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繳費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很多人還是不知道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那小編今天就在這里解釋一下。
1、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2、失業保險的概念是什么?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條例宣傳提綱》(勞動部發[1999]9號)解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政府負責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3、河北省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是什么?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規定: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社會團體的專職人員失業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職工失業后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宣傳提綱》(勞社部發[1999]9號)規定,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失業以后,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只要單位和個人參加了失業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本人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主動求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獲得再就業服務;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醫療的,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還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這些都是失業人員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當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是有一定期限的,失業人員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生活保障問題,應在政府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自身職業技能素質,創造就業條件,積極、主動地尋找或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抓住所有就業機會,盡快實現再就業。
8、失業保險費繳納比例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和失業救濟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1998]71號)規定從一九九八年七月起,提高失業保險費的征繳比例。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下列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1.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按照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3.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按照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4.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
5.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的下崗職工,按照當地上年城鎮職工平均工資額60%的3%的標準,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從托管費用中代為繳納失業保險費;
6.對于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中經批準的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非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中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仍按原規定撥付到失業保險機構,并入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
6、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失業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7、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宣傳提綱》(勞社部發[1999]9號)規定,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享受醫療補救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如出現死亡的可享受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救濟費,還有參加轉業訓練、接受就業指導的權利和義務。
8、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9、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1、用人單位已為農民合同制工人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工作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的生活補助金,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
14、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辦理的手續?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15、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出示的證明材料?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的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1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和標準是什么?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 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保險金;
(3) 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保險金;
(4) 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保險金;
(5) 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 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標準的水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1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如何確定?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1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號)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相當于本人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十的醫療補助金;患重病(不含因違法行為致傷,致殘的)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補助標準為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計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百。
16、不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騙取失業保險金如何處罰?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不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下3倍以下的罰款。
17、我國的失業保險法律條例有哪些?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條例》吸取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了國外有益做法,在許多方面做了重大調整,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服務改革和穩定大局的精神,為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三章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3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衍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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