法》的實施,對于個人養老選擇商業保險,是有益的。
基本養老保險一個最大的缺陷是保值增值難,加上歷史包袱重,現在繳納的很多資金很大比例要完成隔代救濟。中國60年來的社會養老現狀顯示,工資實際替代率越來越低,繳費的期限越來越長。但基本風險必須由社會來解決,而且我們也是應該相信政府的執政能力的。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我們可以自愿選擇商業保險,這是我們的權利。
商業保險由于其營利性,上百萬的保險代理人在利潤的驅使下,讓商業保險比社會保險在大眾中得到更廣的普及。加上入世后承諾的“引狼入室”,商業保險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商業保險的險種和費率以及保值增值的設計也越來越精細和多樣化。最重要的一點是,商業保險沒有歷史包袱。
人壽保險有定期保險、終身保險和生死兩全保險之分。傳統的保險險種不再贅述。創新的幾種人壽保險,由于考慮了通貨膨脹的影響,對于養老應該比較有益。一、變額人壽保險。變額人壽保險的保費是固定的,但保額可以變動,并且可以設計一個最低限額;變額壽險的賬戶獨立,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根據經濟形勢自由選擇投資組合,以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二、可調整的人壽保險。保額、保費和保險期限均可變動,最大的好處是可以不購買任何附加險或放棄已購買的保險而進行調整。三、萬能人壽保險。與可調整的人壽保險相比,最大的優勢是可以在提取部分現金價值而不使合同失效。四、變額萬能保險。是變額壽險和萬能壽險優點的結合。以上幾種保險模式,已靈活運用到人壽保險的各個方面;具體如年金保險的變額延期年金保險,投保人可以在積累期間自由選擇投資組合以保值增值,分享經濟增長的好處,到期滿給付日后,可以根據需要再選擇是變額給付還是固定給付。
無論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都是人們轉移風險、降低不確定性的期望使然;被保險人用支付確定數量的保費作為代價,在保險事故來臨前,其實只是為了換得一份寧靜的心境。保險“保險”與否,實非投保人一方所能定奪的。但愿孔老夫子的大同世界,盡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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