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
導讀
自從二孩放開后,關注產假怎么休的職場媽媽越來越多。為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臺了《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對產假時間、生育津貼發放、孕期和哺乳期如何工作都有詳細規定。
亮點一:
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
符合規定的可多享受30天
在原《辦法》中,女職工正常分娩的,其產假不少于90天。這次出臺的《辦法》中則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另外,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亮點二:
勞動合同不得限制結婚、限制生育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亮點三: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失業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未就業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婦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亮點四:
哺乳期每天勞動時間內有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等設施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保護: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女職工人數較多且存在用廁困難的,應當適當增加廁所數量或者提高女廁位的比例。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
亮點五:
懷孕不滿3個月或7個月以上的
每天勞動時間內有至少1小時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習慣性流產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醫療機構證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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