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通知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共同印發《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通知內容如下。
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各中央駐魯 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通知》(人社部發[2017]30 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退體、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 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盤:
1.按2016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1%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7元確 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 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l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 根據職務層次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 確定月增加額 。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6年12月31目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 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 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養老金累計標準 ,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分別補齊累計標準差額。其中,2016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 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 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 別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 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體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 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系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 條丙款、國發[1 978]l 04號、魯革發[1 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 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系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 文件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文件 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 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后領取基本養老金 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 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文件及 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體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 廣大退體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經統籌 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 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 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 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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