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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勞動法產假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河南勞動法產假規定,希望能幫到大家。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第三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相關資訊:
“河南版”婚假、產假最終敲定:婚假最長可休28天;產假最多可休190天。小伙伴們,有木有很給力!
今天(27日)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出臺。
關于調整完善計劃生育獎勵假制度的相關內容如下:
一是刪去了對晚婚晚育者給予獎勵假的規定。
二是明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三是明確釋合法律. 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四是明確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
五是明確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婚假:
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檢獎勵7天=28天
根據新修改的計生條例,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說:參加婚檢的夫妻,都能享受到28天的婚假。
產假:
法定“98天+3個月”;配偶護理假1個月
錯過28天的“超長婚假”,讓很多已婚小伙伴心塞塞。然而,不要哭!你還可以趕上“超長產假”:新規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個月。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個月”的產假。如果你足夠幸運,3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190天產假。
釋疑:
婚假28日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有不少小伙伴搞不清,婚假、產假、護理假等,到底是表示“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對此,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永清還專門對時間單位問題進行了解釋: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時間單位統一表述為“日”,表示“自然日”。
以婚假為例,參加婚檢的夫婦婚假可休28日,就是可以休28天,并非28個“工作日”。
獨生子女護理假,每年能有20天
二孩福利有了保障,獨生子女家庭也有一份“意外”的大禮——“獨生子女護理假”。條例規定: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獨生子女照顧父母的難處,考慮得夠貼心的。
獨子父母仍有證,再生二孩得注銷
條例還提到,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仍可獲頒《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享受原來大部分的待遇。當然,如果獨生子女父母決定再生一個孩子,那么此前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要注銷,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獎勵費不
婚檢不再強制 參加婚檢可增加婚假
此前,我省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在此次修改中則規定,“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從“依法進行”到“鼓勵”,意味著今后只是鼓勵婚檢,不再強制。
在不限制公民婚前醫學檢查自由選擇權的前提下,我省規定,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將增加婚假。至于增加婚假的具體天數,也將在27日敲定。
夫妻生育兩孩擬不實行審批
昨日提交審議的《決定(草案)》中,全面兩孩政策在河南正式落地,《決定(草案)》第一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對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夫妻,明確了再生育的條件。第二條規定:“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同時對再生育審批的程序、權限和相關要求作了規定。
一批抵觸規定擬被刪除
一批不符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內容被刪除。這些內容主要包括: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相抵觸的內容,如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與審批程序,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等。
同時,還擬刪除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如強制終止妊娠、婚前醫學檢查、生殖健康檢查、計劃生育法技術服務機構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等,還有相關處罰規定也都被刪除。
擬延長婚假產假時間
根據《決定(草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將增加婚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給予其配偶護理假;產假、婚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同時,為鼓勵公民依法結婚和參加婚前醫學檢查,借鑒黑龍江省的做法,建議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可增加婚假等內容。
符合三種情況之一 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全面實施二孩政策后,是不是就不能生育三孩了?這是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
條例草案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但這也不是死規定,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中的一種,夫妻可以申請生育三孩。
這三種情況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凡是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夫妻均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生育第三個孩子可向戶籍所在地政府申請
條例草案規定,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那么,需要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夫妻,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呢?對此,我省也有了新規定。條例草案規定,凡是符合上述三種情況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縣級衛生和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勞動法年假幾天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種情況不能休年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還沒休完怎么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法:
①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或根據職工申請),安排職工在下一個年度休假;
②對當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職工進行工資補償。
未休年假的工資補償怎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離職員工未休完的年假怎么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在離職的時點上,可能存在帶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況。此時“未休完”的年休假,因為職工已不具備再行安排可能,因此規章中明確應當折算成工資報酬支付給職工。專家表示,除了勞動者提前三十天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職工休假;其余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由于用人單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當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1、產假天數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3、孕期安排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人民網北京2012年4月19日電 (記者仝宗莉)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5、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6、上班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7、丈夫護理假
丈夫休護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規定。大多數省份《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都規定了晚育者丈夫休護理假的時間,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長達一個月呢!
8、晚育者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
9、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10、生育保險
確認女職工在懷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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