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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險報銷比例
一、天津生育保險報銷比例
1.產前檢查費支付標準(限額支付)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產前檢查費限額400元;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前檢查費限額600元;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產前檢查費限額800元;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產前檢查費限額1100元。實際發生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2.住院醫療費支付標準(定額支付)
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預分娩3100元;單純剖腹產3600元;剖腹產伴子宮肌瘤切除術卵巢囊腫切除術、子宮切除術或闌尾切除術3800元;高危人工流產600元;引產1000元。
3.計劃生育手術支付標準(定額支付)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150元;流產260元;高危人工流產600元;引產1000元;女職工絕育術1000元;男職工絕育術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藥物流產、自然流產,參照人工流產標準,按260元限額支付。
二、天津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原件和復印件;
2.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妊娠診斷證明》(加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專用章和生育保險專用章);
3.妊娠化驗單(加蓋醫療機構生育保險專用章);
4.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區、街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5.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天津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
(二)生育醫療費
(三)生育津貼
(四)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天津生育保險怎么報銷
(一)生育醫療費用報銷
(1)材料:
醫療保險手冊(藍)
生育服務證(紅、街道發)
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或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
原始收費憑證
醫療費用明細單、處方
(2)流程:收集所有材料,3個月內報單位報銷經辦崗->單位填寫《生育保險手工報銷費用審批表》《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單》票據按醫療報銷樣子粘貼在審批表后,到社保報銷->單位將報銷費用發放到個人
(二)生育津貼及晚育津貼待遇[交人事]
(1)材料:
生育服務證(紅、街道發)
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或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
結婚證
(2)流程:收集四證(原件和復印件),3個月內報女方單位人力資源部->女方單位人力資源部填寫《生表一》->個人執此表到愛人單位人力資源部蓋章并雙方本人簽字,返還女方單位人力資源部->女方單位報社保申報->到帳后發還本人。
延伸閱讀:
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工作。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征繳和具體經辦工作。
財政、衛生計生、價格、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開展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條 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生育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征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5%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四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一)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
(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貼;
(四)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貼;
(五)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第十七條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
(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發生并發癥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因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一)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生育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當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就醫。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力社保、衛生計生、市場監管、價格行政部門依法對定點醫藥機構實施監督。定點醫藥機構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依法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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