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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養老保險新政
山東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2014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4〕114號)要求,經協商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同意,現對《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魯人社發〔2013〕35號)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被征地農民被征地時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開始領取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因征地產生的社會養老保障資金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被征地農民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上述政策調整自2014年2月21日起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相關知識】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對象:新征土地項目。
(二)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
(三)辦理時限:符合條件的情況下,14個工作日內審查并回復
(四)基本程序
1、縣(市、區)農保處會同征地單位、村居研究制定社會保障方案。
2、村居公示涉及社會保障人員名單。
3、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4、以市政府名義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批復申請。
5、省廳根據上報的材料進行批準并函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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